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記者收到同學任某某咨詢開棋牌室一事的信息。內(nèi)容如下:老同學你好!我想咨詢件事,我家飯店生意一直不錯,有朋友提議,可否在我家飯店開個棋牌室。農(nóng)閑時,大家也能聚在一起玩玩,這樣,既有茶水喝,餓了還能有飯吃。但我擔心既是棋牌室,就要提供茶水、瓜子之類的小吃,還要提供飯菜。如此一來,我自然要收費,但會不會被公安機關認定是在開賭場呢?老同學,你知道我國法律對此是怎么規(guī)定的嗎,或者你幫我問下,這件事我能干嗎?
老同學的這個問題還真把記者給問住了!
麻將,是中國古代發(fā)明的一種博弈游戲,也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寶庫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4月,國際智力運動聯(lián)盟宣布,麻將繼橋牌、國際象棋、圍棋、象棋和國際跳棋之后,正式成為第六個世界智力運動項目。
麻將運動在中國廣大城鄉(xiāng)十分普及,流行范圍涉及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領域,麻將運動的客觀存在是當今社會任何人都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
其實,麻將與賭博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用好麻將,其獨特價值堪稱國之瑰寶。離退休的老同志,有閑暇時打上幾圈,精神煥發(fā);家庭里,逢年過節(jié),舉家團聚,打幾圈麻將,洋溢著家庭的溫馨與歡樂;而用不好麻將,拿它賭博,其罪惡程度幾與吸毒無異。余華小說《活著》中的男主角福貴就是個因麻將賭博、將祖宗幾代的心血輸個精光的“敗家子”。
可是,到底什么情況是小賭怡情?什么是賭博違法?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是開賭場?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采訪了幾位從事法律工作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
朱征夫(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麻將在我國源遠流長,分為麻將娛樂和賭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賭博解釋》)第9條對麻將娛樂有明確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jīng)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而麻將賭博分為賭博違法和賭博犯罪兩種,對賭博違法活動適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對賭博犯罪則適用刑法303條給予刑事處罰。
刑法303條打擊的是賭博犯罪。賭博犯罪分為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參賭者構成犯罪是開設者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必要前提。開設者提供空間或條件供參與者賭博,因為是否構成“賭博”是法律擬制的,如果法律不認為參與者的行為構成賭博,開設者提供的空間或條件就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賭場”。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之前,“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也定為賭博罪,但刑法修正案(六)之后,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單獨設罪,即“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中不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雖然實踐中開設者一般都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解釋》是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2005年5月11日頒布施行的,因此,對于《賭博解釋》,要結合刑法修正案(六)及此后有關該條文的修正案來加以理解和適用。從表述的角度要采用“開設者”等中性詞會更合適些,用“經(jīng)營者”恐不能涵蓋全部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
呂紅兵(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我國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了賭博犯罪的兩個罪名: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賭頭”)從中抽頭漁利,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以賭博為業(yè)則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社會上把這種人叫作“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構成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jīng)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上述犯罪必須由行為人在主觀上具備“以營利為目的”?!耙誀I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抽頭漁利;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直接參賭獲利。
“以營利為目的”是區(qū)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并非追求目標,或者意義不大,主要目的是消遣、娛樂,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
另外,從實踐中看,衡量賭博罪與非罪在執(zhí)行上也同樣不是太容易。比如賭資的累計計算、參賭人員的累計計算,到底是一次累計,還是所有累計?不少律師建議應該明確所謂的賭資累計不是多次賭資相加,而是單獨一次活動中參賭人員的賭資累加。實踐中的證據(jù)認定問題應當明確。
李大進(全國政協(xié)委員、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界定麻將娛樂和賭博違法、賭博犯罪在現(xiàn)實社會和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三個方面概念和界限的清晰:
一是立法機關在立法中要把賭博犯罪、賭博違法用可以實操的概念和標準規(guī)定清晰,要讓老百姓一目了然地知道這兩種行為和生活中的麻將娛樂的區(qū)別,要讓大家了解玩到什么程度是娛樂,而賭到什么程度就是違法,甚至是犯罪;
二是執(zhí)法部門在法律規(guī)定如有界定不清晰、表達不太準確的情況下,要注意區(qū)別不同情況,根據(jù)情節(jié)后果、數(shù)額等實情準確到位地執(zhí)法,既確保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也要考量社情民意。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具體數(shù)額是量刑的標準,要結合個案準確適用;
三是在對賭博違法、賭博犯罪還是娛樂助興等具體問題時,要把法律和社情、親情、友情等因素綜合一起來考量;對于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尤其要著重考慮,當事人聚集參與的目的是什么?娛樂?賭個輸贏?還是以此獲取錢財?這些因主觀故意不同的所為不但性質(zhì)不一樣,后果也會大不相同。判定的結果要合法也要合情,要讓百姓和社會認同和服氣。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要更多地以案釋法,依法做出指引。老百姓豐衣足食,幸福感強了,居家或聚友搓麻玩紙牌等,呈現(xiàn)出來的是歡樂和安寧,帶給人們的是愉悅、溫馨,與賭博違法或犯罪,危害家庭及社會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執(zhí)法時需要做出甄別。
嚴厲打擊賭博違法犯罪不能手軟,讓百姓安居樂業(yè)、快樂生活是嚴格執(zhí)法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