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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朝的役錢丨202304-104(總第2338期)

王曾瑜著:《錙銖編》

河北大學(xué)出版社,2006年

二一、宋朝的役錢

一、役錢的創(chuàng)設(shè)和沿革

宋朝320年間,官府增稅,不外有兩種方式:一是加重舊稅數(shù)額,或花樣翻新,巧立名目,稅上加稅;二是另增新稅。北宋初有天下五賦之說,即“公田之賦”、“民田之賦”、“城郭之賦”、“雜變之賦”和“丁口之賦”。[1]這種大致分類其實并不確切,并未將各項賦稅都包舉無遺。民田、城郭、丁口之賦固然有確定的范圍,公田之賦即是官田地租,當時地租和賦稅的兩種概念雖有差別,[2]有時卻又互相混淆。至于雜變之賦,亦非一切苛捐雜稅之總稱,“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fù)折為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可知雜變之賦,是繼承前代的苛捐雜稅,“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3]從而成為兩稅之附加稅,也實行按畝徵收。由此可見,即使在北宋初年,商稅之類已在五賦之外,隨著後世各種苛捐雜稅的不斷添加,天下五賦的概念和分類便愈來愈過時了。

北宋開國以後,各項賦稅不斷增加,特別到宋仁宗中期與西夏開戰(zhàn),出現(xiàn)了宋朝第一次大規(guī)模增稅的浪潮,“凡百賦率,至增數(shù)倍”。[4]然而這次增稅,或?qū)倥R時性的科配,或是增加舊稅數(shù)額,尚未增設(shè)重大的新稅名目。宋神宗時,王安石實行免役法,開始徵收役錢,這是在五賦之外的全國性新稅。

北宋時任州縣衙門公吏和鄉(xiāng)里基層政權(quán)頭目,稱為“職役”或“吏役”。輪差鄉(xiāng)村上戶充當,則稱為“差役”。王安石將差役改為雇役,徵收役錢,以支付雇役費用。據(jù)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布的免役法規(guī)定:“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yīng)用雇直多少,〔而〕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數(shù)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sup>[5]可知役錢的收入包括免役錢和助役錢兩部份,支出則包括“雇直”和免役寬剩錢兩部份,而免役寬剩錢相當于“雇直”的20%。

免役令還規(guī)定:“以一州一縣之力供一州一縣之費,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費,諸路從所便為法?!?sup>[6]各路各州各縣大體上是先計算所需雇役費用,再加上免役寬剩錢額,以定所徵役錢總額,然後按免役錢和助役錢進行分攤?!肮賾?、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7]助役錢比免役錢減少一半。

役錢的收入和支出,是由司農(nóng)寺財政系統(tǒng)掌管的。自北宋初期至中期,三司主管財政,“號曰計省”。[8]自王安石變法後,形成了三司和司農(nóng)寺兩套平行的財政系統(tǒng),司農(nóng)寺系統(tǒng)包括中央的司農(nóng)寺,各路的提舉常平司,各州的常平管勾官,各縣的常平給納官。[9]元豐改革官制後,原三司所掌財賦主要并入戶部左曹,原司農(nóng)寺所掌財賦主要并入戶部右曹,戶部設(shè)尚書一人,左、右曹侍郎各一人。宋神宗詔:“尚書戶部右曹令侍郎專領(lǐng),尚書不預(yù)?!?sup>[10]旨在嚴格區(qū)分兩個系統(tǒng)的財政,以防侵紊。宋哲宗初,因司馬光的提議,[11]改變了戶部尚書不領(lǐng)戶部右曹的體制。然而到紹圣親政時,“三省言:元祐指揮,戶部尚書舊領(lǐng)左、右曹事。詔戶部右曹令侍郎專領(lǐng),尚書不與”,[12]算是紹述元豐之制。直到南宋時,始詔“戶部侍郎兩

員通治左、右曹職事”,而“尚書不常置”。[13]宋神宗時的國庫豐裕,主要是仰仗司農(nóng)寺和戶部右曹所掌的役錢、青苗錢、坊場錢三筆大宗收入,從而扭轉(zhuǎn)了宋仁宗以來三司入不敷出的狀況。關(guān)于青苗錢和坊場錢,不屬本文論述范圍,這里只談役錢的收支情況。

王安石的重要助手曾布,在反駁楊繪、劉摯等人責(zé)難時說:“今役錢必欲稍有羨馀,乃所以備兇年,為朝廷推恩蠲減之計,其馀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sup>[14]但是,在事實上,第一役錢的徵收并非是“稍有羨馀”,而是大有羨馀;第二,免役寬剩錢也未成為“備兇年”,“興田利,增吏祿”的??睢?/p>

在熙豐時代,多計雇役費用,減支“雇直”,多收寬剩役錢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而非個別的例外。早在頒免役法之初,以開封縣作試點,“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兇荒欠閣”,則寬剩率已達26%以上,并規(guī)定“他縣仿此”,[15]無非是以多徵役錢的范例垂示四方。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侍御史周尹言:“元指揮于數(shù)外留寬剩錢一(二?)分,聞諸州縣歲留寬剩錢過多,蓋不能推原朝廷之意,承望提舉司風(fēng)旨,廣令民間出錢。又有提舉司希求勞績,或官〔吏〕士庶妄陳利害,減省役人,除克役錢,而民間所出一切如舊,致寬剩數(shù)漸倍多,天下皆謂朝廷設(shè)法聚斂,不無疑怨?!?sup>[16]周尹所謂的“提舉司”,就是各路提舉常平司,是屬司農(nóng)寺領(lǐng)導(dǎo),主管各種新法的機構(gòu)。

