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的“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認定 |
2013.10.30人民法院報 |
◇ 趙玉軍 |
[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趙某以其名下的一臨街商鋪做抵押,通過A投資擔保公司向李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10年3月30日,趙某并按月支付李某借款利息。因無法按期償還,2010年2月,趙某以注冊公司驗資需要用房產(chǎn)證為由從李某處將商鋪房產(chǎn)證騙走。3月,趙某請求李某延長還款期限,并許諾如到期仍無法歸還借款,即將該商鋪賣給李某,雙方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同時,趙某又以該商鋪做抵押向B投資擔保公司貸款100萬元。在該貸款到期后無法償還的情況下,2011年9月,趙某以150萬元的價格將用作抵押的商鋪賣給他人,并辦理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趙某在歸還了B投資擔保公司的貸款后,停止向李某支付借款利息并與之失去聯(lián)系,至今仍未歸還李某的50萬元借款。
[分歧]
趙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審判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趙某在通過A投資擔保公司向李某借款時,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及房產(chǎn)證均是真實的,且趙某至今仍認可欠李某50萬元本金及利息,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區(qū)別合同詐騙與民間借貸的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判定應從多方面事實分析。
首先,趙某的行為采取了欺詐手段。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視欺騙手段及其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來具體分析評判,并且只有將欺騙手段與案件的其他事實、行為人的客觀方面的其他原因結合起來,分析全部客觀事實中隱藏的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才能做出有無非法占有的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心理內(nèi)容,須通過具體的行為方式及行為的效果去判斷。本案中,趙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延期付款協(xié)議前將房產(chǎn)證騙走,簽了合同后卻將商鋪賣給了他人,證明趙某始終沒有履行賣鋪給李某的誠意和行為。
其次,趙某具有“失去聯(lián)系”事后態(tài)度的典型表現(xiàn)。實踐中,行為人的事后態(tài)度也是區(qū)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詐騙故意的重要標志。如果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導致合同沒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時通知對方,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對方損失,而是無正當理由表現(xiàn)出種種不愿承擔責任的態(tài)度搪塞應付,避而不見,甚至攜款物逃匿,可以認定違約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本案中,趙某賣鋪得款150萬元,在有能力償還李某50萬元的情況下,沒有告知李某其停止支付利息的原因和人員去向持續(xù)長達2年之久,這種事后態(tài)度可推定其主觀上不想還款。
第三,趙某產(chǎn)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時間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的合同詐騙,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產(chǎn)生于非法控制財物之前。但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一開始希望通過正常履行合同實現(xiàn)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主客觀條件發(fā)生了變化,行為人由沒有轉變?yōu)橛辛朔欠ㄕ加兴素敭a(chǎn)的目的,這也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本案中,最初趙某向李某借款時或許并無欺詐的故意,但在履行房屋買賣延期付款協(xié)議過程中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