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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邏輯常項;推理主義;推理規(guī)則;意義
作者:張留華,華東師范大學中國現(xiàn)代思想文化研究所/哲學系教授(上海200241)。
本文載于《學術月刊》2022年第5期。
一種根深蒂固的語義學傳統(tǒng)是:從語法上簡單的構件出發(fā),自下而上,先確定詞項之意義,然后理解詞項所構成的語句,最后方能把握由語句所構成的推理。作為當代認識論、語言哲學、形而上學和心靈哲學中頗具影響力的一種哲學思潮,推理主義(inferentialism)一反常態(tài)把人類推理及其規(guī)則作為哲學解釋的起點和語言理解的中心,使得“意義即用法”這一古老觀念不僅具有更多技術上的可操作性,而且呈現(xiàn)出廣闊的理論應用前景。當前哲學界,有關推理主義的諸多話題和熱烈爭論方興未艾,而它在邏輯哲學層面上對于現(xiàn)代邏輯觀念的重塑及其后果,卻常被忽視。從口號來看,它對推理之地位的抬高,不禁讓人設想邏輯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為,通常認為,邏輯是研究推理規(guī)范性的一門學科。然而,推理主義并非只是抬高現(xiàn)代邏輯的價值,毋寧說,它讓我們有機會重新理解邏輯學的本性及地位,尤其是邏輯與當代哲學的內在相關性。本文將首先考察推理主義何以源于人們關于邏輯規(guī)則合法性的艱難思考,由此轉入當代邏輯學家對于邏輯詞匯之意義的新探索,以及此種邏輯研究如何吸引哲學家們重新思考意義理論,最后討論了推理主義思潮在邏輯哲學層面引發(fā)的有關邏輯與理性的若干議題。
在哲學和科學研究中,但凡涉及說理論證,人們經常訴諸“邏輯規(guī)則”。一個正確的論證,首先應該是合乎邏輯的,即符合邏輯規(guī)則的要求。譬如,由形如“A”和“若A則B”之類的命題作為前提,我們是否可以得出結論:B是正確的?B的正確與否跟兩個前提命題的真假有關,若假設這兩個前提命題都是真的,我們就可以合乎邏輯地斷言“B是真的”。這被認為是由邏輯上的MP規(guī)則(即A→B,A?B)所擔保的。如此訴諸邏輯規(guī)則,能滿足大多數(shù)情況下的說理止爭目的。然而,當遇到一位懷疑論者,或所涉及的邏輯規(guī)則不像MP那樣直觀而我們又不能將其還原為更為直觀的其他邏輯規(guī)則時,一個任務就可能變得極其困難。那就是,我們如何表明這些邏輯規(guī)則本身是可信賴的?它們是非接受不可的嗎?對此,有人或許想將其比作自然法則,認為邏輯規(guī)則就像牛頓力學定律一樣不可違背。但是,邏輯規(guī)則似乎又明顯不同于自然法則,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沒辦法違背物理學法則,我們卻經常聽到有人被指責犯了“邏輯錯誤”。路易斯·卡羅爾的角色“烏龜”和“阿基里斯”之間的對話,更是讓我們看到:當有人訴諸MP規(guī)則來為由“A”和“若A則B”到“B”的推理作辯護時,懷疑論者可能要求你把MP規(guī)則本身作為“A”和“若A則B”之外的第三個前提命題;而當你如此照做之后,他可能還會要你增列另外的前提命題(譬如,如果“A,若A則B”而且“由A且若A則B可以推斷B”,那么B);如此繼續(xù),無窮倒退,而懷疑論者似乎一直無需“被迫”接受結論B。在為MP之類的邏輯規(guī)則作辯護時,為了避免這種“無窮倒退”,我們剩下的選擇或許只是:要么說那是邏輯學的規(guī)定,要么說那代表著一種不可抗拒的直覺力。前者訴諸“MP是邏輯學的基本規(guī)定之一”這一事實,但由于邏輯學本身是由MP之類的“邏輯真理”所組成的,它這種說法相當于同語反復,或者是循環(huán)論證。后者直接把MP視作一種直覺,這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放棄了對于MP的解釋。倘若認為它是在用直覺來解釋MP的可能性,由于直覺并非總是明晰或牢靠,而且邏輯學很大程度上可以視作對人類推理直覺的一種闡釋或系統(tǒng)化,它這種說法要么不具有解釋力,要么也是在循環(huán)論證。
