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為員工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未為員工辦理社保,致使工傷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由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該種侵權損害賠償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義務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轉嫁由第三人承擔。其次,依據(j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C上可知,員工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傷,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公司承擔相關工傷責任后無權向侵權的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