周尹的概括還是比較簡單的,事實上,各地多徵寬剩役錢,是有各種各色的名目和花樣。如在成都府路等地,“條目滋蔓,于雇役錢外,尚有數(shù)等,如耆、戶長不雇而斂,則有樁留錢,橋道、廨舍之類數(shù)年一修,而逐年計費,知縣、簿、尉三年一替,而每歲計署中什物,則有費用錢,非泛差出役人及起發(fā)雇人,則有準備錢,此外,方始謂之寬剩錢”。成都府路的募役雇食錢為406,024貫,“樁留耆壯錢”為57,062貫,“樁諸雜支錢”為22,986貫,“樁起雇人錢”為1,000貫,另有寬剩錢128,600馀貫。除寬剩錢外,預(yù)計之雇役費為487,072貫,寬剩率為26%以上;但因耆壯錢等81,048貫其實是貯存不支,故實際的寬剩率約為52%。[17]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江南西路主持新法的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說:“法以役人有定數(shù),而年歲有豐兇,故立寬剩,以備歲與夫捕虎緩急之用,此良法也。然司農(nóng)意規(guī)寬剩,不立正法,行之數(shù)年,州縣寬??碳{減放不及之錢,貫已朽矣。役錢中又出雜支寬剩,此為何名而取也,是謂寬剩太多。”[18]江南西路另有“雜支寬?!钡拿?,為了貯存寬剩錢,又“刻納”災(zāi)年的“減放”??偠灾鞯卮笾露家远嗍丈僦У脑瓌t,要弄各種手法,聚斂掊克,以增寬剩役錢的數(shù)額。

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年幼的宋哲宗稱帝不久,變法派重要成員章惇盡管站在維護免役法的立場,然而面對司馬光的攻擊,也不得不承認:“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因事以為己功,或務(wù)茍且速就,或務(wù)多取役錢。”[19]中國古代,君主有過,往往歸罪臣僚,其實“多取役錢”正是宋神宗的本意。據(jù)《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和《宋會要》食貨65之17—20所載,宋廷原定全國徵役錢12,343,670貫,支雇役費9,258,585貫,寬剩役錢為3,085,085貫,則寬剩率達33%以上。[20]熙寧九年,役錢實收10,414,553貫、石、匹、兩,實支6,487,688貫、石、匹、兩,則寬剩役錢為3,926,865貫、石、匹、兩,寬剩率達60%以上。由于雇役支出的預(yù)算本已制訂偏高,各地又以種種方式實行節(jié)支,故熙寧九年的實支數(shù)比預(yù)計支出數(shù)減少約2,770,897貫,將近預(yù)計支出數(shù)的30%。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宋朝役錢徵收額增至18,729,300貫。[21]如以熙寧九年的支出數(shù)為準,寬剩役錢約為1,224萬貫,寬剩率高達188%以上。

以下再談?wù)剬捠R坼X的支出和積存情況。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宋神宗依王安石的建議,“詔司農(nóng)寺,開封府免役剩錢令諸〔縣〕依常平法給散收息,添賜吏人食錢,諸路候行役法仿此”。[22]這道命令可算符合“增吏祿”的精神,但事實上并未在各地推廣,據(jù)《中書備對》的記載,到熙寧九年為止,各路對寬剩役錢“借支”、“兌撥”、“雜支”、“借撥”、“兌那”、 “那借”等情況非常普遍,僅河北西路有“二萬六千五百四十貫出息本錢并借出未還”。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衛(wèi)州知州魯有開因當?shù)貫?zāi)荒,故對百姓“借給常平錢榖,乞與免息”。宋神宗為此下詔:“自今寬剩役錢毋得給借,有開違法貸民,特釋罪?!?sup>[23]從此不再以寬剩役錢“給散收息”了。

《中書備對》不載“借支”寬剩役錢等作何用途,但現(xiàn)存史籍中仍有零星的記載。如“虔州江水漲壞州城、軍營,度修完用錢二萬二千五百馀緡”,“詔于本路寬剩役錢內(nèi)給之”。[24]“福建轉(zhuǎn)運、常平司于年計及役剩等錢內(nèi)支撥,筑泉州外城”[25]“淮、浙連歲豐稔”,“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盡錢充糴本,次以坊場錢留半,免役錢留二年”。[26]“借支河北提舉司寬剩錢三十萬緡,付轉(zhuǎn)運司預(yù)買紬絹”。[27]“張整為廣西鈐轄,駐桂州”,“其常平、免役寬剩、經(jīng)略司和糴度僧牒錢,緩急并奏聽支用”。[28]這些記述表明,寬剩役錢大量挪移它用,以彌補財政開支之不足。熙寧九年,宋神宗詔又進一步規(guī)定:“自今寬剩役錢并買撲坊場等錢更不給役人,歲終詳具羨數(shù)申司農(nóng)寺。”[29]于是,寬剩役錢便不再用于“備兇年”,“蠲減”役錢,支付“雇直”之用,而成為宋政府的一項財源,與役法完全斷絕了關(guān)系。

