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時常會收到一些商業(yè)機構的推銷短信和一些別有用心人的詐騙短信。這些騷擾短信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而導致這一現(xiàn)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公民一生會不斷產生和頻繁使用涉及本人的信息。生活在分工細致、彼此關聯(lián)性極強的現(xiàn)代社會,不知道要留多少次居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等個人信息。在這個產生和使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必然會有組織、機構、個人收集和管理、使用這些信息,其中必定有一部分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檔案”。如人口普查檔案、戶籍檔案、學籍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機動車輛信息檔案、工商登記檔案、病歷檔案、房屋登記檔案等。還有各種經營和民生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用戶資料”如:理財、用電、用燃氣、通訊、用水、應聘、參賽、旅游、登機等等。自然就有機構、組織、個人接觸和掌握這些信息。于是,在個人信息的管理中安全問題就出現(xiàn)了。
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條件下,公民個人信息漸成“公共資源”。對于商家而言,個人信息成為開發(fā)產品、拓展市場必須掌握的內容,部分經營者甚至將出售個人信息資料作為盈利的手段。公民個人信息也成了買賣的對象。
所謂客戶資料實施專人電腦管理,對于多數(shù)汽車店而言,其實僅僅是寬慰客戶的一句空話;保險公司的營銷員因經常跳槽而帶走客戶個人信息資料,是不爭的事實;剛生完小孩,就有電話上門推銷嬰兒用品;剛簽買房合同,就有裝修公司上門推銷業(yè)務;高考剛結束,就有缺乏資質的高校將《錄取通知書》寄到考生家里;電信營運商的“內鬼”通過“查詢通話記錄”、“查詢短信”、“修改客戶密碼”、“查詢機主信息”、“手機定位查找機主位置”獲得信息后出賣;偵探公司通過網上買賣個人信息……這一切的一切,讓人似乎感覺總有多只眼睛在注視自己的一切,讓人感到缺乏安全感。你還會接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對方不僅知道你的電話號碼,甚至連你的名字、家庭住址都一清二楚。這自然會引起人們的不快,擾亂你安寧的生活。更有甚者,發(fā)生諸如電話詐騙、信用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一系列刑事犯罪案件,嚴重威脅到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由此,個人信息的泄露已經成為危及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大問題。公民個人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保護也成了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出賣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漸成公害。其社會危害程度已經達到了刑罰制裁的規(guī)定。但是依照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guī)定,有些“信息”是可以出賣的。那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些檔案可以出賣或者轉讓、贈送,僅僅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稒n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边@樣的規(guī)定,顯然是要進行修改的。因為“公民個人信息”事實上已經被包含在了那些“不屬于國家所有需要保密的檔案里”。實際上,被當作信息出賣的“公民個人信息”已經在一些主體的經營活動中發(fā)生了實質的變化,已經不再是零散的信息,而是“檔案”了。《檔案法》第二條已經把這些檔案實體列入了國家干預的范圍里。規(guī)定這些所有者的義務是“集體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這個“妥善保管”的責任一定包含有“不泄露”的內容,更是“禁止牟利出賣的”。
上述“應當保密的檔案”,對其保密內容的認定、密級的劃分等,似乎應由國家保密法來規(guī)范,實質卻與《檔案法》關系極大。但現(xiàn)行《檔案法》未有明確規(guī)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有義務向國家立法機關提供建議和要求,在國家立法機關還沒有頒布“個人信息安全法”的條件下,從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角度,借修改《檔案法》的有利時機,刪除《檔案法》中不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過時規(guī)定,明確檔案與信息的管理界限,規(guī)定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在檔案立法的內容里,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流、使用等環(huán)節(jié),設置明確的保護性規(guī)定。當然,這樣還不夠。針對大量、普遍存在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出賣的現(xiàn)象,加強行業(yè)自律,加大行政管理力度更是不可缺少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做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案`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我國刑法的這樣規(guī)定,明確了相關機構和人員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義務,為打擊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僅有刑法規(guī)定的威懾力還不夠,其他相關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還應當及時跟進、完善。畢竟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導致犯罪的還是少數(shù),多數(shù)情況還是行為人侵犯了公民個人的民事權利,而當前需要得到法律救濟的規(guī)定很欠缺、很不完善,實務中普遍存在取證難、索賠難等等困難。使得侵權人無視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而無所顧忌。從這個意義上說,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責任還有非常重要的內容。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經營者主體的多元化,其中大量非國有主體檔案管理行為的規(guī)范以及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應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話語權加入。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容,請
點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