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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實務 | 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研究

 

說 明

文章來源于光明網人民法院頻道刑事研究專欄,作者為鄭賢文,供職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寧明縣法院,原標題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均衡研究》。

雖然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法案(九)》對危險駕駛罪條文做了一定修改,但小編認為本文作者從我國刑事政策角度對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進行了解讀,并結合案例進行了實證分析,對于我們在短時期內掌握該罪的主旨具有參考意義,因此摘選本文與大家分享。

【摘要】量刑,是實現懲罰的目的,確定懲罰分量的一種量化過程。均衡是指沒有任何變化趨勢的狀態(tài)。量刑均衡就是指在確定懲罰分量的過程做到均衡沒有變化趨勢。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新規(guī)定的一種罪名,由于法律規(guī)定刑事處罰比較抽象,最高法院亦沒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全國“遍地開花”的醉駕案裁判結果各式各樣,量刑非常不均衡。各地法院應盡快、統(tǒng)一理解、掌握新條文的立法本意,均衡量刑。

【關鍵詞】危險駕駛 量刑 均衡

自從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機動車(以下簡稱“醉駕”)和追逐駕駛機動車規(guī)定為危險駕駛罪以來,作為新罪名,對其理解和運用還不統(tǒng)一,為使危險駕駛行為的量刑回到正常量刑軌道上來,各地法院應盡快、統(tǒng)一理解、掌握新條文的立法本意,均衡量刑。

一、對危險駕駛罪的理解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guī)定,危險駕駛行為包括“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和“醉酒駕駛”兩種情形。該條采用的是敘明罪狀的形式,將其他危險駕駛行為排除在外。因此在司法上認定危險駕駛罪時,應以這兩種行為為限,對于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只能適用行政處罰。

(一)對“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行為的認定

危險駕駛行為有兩種,一為“醉酒駕駛”,二為“追逐競駛”。如何理解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重要問題。對于“醉酒駕駛”,已有非常明確的法定判斷標準,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毫升,即可認定。而如何理解“追逐競駛”,理論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目前還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

從字面上理解,“追逐”意為追趕,“競駛”意為駕駛車輛競賽,那么,“追逐競駛”是否以兩車或兩車以上為必要?若僅有一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一個成員的單獨行動,是否可以構成“追逐競駛”?“追逐競駛”是否以超速駕駛為前提?“追逐競駛”是否是“飆車”的同義替換?俗稱“飆車”的超速駕駛行為是否都納入了本罪的打擊范圍?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因此,“追逐競駛”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趕、比、超的心理態(tài)度,不以兩車或兩車以上參與為必要,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個以上的追逐競駛對象,只要具備“追逐競駛”中常表現出來的違章的危險駕駛行為即可。因為“追逐競駛”本身并不具有違法性,例如,兩輛車在道路相互追趕,誰比誰快,或比誰先到達目的地,顯然是“追逐競駛”,但只要他們完全遵守交通法規(guī),這種“追逐競駛”就是完全合法的駕駛行為,不是法律打擊的對象?!白分鸶傫偂贝驌簟白分鸶傫偂敝兴憩F出來的違章的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突然并線、闖紅燈、越界逆行等等,除此之外,其他的都不能成為法律規(guī)范的對象。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追逐競駛”打擊的不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而是一系列的危險駕駛行為?!白分鸶傫偂辈⒉皇恰帮j車”的同義替換,“追逐競駛”是比超速行駛更大的一個概念,他打擊的是一系列的違章的危險駕駛行為,超速駕駛只是“追逐競駛”式危險駕駛行為的打擊對象之一,除此之外還包括強行超車、突然并線、闖紅燈、越界逆行等危險駕駛行為刑法使用“追逐競駛”一詞,不是為了強調成立“追逐競駛”必須具備競駛心理和競駛對象,而是為了概括一系列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也即該行為雖然已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但必須“情節(jié)惡劣”才具有刑事可罰性。該情形應作為定罪情節(jié)進行考量。對于“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需要具有司法解釋權的部門進一步予以明確。如將持續(xù)多長時間、多少路程、參與人次、超速程度、發(fā)生的路段、是否處于高峰期等因素作為判斷“情節(jié)惡劣”的標準。

