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作品著作權登記量持續(xù)增長,2016年著作登記總量突破200萬件。但近來有人認為,對作品進行公證取得的公證書也可以證明作品著作權的權屬,公證書可以代替著作權登記證書。筆者認為,在審查內容、法律效力、應用范圍等方面,作品公證與著作權登記都存在顯著差異。
在審查內容方面,作品公證與著作權登記各有側重。公證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雖然理論上對作品進行公證是可行的,但實踐中作品公證的業(yè)務并不多。公證時,申請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和作品樣本。公證員審查的內容較少,相對簡單,審查的重點是申請人辦理作品公證的身份和資格是否真實、合法,對作品的著作權權屬等不會審查。著作權登記是由登記機構對計算機軟件和其他各類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登記的活動。辦理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除了提交身份證明、作品樣本或者軟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之外,還需要提交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例如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聲明,委托作品的委托創(chuàng)作協(xié)議等。故著作權登記時,需審查的內容較多,相對復雜,審查的重點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作品公證與著作權登記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同,審查的內容和重點不同,直接導致兩者的法律效力差異較大。
公證法規(guī)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實踐中,辦理作品公證大致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證明公證時申請人已經持有作品這一事實;另一類是公證證明申請人“自稱”作品已經創(chuàng)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權這一事實。這兩類情形中作品公證書僅僅能證明“公證時作品的事實狀態(tài)”,即申請人將作品提交給公證員時,作品事實上所處的狀態(tài),卻不能證明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作者、署名、著作權人等。另外,第二類情形的公證書作為證據使用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證據規(guī)則,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中的“當事人陳述”,在對方當事人不認可或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其證明力較弱。
與作品公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在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長期實踐中,著作權登記證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登記事項屬實?!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蹲髌纷栽傅怯浽囆修k法》明確,作品登記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事實上,隨著其他各類作品登記的開展,著作權登記證書為解決著作權糾紛發(fā)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著作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可。
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應用范圍遠大于公證書。除了在訴訟中用于證明登記事項屬實之外,著作權登記證書還被廣泛應用于多種場合。例如《作品登記證書》被大量應用于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作為授權使用、權利流轉、版權交易等的基礎性文件。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更是被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yè)、科技成果登記和計算機軟件產品增值稅減免的條件之一。反觀作品公證,除了保全證據,證明“公證時作品的事實狀態(tài)” 并用于訴訟之外,目前來看作品公證書沒有其他方面應用的途徑。
總之,作品公證與著作權登記是兩類法律行為,界限是清楚的,作品公證書不能代替著作權登記證書。(張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