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處罰女犯的六種殘酷刑罰-木驢
木驢,為裝有輪軸的木架,載犯人示眾并處死。 宋 陸游 《南唐書·胡則傳》:“即舁置木驢上,將磔之,俄死,腰斬其尸以狥。” 元 關(guān)漢卿 《竇娥冤》第四折:“押赴市曹,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古今小說·沉小官一鳥害七命》:“一日文書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將三人押赴木驢上,滿城號(hào)令三日,律例凌遲分尸,梟首示眾。”
刑舂 【chōng】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刑舂,是古代對(duì)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
拶【zā】刑
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duì)女犯慣用此逼供,是古代對(duì)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
杖刑
杖刑是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guī)定婦人犯了通奸之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dá)到凌辱之效。
賜死
古代對(duì)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宮刑
針對(duì)女人的宮刑叫“幽閉”,開始于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duì)犯淫罪者實(shí)施的一種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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