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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系列——《煙臺條約》

 

《煙臺條約》是1876年(光緒二年)英國強迫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滇案條約》、《芝罘條約》。主要內容為:①英國得派員到云南調查,準備商訂滇緬邊界及通商章程。②洋貨在各口租界內免收厘金;洋貨運入內陸,不論華商洋商一律只納子口稅,全免內陸稅。③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開放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碼頭;英國可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④凡遇內陸各省或通商口岸有關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可派員前往“觀審”;各口發(fā)生中外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屬國官員各按本國法律審斷。⑤英國可派員經甘肅、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⑥中國對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間各案賠款銀20萬兩 ,并派員赴英表示“惋惜”。

李鴻章
英法等國在打開中國沿海門戶及長江后,又想打開內陸的“后門”,從19世紀60年代起,不斷探測從緬甸、越南進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國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為首的探路隊,在近二百人的武裝士兵護送下,探查緬滇陸路交通。英國駐華公使派出翻譯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馬嘉理到緬甸八莫與柏郎會合后,向云南邊境進發(fā)。2月21日,在云南騰越地區(qū)的蠻允附近與當地的少數民族發(fā)生沖突,馬嘉理與數名隨行人員被打死。這即是“馬嘉理事件”,或稱“滇案”。

英國立即抓住這一事件來擴大它對中國的侵略。1875年3月,英國公使威妥瑪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條要求:1.英國官員參與調查馬嘉理案;2.英屬印度政府認為必要時可再派探測隊前往云南;3.賠款15萬兩;4.立即商定辦法,以實現中英天津條約所規(guī)定的對外國公使的優(yōu)待;5.商定辦法,照約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從這時起,他斷斷續(xù)續(xù)同清政府進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斷以撤使、斷交及武力相威脅,多方面訛詐,以求實現這些廣泛的侵略要求,并將各項要求擴大和具體化。1876年(光緒二年)8月21日,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臺正式開始談判,9月13日簽訂《中英煙臺條約》。

長江
得知馬嘉理被殺后,英國外相德比于3月4日即電令威妥瑪與清政府交涉,并特別強調,在籌劃以后應采取的步驟時,應牢記英國政府派柏朗率探測隊去云南的目的。由此可見,英國政府并沒有因馬嘉理被殺而放棄其侵略計劃。1875年3月19日,威妥瑪向總理衙門提出6條要求:1.中國須派專人前往云南對事件進行調查,英國使館及印度當局得派員參與此事;2.印度政府如認為有必要,可再一次派探測隊去云南;3.償付英方現銀15萬兩;4.中英應立即商定辦法,以實現其1858年《天津條約》第四款所規(guī)定的對于外國公使的“優(yōu)待”;5.商定辦法,按照條約的規(guī)定,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從這六條要求中可明顯看出,英國企圖借馬嘉理事件來擴大其侵華權益。這6條要求中的前3條雖與“馬嘉理事件”有關,但在未做任何調查前即作此結論,已屬非常無理。后3條與“滇案”并不相干,卻是英國近10年來一直伺機勒索的目標。這6條要求構成了威妥瑪借“馬嘉理事件”向清政府進行訛詐的基礎。在此后整整一年半的交涉中,威妥瑪力圖通過各種威逼手段達到上述要求,并不斷使其具體化。

為防止西南邊患擴大,清政府對“馬嘉理案”的處理從一開始就采取了較為慎重的態(tài)度。1875年3月21日,清政府嚴令云南巡撫岑毓英速將此案確查究辦,并命云貴總督劉岳昭赴滇,會同云南巡撫持平辦理。對于威妥瑪的6條無理要求,清政府則表示斷然拒絕。威妥瑪開始對清政府施加壓力。他聯合各國公使,要求停止正在進行的古巴華工問題交涉,并帶頭拒絕調停。美、俄、法、德等國公使紛紛效尤。海關總稅務司赫德也威脅總理衙門,聲稱英國現已派軍隊5000人,在緬甸蘭貢??谥猎颇辖唤缣庱v扎。清政府經此一嚇,3月30日,即送給威妥瑪護照4件,并在原則上同意了前三項要求。英國從此獲得了對內陸有關英國人案件的調查和審訊干預權,這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美國公使認為,這項讓步的取得對于未來的案件是一個重要的先例,它直接影響到各省督撫處理涉外案件時的態(tài)度,對居住在中國的洋人都有價值。