宋廷對各路寬剩役錢大致分配如下:第一,“河北、河?xùn)|、陜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場剩錢,毋得起發(fā)上京及應(yīng)副別路,惟留本路,以備邊賞”。[30]這些與遼、西夏接壤的邊區(qū)屯集重兵,故寬剩役錢等便用以充“邊賞”等軍費開支。第二,“成都府、梓州、利州路”的“常平積剩并坊場司農(nóng)寺合起發(fā)錢”,“每年委提舉司易物帛,赴陜西兩路提舉司重變轉(zhuǎn),于邊要州郡樁管”。[31]四川與陜西接界,陜西因?qū)ξ飨膽?zhàn)爭,軍事開支浩大,故用四川寬剩役錢等予以補貼。第三,“以司農(nóng)寺京東、西、淮、浙、江、〔湖〕、福建路常平并坊場積剩錢相度,具可起發(fā)數(shù),委提舉司依元豐敕召〔人〕兌便,計置物貨上京,其附五路處,即轉(zhuǎn)致五路要切州軍”。[32]除京東、京西路與河北、河?xùn)|、陜西五路毗鄰地區(qū)將寬剩役錢等充實邊備外,其馀都輸送京城開封。宋廷先後將這些地區(qū)的司農(nóng)寺、戶部右曹錢1,400萬貫“輸元豐庫”。[33]盡管寬剩役錢等大量充邊費和輸送開封,各地仍有巨額積存。故孔武仲在元祐初說:“役法之興者十有四年,府庫雖充,民力漸困?!f來州縣支用之外,寬剩常有數(shù)倍,充溢府庫,不可勝用?!?sup>[34]宋欽宗時,王襄說,宋神宗“始分天下之財,以為二司,轉(zhuǎn)運司獨用民常賦與州縣酒稅之課,其馀財利悉收于常平司,掌其發(fā)斂,儲之以待非常之用。罷三司而為戶部,轉(zhuǎn)運之財則左曹隸焉,常平之財則右曹隸焉。當是時,雖一鎮(zhèn)一縣無不貫朽粟陳者”。[35]在各地積貯的“常平之財”中,寬剩役錢當然是很重要的一項。

宋哲宗初,司馬光為首的反變法派推翻熙豐變法,免役法更是首當其沖。但在事實上,役錢并未完全停徵。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經(jīng)過一番爭議之後,宋廷規(guī)定:“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已上舊納免役錢,并與減放五分,馀并全放?!?sup>[36]按司馬光的《申明役法劄子》主張“官戶、僧道、單丁、女戶”,“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37]則第三等戶以上的官戶之類,助役錢照舊輸納,比免役錢額“減放五分”,而并不是比原納助役錢額再減少一半。[38]接著,宋廷又決定:“舊出免役錢三百緡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與免充色役?!?sup>[39]兩年以後,又改為“府界、諸路舊納免役錢百貫以上戶,依單丁等戶法,輸納助役錢”。[40]可知在元祐更化時,坊郭自五等戶以上,官戶、單丁戶、女戶、寺觀等自三等戶以上,還有鄉(xiāng)村上戶舊納役錢一百貫以上者,都出助役錢。盡管役錢并未停徵,但徵收面大為縮小,徵收額也大為減少。

待到宋哲宗親政,實行“紹述”以後,又恢復(fù)熙豐之法,徵收役錢,但規(guī)定“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如輒過數(shù)及別以名目敷納,并以違制論”。[41]此外,在鄉(xiāng)役方面,“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紹圣二年(公元1095年),又很快改變元豐之制,“鄉(xiāng)村每一都保,保正、副外,大保長八人”,“大保長各二年替”,“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兩年納夏秋稅四次,正好八名大保長輪差完畢,“于是催科悉用大保長”,“而罷甲頭”。[42]雇耆、戶長、壯丁等錢儲存不用,始于熙寧,而至紹圣時遂為定制,實際上成為寬剩役錢之外的另一筆寬剩役錢。

北宋晚期,寬剩役錢挪移他用的情況繼續(xù)存在。宋徽宗明令各路提舉常平司:“除本司常平錢依本法審度糴買外,仍許將本司管朝廷諸色封樁錢、免役、坊場剩錢并樁留舊雇耆、戶長、壯丁剩錢,除合用數(shù)外,并應(yīng)副乘時計置收糴?!?sup>[43]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臣僚上言:“鞏州元豐年中歲敷役錢止四百貫,今敷至二萬九千馀貫文。”[44]凈增至70倍以上,這當然是個別極端的例子。當時宋徽宗君臣竭天下以自奉,則各地役錢額之增加,應(yīng)是相當普遍的。

宋高宗南渡之初,財政極為艱窘,又設(shè)法加徵役錢。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和三年(公元1129年)規(guī)定:“諸路免役錢于元額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sup>[45]趙鼎為此上奏說,役錢“是謂一稅之外,更起一稅,大失祖宗寬民之意”,“今乃于原額之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其于祖宗之意益遠矣”。[46]但官戶役錢不減半之令看來并未實施。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戶部侍郎李若川、曾懷言:“官戶比之編民,免差役,其所納役錢又復(fù)減半,委是太優(yōu)。欲令官戶與編民一等輸納,更不減半,以歲所入約百馀萬緡,專責(zé)諸路提舉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別收,依經(jīng)總制錢條限解發(fā)?!贝俗嗟玫剿涡⒆诘呐鷾?。[47]

南宋時,搜刮財用,創(chuàng)設(shè)總制錢,作為中央的財政收入?!翱傊岂矫庇邢喈斠徊糠菁磥碜砸坼X,其中包括“免役一分寬剩錢”、“耆、戶長雇錢”、“壯丁雇錢”、“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48]《寶慶四明志》卷6記載慶元府的免役錢收支情況如下:

免役錢兩料共計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一貫四百八十四文。

六縣截支吏役錢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三貫七百一十六文;

本府八千一百六十三貫七十六文(解發(fā)減省人吏錢、在京官員雇錢及支府吏錢并在內(nèi));

經(jīng)總制司錢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一貫七百四十八文(通判廳催);

官戶不減半錢二千八百八十三貫九百二十文(常平司、通判廳催);

