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通知 建[1999]76標號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xiàn)更名為《住宅設計規(guī)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GBJ96-86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文的要求,對《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GBJ96-86進行修訂,更名為《住宅設計規(guī)范》。本規(guī)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guī)范。 本規(guī)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套內空間;4共用部分;5室內環(huán)境;6建筑設備。主要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樓電梯及垃圾道的設置等;增加了術語,擴展了室內環(huán)境和建筑設備的內容。 本規(guī)范由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本規(guī)范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 本規(guī)范參編單位: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撫順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重慶建筑大學建筑城規(guī)學院 哈爾濱建筑大學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員:趙冠謙 開彥 林建平 張華 葉茂煦 業(yè)祖潤 張錫虎 張菲菲 閻春林 朱顯澤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陳華寧 1總則
1.0.1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wèi)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 1.0.3 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1 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2 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3 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4 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1.0.4 住宅設計必須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遵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節(jié)約用地、節(jié)約能源、節(jié)約用材、節(jié)約用水等有關規(guī)定。 1.0.5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居住區(qū)規(guī)劃的要求,使建設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創(chuàng)造方便、舒適、優(yōu)美的生活空間。 1.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多樣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yè)現(xiàn)代化。 1.0.7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 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據需要尚應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d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系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0.6 廚房 s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wèi)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2.0.9 標準層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2.0.10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2 陽臺 balcony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 2.0.13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2.0.17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9 中間層 middle-floor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中間樓層。 2.0.20 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2.0.21 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3 套內空間
3.1 套型 3.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 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基本空間。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于表3.1.2的規(guī)定。 表3.1.2套型分類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臺面積。 3.2 臥室、超居室(廳) 3.2 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1 雙人臥室為10㎡ 2 單人臥室為6㎡ 3 兼起居的臥室為12應小于 3.2.2 起居室(廳)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 3.2.3 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應大于3m。 3.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應大于10㎡。 3.3 廚房 3.3.1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1 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 2 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 3.3.2 廚房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并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凈長不應小于2.10m。 3.3.4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3.4 衛(wèi)生間 3.4.1 每套住宅應設衛(wèi)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wèi)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wèi)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wèi)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1 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wèi)生潔具的為3㎡ 2 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wèi)生潔具的為2.50㎡; 3 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wèi)生潔具的為2㎡; 4 單設便器的為1.10㎡; 3.4.2 無前室的衛(wèi)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 或廚房。 3.4.3 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層;并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3.4.4 套內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 3.5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套(㎡/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 ——住宅標準層總建筑面積(㎡)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 ——套型建筑面積套(㎡/套) ——套型陽臺面積套(㎡/套) 3.5.2 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 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于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 4 住宅標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墻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 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等于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筑面積; 6 套型建筑面積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系數; 7 套型陽臺面積等于套內各陽臺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之和。 3.5.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wèi)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 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工程建設標準全文信息系統(tǒng)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筑面積中,需計算建筑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 3.5.4 陽臺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內。 