以上關于MP的證成難題,或已使得一部分哲學家相信,邏輯上的演繹推理與自然科學中的歸納法一樣,具有某種“不穩(wěn)定性”。但它也刺激一部分哲學家轉而換個視角來思考我們推理中所用的那些邏輯規(guī)則?;蛟S,MP的可靠性,并不在于深藏其背后的、絕對無疑的其他什么規(guī)則、公理或直覺,其之所以可靠是因為它本身乃一種內在于人類言語實踐的默會規(guī)則。如MP那樣基本的邏輯規(guī)則,在認識論上具有某種先在性,即,在邏輯學科形成之前或是在我們學習邏輯課程之前,我們一直在言語實踐中遵循著它們。這里,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理論顯示出高度相關性。“提供根據(jù),為證據(jù)作辯護,這些都會有終結——但終結點并不是在我們看來直接為真的某些命題,即,它并非我們的某種觀看(seeing),它是我們的行動(acting),位于語言游戲的底層?!薄爱斘以谧駨囊粭l規(guī)則時,我不做選擇。我盲目地遵從規(guī)則?!痹诋敶軐W家伯格西恩(Paul Boghossian)看來,MP就是此類我們經常遵從而且只能“盲目遵從”的規(guī)則:當遵從MP規(guī)則進行推理時,我們是在做一種“盲目”但“無可指責”的邏輯推理。此種“盲目推理”之所以無可指責,不僅僅是因為MP規(guī)則具有先在性,更重要的是因為:按照MP進行推理,那是我們理解其中關鍵詞“若……則……”(如果/if)的先決條件。一個人可以不懂得或拒絕由“A”和“若A則B”推出“B”,但那只能表明他沒有理解其中“若……則……”所表達的概念,或者他只是在用“若……則……”表達另一個不同概念;而只要他掌握“若……則……”所表達的概念,他按照MP規(guī)則進行推理,就相當于是一種盲目卻無可指責的推理。簡言之,MP規(guī)則至少構成了“若……則……”之意義的一部分,是我們對于“若……則……”之語義的理解賦予了我們由“A”和“若A則B”推出“B”的合法權利。
從“意義構成”的視角來把握邏輯規(guī)則的合法性,不僅可以解釋我們常用的MP等被認為極具直觀性的邏輯規(guī)則(如矛盾律和排中律),還可以特別用來向邏輯初學者解釋現(xiàn)代邏輯教科書中常見但并不如MP那樣直觀的邏輯規(guī)則,如“實質蘊涵怪論”、爆炸原理(EFQ)。以現(xiàn)代經典邏輯中的有效式B?A→B為例,從字面上可以解讀為:由“B”作為前提,可以合乎邏輯地推出“若A則B”。但是,這似乎是反直觀的,因為,我們由“蘇格拉底是人”出發(fā),很難說能夠推出“若2+2≠4則蘇格拉底是人”。對此,一種標準解釋往往是:初學邏輯者之所以沒能把其B?A→B當作有效推理,是因為他們忘記了教科書上的內容“A→B”僅僅是對于日常語言“若A則B”的一種適度抽象,“→”作為真值聯(lián)結詞,其“真值表”意義僅在于“不存在前件A為真時后件B卻為假的情況”。換言之,只要前件A為假,或者只要后件B為真,“A→B”就根據(jù)定義自動為真,于是我們完全可以由B為真推出“A→B”為真。這當然不是說現(xiàn)代邏輯教科書中的邏輯符號“→”是對日常語言“若……則……”的錯誤解讀,因為,至少就遵循MP規(guī)則來說,理解“若A則B”的人與理解“A→B”的人是一樣的,即,由A和“A→B”同樣可以合乎邏輯地推出B。至于說除了遵循MP規(guī)則之外,一個理解“若……則……”之人和理解“A→B”之語義的人,各自還要遵循其他什么樣的規(guī)則,那的確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不管怎樣,當前可以弄清楚的一點是,邏輯規(guī)則(不論是較為直觀的還是不太直觀的)之所以具有一種不同于自然法則的約束力,其奧秘在于人們對其中所涉及的關鍵詞(即類似“若……則……”那樣的邏輯常項)的語義理解,或者說,它跟我們一開始對于某些“初始詞”的定義有關。這種觀念,在當代“做邏輯”的人那里是很熟悉的。因為,對于現(xiàn)代形式化系統(tǒng)而言,其中的“公理”(axioms)往往并不要求具有自明性。它們與其說是“自明真理”,毋寧說是“公設”(postulates),其關鍵作用是:就像MP之類的規(guī)則那樣,用于框定初始詞的意義,以確保從一開始大家對關鍵術語擁有唯一且共同的理解。
上文通過揭示邏輯規(guī)則奧秘所引入的新觀念,被稱作一種推理主義。而它最早是與當代邏輯學(弗雷格和羅素之后)中的證明論語義學傳統(tǒng)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這種證明論語義學,不像表征論語義學那樣通過“指稱物”或“表征對象”來解釋語言表達式的意義,而是把證明(作為有效推理)視為基本概念,試圖從語言表達式在證明中所發(fā)揮的角色來揭示語詞的意義。它對于我們把握邏輯常項的意義具有一種顯著高于表征論語義學的優(yōu)勢。因為當我們發(fā)現(xiàn)很難講清楚“若……則……”之類的邏輯常項指稱什么東西時,不難覺察到邏輯常項對某些基本的有效推理所發(fā)揮的獨特功能。事實上,那種“意義構成性”的邏輯規(guī)則在一種不同于公理化系統(tǒng)的自然演繹系統(tǒng)中呈現(xiàn)得非常清晰。如果說在之前的形式系統(tǒng)中對于哪些規(guī)則決定著邏輯常項的意義,還是有些模糊的,那么,在自然演繹系統(tǒng)中,每一個邏輯常項的意義由什么樣的推理規(guī)則所決定,則是一覽無余。
