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
一、政府組織
1、相權。漢宰相是領袖制的,唐則為委員會制。唐宰相三個部門: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主管長官分別為中書令、侍中、尚書令。
2、三省職權。中書省主發(fā)令,中書令副職為中書侍郎,下有中書舍人。議事時采取“五花判事”和“賢均從眾”。擬定的詔書經皇帝畫“敕”后,送門下省復核。門下省副長官侍郎,其下為“給事中”。有反對意見的批注送還,稱“涂歸”、“封駁”、“封還”、“駁還”等;同意的送尚書省執(zhí)行。
3、中央最高機構政事堂。為中書省、門下省聯席會議場所。皇帝詔命必須經中書、門下省或政事堂會議同意、加“中書門下之印”后才可發(fā)出,否則違法,不為下級機關所承認。故,有“不經鳳閣鸞臺,何為敕”之說。
4、尚書省與六部。尚書省只負責執(zhí)行,分六部,王安石變法后六部名稱及次序方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每戶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六部之組織、職責、用人在《唐六典》中詳細規(guī)定,此書與《周禮》為我國兩大著名政治制度典籍(區(qū)別在于前者為現實,后者為理想)。
5、地方組織。分州、縣兩級,各分三等,有州358個,縣15713個(玄宗時),規(guī)模均比漢小。漢時兩級長官自行辟署任用掾屬,唐則權歸中央之吏部。漢層級少、升遷靈活,升遷機會優(yōu)越,上下差別不嚴重;唐層級多、升遷雖快但下級很難升至上級,故官員不安于位,人員變動大,官品清濁分別明顯,行政效率低于漢,地方行政總體不及漢。
6、觀察使與節(jié)度使。御史臺單獨設立,監(jiān)察權不隸屬相權。中宗后分左右史,分管中央與地方。設立觀察使,實際中監(jiān)察官變成了地方行政官,增加了行政層級;設立節(jié)度使,使軍事首領充任了地方行政首長,造成中央集權、地方無權。節(jié)度使不受節(jié)制,國家即告解體。
二、考試制度
魏時陳群創(chuàng)九品中正制,唐代變成科舉制。科舉報考者不許為工商人,因其為私家謀利,而考試求取者是為分家服務的。
三、經濟制度
1、租庸調制。租即粟米之征,庸是力役之征,調是布帛之征。唐租庸調制比漢賦稅輕。
2、賬籍制度。賬是壯丁冊子,籍是戶口冊子。
3、兩稅制。始于德宗,分春、秋二次收稅,為楊炎策劃。其原則:“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兩稅制所收改谷帛為貨幣,改變了傳統以來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為兩級分化提供了條件。
4、漢唐經濟財政比較。漢創(chuàng)行鹽鐵政策,節(jié)制資本,不讓民間有過富;唐則輕徭薄賦,不讓民間有窮人。但德宗時改變,后與漢無大差異。
四、兵役制度
漢時全農皆兵,唐時全兵皆農。唐府兵之“府”為軍事區(qū)域名詞,指軍隊屯扎之地。全國戶口分九個等級,下三等不具備當兵資格。軍官設立:中央直轄十六個衛(wèi),各衛(wèi)設大將軍。大將軍戰(zhàn)時統兵,戰(zhàn)后兵歸府,將歸衛(wèi)。后因制度落實不力,府兵制逐漸混亂、衰敗。
宋代
一、政府組織
1、中央組織。因襲于唐。
2、相權。宰相權力被分割,中書省與樞密院同稱兩府,后者管軍事,宰相不管軍事。財政在三司,戶部司、鹽鐵司、度支司,宰相不管。用人設考課院,權不在宰相。
