“摸金校尉”是古時對盜墓者的稱呼,現(xiàn)因《盜墓筆記》、《鬼吹燈》等熱門網(wǎng)絡小說而被大家所熟知。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卻又有這樣五名男子效仿“摸金校尉”以身試法,為牟取不義之財,將目光盯上古墓文物,上演了真實版“盜墓筆記”,最終鋃鐺入獄。
近日,鳳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件盜竊文物和盜掘古墓葬案,5名“摸金校尉”均被判處相應刑罰。
尋寶“經(jīng)歷
2020年7月某日,羅某、桂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在廣東務工,四人商量到貴州“尋寶”,于是,姚某甲聯(lián)系盜墓“專家”黃某某(在逃)。由羅某駕車載姚某甲等四人來到貴州鳳岡縣后,經(jīng)鳳岡縣人冷某某介紹,自家門前有一個老屋基,可能有寶物。于是,在冷某某的指引下,五人來到老屋基。由黃某某進行探測,姚某甲等人負責挖掘。最終,將老屋基內(nèi)的銅幣盜走。
后姚某甲、黃某某等人又發(fā)現(xiàn)新建鎮(zhèn)太河村某組有一座古墓。當晚23時許,羅某、桂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黃某某使用鐵鏟、鐵鍬等工具輪流挖掘古墓。次日凌晨3時許,盜墓“專家”黃某某從挖掘的盜洞爬進古墓進行內(nèi)部探測,結(jié)果未探測到值錢的寶物。隨后,五人將盜洞用泥土回填并離開。
之后,羅某、桂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黃某某駕車回廣東,途經(jīng)廣西某縣時,將盜得了銅幣變賣后將所獲贓款扣除往返費用后予以平分,上述六人(含冷某某)各自獲得贓款1000余元。
經(jīng)貴州省博物館涉案文物鑒定中心鑒定:被盜古墓為清代墓葬,屬于古墓葬;被盜古銅幣屬于一般文物。
法院認為
被告人羅某、桂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取一般文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羅某、桂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綜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判處五被告人:
一、被告人姚某甲犯盜掘古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被告人羅某犯盜掘古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姚某乙犯盜掘古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元。
四、被告人桂某某犯盜掘古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五、被告人冷某某犯盜竊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對涉案文物古銅幣12枚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另追繳五被告人違法所得6000元,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文物作為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受法律保護,法律明確禁止盜掘古墓葬,盜墓者即使未盜掘到任何財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發(fā)現(xiàn)此類犯罪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實際行動保護文物古跡。
來源:鳳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