3.6 層高和室內凈高 3.6.1 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3.6.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3.6.4 廚房衛(wèi)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3.6.5 廚房、衛(wèi)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3.7 陽臺 3.7.1 每套住宅應設陽臺或平臺。 3.7.2 陽臺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3.7.3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封閉陽臺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桿凈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qū)住宅的陽臺宜采用實體欄板。 3.7.4 陽臺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3.7.5 陽臺、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臺宜做防水。 3.8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3.8.1 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m;通往廚房、衛(wèi)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過道拐彎處的尺寸應便于搬運家具。 3.8.2 套內吊柜凈高不應小于0.40m;壁柜凈深不宜小于0.50m;設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wèi)生間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內應平整、光潔。 3.8.3 套內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時,不應小于0.90m。 3.8.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3.9 門窗 3.9.1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化限制。窗臺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 3.9.2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底于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wèi)措施。 3.9.3 而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 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wèi)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guī)定。 表3.9.5門洞的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門洞口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樓梯和電梯 4.1.1 樓梯間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50045)的有關規(guī)定。 4.1.2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m。 4.1.3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塔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4.1.4 樓梯平臺凈寬不應小于樓梯梯段凈寬,且不得小于1.20m。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同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并不應小于0.10m。 4.1.5 樓梯井凈寬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層及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注:1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置電梯。 2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置電梯。 3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m時可不設電梯。 4 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 4.1.7 十二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其中宜配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道和扶手。 4.1.8 高層住宅電梯宜每層設站。當住宅電梯非每層設站時不設站的層數不應超過兩層。塔式和通廊式高層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單元式高層住宅每單元只設一部電梯時應采用聯(lián)系廊聯(lián)通。 4.1.9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多臺電梯中最大轎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低層、多層住宅不應低于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于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4.2.2 高層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閉外廊,并設可開啟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設置雨罩等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處應有識別標志;可按戶設置信報箱。高層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管理室及信報間。 4.2.5 設置電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當有高差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設施 4.3.1 住宅不宜設置垃圾管道。多層住宅不設垃圾管道時,應根據垃圾收集方式設置相應設施。中高層及高層住宅不設置垃圾管道時,每層應設置封閉的垃圾收集空間。 4.3.2 住宅當設垃圾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緊鄰臥室起居室(廳)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斷面不得小于下列規(guī)定; ⑴多層住宅為0.40m×0.40m; ?、浦懈邔幼≌瑸?.50m×0.50m; ?、歉邔幼≌瑸?.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門應耐腐蝕,關閉嚴密; 4 垃圾管道頂部應通出屋面,底部應設封閉的垃圾間。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使用時,其凈高不得低于2m;當作汽車庫時,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100)的有關規(guī)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并不應布置和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huán)境衛(wèi)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4.5.2 住宅建筑內不宜布置餐飲店,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布置時,其廚房的煙囪及排氣道應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調、冷藏設備及加工機械應作減振、消聲處理,并應達到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鍋爐房、變壓器室及其它有噪聲振動源等設備用房。如受條件限制需要布置時,應符合現(xiàn)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聲及有關專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5.4 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5 室內環(huán)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風 5.1.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小時,其中宜有二個獲得日照。 5.1.2 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日照標準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180)中關于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guī)定。 5.1.3 住宅采光標準應符合表5.1.3采光系數最低值的規(guī)定,其窗地面積比可按表5.1.3的規(guī)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內采光標準 注:1 窗地面積比值為直接天然采光房間的側窗洞口面積Ac與該房間地面面積Ad之比。 2 本表系按III類光氣候區(qū)單層普通玻璃鋼窗計算,當用于其它光氣候區(qū)時或采用其他類型窗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整。 3 離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計入采光面積內。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臥室、起居室(廳)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應采取通風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臥室、起居室(廳)、明衛(wèi)生間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2 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5.1.6 嚴寒地區(qū)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應設通風換氣設施,廚房、衛(wèi)生間應設自然通風道。 5.2 保溫、隔熱 5.2.1 住宅應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huán)境質量,采取冬季保溫和夏季隔熱、防熱以及節(jié)約采暖和空調能耗的措施。 