(二)對醉酒駕駛的認定

對于“醉酒”狀態(tài),應當以客觀標準來判定即測定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雖然人的酒量有大小之分,對酒精的耐受性各異,但是對于酒量大小和酒精耐受性這種主觀狀態(tài)的認定比較困難,因此不能以主觀標準來判定“醉酒”狀態(tài)。危險駕駛罪不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而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使犯罪客體處于危險狀態(tài),犯罪即告成立。我們強調的是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認識,而不要求危險駕駛可能出現的后果。

因此,只要行為得以認定,且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即可,無需對具體的危險進行司法認定。但是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及行為的可罰性,對于完全沒有可能產生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應允許抽象危險犯反證,從而認定行為不構成犯罪。比如醉酒后駕車在荒無人煙、沒有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鄉(xiāng)村道路上行駛,完全沒有對危險駕駛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險,則沒有處罰的必要,可不認為是犯罪。

二、危險駕駛罪量刑不均的原因及影響

對于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第2款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因此,本罪法定刑為拘役型和罰金型。量刑,是實現懲罰的目的,確定懲罰分量的一種量化過程。均衡是指沒有任何變化趨勢的狀態(tài)。量刑均衡就是指在確定懲罰分量的過程做到均衡沒有變化趨勢。量刑均衡不僅可以實現裁判統(tǒng)一,保證裁判的預期而且可以減少恣意裁判,實現個案公正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經過查閱資料,發(fā)現存在案情相同的案件處理結果相差甚大的情況。如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血醇含量為243.04mg/100ml的高曉松拘役6個月,罰金4000元;8月10日,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血醇含量為147mg/100ml的李華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罰金1萬元;8月15日,上海市嘉定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血醇含量為206mg/100ml的楊某拘役1個月,罰金1千元; 9月29日,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血醇含量為215.88mg/100ml的劉瑞博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罰金5000元;10月24日,洛陽瀍河回族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血醇含量133.1mg/100ml畢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罰金5000元;11月2日,遂平縣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血醇含量為360.92mg/100ml的許琛拘役3個月,罰金3000元。[1] 同一法院對同一案情,也會出現皆然不同的裁判結果。對該罪的審判結果,可謂判法五花八門,非常混亂,量刑非常不均衡,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尺度或標桿。之所以出現嚴重的量刑不均衡現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認識上的原因,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規(guī)定的罪名,醉駕行為突然由原先行政法調整范圍上升為刑法調整范疇,宣傳和準備的時間不足。我國是一個非常深厚的酒文化的國家,人們很難接受醉駕犯罪問題。宣傳力度也不夠,很難獲得其它法院對醉駕的量刑情況。另外,新增加的刑法具有天然不完善性,對于怎么追究刑事責任才能體現罪刑責相適應,還處于不斷探索階段,這就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


2、廉潔上的原因,由于危險駕駛罪中醉駕行為占絕對優(yōu)勢,而能在酒場來回徘徊的,多數是有錢人或是有地位的人。這些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們總是通過各種社會關系想辦法擺平。在當前腐敗問題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在法律又不太健全的情況下,在廉政布控存在漏洞的情況下,不廉潔問題就會出現,從而導致個別醉駕刑罰能低則低,使各地刑罰出現嚴重失衡。


3、立法上的原因,危險駕駛罪屬于一種較輕刑犯罪,其最高刑罰為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且沒有量刑幅度,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另外,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對其還不能適用逮捕強制措施,這就給人們形成一種錯覺,即認為是犯罪,判多判少也無所謂,都可以接受的,可以容忍的,基層法院的個別法官也有這樣的思維,導致醉駕個案刑罰較輕。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當各地法院出現判法嚴重失衡或不一致時,人們的視野開始質疑了司法的公正性,認為法院對醉駕處罰并沒有體現出公開、公正的司法價值,質疑社會的公正性。上述原因促成了刑罰量刑嚴重失衡,導致了社會各界對法院判決的不理解,讓社會民眾無法去信服,傷害了民心,甚至去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合理性,可以說社會危險性之大,主要體現為:


1、不能體現罪刑法定、罪行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各地法院對酒駕行為判法迥異,從查閱的資料中我們發(fā)現,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在酒精度濃度為243.04mg/100ml與遂平縣法院在酒精度為360.92mg/100ml判決結果顯然失去均衡性,因為北京的判決無論刑期還是罰金都比遂平縣法院的判決要高。另外,有時同一個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案情基本相同的情況,由于沒有相應標準,認識又存在差異,必然導致裁判結果也不同,這種情形不利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2、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權威。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量刑標準,再加上不同的法官具有不同的法律思維和認識水平,致使全國各地法院對相同行為判法差異甚大,難以做到罪刑責相適應,難以讓包括當事者在內的社會各界信服。這種狀況遭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譴責聲不斷,嚴重地影響了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從嚴重影響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危險駕駛罪立法的初衷目的的實現。


3、各地量刑不一引爭議。法律具有地域性和空間性,法律的適用也相應具有這兩性?,F在,各地法院對相同危險駕駛行為判決結果差異較大,量刑不一引發(fā)諸多爭議,造成了各地有自己法律的錯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眾的不滿。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違離了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也阻礙了此法律的貫徹與實施,同時也踏踐了法律的威信,挑戰(zhàn)了司法的權威,從而使打擊醉駕的預定目標難以實現。

三、實現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的對策

(一)從制度上進行解決。即加強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以刑事政策對法官進行積極指導。危險駕駛罪之所以出現量刑失衡現象,其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而這種統(tǒng)一的標準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guī)范。需要加強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醉酒駕駛這一犯罪行為予以規(guī)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體化方向轉變,可以規(guī)定哪些方面必須判處實體型,從而解決現實生活中緩刑案的高發(fā)趨勢;可以設置關鍵情節(jié)(如以不同酒精度作為參數)量刑起點及其它情節(jié)的加、減幅度,解決各地對相同行為裁判結果差異太大的問題;可以規(guī)定只有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能裁判免予刑事處罰,嚴格限制免刑案的發(fā)生。

另外,還可以由我國相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和懲治醉駕犯罪狀況制定出各種刑事政策,細化各個具體犯罪情節(jié)的量刑幅度,以彌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不足。通過刑事政策來指導法官辦案,達到防犯罪、懲罰犯罪以及矯治犯罪人的目的。建議由立法機關修改刑罰量,將拘役升格為有期徒刑,如一年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2]

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實現數罪并罰的操作,如在醉駕訴訟程序發(fā)現醉駕之前還有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而司法實踐中拘役和有期徒刑難以真正并罰;實現與刑訴法之間的不銜接的困境,彌補危險駕駛罪程序上的不足,因為此罪不適宜使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而根據刑訴法有關拘役期限的規(guī)定,鑒于醉駕犯罪基本上都是單人單案,在實踐中,在日益繁忙的公安機關很難在最長7天拘役內完成每一起醉駕案的偵查工作,也無法保證犯罪嫌疑人不串供、逃跑、毀滅證據,不利于醉駕犯罪程序有效運行。“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危險駕駛行為,打擊的不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而是一系列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強行超車、突然并線、闖紅燈、越界逆行等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存在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可以通過調取道路監(jiān)控錄像進行查詢,但如何判定“情節(jié)惡劣”,實踐中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

本文認為,“情節(jié)惡劣”可歸結為:(1)行為人曾經因為超速駕駛而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2)行為人以追逐特定或者不特定目標為目的,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準1 倍以上的;(3)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視交通法規(guī)的限速規(guī)定,相互競駛的;(4)行為人經他人勸說無效,執(zhí)意駕車追逐競駛的;(5)行為人雖未因追逐競駛而受過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經?!帮j車”或者有“飆車”惡習的;(6)行為人因追逐競駛導致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后果,但尚未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標準的;(7)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3]