在邏輯學家根岑(G. Gentzen)最早構造的自然演繹系統(tǒng)中,每一個聯(lián)結詞對應著一組引入規(guī)則和消去規(guī)則,它們構成(明確界定)了每一個聯(lián)結詞的意義。引入規(guī)則指示我們,如何可以由一個未包含某聯(lián)結詞的句子,推斷一個以該聯(lián)結詞為主算子的新句子;消去規(guī)則指示我們,如何可以由一個包含某聯(lián)結詞的句子,推出一個不包含該聯(lián)結詞的新句子。譬如,以下為現(xiàn)代命題邏輯聯(lián)結詞“?”(否定)、“∧”(合?。?、“∨”(析?。┖汀啊保ㄌN涵或充分條件)各自所對應的引入?消去規(guī)則:
以上告訴我們,邏輯符號“?”的意義僅在于這樣一組推理規(guī)則:(1)當A作為假設(如上置于方括號內)由此得出矛盾命題(以“⊥”表示)時,我們可以推斷?A。這相當于通過歸謬法這樣的推理規(guī)則引入否定詞。(2)由A和?A作為前提,我們可以推出矛盾,而矛盾命題又可以推出任何其他命題B(否定詞消去)。這相當于是通過“爆炸原理”這樣的推理規(guī)則消去了否定詞。類似地,“∧”的意義是由組合式和分解式等推理規(guī)則所決定的;“∨”的意義是由析取附加律和二難推理等規(guī)則所決定的;“→”的意義是由條件證明(或曰演繹定理)和MP規(guī)則所決定的。結合上文有關討論,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這些引入消去規(guī)則被認為完全決定了我們所用邏輯常項的意義。在我們按照這些規(guī)則做有關推理時,我們無需辯護,僅僅表示我們在特定的意義上使用那些詞語;任何違背上述規(guī)則或在上述規(guī)則之外所做的推理,與其說是無效的,毋寧說已經偏離了我們一開始所約定的詞義。
這種關于邏輯常項之意義的解釋法,不僅使得我們以一種嚴格的方法理解了現(xiàn)代形式邏輯中被認為抽象難懂的邏輯符號,而且為當代邏輯多元化研究打開了自由之門。譬如,上述根岑所列的引入消去規(guī)則,原本是為直覺主義邏輯所用的,但當我們更改某些聯(lián)結詞的引入或消去規(guī)則時,可能會導致聯(lián)結詞的意義改變,從而產生另一種“邏輯”。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現(xiàn)代經典邏輯與直覺主義邏輯的關系:當我們把雙重否定消去規(guī)則(即\neg\negA?A)作為用以決定否定詞之意義的一種規(guī)則時,直覺主義命題邏輯就變成了經典命題邏輯。除此之外,對于以上提到的命題聯(lián)結詞之外的其他邏輯常項,譬如,量詞(?和?)、等詞(=)、模態(tài)詞(□和◇)、認知詞(K)等,我們也可以分別提供與之對應的引入和消去規(guī)則,從而構造成經典謂詞邏輯以及“模態(tài)邏輯”“認知邏輯”等各種非經典邏輯??梢哉f,所有這些引入消去規(guī)則上的變化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式各樣的邏輯系統(tǒng),為卡爾納普在邏輯方法論上所倡導的“寬容原則”提供了最好的腳注。“在邏輯學上,沒有道德可言。人人都可自由建構自己的邏輯,即他所想要的那種屬于自己的語言形式。他所要做的一切只是,如果他希望探討它,他必須清楚列出他的方法,并給出語法規(guī)則而無需哲學論證?!笨柤{普所謂的“語法規(guī)則”,其典型例子就是這里討論的用以界定聯(lián)結詞之意義的引入和消去規(guī)則。
必須承認,通過任意指定清晰明確的推理規(guī)則界定一個邏輯常項,這種做法雖然為當代邏輯研究打開了“百花齊放”的創(chuàng)新空間,但在一開始時卻引起了部分邏輯學家的擔憂。譬如,普萊爾曾比照根岑的做法試圖引入一個新的聯(lián)結詞“tonk”,其對應的引入規(guī)則為A?A tonk B,消去規(guī)則為A tonk B?B。而當我們將其引入一個具有演繹傳遞性的邏輯系統(tǒng)時,會發(fā)現(xiàn)它導致了一種荒謬結論A?B,即,由任意的命題可以推出任意的命題。這似乎表明,我們不能以推理規(guī)則來任意界定邏輯常項的意義。然而,“tonk”例子頂多只是提醒我們:在采用引入消去規(guī)則去建構一種邏輯時,應該盡量追求一種不至于“不足道”(trivial)的邏輯系統(tǒng),并不意味著,我們不應該通過引入消去規(guī)則去界定邏輯常項的意義。