光緒
但威妥瑪并沒有因此滿足,他以“須親到上海,以便派員去滇”為名,于1875年4月3日離京去滬與柏朗會面,編造有關馬嘉理案的材料。6月9日,二人會面,編出一個詳細報告。6月19日,清政府復應英國的要求,派湖廣總督李瀚章為欽差大臣,赴滇查案。但這時,威妥瑪并不派人去云南,卻令使館秘書格維納(T.C.Grosvenor)前往武昌去見李瀚章。李瀚章在談話中說,他此行去云南,只負責調查馬嘉理被殺一案,柏朗被阻一事不在其列。威妥瑪借此機會,大肆指責清政府查辦滇案的誠意。7月底,他離滬北上,試圖再次對清政府施加壓力。途經天津,會見李鴻章,大肆詆毀總理衙門,并提出各種要求,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陸多開商埠;清政府負責護送格維納到云南甚至八莫,印度再派人來云南時亦須護送;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派使臣與印度當局商議滇緬通商問題;清廷降旨責問岑毓英等對滇案失察;遣使入英及責問岑毓英等諭旨須明發(fā)并在京報上公布;清廷發(fā)布的這些諭旨中,凡遇“英國”二字,必須抬寫,否則,即為輕慢英國。李鴻章一心維護中外“和局”,建議總理衙門在這七條建議中,酌允一二。于是,清廷再一次讓步,允許護送格維納等去云南;決定派郭嵩燾為使臣赴英;允許責問岑毓英,但不公開發(fā)表;明令李瀚章至滇后將柏朗被阻一事一并查實。9月初,威妥瑪離津赴煙臺。在煙臺,與英國駐華海軍司令賴德(A.P.Ryder)策劃武力要挾之后,由津返京,再次向清政府施加壓力。這次談判,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優(yōu)待公使、整頓各口通商、云南邊界貿易。就優(yōu)待公使這一問題,英國要求駐京公使可隨時覲見皇帝;允許近族王公與外使往來;禁地允許外使游歷;各部院大臣與外使往來。在各口通商問題上,英國要求稅單對中外商人一律有效;整頓稅厘,租界內先禁抽厘;沿海、沿江、沿湖各地增開口岸;鴉片稅收,各地應訂立統一章程,由海關征收。在云南邊界貿易問題上,英國要求清廷飭令云南當局與印度或英使派去的官員共同商議,訂立章程。英國政府對威妥瑪取得的“成績”大加贊賞,1875年11月,授予他“爵士”頭銜。

1876年4月1日,李瀚章將查辦滇案的最終結果奏報清廷,與威妥瑪所言有諸多不同。威妥瑪就滇案本身大做文章。他把馬嘉理事件的發(fā)生歸因于清政府,說馬嘉理被殺、柏朗被阻,根源在于朝廷大吏均有攘外之心,要求將岑毓英等人提京審案。清政府難以應允,談判破裂。6月15日,威妥瑪離京去滬以示抗議。清政府見狀驚恐萬分,請赫德從中調停。赫德與威妥瑪會面后致書清政府,建議清政府派欽差大員赴煙臺與威妥瑪進行談判,并指名要李鴻章擔任談判代表。清政府被迫屈從,派李鴻章為全權代表赴煙臺談判。

李鴻章接任伊始,其妥協傾向就已明確。他認為,現在南北各???,雖有防兵,均太單薄,不足以御敵;雖有炮臺,但多數未竣工。而且沿海口岸開闊,空虛之處防不勝防,再加上災荒嚴重,度支告匱,一旦開戰(zhàn),后果不堪設想。

就英國方面來說,國際形勢對它也有不利。當時英、俄正在爭奪土耳其,英國的軍事力量首先得服從這一形勢的需要。因此,德比在7月8日給威妥瑪的訓令中明確表示希望從速解決云南問題。同時,威妥瑪對華問題上的一意孤行破壞了其他列強的權益,違背了“合作政策”,遭到各國公使的猜忌和反對。煙臺談判時,各國公使紛紛以避暑為名齊集煙臺,以觀談判動態(tài),這給威妥瑪以極大壓力。