(二)從技術上解決。即確定量刑基準,量刑基準的確定是追求量刑精神化目標的產物。對于醉酒駕駛行為,以酒精度設置合理的量刑基準,以其它量刑情節(jié)做加減法。因為醉酒駕駛主要體現在酒精濃度上,而且酒精濃度又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直接決定著危險程度,所以此技術設計上要以酒精濃度為主線、為基準,然后再結合其它犯罪情節(jié)來確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結果。結合審判實踐,考慮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及打擊醉駕行為的需要,本文認為以酒精濃度幅度80-100ml/100ml、101-150ml/100ml、151-200ml/100ml、201-250ml/100ml、251-300ml/100ml、300ml/100ml以上確立六個量刑幅度為宜,每個幅度是增加拘役一個月,然后再根據其它情節(jié)確定具體刑罰量,即是否存在無證駕駛、人群密集地方行駛或高速公路行駛、吸食毒品后駕駛、報廢車或超載情形、否存在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情況、造成嚴重后果、配合交通安全檢查和檢測、累犯及前科、自首或立功悔罪表現、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諒解等從重或從輕情節(jié),并確定每個從重或從輕情節(jié)相應增加或減少的合理天數,如可以規(guī)定10-15日為宜,但宣告刑要以月為單位。由于該罪屬于輕刑犯罪,因此還要規(guī)定可判處緩刑的條件及不適宜適用緩刑的情形,但應嚴格限制適用緩刑,否則不力于打擊醉駕行為,起不到震懾之目的。對于“追逐競駛”行為,由于取證困難,而且定罪標準比較主觀,只能根據犯罪情節(jié)確定量刑基準。

(三)從提升法官自身素質進行解決。各地法院在對醉駕案件量刑上出現巨大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法官素質不高所致。我國是一個酒文化特別濃厚的國家,因此醉酒也為人們所能理解和容忍的。另外,由于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拘役六個月,醉駕后又不能適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所以醉駕行為人往往會動用各種社會關系向法官來說情,而實踐中又有個別法官也認為喝酒是溝通感情的需要,只不過喝高了而已,但并沒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故都給予了同情,在處罰上采取了相對從輕的傾向。為此建議強化廉政建設,提高廉政抗腐能力;加強能力建設,實行專人審判,有利于同一法院量刑相對一致性;建立上下級報送制,對于每一起酒駕案件,都向上級法院報送備案,發(fā)現問題的及時糾正,并適時發(fā)出指導性意見,指導基層法官把握辦案標準;實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雖然我國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編發(fā)的案例指導,意義仍然重大而深遠,因為它是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一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的案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準確地說,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讓廣大法官能夠及時注意到這些案例,及時學習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處理案件。[4]因此實行案例指導有利于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均衡實現。

(四)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鏈接。為進一步規(guī)范刑罰裁量權,規(guī)范量刑活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把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詐騙罪等15個罪名列入量刑規(guī)范化范圍,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促進了這15種罪名量刑公開和公正,實現了這15個罪名的量刑均衡。在實踐中,量刑事規(guī)范化在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問題,存在判得輕的太輕,重的太重,但是其應有的功能得到了有效地發(fā)揮,因此可以把危險駕駛罪納入量刑規(guī)范化來處理,實現量刑均衡。

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問題,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綜合各個方面因素,需要通過多種措施來共同規(guī)制,加以解決。相信不遠的未來,危險駕駛罪量刑將步入正軌,更加公開、透明、公正,裁判結果將不再受到外界的質疑,實現立法宗旨。

【參考文獻】

[1]劉樹峰 路坦 李艷,“醉駕案”量刑問題建議,河南法院網,2011.11.14;

[2] 吳加明,淺議查辦危險駕駛罪遇到的程序問題,上海法治報B7版,2011年8月24日;

[3] 萬志鵬.《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危險駕駛罪[J].公民與法,2011 (3):21.

[4]蔣安杰,案例指導制度規(guī)定: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法制資訊,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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