后來的邏輯學家們已經表明,為防止出現(xiàn)類似包含“tonk”那樣“怎樣推理都可以”的邏輯系統(tǒng),我們只需要對邏輯常項的引入消去規(guī)則施加一些限制,便有辦法把通常所用的那些能夠賦予意義的“良性”規(guī)則,與類似“tonk”規(guī)則那樣無法賦予意義的“惡性”規(guī)則區(qū)分開來。譬如,貝爾納普指出,任何用以界定新常項所列出的引入消去規(guī)則都應具有某種“保守性”,即,通過增加一組引入消去規(guī)則所確立的新的推理關聯(lián),其推理前提或結論中應該包含對應的新常項。“tonk”的問題在于:它的引入消去規(guī)則確立了A?B這個在此前邏輯系統(tǒng)中不被接受的“新推理”,而該“新推理”前提和結論均未包含“tonk”這個“新詞”。達米特和普拉維奇從另一個角度指出,在用以界定邏輯常項的引入規(guī)則和消去規(guī)則之間,應該確保一種“和諧”,即,消去規(guī)則所授權的推理規(guī)則不應超出引入規(guī)則所授權的推理規(guī)則的范圍?!皌onk”的引入規(guī)則既然是類似于析取詞引入規(guī)則的,其消去規(guī)則就應該是對應于析取詞消去規(guī)則,而非像普萊爾那里類似于合取詞消去規(guī)則。
上述關于邏輯常項的意義理論,在當代邏輯哲學中被稱作“邏輯推理主義”(logical inferentialism),即主張以包含某一邏輯常項的推理規(guī)則確定該邏輯常項的意義。然而,這種肇始于邏輯學領域的意義理論所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邏輯學范圍。威廉姆森在《哲學的哲學》一書曾這樣描述:
根岑引入了一種新觀念,即,自然演繹邏輯系統(tǒng)中的某些規(guī)則具有定義的地位。在他身后,一支由普拉維奇、達米特、馬丁洛夫(Per Martin-L?f)、皮考克(Christopher Peacocke)、布蘭頓、伯格西恩等人組成的傳統(tǒng)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發(fā)展了這一概念。他們認為,對于此類推理規(guī)則的接受,在理解邏輯常項進而理解包含有這些邏輯常項的語句(尤其是那些以其作為主聯(lián)結詞的語句)中扮演著構成性角色。對于他們中的很多思想家來說,由此出發(fā)可以邁向一種更為一般的“推理主義”解釋路線,即,通過表達式的概念角色來獲取對于它們的意義以及對于它們的理解。
這里的“推理主義”,作為一種新型意義理論框架的代名詞,經常有寬窄不同的兩種用法。在一種相對保守的用法上,它是指:我們對于邏輯詞匯(邏輯常項)、道德詞匯、法律詞匯等專業(yè)領域概念的理解,應該從包含這些詞的推理規(guī)則入手,因此除了前文所謂的“邏輯推理主義”,還可以有“法律推理主義”“道德推理主義”等立場。在一種更有抱負心的用法上,它是指:任何語言表達式(不論是邏輯常項還是非邏輯常項,不論是句子還是句子構件)的意義,即我們對語言所表達之概念的理解,都應該從包含該表達式的推理規(guī)則中尋找。相對于前一種限于特定領域的推理主義版本,這顯然可稱作“全域式的推理主義”(global inferentialism)。為與邏輯推理主義區(qū)分,我們姑且稱之為“語義推理主義”(semantic inferentialism)。
不難理解,限制于特定領域的推理主義版本更容易得到捍衛(wèi)。以“邏輯推理主義”為例,鑒于傳統(tǒng)表征論語義學在解釋邏輯常項問題上的無力,我們似乎有充分理由在邏輯詞匯的意義問題上改道為推理主義路線。然而,在很多哲學家看來,我們有必要把關于邏輯常項的解釋方法推廣至一切類型的語言表達式,因為即便是在非邏輯表達式上,傳統(tǒng)表征語義學也存在一些無法克服的難題,尤其是:雖然很多語言現(xiàn)象具有“表征”事實的一面,但單靠“表征”似乎不足以把握全部的意義。譬如,句子的指稱(外延)被處理為真和假,這是否意味著所有真值一樣的句子都具有相同的意義呢?的確,在表征主義者看來,所有真命題都同樣與事實相符,所有假命題都是與事實不符的,但是,一個人知道“蘇格拉底是可朽的”為真,與知道“蘇格拉底要么是可朽的要么是不朽的”為真,這至少在認知價值上并不同。更顯得離奇的是,邏輯上的所有重言式都是恒真命題,因而彼此等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重言式都可以“等值替換”呢?當一個人理解“{\rm{a}}={\rm{a}}”(同一律)的意義時,通常認為,并不涉及對于“(p→r)∧(q→r)∧(p∨q)→r”(二難推理)的理解,盡管二者具有相同的真值。這有時被稱作“意義的顆粒度”(granularity of meaning)問題,即指稱論語義學對于句子意義的區(qū)分過于粗糙,有些句子雖然指稱相同卻不能“等值替換”。