奉化、慈溪、昌國三縣頭子錢三百二十九貫二十四文(提舉司)。

這份資料證明,在募役費用一再減縮的情況下,慶元府支付府和縣的吏役費用,僅占役錢總額的一半多,剩馀的役錢則大部撥充經(jīng)總制錢。

宋朝創(chuàng)設(shè)役錢以後,還逐步增設(shè)附加稅。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宋神宗詔:“役錢每千別納頭子五錢,其舊于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并用此錢?!m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據(jù)《宋會要》食貨65之13,14,三月八日和《長編》卷251乙巳條解釋說:“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于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shù),或出于臨時,污吏乘之以為奸,其習(xí)弊所從來久,至是始悉禁焉?!钡诋敃r的社會條件下,“圓融”之弊絕不可能令行禁止,結(jié)果無非是在增收頭子錢後,仍須“圓融”。劉誼說,在廣南西路一帶,“方夏秋農(nóng)趨功時,兩至官府,公使、縻費又且數(shù)倍”。[49]這里所說的公使錢,特別是縻費錢,即是當?shù)氐囊坼X附加稅。據(jù)《永樂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說,在廣南東路連州,每“納役錢一百四十〔文〕足,通頭子、勘合、足零、索陌,共一百五十文足”,則每納一千文役錢,另徵頭子錢、勘合錢、足零錢、索陌錢達七十一文多。

此外,預(yù)借賦稅也擴展到役錢等稅目。北宋後期,“州縣緣應(yīng)奉乏費,用度窘迫,至有前期括借民間二稅、免役、坊場課利等錢,顯是違法”。[50]宋寧宗嘉定時的記載說:“預(yù)借人戶稅賦,臣僚屢有奏請,朝廷屢行禁止,非不嚴切,訪聞州縣奉承不虔,多是循習(xí)。如役錢一項,或借及三兩年,盡被官吏侵欺,故民間每受預(yù)借之苦?!?sup>[51]預(yù)借使民間的役錢負擔(dān)增加一倍以至幾倍。南宋徵收經(jīng)總制錢,“如經(jīng)總制不足,即令民戶于丁田米、稅、役錢,每石每鈔有暗收補虧錢”,[52]實際上也成為役錢的附加稅。此外,宋寧宗時,臣僚上奏說:“若夫役錢,春夏(按:應(yīng)為夏秋)二料止隨物力起科,尚多增添?!?sup>[53]這又屬于無名目的稅上加稅。

總而言之,自宋神宗至南宋末,徵收的役錢額愈來愈多,對民間的刻剝愈演愈烈,這是一個基本的史實。

二、役錢在賦稅中的地位

宋朝苛捐雜稅之多,連宋人自己也不可能有完整的統(tǒng)計。役錢是遍徵城鄉(xiāng)的賦稅,但就主體而言,無疑是鄉(xiāng)村賦稅。如撇開很多地區(qū)性的雜稅不談,宋朝鄉(xiāng)村中全國性的賦稅主要有三項,即兩稅、役錢與和買。[54]和買絹帛至南宋初,最終演變?yōu)槎~稅和折帛錢,比役錢的徵收大約晚60年。和糴也是鄉(xiāng)村一項重負,但始終具有似稅非稅的性質(zhì),并未演變成為定額稅。再以熙豐時司農(nóng)寺——戶部右曹財政系統(tǒng)的青苗息錢和坊場錢作比較。民間“承買”官府26,606處酒坊與河渡,須繳納坊場錢。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坊場錢收入3,865,380貫、石、匹、道、兩,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坊場錢收入為錢5,050,090貫,榖帛976,657石、匹,[55]一般說來,仍少于寬剩役錢額。青苗錢據(jù)王安石說:“歲收息至三百萬貫?!?sup>[56]青苗錢在宋哲宗元祐時一度停止斂散,紹圣時也予以恢復(fù)。至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宋廷宣布:“青苗斂散,永不施行?!?sup>[57]青苗息錢徵收時間約50年,比役錢徵收時間少150年以上,而數(shù)額大致更少于坊場錢??偠灾坼X是鄉(xiāng)村中繼兩稅之後的又一筆重賦。

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宋朝兩稅收入包括銀60,137兩,錢5,585,819貫,糧食17,887,257石,紡織品2,672,323匹,絲綿5,850,356兩,草16,754,844束等。[58]然而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役錢收入為10,414,553貫、石、匹、兩,其中僅有少量實物,絕大多數(shù)是錢幣。在當時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之下,要將各種實物準確地折算成貨幣,是辦不到的。即使在錢幣之中,又是有兩種幣值頗有差異的銅錢和鐵錢混合通計,也無法核計準確的幣值。但大致看來,役錢收入約不足兩稅收入之半。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役錢收入增至18,729,300貫,則應(yīng)與兩稅收入相差不大了。

為了說明役錢在賦稅中的地位,以下再舉一些地區(qū)性的實例。

北宋熙寧時的開封府:

兩稅:糧食400,000馀石,錢340,000馀貫,紬絹100,000馀匹;[59]

役錢:112,953貫。[60]

北宋熙寧時的應(yīng)天府:

兩稅:糧食152,000馀石,絹40,700馀匹,沿納雜錢113,000馀貫;

役錢:75,300馀貫。[61]

北宋熙寧時的陳州:

兩稅:糧食158,000馀石,紬絹(包括和預(yù)買)30,000馀匹,絲綿49,000馀兩;

役錢:47,000馀貫。[62]

北宋元豐時的蘇州:

兩稅:帛80,000馀匹,纊25,000馀兩,苗349,000馀斛;

役錢:85,000馀貫。[63]

這四個北宋時的實例,大體上還是反映了役錢不足兩稅收入一半的情況。

南宋兩浙路江陰軍:

兩稅:夏稅綿32,129兩,絹4,097匹,大麥14,220石,小麥2,208石,秋稅苗米42,345石,鹽米11,318石;

折帛錢:89,455貫,衫布折錢13,082貫;

役錢:30,408貫。[64]

鎮(zhèn)江府:

兩稅:夏稅絹8,144匹,羅1,043匹,綿68,155兩,絲15,361兩,鹽見腳錢13,902貫,大麥9,752石,小麥9,284石,麻皮2,092斤,秋稅粳米109,067石,糯米6,577石,豆6,270石,布6,853匹,蘆?75,060領(lǐng);

和買:絹9,938匹;

役錢:44,345貫,官戶不減半役錢2,786貫。[65]

紹興府:

兩稅:夏稅紬8,601匹,絹99,809匹,綿412,252兩,秋稅苗米250,265石;

和買:絹100,000匹;

折帛錢:330,432貫;

役錢:167,928貫。[66]

嚴州:

兩稅:夏稅除折帛錢外,絹45,753匹,紬14,293匹,綿26,176兩,秋稅苗米22,858石;

和預(yù)買:絹57,672匹,紬22,500匹,絲25,000兩,生紬線5,000兩;

役錢:57,669貫308文。[67]

淳安縣,在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

兩稅:夏稅絹4,983匹,紬2,562匹,綿2,355兩,秋稅苗米5,999石;

役錢:15,428貫;

和預(yù)買:絹13,755匹,紬3,870匹,絲5,500兩,生紬線1,000兩。[68]

湖州武康縣,在宋寧宗慶元時:

兩稅:夏稅絹7,253匹,秋苗米3,314石;

役錢:41,895貫;

和買:絹6,400匹;

人丁絹:3,400匹。[69]

臨安府:

兩稅:夏稅絹95,813匹,紬4,486匹,綾5,234匹,綿54,104兩,秋稅苗米132,713石;

和買:絹40,399匹,紬795匹;

折帛錢:648,385貫;

役錢:121,885貫。[70]

慶元府:

兩稅:夏稅絹27,360匹,紬6,977匹,綿137,943兩,秋稅苗米112,697石;

和買:絹30,506匹,紬9,900匹;

折帛錢:176,725貫;

役錢:77,921貫484文。[71]

臺州黃巖縣,在嘉定四年(公元1211年):

兩稅:夏稅紬絹15,700匹,秋稅苗米38,993石;

和預(yù)買:紬2535匹,絹11,112匹,綿28,914兩;

役錢:15,084貫。[72]

江東路廣德軍建平縣:

兩稅:麥1,676石,苗米21,509石,紬絹6,845匹,綿15,863兩,布268匹;

和買:布5,918匹;

役錢:4,051貫。[73]

江西路贛州安遠縣:

兩稅:夏稅鈔(錢?)4,195貫,本色料麥299石,秋苗米14,105石;

役錢:710貫。

寧都縣:

兩稅:夏稅鈔(錢?)11,566貫,本色料麥513石,秋苗米21,917石;

役錢:免役錢2,803貫,州役錢2,682貫,官戶(不減半?)役錢61貫。[74]

福建路福州:

兩稅:夏稅紬1,000匹,裨布10,000匹,小麥1,500石,錢3,299貫,秋苗米111,002石;

役錢:113,632貫,官戶不減半役錢4,421貫。[75]

汀州:

兩稅:夏稅19,018貫,“紐計錢、銀、草、麥四色”,實納78,389貫,“錢、會(紙幣會子)各半”,秋苗59,533石;

役錢:42,670貫。[76]

興化軍:

兩稅:夏稅正錢、布錢、折麥錢、折草錢17,711貫,秋稅苗米、官莊米73,137石;

役錢:24,347貫,官戶不該(減)免役錢4,490貫;

丁米錢:丁米34,663石,折錢11,092貫;

僧道免丁錢:6898貫。[77]

廣西路邕州:

兩稅:夏稅錢4,795貫,秋糧15,307石,麻182束(每束15斤);

役錢:夏稅免役錢2,279貫,秋稅免役米1,774石。[78]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6《關(guān)外經(jīng)量》載,宋寧宗嘉定時四川關(guān)外經(jīng)量田地,“凡興元府、洋、沔、階、成、西和、鳳州、大安、天水軍二十縣”,“舊九郡家業(yè)錢凡一千一百五十七萬九千馀緡,二稅十四萬五千六百馀石,夏秋役錢十五萬七千馀緡”,經(jīng)量以後,“凡增家業(yè)錢二百二十九萬七千馀緡,二稅三萬五千八百馀石,役錢三萬五千馀緡”。這9個府州軍行用鐵錢,幣值較低,故役錢額應(yīng)低于兩稅額。

從這些南宋地區(qū)的事例看來,盡管各地役錢與兩稅、和買的比例各不相同。役錢與和買的徵收額,一般少于兩稅的徵收額,但都作為鄉(xiāng)村的重要賦稅,乃是無可置疑的史實。折帛錢是某些地區(qū)將部份夏稅、和買高價折錢輸納,往往重于役錢。

三、役錢的徵收方式

役錢的輸納,開始就規(guī)定“歲分夏秋,隨等輸錢”,[79]即與兩稅的夏稅與秋稅同時繳納。熙寧時,陳州“夏料免役錢二萬三千五百貫有零”,“〔秋〕料免役錢二萬三千五百貫有零”,可知夏秋各輸納一半。[80]這種辦法延續(xù)到南宋後期,并未改變。鎮(zhèn)江府 “夏秋兩料免役錢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五貫”。[81]魏了翁說:“況國家之征賦,夏輸絹,冬輸紬(?),以苗折帛(?),有不一之名,役錢有兩料之數(shù)?!?sup>[82]南宋的和買與折帛錢則是沿用夏稅納紬絹的辦法,往往只隨夏稅一次徵收,這與兩料役錢有所不同。

