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王女士將24.5萬元存入工商銀行“定期3年一本通”,12年后將錢取出時卻發(fā)現(xiàn)存款期間的后9年被按照活期存款計算利息。近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利息該如何計算引發(fā)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銀行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王女士支付后9年的利息。
2002年7月23日,王女士將24.5萬元存入工商銀行,在《儲蓄存款憑證》中銀行打印了“稅20.00%存36約000率2.520000%”字樣,在“客戶確認欄”王女士手寫有“定期3年一本通 24.5萬”等字樣,并在存款人處簽名。2014年7月25日,王女士取款時發(fā)現(xiàn)該存款在定期3年后并未自動轉存,而是變?yōu)榱嘶钇诖婵睢R騾f(xié)商未果,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補償因未自動轉存所遭受的定活利息差。銀行則認為,“存36約000”代表著定期三年不自動轉存,銀行是按照儲戶的意愿辦理業(yè)務,并無過錯。
三亞中院審理后認為,存款憑證上打印的“約000”字樣,一般儲戶無法辨識其代表的含義,王女士在工商銀行的該筆存款期間恰好為4個3年定期存款期間,其間王女士并未從該賬戶支取現(xiàn)金或轉賬。從日常生活經(jīng)驗看,王女士主張自己辦理的是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動轉存業(yè)務符合常理。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憑條中沒有明確“到期是否自動轉存”的約定事項,銀行也未對王女士盡到相應的提示、告知義務,應當對王女士的利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王女士在辦理存款業(yè)務時沒有逐項仔細核對存款憑證內容,在存款3年到期后亦未主動查詢、了解存款的狀態(tài),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法院酌情判決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王女士對判決很滿意,案件宣判后特意給承辦法官送來錦旗,銀行也按照判決補足了利息差。
(方 茜 鄭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