除了句子層面,語詞層面的指稱問題也很突出。盡管形式語言中少見,但我們自然語言中有大量指稱同一對象卻非“意義相同”的詞語。弗雷格提到的“晨星”和“昏星”這兩個專名,所指稱的對象是我們這個世界上的同一顆星體,但是,一個人說他知道晨星是金星時,與他說知道昏星是金星時并非在表達一樣的意思,這至少表明,就認知價值而言,兩個具有相同指稱的語詞并不總具有完全相同的意義。謂詞的指稱也有類似的問題?!暗冗吶切巍迸c“等角三角形”指稱同樣的對象集,然而,當一位中學生告訴你“我證明了這個圖形為等邊三角形”后,我們卻不可以認為,他的意思就是他證明了該圖形為等角三角形,因為這里的“等角三角形”與“等邊三角形”雖具有相同的指稱,卻很難說具有相同的意義。
達米特和布蘭頓等語義推理主義者認為,我們可以在廣泛的意義上把適用于邏輯常項的引入規(guī)則和消去規(guī)則解讀為語言表達式的“適用場景”(circumstances of application of an expression)和“適用后果”(consequences of application of an expression),只要我們堅持從這樣的雙重維度出發(fā),便能比傳統(tǒng)表征論語義學更為恰當?shù)匕盐杖魏握Z言表達式之意義。如達米特所言:“粗略說來,某一既定語句形式的用法總是有兩個方面:在什么樣的條件下適宜言說那樣的語句,就斷定句而言,這包括什么可以用作一種可接受的根據(jù)去斷定該語句;言說那樣的語句所帶來的后果,包括說話人言說時的承諾以及聽話人所做出的適當回應,就斷定句而言,這包括聽者若接受這句話便有資格從中做出的推斷?!鄙踔翆τ凇罢妗焙汀坝行А边@樣的謂詞,要想完整把握它們所表示的概念,我們在下定義時,也不僅要指定它們的“適用場景”,即什么條件下可以適用這些謂詞,哪些句子可以稱作真句子,哪些論證可以稱作有效論證;還要同時指出它們的“適用后果”,即這些謂詞如何與其他概念關聯(lián)起來,區(qū)分真假句子、有效無效論證之后有何用意。從當代分析哲學發(fā)展史來看,不少哲學家往往只強調了這“雙重維度”的其中一個,從而導致一種片面的意義理論。譬如,證實論者(verificationists)認為“第一維度”(適用場景)即可窮盡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忽略了“第二維度”(適用后果)。但是,有些句子(譬如“我預言我會寫一本關于黑格爾的書”和“我會寫一本關于黑格爾的書”),具有相同的“適用場景”(即在任何能讓我們主張其中之一的場景下,我們都可以主張另外一個),卻明顯具有不同的“適用后果”(即從這兩個主張所能推出的東西非常不同,至少后者不能從前者推出來)。對于“gleeb”一詞,單是知道有一種檢測儀能準確無誤地識別“gleeb”這種東西(即“適用場景”),而不知道當我們稱一種東西為“gleeb”時究竟在談論什么,不知道我們由此發(fā)現(xiàn)了什么或可以做些什么(即“適用后果”),就不能算作掌握了這個詞的完整意義。一些古典實用主義者的錯誤則在于,把“適用后果”當作全部的意義,忽略了“適用場景”的地位。但是,當我們只是知道從“某人對某一種行為負有責任”可以推出什么結論,而不知道什么情況下可以做出“某人對某一種行為負有責任”的主張時,并不能算作理解了這句話。同樣地,某人被定性為“AWOL”(擅離職守)后,的確可以從中推斷他有可能被逮捕(即“適用后果”),但對于理解這個詞同樣重要的還有:什么場景下某人可以被定性為“AWOL”(即“適用場景”)。
當然,在為全域式的“語義推理主義”辯護時,面臨著一些在邏輯推理主義那里不會遇到的特有挑戰(zhàn)。最突出的是,如何把“雙重維度的推理規(guī)則”解釋法適用于經驗性概念和意向性概念?譬如,某人在天空看到一道閃電后說“電”,某人看到一塊鐵皮上寫有“高壓電”的文字后不去觸碰它;或是,某人看到一種紅色之物后斷言“這是紅色的”,在說完“我將舉起手”之后把自己的右手向上舉起?!半姟被颉斑@是紅色”的適用場景和“高壓電”或“我將舉起手”的適用后果都不是語言層面的東西,因而涉及它們的上述轉換嚴格說來并不屬于推理(推理規(guī)則)。對此難題,布蘭頓的處理辦法是:在廣義上理解那種決定語言表達式之意義的推理聯(lián)系,允許作為某一主張之“適用場景”的不僅包括語言層面的其他主張,也包括知覺場景;允許作為某一主張之“適用后果”的,不僅包括通過推理所獲得的其他信念,也包括行動的實施。雖然知覺和行動不屬于推理,但整體上“適用場景”與“適用后果”之間的聯(lián)系仍可理解為“推理型的”,因為在主體的承諾中總是包含一種推理成分。人在看到紅色之物后說出“紅色”,之所以不同于鸚鵡出于對外界刺激的反應而發(fā)出的“紅色”之語詞,也正是因為在人那里承諾有一種推理,即由“這是紅色”可以推出“這是有顏色的”。故而,“在白色作為死亡之色而且所有與死亡相連的東西都要躲避或防止的一種文化中……使用白色這一概念之人所認可的那種存在于白色東西顯現(xiàn)與實際做出躲避或避免性反應之間的關聯(lián),是所謂廣義上的推理關聯(lián)”。這其實已經整合了塞拉斯的思想資源,即我們在分析語言表達式的意義時,不僅要考慮“語言內部的”(intra-linguistic)思想轉換,有時還要考慮“語言進入類”(language-entry)和“語言離開類”(language-departure)的思想轉換。