在清政府的妥協退讓和英國渴望早日結束馬嘉理事件這兩個前提下,經過一番交涉,1876年9月13日,《煙臺條約》簽訂。
李鴻章
1876年(光緒二年)英國強迫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滇案條約》、《芝罘條約》。1874年(同治十三年),英國陸軍上校H.A.柏郎率領武裝探路隊探測從緬甸到中國云南的陸路交通,英國駐華使館派遣翻譯A.R.馬嘉理前往接應。次年(光緒元年)2月,馬嘉理一行未先行知會地方官,由緬甸八莫進入云南。滇西邊境居民對突如其來的人馬深感疑懼,2月21日在騰越(今云南騰沖)曼允殺死馬嘉理及隨從數人,稱馬嘉理事件或滇案。事后,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乘機要挾清政府。1876年9月13日,北洋大臣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臺簽訂《煙臺條約》,主要內容為:①英國得派員到云南調查,準備商訂滇緬邊界及通商章程。②洋貨在各口租界內免收厘金;洋貨運入內陸,不論華商洋商一律只納子口稅,全免內陸稅。③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開放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碼頭;英國可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④凡遇內陸各省或通商口岸有關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可派員前往“觀審”;各口發(fā)生中外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屬國官員各按本國法律審斷。⑤英國可派員經甘肅、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⑥中國對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間各案賠款銀20萬兩,并派員赴英表示“惋惜”。《煙臺條約》簽訂后,清政府立即批準。但英國一直到1885年7月與清訂立《煙臺條約續(xù)增專條》限定對鴉片稅厘征收額后,才予批準。

《煙臺條約》共計16款,其主要內容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馬嘉理案的最終處理決定。條約規(guī)定,全部有關馬嘉理案的奏折須交給威妥瑪看,并列入告示,張貼全國。英國有權由印度派員往云南,并從1877年起5年之內可以派官員在云南省大理府或其他地方駐寓,察看通商情形。中國派使臣前往英國,國書內須對滇案表示惋惜,國書應先交英使過目。賠償白銀20萬兩。

第二部分是關于“優(yōu)待往來”的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一是中外官方交往。關于司法案件的處理,條約規(guī)定總理衙門應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該衙門就各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承審章程,“妥為商辦”。條約又規(guī)定,內陸各省或通商口岸,凡有關系英國人命、盜的案件,英國公使可以派員前往該處觀審。倘觀審人員認為辦理得不妥,可以“逐細辯論”。中國近代的“觀審制度”被確定下來。另外,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發(fā)生民事、刑事案件,由被告國官員按該國律例進行審判?!氨桓嬖瓌t”也由此確立。中國的司法主權進一步被破壞。關于中外官員交往,條約規(guī)定,由總理衙門照會各國駐京大臣,商定禮節(jié)條款,使中國對待外交官員與西方國家無異,試圖用西方的原則指導中國外交。

第三部分是有關“通商事務”的規(guī)定。條約規(guī)定,洋貨運入內陸,不論華商洋商,均可領取半稅單。在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作為交換,鴉片的進口稅和厘金一并在海關繳納。同時,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等四處為通商口岸。這些都是英國多年覬覦的目標,它們的簽訂給英商擴大在華貿易提供了極大便利。

除以上三部分,《煙臺條約》還有一“另議專條”。條約規(guī)定,英國如派探路隊從北京經甘肅、青海赴西藏,或經四川入西藏,或由印度來西藏,總理衙門應酌情發(fā)給護照,或令西藏地方官派員照料。它表明了英國對我國整個西南邊境的野心,從此,英國加緊了對西藏的侵略。
煙臺
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煙臺。

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李;大英欽差駐華便宜行事大臣勛賜二等寶星威;

為會議條款事,現在本大臣等會商一切,因本年春間,威大臣接準總理各國事務丞相伯爵德上年十二月初五日來咨,囑將各節(jié)若何辦理,共有三端:一則以滇案妥為昭雪;二則上年所定中外大臣往來相待一節(jié)妥為辦理,以昭信守;三則上年八月議定整頓通商事務,一律照辦各等因?,F威大臣會同商辦,總以力守此件咨文為主,所有以上三節(jié),威大臣前與總理衙門往返商議各件,無須贅述。今與李大臣議定辦法,分條開列于后:

第一端 昭雪滇案

一、威大臣另有擬作為滇案奏稿大概底本,先與李大臣商定,或由總理衙門或由李大臣具奏均可。惟于出奏之前,須將折稿交威大臣閱看,會商妥當。

二、奏明奉旨發(fā)抄后,由總理衙門將折稿、諭旨恭錄知照,并由總理衙門通行各省,將此次折件、諭旨詳細列入告示,一并照會威大臣查照。威大臣即照覆聲明,限兩年為期,由英國駐京大臣隨時派員分往各省,查看張貼告示情形。將來或由英國駐京大臣行文,或扎行各口領事官轉為照會,即由地方大吏派委妥員,會同前往各處查看。

三、所有滇省邊界與緬甸地方來往通商一節(jié),應如何明定章程,于滇案議結折內,一并請旨飭下云南督、撫,候英國所派官員赴滇后,即選派妥干大員,會同妥為商訂。

四、自英歷來年正月初一日,即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定以五年為限,由英國選派官員在于滇省大理府或他處相宜地方一區(qū)駐寓,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得有把握;并于關系英國官民一切事宜,由此項官員與該省官員隨時商辦?;蛭迥曛畠然蛸蛊跐M之時,由英國斟酌訂期,開辦通商。至去年所議由印度派員赴滇,曾經發(fā)給護照,應仍由印度節(jié)度大臣隨時定奪,派員妥辦。

五、所有在滇被害人員家屬,應給恤款,以及緣滇案用過經費,并因各處官員于光緒二年以前辦理未協有應償還英商之款,威大臣現定為擔代,共關平銀貳拾萬兩,由威大臣隨時兌取。

六、俟此案結時,奉有中國朝廷惋惜滇案璽書,應即由欽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國。所有欽派大臣銜名及隨帶人員,均應先行知照威大臣,以便咨報本國。其所赍國書底稿,亦應由總理衙門先送威大臣閱看。

煙臺
第二端 優(yōu)待往來各節(jié)此端即指駐京大臣等及各口領事官等與中國官員彼此往來之禮以及兩國審辦案件各官交涉事宜

一、案查光緒元年九月十一日總理衙門奏折有云,預儲熟悉洋務人才,原不僅為辦理中外交涉事務起見,而出使往來各節(jié)均寓其中等因?,F因兩國官員往來會晤以及文移往返一切事例,京外尚有未協之處,自宜明定章程,免啟爭論,茲議應由總理衙門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商訂禮節(jié)條款,總期中國官員看待駐居中國各口等處外國官員之意與泰西各與國交際情形無異,且與各國看待在外之中國官員相同。緣中國現有派員出使之舉,此項章程亟應定明,方昭妥協。

二、威豐八年所定英國條約第十六款所載:“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中國人欺凌擾害英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充當”等語。查原約內英文所載系“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國領事官或他項奉派干員懲辦”等字樣,漢文以英國兩字包括。前經英國議有詳細章程,并添派按察司等員在上海設立承審公堂,以便遵照和約條款辦理;目下英國適將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歸盡善。中國亦在上海設有會審衙門,辦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員審斷案件,或因事權不一,或因怕招嫌怨,往往未能認真審追。茲議由總理衙門照會各國駐京大臣,應將通商口岸應如何會同總署議定承審章程妥為商辦,以昭公允。

三、凡遇內陸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關系英人命盜案件,議由英國大臣派員前往該處觀審。此事應先聲敘明白,庶免日后彼此另有異辭,威大臣即將前情備文照會,請由總理衙門照覆,以將來照辦緣由聲明備案。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兩國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此即條約第十六款所載會同兩字本意,以上各情兩國官員均當遵守。