宋時兩稅基本上是實物稅,蘇轍說:“自熙寧以前,民間兩稅皆用米、麥、布、帛,雖有沿納諸色雜錢,然皆以榖帛折納,蓋未嘗納錢也。”[83]此說雖有夸張,但夏稅錢和雜錢多半折納實物,也屬事實。至于役錢,最早在紙面上或口頭上并未規(guī)定必須納錢,王安石的助手曾布說:“役錢之輸見錢與納斛斗,皆取民便,為法如此,亦已周矣?!?sup>[84]但在實際上役錢卻基本納錢,不納實物。《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所載開封和二十二路的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收入數(shù)字,只有六個路徵收少量實物。京東東路收錢513,318貫,絲綿159兩;河北東路收錢512,281貫,糧食698石,綿37兩;河北西路收錢627,851貫,糧食1,052石;河?xùn)|路收錢525,237貫,銀5兩,糧食125石,綿5兩;江南西路收錢390,639貫,絹22匹;夔州路收錢228,624貫,金5兩,銀307兩??芍獙嵨锱c金銀的收入是大體可忽略不計的。由于熙豐時代存在錢荒,錢重物輕,故強徵錢幣,不收實物,自然加重人民的負擔(dān)。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四川因“見錢絕少,物價減半”,“其如免役并寬剩錢并依舊數(shù)送納,比之熙寧六年所出,即似加一倍”。[85]從前引南宋地區(qū)性役錢的實例看來,役錢一般仍是納錢,邕州夏徵免役錢,秋徵免役米,則是少有的例外。南宋金屬貨幣缺乏,發(fā)行各種紙幣,也可用于役錢的徵收。如宋末咸淳時,臺州寧??h“歲催役錢,為關(guān)子九萬有奇”。[86]

以下著重介紹役錢在鄉(xiāng)村的攤派辦法。據(jù)《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zhuǎn)對論役法劄子》說:

熙寧四年八月十一日(?)行免役,以鄉(xiāng)村第一等人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二、第三等人戶分為上、中、下三等,第四、第五等人戶分為上、下二等。

陳傅良引用這段記載,卻未說明將鄉(xiāng)村五等主戶細分十等,是為了什么。另據(jù)《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載,鄧綰和曾布上言:

畿內(nèi)鄉(xiāng)戶計產(chǎn)業(yè)若家貲之貧富,上戶分甲、乙五等,中戶上、中、下三等,下戶二等,坊郭十等,歲分夏秋,隨等輸錢。鄉(xiāng)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產(chǎn)業(yè)兩縣有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併為一輸。析居者隨所析。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

兩條記述互相參對,可知原鄉(xiāng)村五等戶并未取消,只是上三等戶分八等納役錢,而四、五等戶不納役錢。正如曾布所說:“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輸錢,逐等之中,又別為三等或五等。”[87]但這種攤派辦法實際上只行用于開封府,一旦免役法推行于全國時,各路既未照搬開封的規(guī)定,而中央的政令也屢作改動。馮山說,宋廷的政令在“半年之間,改動者數(shù)四”,“令依仿府界之法,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未幾,又令只據(jù)稅錢,不用等第,又令那移補助”。[88]第一道免役令規(guī)定各地依開封府分八等納役錢,第二道免役令留在後面再作分析,第三道免役令則規(guī)定不再分等,只依各地稅錢、家業(yè)錢等劃分戶等的財產(chǎn)標準,均攤役錢。鄧綰後來有一份上奏,反映了各地并未照搬開封規(guī)定的情況:

昨者朝廷免役率錢之法,初且用丁產(chǎn)戶籍,故諸路患其未均,相繼奏陳,各請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shù)可用者視稅數(shù),已約家業(yè)貫伯者視家業(yè)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89]

《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是一份很可珍貴的資料,為我們提供了各路攤派役錢較為詳盡的細節(jié),除開封府和京西北路外,其馀二十二路大致有兩種攤派方式。第一類是分等輸納,第二類是依家業(yè)錢額、稅錢額等分攤。以下分別予以介紹。

屬第一類者,共有六路。京西南路“鄉(xiāng)村主戶品量家業(yè)分等”;河北東路和西路“鄉(xiāng)村以人戶產(chǎn)業(yè)、物力參合一處,分等第”;淮南西路“以鄉(xiāng)村人戶田土、家業(yè)紐成貫百,等第均出”;荊湖北路“以人戶逐等物力均出”,荊湖南路“〔潭〕、衡、永、邵、全州、桂陽監(jiān)以田畝,道、〔郴〕州以稅錢,于五等上均敷”。除荊湖南路依原來鄉(xiāng)村五等主戶制度分等輸納外,其馀五路都參照開封府的辦法,在鄉(xiāng)村五等戶的基礎(chǔ)上細分若干等,分等輸納役錢。

屬第二類者,共有十三路。王覿說:“其法大概曰:一州雇役及寬剩歲用錢若干,一州之民家業(yè)錢若干,即家業(yè)錢每貫歲出免役錢若干?!?sup>[90]稅錢之類的分攤辦法也可依此類推。京東東路和西路“鄉(xiāng)村、坊郭以人戶家業(yè)貫百、田土折畝敷出”;河?xùn)|路以“鄉(xiāng)村逐色地上(土)估價,兼物力高下,每貫差除出錢”;淮南東路“以鄉(xiāng)村人戶物業(yè)紐成貫百均出”;江南東路“鄉(xiāng)村以人戶稅錢,坊郭以家業(yè)錢數(shù)均出”;江南西路“以鄉(xiāng)村稅錢均出”,例如“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詔減五分”。[91]福建路“鄉(xiāng)村以產(chǎn)錢(即夏稅稅錢),坊郭以物力房店錢數(shù)均出”;廣南東路“鄉(xiāng)村以稅錢,坊郭以物力均出”;廣南西路“鄉(xiāng)村以稅錢紐出”,“凡為稅錢一文者,出錢七、八或五、六”;[92]成都府路“鄉(xiāng)村成都府、彭、漢、〔邛〕、蜀、〔陵〕、簡、嘉、眉、雅州、永康軍以〔稅〕錢均出,綿州〔巴〕西、魏城、羅〔江〕、彰明、西昌、龍安、神泉等縣據(jù)逐等家業(yè)錢數(shù),鹽泉縣據(jù)稅色”;利州路“鄉(xiāng)村興元府、興、文州以田畝,利、劍、龍、〔洋〕、巴州、三泉縣以家業(yè)貫百〔科〕出”;夔州路“鄉(xiāng)村、坊郭以人戶物力、田段、房店價直,每貫上定出”。

