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股票交易方面,監(jiān)管層同時加強了對投資者資質和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
今年8月23日,股轉系統(tǒng)發(fā)布10條關于對10家券商采取自律監(jiān)管措施的公告,指出川財證券、湘財證券、紅塔證券、東莞證券、恒泰證券、中航證券、中信證券、山西證券、中信建投證券、華泰證券10家券商,合計給4807戶不符合要求的賬戶開通新三板合格投資者權限。
對于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監(jiān)管層也是不遺余力,曾于今年8月創(chuàng)下“8天開出9張罰單”的記錄。
新三板之于A股,其交易制度有不少獨特之處。如果不熟悉交易規(guī)則,投資者就很容易因不知情而“被”違規(guī),進而給公司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下面,小編為您準備了“新三板股票交易七大常見知識點”,共同學習。
一、防股票交易違規(guī),新三板董監(jiān)高必看四點
(1)下列時點前董監(jiān)高不能買賣本公司股票:
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報)。
業(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前10日。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期間。
(2)下列情況董監(jiān)高不得轉讓股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間內的。
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董監(jiān)高每年可轉讓股票數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25%”的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比例之限制。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對于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自由減持,而應當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的做市方式、協議轉讓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收購掛牌公司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 基本交易制度
(1)委托數量及漲跌幅限制:
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guī)則每筆委托的股份數量應不低于1000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單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2)交易時間:
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不開市。
(3)股票轉讓異常波動情形(需在次一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
協議轉讓股票當日換手率超過10%。
連續(xù)三個轉讓日換手率累計超過20%。
做市轉讓股票連續(xù)三個轉讓日漲跌幅累計超過50%(注:復牌首日不計算漲跌幅)。
其他情形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后恢復轉讓。
(4)合格投資者條件:
自然人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yè)背景或培訓經歷。
提醒: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機構滿足以下條件其一:
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yè)。
三、三種交易平臺(分步上線)
(1)協議轉讓方式,2014年5月19日上線
協議轉讓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確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確認委托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成交,委托主辦券商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2)做市轉讓方式:2014年8月25日上線
由兩家以上的做市商(主辦券商)為同一家掛牌公司做市。在做市轉讓方式下,做市商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持續(xù)發(fā)布買賣雙向報價,投資者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股票,投資者和做市商之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自動撮合成交,成交價均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投資者之間,做市商之間不能相互成交(除盤后交易)。
(3)競價轉讓方式:近期難以出臺
股票競價轉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xù)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xù)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xù)撮合的競價方式。
競價轉讓是股轉系統(tǒng)規(guī)劃的交易方式,競價轉讓的推出將成為股轉系統(tǒng)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意味著股轉系統(tǒng)成為全國第三大交易所目標實現。
四、協議轉讓與做市轉讓的確立與變更,需符合股轉要求
(1)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
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于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準),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萬股的做市商庫存股票。
(2)申請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轉讓方式變更事宜作出決議。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后2個轉讓日內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公告決議內容。
(3)協議轉讓變更為做市轉讓
應當符合:第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第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4)做市轉讓變更為協議轉讓
應當符合:第一,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滿足《轉讓細則》關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第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做市商后續(xù)加入與退出
后續(xù)加入:擬后續(xù)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后方可經申請同意后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退出做市: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協議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后續(xù)加入的做市商為相關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五、協議轉讓的成交模式
(1)點擊成交方式:
即投資者根據行情系統(tǒng)上的已有定價申報信息,提交成交確認申報,與指定的定價申報成交。
(2)互報成交確認申報:
即投資者通過其主辦券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指定信息披露平臺等途徑,尋找欲轉讓的交易對手方,雙方協商好交易要素和約定號,然后雙方均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予以確認成交;
(3)定價申報:
投資者愿意以一定價格轉讓一定數量股份,則可以提交定價申報,除了盤中會與成交確認申報成交外,在每個轉讓日15:00收盤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對價格相同,買賣方向相反的定價申報進行自動匹配成交。
提醒:防協議轉讓四大“坑”
協議轉讓沒有漲跌幅限制,因此定價申報時需要準確填寫申報價格,謹防出現價格錯誤被對手方點擊成交;
互報成交確認申報雙方填報買賣方向相反、數量、價格、約定號等必須完全一致,否則會導致申報失敗做撤單處理;
對擬與定價申報成交的成交確認申報,如系統(tǒng)中無對應的定價申報,該成交確認申報會作撤單處理,不會保留在系統(tǒng)中;
定價申報方式可能會被任意投資者點擊成交,因此,如投資者欲與確定對手方成交,請選擇互報成交確認申報方式。
六. 做市轉讓的成交模式
(1)委托方式
投資者可以采用限價委托的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股票,全國股轉系統(tǒng)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做市商的做市申報。
(2)成交方式
按照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將投資者與做市商訂單進行連續(xù)自動撮合;成交價均以申報價格為準;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做市商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即可賣出。
(3)做市商的義務
每個轉讓日內,做市商應持續(xù)發(fā)布雙向報價,在報價價位和數量范圍內履行做市成交義務,最遲應于上午9:30發(fā)布雙向報價;
雙向報價時間應不少于每個轉讓日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做市報價價差區(qū)間為[0,5%],同次報價的賣出與買入價格之差應大于零且不超過賣出價格的5%;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應于5分鐘內重新報價。
七、做市制度的好與壞
優(yōu)點:
(1)提高知名度
做市商為掛牌公司股票做市本身也代表了其對掛牌公司的認可與信心,向市場傳遞了正面信息,有助于提升掛牌公司在資本市場的信用等級和知名度。
(2)定價功能
做市商為掛牌公司提供相對專業(yè)和公允的估值和報價服務,為掛牌公司引入外部投資者、申請銀行貸款、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等提供重要的定價參考,有助于提高投融資效率,為掛牌公司融資、并購等創(chuàng)造更為便利的條件。
(3)增加關注和參與度
與協議轉讓方式相比,做市方式下掛牌公司股票成交更為活躍,流動性更好,因此更容易獲得投資者的關注和參與。
擔憂:
做市商砸盤
具體表現:
股價上漲難下跌易,受市場行情影響較大,容易承壓下挫。
交易靈活性不足(沒有大宗交易機制)。
股份擴散可能導致后續(xù)融資、重組效率降低(超200人核準)。
主要原因:做市商低價大量持股,交易后逐步賣出獲利。
根源:做市商基礎團隊來源于直投部門而導致的慣性。
應對:控制單家做市商的持股數量,并加深對資本市場的了解,能夠與對方在一個平臺上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