我們已經看到關于邏輯規(guī)則之奧秘以及邏輯常項之意義問題的探索,何以吸引和推動哲學家們換一種視角激活和重鑄意義理論。這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語義推理主義思潮反過來對于現(xiàn)代邏輯觀念的整理和改造。毫無疑問,不論邏輯推理主義還是語義推理主義,作為一種仍在發(fā)展著的新思潮,自然會受到來自多個方向的批評,它們也會在回應批評中獲得更多成長空間。然而,在當今關于推理主義的諸多哲學討論中,邏輯哲學——對現(xiàn)代邏輯及其發(fā)展的哲學反思——議題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在我們認識到推理主義哲學背后的邏輯思想淵源之后,不應忘記它為我們重新思考邏輯學的本性和范圍,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核心概念,提供了新的思想資源和理論語境。最為要緊的是,倘若本文所討論的語義推理主義進路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對于“何謂邏輯”“邏輯的認識論”“邏輯與理性的關系”等問題將有另一種可能的解答,并會引發(fā)更多的相關思考。
第一,何謂邏輯?通常認為,“邏輯形式”是邏輯學的主題,任何推理之所以在邏輯上正確,總是因為其具有特定的邏輯形式。譬如,由“如果蘇格拉底是人就是可朽的”和“蘇格拉底是人”推出“蘇格拉底是可朽的”,其背后包含“如果……就……”等邏輯常項和相應變項字母的MP規(guī)則就是有效形式;而由“這是紅色的”推出“這是有顏色的”,除非認為這里省略了大前提“紅色是有顏色的”,否則就不具有正確的邏輯形式。為了區(qū)分前后兩種“可推出”,哲學家們有時稱前者為“形式后承”(“形式推理”),后者為“實質后承”(實質推理)。對于很多邏輯學家來說,實質后承,除非通過恢復省略掉的前提而轉變?yōu)椤靶问胶蟪小?,否則不具有邏輯有效性。然而,塞拉斯、布蘭頓等推理主義者不僅把原本僅適用于邏輯常項的解釋路徑推廣至任意的非邏輯表達式,而且傾向于把“實質推理”看作一種具有獨立且優(yōu)先效力的推理模式,即我們之所以能由“這是紅色的”推出“這是有顏色的”,并不是因為省略任何其他前提,而完全是因為其前提和結論本身的支持關系。如果像他們那樣承認存在一種獨立且先于形式有效性的正確的實質推理,那么,“邏輯有效性”或“合理的推理”是否比“形式有效性”更寬泛呢?
即便是單就形式有效性而論,一個被推理主義者倒逼需要深思的問題是:當我們以推理主義意義理論統(tǒng)一處理所有邏輯表達式和非邏輯表達式時,那些被用來刻畫邏輯形式的“邏輯常項”,比起那些個體常項或謂詞常項(即通常所謂的“非邏輯常項”)究竟有何不同?這顯然不能說是“決定邏輯形式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因為邏輯形式本身直接依賴于邏輯常項與非邏輯常項的劃界。當代各類經典和非經典邏輯之間的根本差別之一,就是它們的劃界法并不完全一樣。若要拿一種標準來嚴格確定哪些真正是邏輯詞匯,哪些看似但并非真是邏輯詞匯,就需要對此種“標準”給出一種可靠的辯護。當然,邏輯詞與非邏輯詞的劃界,自塔斯基《邏輯后承的概念》發(fā)表以來一直是邏輯哲學界的爭論焦點,它牽涉到邏輯學的范圍等根本議題;但現(xiàn)在由于推理主義強調實質推理的獨立性,這個問題具有了新的相關性和緊迫性。因為,如果有人拒絕把由“這是紅色的”到“這是有顏色的”看作具有邏輯有效性的推理,舉證責任就轉移給他了,即他必須找出一種無爭議的劃界標準(但這至今未實現(xiàn))。而如果他找不出,那么,要么得承認劃界沒必要,要么承認可以根據(jù)需要或場景臨時做出一種“相對”劃界。后面這兩種情況,無論哪種結果,都會引發(fā)對于“何謂邏輯”問題的新追問。倘若沒必要,我們不憑借邏輯形式(即邏輯常項與非邏輯常項之分),又能如何換種方式看待邏輯學之不同于其他學科的獨特性呢?倘若承認劃界是相對的,那么,是否邏輯的范圍也是相對于某一文化群體或歷史階段的呢?
