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法治山西 2022-03-2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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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山西的民用食鹽,來源有三:一是土鹽,出于霍山以北各府、州;二是口鹽,走西口進來,流行于黃河沿邊的地方;三是河東池鹽。土鹽和口鹽,任憑民間自煎自販,無關(guān)于國家經(jīng)濟。唯有河東池鹽,風水結(jié)成,是天然的寶藏,供給山西、陜西、河南三省人民食用,歷代設(shè)有官吏管理,權(quán)利由上面掌握,隨著運行日益廣泛,有關(guān)的法律也越來越嚴密。
關(guān)于池堰修治。鹽池也叫鹽澤,在安邑、解州之間,河東道所治運城之南,東西五十五里,南北七里。舊分兩池,以近安邑者為東池,近解州者為西池,后又以近運城者為中池。
《周禮》《左傳》《漢書·貨殖傳》《水經(jīng)注》,都有解州鹽池的記載。周穆王、漢章帝曾經(jīng)臨幸安邑,專來觀看鹽池。古時官府設(shè)有鹽都尉,領(lǐng)兵千余人守衛(wèi)。后來撤消鹽都尉,設(shè)置了猗氏、安邑兩縣來負責守護。
舊志書稱:河東大鹽池,名分為二,實是一池。池中之水,其味咸,魚鱉不生,其性溫,隆冬不冰,有稱為“海眼”,竅于山川,生此奧區(qū),以供食于人民。此池之鹽,出于種沃水于池,種鹽于畦,日以暄之,雨以潤之,風以結(jié)之,而鹽遂成。南有風洞,風自洞出,為南風。夏月工人種鹽得南風,收成倍加。
鹽池外,環(huán)繞有土墻,名為禁垣,同鹽池一樣廣袤,規(guī)定墻高一丈六尺,基厚六尺,頂厚二尺,有馬道,有塹壕。墻垣內(nèi)外各設(shè)房舍三十六處,供兵卒居住。開有三道大門,東為育寶門,距安邑五里;西為成寶門,距解州十里;中為佑寶門,近臨運城。
修筑渠堰,是為防止別的流水進入鹽池。鹽池北面的涑水河、姚暹渠的堤壩,與鹽池的禁垣都需要每年加修。
清朝雍正六年(1728),經(jīng)鹽政碩色提出,池墻最關(guān)緊要,請求撥銀三千兩,作為年修之費。這項年撥款,到雍正十三年(1735)停止。改變?yōu)樨熈罟芾聿块T巡查,池墻如有塌卻,報明興修,所需銀兩從每年額定的修渠堰五千兩內(nèi)動支。
嘉慶二十年(1815)九月二十一日,地震,禁墻坍塌八千四百余丈,及其他損壞,由河東道覺羅承先詳明,刻日興修,于次年六月一律修整完工。道光二年(1822)八月初六日大雨,山洪陡發(fā),馬道盡行坍塌,九月初三日又大雨三晝夜,有堰渠決口,經(jīng)河東道張大鏞委員堵筑,動用商捐銀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余兩。咸豐六年(1856)又修,并補葺禁墻,挑挖引河,先后共用生息銀五萬九千八百余兩、商捐銀二萬七千余兩。同治十一年(1872)巡撫鮑源深親勘鹽池,禁墻歷久傾圮,設(shè)法修整,議令商捐商辦,兩年后開工,用銀三萬二千余兩,整體重修工竣。
摘自《山西法治史話》
晉法文
《鹽法》摘要(下)
關(guān)于場畦管理。禁垣之內(nèi),區(qū)池分為三場。東場地氣本厚,上多黑泥,下坐鹽根,糾纏附土,磊塊相連,稱為產(chǎn)鹽之母。西場地氣獨薄,但有黑泥,而無鹽根。中場介于東西之間,近東者似東,近西者似西。清朝初年設(shè)三場大使,管理鹽務(wù),但大使沒有級品。到雍正年間,部議認為大使職分卑微,不足以彈壓商戶,酌加為正八品。
三場各自修治鹽畦,為澆曬鹽的場地,鹽畦長寬不一,以埂為界。凡一畦,為一個號,注明商戶名,每號納稅課銀六錠。三場共有畦四百六十五號,額外還有余畦一百二十一號。
關(guān)于鹽引制度。河東鹽法,歷來由商運商銷。鹽商編制有額引、余引兩種。額引,行銷有固定地區(qū),按其地區(qū)人口定量發(fā)鹽。余引,行銷沒有定點,可根據(jù)銷售情況,酌量增減。原規(guī)定,每一引支給鹽二百斤。雍正三年(1725年),以鹽運途中盤山渡水,折耗甚多,加重為二百四十斤為一引。
鹽引的制度,開創(chuàng)自宋朝,繼及于明朝,歷來有所增減。清乾隆年間,定額達到六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七引。到乾隆后期,產(chǎn)鹽缺額,商力積疲,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經(jīng)山西巡撫馮光熊奏準,將鹽稅攤歸地丁,所有行銷河東鹽的山西、陜西、河南三省,需供鹽給一百七十三個州、縣,定額為四十二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引。除額引外,以余引彌補額引之不足,實銷實報,余引累增至二十四萬。嗣后,嘉慶十二年(1807年)復歸商運,酌定額引、余引共計六十萬五千二百七十九引。
關(guān)于法定稅課。鹽法按引納稅。河東鹽商有兩種:一是坐商,二是運商。守場灑鹽者為坐商,領(lǐng)引行銷者為運商。鹽工撈鹽,每日得一引,積四個月得鹽一百二十引,故習慣以一百二十引為一名。每引征銀三錢九分八厘,每名稅銀四十八兩,加以賑濟等款,正稅五十兩,故習慣以一名之稅為一錠。乾隆時額引六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七引,正雜課銀共五十一萬八千一百一十余兩。
鹽法禁絕了民間的土販,專設(shè)商運,無實力的商販告退,有實力的投認。原定五年一更換,重新招商。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巡撫兼鹽政農(nóng)起,為運鹽業(yè)穩(wěn)定起見,疏請停止年年招商,改變?yōu)殚L商。日久之后,弊端漸多,時有所窮,利有自竭。官長不無應(yīng)酬,款項繁興,浮費日多。咸豐二年(1852年),戶部侍郎王慶云查辦河東鹽務(wù),指出:運商疲累,一在鹽本之巨,二在浮費之多,三在運腳之重。銷鹽本有定價,因運商虧本,不得不增價。鹽貴之故,實際不是缺產(chǎn),而是因為走私,坐商貪賣走私,抬價居奇。因此確定:白鹽一名,最貴不得超過銀六十兩;青鹽一名,最貴不得超過銀四十兩。
摘自《山西法治史話》
晉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