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江西5月17日電(通訊員蘇芳)徐某系一名小學教師,為滿足離異后日益膨脹的淫欲,竟將罪惡的魔爪伸向剛滿十四周歲的初二女生小蘭(化名),為達奸淫目的,徐某多次讓小蘭服用嚴禁未成年人使用的“紅蜘蛛”女用性藥。后又以向眾人告發(fā)小蘭被強奸為由,對小蘭進行精神控制,以達到長期霸占小蘭的目的。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某強奸案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八年。
經查,2011年2月6日,徐某認識了初二女生小蘭。為了達到與小蘭發(fā)生性關系的目的,徐某以教小蘭學習為名將小蘭騙至其任教的學校宿舍里,并將事先準備好的“紅蜘蛛”性藥摻入茶水中給小蘭服用,自己則服用了“五夜神”性藥,后徐某脫光衣服對小蘭的身體進行摸捏,遭到小蘭反抗,因當晚小蘭發(fā)燒,徐某未得逞。幾天后,徐某又以同樣的方法將小蘭騙至宿舍,再次偷偷讓小蘭服下性藥,并趁機將小蘭強奸。此后徐某常以將此事向眾人告發(fā)為由威脅小蘭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堪折磨的小蘭為逃出徐某魔掌,不得不輟學逃往杭州務工。后小蘭被診斷患有中度抑郁癥,在其母親的追問下才使該案案發(fā)。
庭審中,徐某辯稱小蘭系自愿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法研字第7號)《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手段,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第三條: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xù)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徐某偷著讓小蘭服下性藥,趁小蘭喪失自控能力強行與小蘭發(fā)生性關系,之后以向他人告發(fā)小蘭被強奸為由,對小蘭實施精神控制,使小蘭不敢反抗,進而使得徐某多次強奸小蘭,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徐某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