第三端 通商事務

一、所有現在通商各口岸,按前定各條約,有不應抽收洋貨厘金之界,茲由威大臣議請本國,準以各口租界作為免收洋貨厘金之處,俾免漫無限制;隨由中國議準在于潮北宜昌、安徽蕪湖、浙江溫州、廣東北海四處添開通商口岸,作為領事官駐扎處所。又四川重慶府可由英國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輪船未抵重慶以前,英國商民不得在彼居住,開設行棧。俟輪船上駛后,再行議辦。至沿江安徽之大通、安慶,江西之湖口,湖廣之武穴、陸溪口、沙市等處均系內陸處所,并非通商口岸,按長江統共章程,應不準洋商私自起下貨物,今議通融辦法,輪船準暫停泊,上下客商貨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內陸定章辦理。除洋貨半稅單照章查驗免厘,其有報單之土貨,只準上船,不準卸賣外,其余應完稅厘,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辦。外國商民不準在該處居住,開設行棧。

二、新舊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國租界,應無庸議,其租界未定各處,應由英國領事官會商各國領事官,與地方官商議,將洋人居住處所畫定界址。

三、洋藥一宗,威大臣議請本國,準為另定辦法,與他項洋貨有別。令英商于販運洋藥入口時,由新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躉船,候售賣時洋商照則完稅;并令賣客一并在新關輸納厘稅,以免偷漏。其應抽收厘稅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辦。

四、洋貨運入內陸請領半稅單照,各國條約內原已訂明,自當遵辦。嗣后各關發(fā)給單照,應由總理衙門核定畫一款式,不分華、洋商人均可請領,并無參差。洋商將土貨由內陸運往口岸上船,條約內亦有定章,英商完納子口半稅,請領單照,即可運往???,若非英商自置土貨,該貨若非實在運往海關出口,不得援照辦理。所有應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處,威大臣即愿會同總理衙門設法商辦。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載明洋貨運入內陸及內陸置買土貨等語,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陸路各處不通商口岸,皆屬內陸,應由中國自行設法防弊。

五、咸豐八年所定條約第四十五款內載英商若將已經完納稅項洋貨復運外國,稟明海關監(jiān)督,發(fā)給存票,他日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等語,原約并未定有年限,今訂明三年為期,限滿不得將此項存票持作完納稅項之據。

六、香港洋面,粵海關向設巡船,稽查收稅事宜,屢由香港官憲聲稱,此項巡船有擾累華民商船情事?,F在議定,即由英國選派領事官一員,由中國選派平等官一員,由香港選派英官一員,會同查明核議、定章遵辦??偲谟谥袊n餉有益,于香港地方事宜無損。

煙臺
七、以上議準添開通商口岸及沿江六處準起卸貨物一節(jié),應由李大臣奏奉旨準,于半年期限開辦,各口租界免洋貨厘金及洋藥在新關并納厘稅兩節(jié),俟英國會商各國,再行定期開辦。

另議專條

現因英國酌議,約在明年派員,由中國京師啟行,前往偏歷甘肅、青海一帶地方,或由內陸四川等處入藏,以抵印度,為探訪路程之意,所有應發(fā)護照,并知會各處地方大吏暨駐藏大臣公文,屆時當由總理衙門察酌情形,妥當辦給。倘若所派之員不由此路行走,另由印度與西藏交界地方派員前往,俟中國接準英國大臣知會后,即行文駐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員妥為照料,并由總理衙門發(fā)給護照,以免阻礙。

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東煙臺繕就華、英文各四份,蓋印畫押。

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欽差駐華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附注

本條約及專條約見《光緒條約》,卷1,頁12―1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491―499。

據《光緒條約》,本條約原稱為《滇案條約》,又稱為《中英會議條款》;英文本稱為《英中兩國政府全權大臣的協定》,通常簡稱為《煙臺條約》。

本條約于一八八六年五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準。

《煙臺條約》的簽訂不僅按英國政府的意圖結束了滇案,更重要的是英國由此實現了它10余年來擴大通商特權的愿望,得到了窺伺我國西南邊境的有利條件。英國從《煙臺條約》中奪得的各項權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強根據“一體均沾”的片面最惠國待遇特權而享有。

難怪《煙臺條約》簽訂后,西方國家評議到:這個條約是中國國際關系中的第三階段,其重要性僅次于1842年及1858年的條約。由此可見《煙臺條約》在資本主義列強侵華過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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