第二,從認識論上看,邏輯是先驗的,還是后驗的?通常認為,邏輯上的推理主義屬于一種約定論,即邏輯詞的意義是語言使用者通過清晰表述的推理規(guī)則來“規(guī)定”的。這種約定論,似乎使得邏輯規(guī)則具有一種獨特的“先驗性”,即只要我們聲稱理解某些語詞,邏輯規(guī)則(由于構成了語詞之意義)便自動獲得了合法性。如達米特所言:“我們有權直接規(guī)定邏輯規(guī)則被當作有效的,雖然這話不能籠統(tǒng)地對所有邏輯規(guī)則都這樣說,但對于某些規(guī)則或規(guī)則系統(tǒng),這話一定是成立的。這些規(guī)則是'自我證成的’:我們有權直接規(guī)定它們被視作成立的,因為這樣做時我們完全或局部地確定了它們所支配的那些邏輯常項的意義?!币舱且驗檫@一點,博格西恩才提出,對于類似MP那樣基本的、構成邏輯常項之意義的邏輯規(guī)則,我們可以“不受指責”地盲目推理,即無需對這些規(guī)則提供特別的辯護。然而,這是否意味著邏輯完全不受人類經驗世界的影響呢?推理主義者傾向于追隨后期維特根斯坦哲學把語言視作一種社會建制,所謂“理解”“不是笛卡爾之光的打開,而是……對經由推理表達出來的某種行為的實際掌握”。當我們說完“邏輯規(guī)則的合法性源于我們對于其中關鍵詞的理解”后,可能接著被問道:語詞意義又是如何獲得的?為什么當前采用的是這些規(guī)則而非其他規(guī)則?對于這些問題的一種回答是:那是因為我們言語實踐中的默會約定??蛟凇都s定為真》一文曾批評:我們實際上很難分清楚何時采用、何時未采用某某“默會約定”,整體而言它是一個過于空洞因而不具有解釋力的概念。他自己的觀點是:我們不應該僅僅從語言約定出發(fā)來把握邏輯規(guī)則的認識論根源,而應該讓邏輯根植于“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的經驗生活”,一如“知識之網(wǎng)”中其他科學也都跟經驗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一樣。他在《卡爾納普與邏輯真理》一文結尾處寫道:“[邏輯]是一套淺灰色的學問,黑色的是事實,白色的是約定。但我看不到有任何重要理由可以得出結論說其中有任何全黑的或是全白的線條。”這相當于承諾了邏輯具有經驗性的一面。然而,奎因所批評的“默會約定”果真是一種講不清的概念嗎?新近有邏輯哲學家援引神經生理學、認知語言學、推理心理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試圖向我們闡明:“默會約定”乃語言認知上的一種普遍現(xiàn)象,它們背后的模仿機制類似于一種天然慣例;人類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做法”,這些做法之間甚至有“最優(yōu)”與“次優(yōu)”之分,但最終被約定下來的并非總是“最優(yōu)”做法;所以,以邏輯為例,不論經典一階邏輯在某些方面相對于非經典邏輯如何顯得“最優(yōu)”,但這并不妨礙它是“約定為真的”。倘若在此“進化論”意義上來理解作為邏輯認識論源頭的默會約定,我們是否就可以說邏輯完全是先驗的呢?這個問題如何回答,或許取決于我們如何看待語言及其進化。邏輯與世界的關系,總是跟邏輯與語言的關系以及語言與世界的關系糾纏在一起。
第三,邏輯與理性的關系如何?邏輯學通常被認為是研究推理的,但是否只有依靠邏輯學才能進行正確或合乎理性的推理呢?對此,一種極為樂觀(或可說“近乎天真”)的說法是:盡管不靠邏輯學的指導也能進行某些碰巧正確的推理,但要想獲得完全的理性,一定得自覺接受邏輯學的指引。一種極為悲觀的說法是:邏輯規(guī)則所涉及的都是蘊涵關系和不一致關系,對于我們日常所關注的“信念轉變”意義上的推理不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因為后者具有單調性且容許存在某種不一致性。推理主義似乎走在一條中間路線上。一方面,它承認人類在邏輯學誕生之前,個體在專門接受邏輯訓練之前,已經大體上是理性的了,并因而能在正常情況下開展可靠的推理。這種推理主要屬于塞拉斯所謂“實質上正確的推理”。邏輯學所提供的“形式有效性”知識對于我們日常(一階)推理并非必不可少。另一方面,邏輯學對于人類理性具有特別的相關性,只是其基本功用不在于規(guī)范我們的日常推理,而在于幫助我們在二階甚至更高階層面表達出我們日常推理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所在。如布蘭頓所言,“理性……不要被理解為一種邏輯學能力。毋寧說,專門的邏輯學能力預設并建基于潛在的理性能力。邏輯詞匯所扮演的一種根本的特有角色是,使得我們有可能明晰地談論和思考那些通過理性實踐角色含蓄地賦予表達式的、可以經由推理表述出來的語義內涵”。