3、君權侵攬?;实圩饑捞嵘?,詔書需要送皇帝“面取進止”,然后才能擬旨。
4、監(jiān)察。諫官不諫皇帝,轉向監(jiān)察宰相,始起“清議”之風。
5、地方政府。分路、府(州、軍、監(jiān))、縣,全國分15至20左右個路。每路有四個監(jiān)司官,為帥、漕、憲、倉,分別為安撫使(掌兵工民事)、轉動使(掌財賦)、提刑按察使(掌司法)、提舉常平使(掌救恤)。四使是中央下派指揮地方的,地方無權百至貧弱。
總之,宋時君權上升,相權衰落,中央集權,地方無權,已經形成制度性的“散、弱”。
二、考試制度
刻意獎勵文學,重視科舉,及第即得美仕,官員缺乏切實歷練??荚囍贫雀訃烂?,但真正人才反而少了。“科舉選拔人才,但不培養(yǎng)人才?!碧茣r有門第之說,類似今天的職業(yè)政治家家庭;有通榜,不以一日之試定短長;考試在禮部,任用在吏部,其間會有一定的政事歷練經歷。如此,易于選拔真正的人才;宋則反之。
三、賦稅制度
基本沿用唐制,雖有變法,頗多反復。
四、兵役制度
軍隊分禁軍與廂軍,在全國精選軍人編隊作為禁軍,送中央使用;留在地方的稱廂軍。因財力原因,建都開封,無退路,故國防政策是消極性防御。騎兵馬匹產地和鐵的產地皆不在宋地,缺少國防防線和縱深。
明代
一、政府組織
1、中央政府。廢止宰相。設九卿:六部,都察院(即御史臺),通政司(管奏章),大理院(主平反)。全國設五個大都督府,只負責帶兵打仗,征調、動員歸兵部。政府議事大事有廷推、廷議、廷鞫。
2、內閣制度。內閣是皇帝的秘書處,秘書為大學士,在中極、建極、文華、武英四殿和文淵、東閣辦公,官階為五品。處置事務先由大學士作“條旨”、“票擬”,然后皇帝作“批紅”、“朱批”,才成為正式詔書諭旨。
二、地方政府
1、省區(qū)制度。行省即行動中的中書省,外派機構,目的在軍事控制,起源于元代。明代全國分十三個承宣布政司(藩司),承宣布政使管行政,與其并列的提刑按察使(其司又稱臬司),管司法。有事時二使上再設總督與巡撫,,意在防止內亂,不在對外開邊。
二、考試制度
唐考試主要的只一次。明后分縣試(秀才)、?。ㄠl(xiāng))試(舉人)、中央會試(進士),再讀書滿三年加考一次,成績好的入翰林院深造,擇機出任(一定程度上講,翰林制度有利于培養(yǎng)人才)??婆e后分兩層,下層秀才、舉人只能做小官,上層進士、翰林做大官。
三、財賦制度
無特創(chuàng)。有兩種重要的冊籍:黃冊(登記戶口)和魚鱗冊(登記田畝)。一條鞭法,即把民間差役雜項一并歸入田賦下計畝征銀。
四、兵制
有衛(wèi)所制度,如唐的府兵制。但管理不善,國家久安、懈于管理,后衰敗。
清代
一、清部族政權下的政府
1、中央政府。內閣大學士掌政,雍正時設軍機處(即南收房),諭旨(上諭)分明發(fā)上諭和寄信上諭兩種,后者為主(秘密政治,權術)。其獨裁統治的背后是其部族集團的支持。六部已不能對正直接下屬命令。每部長官每一職位均設滿、漢二族各一人明倫堂石碑有三禁令:“生員不得言事”、“不得立社結盟”、“不得刊刻文字”。
2、地方政府。布政使上常設總督、巡撫。清統治實為一種軍事統制、部族統制。
3、清代禁區(qū)。一是關東三省,作退步用;二是臺灣,有人造反;三是察哈爾、綏遠,以隔蒙古人與漢人;四是新疆,留作滿人的衣食之地。
二、考試制度
考試制度淪落成滿清羈縻牢籠漢人之術,缺而不補、任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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