5.2.2 嚴寒、寒冷地區(qū)住宅的節(jié)能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民用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建筑體型系數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 寒冷、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qū),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間朝西外窗均應采取遮陽措施;屋頂和西向外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5.2.4 設有空調的住宅,其圍護結構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 5.3 隔聲 5.3.1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允許噪聲級聲級(A聲級)晝間應小于或等于50dB,夜間應小于或等于40dB,分戶墻與樓板的空氣聲的計權隔聲量應大于或等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宜布置在背向噪聲源的一側。 5.3.3 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廳)緊鄰布置。凡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采取隔聲減振措施。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tǒng)。 6.1.2 套內分戶水表前的給水靜水壓力不應小于50kPa,當不能達到時,應設置系統(tǒng)增壓給水設備。 6.1.3 住宅室內給水系統(tǒng)最低配水點的靜水壓力宜為,宜為300~350kPa,大于400kPa時,應采取豎向分區(qū)或減壓措施。 6.1.4 住宅應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或設置熱水供應設施。 6.1.5 給水和集中熱水供應系統(tǒng),應分戶分別設置冷水和熱水表。衛(wèi)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jié)水性能良好的產品。管道、閥門和配件應采用不易銹蝕的材質。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橫管宜設于本層套內。當必須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于本層,并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采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 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布置洗衣機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專用地漏。 6.1.8 高層住宅的垃圾間宜設給水龍頭和排水口。其給水管道應單獨設置水表,并應采取冬季防凍措施。 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衛(wèi)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6.2 采暖 6.2.1 嚴寒地區(qū)和寒冷地區(qū)的高層中高層、和多層住宅,宜設集中采暖系統(tǒng)。采暖熱媒應采用熱水。 6.2.2 設置集中采暖系統(tǒng)的普通住宅的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6.2.2的規(guī)定。 表6.2.2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tǒng)的衛(wèi)生間,宜按℃設計。 6.2.3 集中采暖系統(tǒng)的設計,宜能實施分室溫度調節(jié),并宜為實施分戶熱量計量預留條件。散熱器的調節(jié)閥門,應確保頻繁調節(jié)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銹蝕的材質。 6.2.4 集中采暖系統(tǒng)中,用于總體調節(jié)和檢修的設施,不應設置于套內。 6.2.5 住宅的散熱器,應采用體型緊湊、便于清掃、使用壽命不低于鋼管的型式,其位置應確保室內溫度的均勻分布,并應與室內設施和家具協(xié)調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氣等為燃料,設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應設煙囪;上下層或毗連房間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6.3 燃氣 6.3.1 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至少按一個雙眼灶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6.3.2 每套應設置燃氣表。安裝在廚房內的燃氣表其位置應有利于廚房設備的合理布置。 6.3.3 套內燃氣熱水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密閉式燃氣熱水器外其它燃氣熱水器不應設置于衛(wèi)生間和其它無自然通風的部位,宜設置在有機械排氣裝置的廚房內; 2 安裝熱水器的廚房或衛(wèi)生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給排氣的孔洞; 3 燃氣熱水器的排煙管不得與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單獨接出室外時,其給排氣技術條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通則》(GB16914)的有關規(guī)定。 6.3.4 住宅內燃氣管道和其它用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的有關規(guī)定。 6.4 通風和空調 6.4.1 廚房排油煙機的排氣管通過外墻直接排至室外時,應在室外排氣口設置避風和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構件。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排至豎向通風道時,豎向通風道的斷面應根據所擔負的排氣量計算確定,應采取支管無回流、豎井無泄漏的措施。 6.4.2 嚴寒地區(qū)、寒冷地區(qū)和夏熱冬冷地區(qū)的廚房,除設置排氣機械外,還應設置供房間全面排氣的自然通風設施。 6.4.3 無外窗的衛(wèi)生間,應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道,并預留安裝排氣機械的位置和條件。 6.4.4 廚房和衛(wèi)生間的門,應在下部設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的固定百葉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縫隙。 6.4.5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于和等于25℃的地區(qū),每套住宅內應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位置和條件。 6.4.6 以煤、薪柴為燃料的廚房應設煙囪;上下層或相鄰廚房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6.5 電氣 6.5.1 每套住宅應設電度表,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標準及電度表規(guī)格,不應小于表6.5.1的規(guī)定。 表6.5.1 用電負荷標準及電度表規(guī)格 6.5.2 住宅供電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應采TT、TN-C-S用或TN-S接地方式并進行總等電位聯(lián)結; 2 電氣線路應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采用銅線,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不應小于10m㎡,分支回路截面不應小于25m㎡; 3 每套住宅的空調電源插座、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電源插座和衛(wèi)生間電源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 4 除空調電源插座外,其它電源插座電路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5 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并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6 設洗浴設備的衛(wèi)生間應作等電位聯(lián)結; 7 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斷路器,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應設人工照明,除高層住宅的電梯廳和應急照明外,均應采用節(jié)能自熄開關。 6.5.4 電源插座的數量,不應少于表6.5.4的規(guī)定。 表6.5.4 電源插座的設置數 6.5.5 有線電視系統(tǒng)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并應滿足有線電視網的要求,一類住宅每套設一個終端插座,其它類住宅每套設兩個。 6.5.6 電話通訊線路應預埋管線到住宅套內。一類和二類住宅每套設一個電話終端出線口,三類和四類住宅每套設兩個。 6.5.7 每套住宅宜預留門鈴管路。高層和中高層住宅宜設樓宇對講系統(tǒng)。 6.6 綜合設計 6.6.1 住宅的建筑設計,應滿足建筑設備各系統(tǒng)的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6.6.2 建筑設備管線的設計,應相對集中,布置緊湊,合理占用空間,宜為住戶進行裝修留有靈活性。每套住宅宜集中設置布線箱,對有線電視、通信、網絡、安全監(jiān)控等線路集中布線。 6.6.3 廚房、衛(wèi)生間和其它建筑設備及管線較多的部位,應進行詳細的綜合設計。采暖散熱器、電源插座、有線電視終端插座和電話終端出線口等,應與室內設施和家具綜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總立管、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電氣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內、公共功能管道的閥門和需經常操作的部件,應設在公用部位。 6.6.5 應合理確定各種計量儀表的設置位置,以滿足能源計量和物業(yè)管理的需要。 附錄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01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0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