作為以“扮演表達功能之詞匯的推理角色”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問,邏輯雖然“不是正確推理的規(guī)范或標準”,但“能幫助我們闡明那些支配我們所有詞匯的推理承諾(從而使得它們可以接受批評并得以轉換),進而講清楚我們所有概念的內涵”。這種表達主義的邏輯觀看似貶低了邏輯的作用,實則從一種新的視角強化或恢復了邏輯學與哲學乃至一切批判性思維的密切關聯(lián)。在弗雷格和羅素時代,現(xiàn)代經典一階邏輯一度被認為是哲學思想的唯一工具,但后來隨著各種非經典邏輯的出現(xiàn)并與經典邏輯長期并存,“哲學家究竟應該選擇哪一種邏輯”成為一種難題。這使得不少哲學家對于現(xiàn)代邏輯與哲學的相關性表示悲觀?,F(xiàn)在,如果是從表達主義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把當代各式各樣的邏輯視作一種可用于表達我們理性的工具;這些“工具”雖然對開展日常一階層面的推理而言并非必需,但當我們(尤其是哲學家)要不僅自己能“做出”而且能向更多人“表達出”我們的理性行為時,邏輯學就是不可或缺的了——甚至可以說是它讓理性之人具有了“語義上的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各類經典或非經典的邏輯系統(tǒng),作為對人類理性以及日常語言的一種“形式建?!?,有助于我們闡明(make it explicit)我們的日常推理何以具有理性(或如何被認為不具有理性)。不同邏輯系統(tǒng)之間的分歧,與其說在于它們所表達的“理性”不同,毋寧說在于它們以不同的方式、從不同的側面“闡釋”(explicate)人類的理性以及日常語言(不論是涉及邏輯詞匯還是非邏輯詞匯)。
然而,在推理主義語義觀和表達主義邏輯觀之下,關于邏輯與理性的關系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深究,譬如,當我們說“邏輯學研究推理”而“日常推理自有其理性”時,這里兩次出現(xiàn)的“推理”是不是同一種東西?雖然“推理”往往被用作一個初始概念,但推理的識別問題絕非無足輕重。推理主義傳統(tǒng)內部已經有學者對此專門做過討論,對照認知心理學家照卡尼曼所謂的“系統(tǒng)1思維”和“系統(tǒng)2思維”,我們至少可以追問:那種最能體現(xiàn)人之作為會推理的理性動物的思維活動是“系統(tǒng)1的”(即下意識而不費力)還是“系統(tǒng)2的”(即需要專注力且涉及復雜計算的),抑或是“系統(tǒng)1.5的”(即有意識但并非總是費力)呢?這里,跟本文第三部分所論語義推理主義之恰當性更為相關的問題是,從廣義上講,知覺能否視作推理的一種極端情形?行動能否視作實踐推理的結論?
著名邏輯學家、哲學家馮賴特宣稱:邏輯學曾一直是我們時代哲學的顯著標識,但在新時期哲學發(fā)展的整個圖景中,邏輯學不可能再繼續(xù)扮演它在20世紀所保有的那種重要角色。眾多名為邏輯的研究離開哲學懷抱轉而投入計算機應用領域,心理學等認知科學代替邏輯成為21世紀哲學中的顯學,這些似乎都驗證了馮賴特的預言。然而,或許,現(xiàn)代邏輯在哲學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降低了,而是轉變了。威廉姆森在回應馮賴特的文章《二十一世紀的邏輯與哲學》中指出,從新近的趨勢來看,我們不僅在標準一階邏輯之外存在著其他各種競爭性的邏輯系統(tǒng),更重要的是,即便上升到元邏輯層次也不能消除這種無序狀態(tài):企圖在元層次上尋找一種獨立裁判式的邏輯概念,注定要成為一種空想。這種關于現(xiàn)代邏輯的爭論,已成為并繼續(xù)作為當代哲學家們熱烈爭論的重要領域之一。本文所探討的推理主義,可謂威廉姆森關于21世紀邏輯與哲學深層互動之觀點的拓展性論證。作為一種在當代認識論、語言哲學中盛行的語義學方法論或曰“元語義學”,推理主義與現(xiàn)代邏輯中的證明論語義學相伴相生,對邏輯常項和形式規(guī)則之奧秘的破解,以及反過來促進人們重新把握邏輯與理性之間關系,這些無不提醒我們:現(xiàn)代邏輯在21世紀的哲學研究中,可以繼續(xù)而且正在發(fā)揮“引擎”作用,盡管其不必再像在20世紀哲學中的那樣,設定人之作為理性動物就是邏輯動物。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邏輯詞匯的歷史演進與哲學問題研究”(項目號20&ZD046)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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