以上只介紹了十二路的情況,《中書備對》說,兩浙路“以家產(chǎn)貫石(百)百分七十五則出錢。近準朝旨,于鄉(xiāng)村以田土物力貫百、稅錢、苗米、頃畝均定”。兩浙路的情況雖有些特殊,自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通以田土、物力、稅錢、苗米之類,各令挨排,隨便敷納役錢”後,[93]仍應(yīng)歸入第二類。在元豐以前,對所謂“百分七十五則出錢”一語,應(yīng)如何理解呢?據(jù)《雞肋集》卷67《朝奉郎致仕陳君墓志銘》說:“朝廷初以七十五等定家業(yè),均役錢,使者屬君(按:指陳輔)立浙西法,……遂推其法浙東?!蔽鯇帟r,規(guī)定兩浙路役錢依家業(yè)錢多少,共分七十五等輸納,比開封府的八等繁瑣得多,故實際上也有“以家產(chǎn)、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94]導(dǎo)致元豐時更改分攤辦法。由此看來,“百分七十五”的“百”應(yīng)為衍字,或者“百”之前的“石”字為衍字,而不應(yīng)理解為用各戶家業(yè)錢的75%分攤役錢。

陜西的永興軍等路“鄉(xiāng)村人戶已經(jīng)方田處田色頃畝均出,第三〔等〕以上別敷物力錢。未經(jīng)方田處隨逐處事體均定,候?qū)矸教锪巳?,〔依〕已方田縣分”。秦鳳等路“以鄉(xiāng)村人戶已經(jīng)方田處田色頃畝均〔出〕,〔第〕三等以上別敷物力錢。未經(jīng)方田處候?qū)矸教锪巳?,依已方田縣分”。陜西規(guī)定在實施方田均稅法後,以“田色”(質(zhì)量)和“頃畝”(數(shù)量)攤派役錢,仍應(yīng)屬第二類,但鄉(xiāng)村上戶另按家業(yè)多少,“別敷物力錢”,這又與其他十三路有些不同。

梓州路的“梓、遂州鄉(xiāng)村、坊郭并用丁產(chǎn)簿等第均出。鄉(xiāng)村果、普州以稅錢,榮州以歲收租課,戎州以稅色輕重,管(?)渠州以稅錢沿沽錢,廣安軍岳池、〔新〕明兩縣以稅錢沿紐錢,渠江縣分五等均出,富順監(jiān)、合、昌〔州〕以種子,懷安軍以稅錢水夫,資、瀘州以田地家產(chǎn)錢”。依據(jù)這段記事,梓州路有兩州一縣分等納役錢,而其他州縣則以稅錢或稅錢沿沽錢、沿紐錢、水夫,還有家業(yè)錢、種子等等分攤,實際上是兩類分攤役錢的辦法混合通用。

綜上所述,當免役法推廣于各地時,多數(shù)地區(qū)的役錢徵收,并未采用在開封試點時分等輸納的辦法。

南宋時,從現(xiàn)存零星記載看來,分等輸納役錢的辦法似乎趨向于取消。王炎《上林鄂州書》說,“今江、浙、閩中之田,每畝所納役錢不過三十四(四十)文,所納苗米不過二、三升而已”,而“湖右之地”,“每畝所輸于官者,役錢以四百八十文為率,苗米以一斗為率”, “秋熟之時,糶榖一斛,得錢二百五十文,是二斛之榖,方能辦一畝役錢”,每畝役錢額約為兩稅苗米額的十九倍。[95]廖行之說:“役錢歲增,今巴陵畝至為錢二百六十有畸?!?sup>[96]廖行之所說的,是荊湖北路岳州巴陵縣的每畝役錢額,可見王炎荊湖北路每畝役錢480文之說,是不確切的,至少只是部份州縣的情況。如前所述,北宋時,荊湖北路本“以人戶逐等物力均出”,而南宋時已改為按畝分攤了。

王炎所說,只是指湖北路一帶的役錢負擔(dān)比東南各路重,并非東南各路也是按畝分攤役錢。趙善括說,臨安府倚郭錢塘、仁和兩縣,“物力及三十貫已上,每一貫方敷役錢一十九文”,後改為“物力止十貫已上,每一貫即敷役錢二十五文”。[97]福州十二縣以產(chǎn)錢,即兩稅的夏稅錢分攤役錢,“閩、侯官縣每產(chǎn)錢一文,兩料共敷二十四文”,“連江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二文六厘”,“長溪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六文一分四厘”,“長樂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二文八分六厘”,“福清每產(chǎn)〔錢〕一文,一鄉(xiāng)敷一十一文四分八厘,海鄉(xiāng)敷一十文四分八厘”,“古田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五文八分二厘”,“永福每產(chǎn)〔錢〕一文,敷十三文七分”,“閩清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四文二分”,“寧德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五文五分”,“羅源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五文”,“懷安每產(chǎn)錢一文,敷一十四文四分”。[98]廣東路連州“獨以田畝等第紐夏布為準,每歲上供銀、夏秋二役、五等丁米皆視田布為多寡。然三縣諸鄉(xiāng),又各自分等第。且以負郭言之,家有田一畝,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則減布六寸。每管布一匹,折納錢四百文足,通頭子、勘合、畸零、索陌錢,共四百八十文足。又納苗米四斗正,通耗米、義倉、加耗、斛面,共六斗,頭子,勘合、畸零、索陌,共錢七十三文省。又納役錢一百四十〔文〕足,通頭子、勘合、足零、索陌,共一百五十文足”。[99]以上的例證或按家業(yè)錢,或按稅錢,或按稅布分攤役錢,而其共同點是采用第二類分攤役錢的辦法。

