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這一概念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發(fā)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第十七條對債務加入進行定義,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債務加入作為一種合同行為,需要債務加入人關于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債務加入作為債務移轉的一種形式,需要債務加入人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使是債務人和債權人就第三方的債務加入達成一致意見,由于涉及對他方增設義務,亦應有第三方同意加入的意思表示?!边@里最高院更加強調債務加入人的明確且真實的意思表示。
“其次,林向民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借據是確立雙方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林向民在巢湖信泰公司向莊虹虹出具的、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借條》落款處簽名,可以看出,林向民向莊虹虹做出了與巢湖信泰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符合債務加入的法律特征?!眰鶆占尤氲木唧w表現形式是中借條、承諾書等文書上簽字并承諾共同還款,當然應排出為其他法律關系,如擔保、債的轉移等。
“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債務是否已經實際發(fā)生,并不影響債務加入人加入債務意思表示的效力。所謂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是第三人為了確保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所提供人的擔保。二者均具有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保障的性質和功能,但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主債務具有主從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原債務則并無主從關系?!眰鶆占尤牒蛽S衅湎嗨菩裕举|上不同,實踐中經常將二者混淆使用,僅在文書中表述為愿意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就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明。
“債務加入屬于債務承擔范疇,在類型上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根據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具體情形,并存的債務承擔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但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第三人并不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p>
“旺立達公司主張為債務加入,而李俊生主張系連帶擔保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在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結合合同目的、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lián)程度綜合考慮上述約定的性質。本案中,益安煤礦向中翔集團借款2000萬元系用于煤礦改造事宜,李俊生作為益安煤礦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人,與益安煤礦的經營行為和實際收益存在利害關系,其亦直接參與了本案所涉益安煤礦股權轉讓和借款過程,并直接向中翔集團支付了200萬元款項,故其在《借款合同》中承諾的對益安煤礦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不僅僅是為了益安煤礦的利益而承擔責任,其對此亦有直接和實際的利益。因此,李俊生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的還款承諾更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由此可見債務加入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和實際情況來綜合認定,是法院綜合判斷的結果。
債務加入不只停留在民法理論中,而是已為司法實務所認可。尤其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一致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的情形,因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民法理論界及中國司法實務界均認可債務加入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