四、各類戶的役錢負擔(dān)

宋朝有官戶與民戶,坊郭戶與鄉(xiāng)村戶,主戶與客戶,上戶與下戶等等區(qū)分,各類戶名又互相交叉,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宋代以租佃制為主的農(nóng)業(yè)社會的階級結(jié)構(gòu)。以下對各類戶的役錢負擔(dān)分別予以介紹,而鄉(xiāng)村下戶的役錢負擔(dān)則是介紹的重點。

一、官戶:官戶是指品官之家,但什么算是官戶,什么又不算官戶,尚有不少具體的規(guī)定。在徵收役錢之始,官戶與單丁、女戶、寺觀等納助役錢,數(shù)額為鄉(xiāng)村主戶免役錢的一半,已如前述。熙寧八年(公元1075年),宋廷又作了補充規(guī)定:“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毋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chǎn)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chǎn)者隨所在輸錢,等第不及者併一多處”。[100]接著,宋神宗又因司農(nóng)寺的建議,“詔諸縣,產(chǎn)錢十分,官戶占及一分以上,官戶止減役錢一分,所免〔雖〕多,毋過二十千,兩州兩縣以上有產(chǎn)者亦通計”。[101]這兩道規(guī)定的精神,是對官戶減免的役錢額有所限制,一是減免不得超過二十貫,二是某縣官戶的稅錢額、家業(yè)錢額等超過本縣總額的1/10以上,則“止減役錢一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如河南知府李中師因為私憾,曾對退閑的宰相富弼“籍其戶,令出免役錢與富民等”。[102]此外,宋廷還規(guī)定:“進納出身人,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sup>[103]這是為限制獻納錢糧之類買官的富豪,使他們不得享受役錢減半的特權(quán)。

關(guān)于南宋官戶役錢不減半的問題,前面雖已簡略交待,因有不同記載,這里還須作進一步的介紹和分析。

陳傅良說:“官戶不減半役錢(建炎二年起催,紹興五年起發(fā),乾道二年六月拘收,依經(jīng)總制赴南庫)?!?sup>[104]然而《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說:“建炎元年,既增射士(六月乙亥),議者恐費不給。明年夏,乃詔官戶役錢勿復(fù)減半,而民戶役錢概增三分(五月庚戌)。三年,復(fù)減之(七月己丑),其後命撥已增錢赴行在(紹興五年三月癸未)?!眳⒄铡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卷15、卷25的記載,建炎三年七月己丑,“詔減民間所增役錢。時已汰新置射士,遂減之,其後復(fù)撥已增錢赴行在”,“撥錢在紹興五年三月癸未”,與《朝野雜記》之說完全契合?!吧涫俊奔词枪?。陳傅良所述,看來是漏略了建炎三年 “詔減民間所增役錢”的重要規(guī)定。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孟庚創(chuàng)總制錢,時值四月辛未,即宋廷下令“復(fù)撥已增錢赴行在”後約一月,又以“免役一分寬剩錢,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充總制錢的部份“窠名”。[105]然而據(jù)《宋會要》食貨14之24,64之91載同年章誼和總制司言,在“近措置經(jīng)畫窠名”中,有“官戶不減半,民增三分役錢見樁數(shù),二稅畸零剩數(shù)折納價錢,免役一分〔寬〕剩錢”等。前兩筆錢的“見樁數(shù)”,是指“其未罷已前,州縣有敷納在官之數(shù)”,與後兩筆錢顯然有別。前兩筆錢只是將建炎二、三年間增徵之“見樁數(shù)”充總制窠名,而不是下令重新恢復(fù)官戶不減半和民戶增三分役錢的徵收。

李心傳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和《總制錢》兩條記事中又說,“乾道二年,李侍郎若〔川〕復(fù)請令官戶全納役錢(二月辛未),上初不可,既而卒行(其年六月)”,“是時,戶部歲入視其出,闕七百萬緡,故有增頭子錢及官戶不減半役錢之令,蓋補經(jīng)費也”。參照前面第一節(jié)所引李若川和曾懷奏,有“官戶比之編民”,“其所納役錢又復(fù)減半,委是太優(yōu)”之語,可知官戶納役錢正式不減半,確是始于乾道時。宋朝南方的夏稅自五月十五日起徵,秋稅川峽四路自九月一日,其他各路自十月一日起徵。從建炎二年五月到三年七月的一年多時間內(nèi),按正常情況,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可徵建炎二年秋料和三年夏料各一次,至多再加建炎二年夏料一次,但當時正屬兵荒馬亂之際,加之官戶有權(quán)有勢,比民戶中的上戶更便于抗稅逃稅,故對這兩三料官戶不減半役錢的實際徵收情況如何,已很難于判斷。大致說來,在乾道前,官戶役錢減半的規(guī)定實行了近100年,而在乾道後,官戶役錢不減半的規(guī)定又實行了百馀年。

民戶增三分役錢的情況卻有所不同。按陳傅良之說,這筆錢又稱“三分弓手雇錢”,“建炎元年增置弓手,二年民戶役錢更增敷三分以贍,三年罷,紹興五年三月拘收入總制窠名”。[106]可知在徵收總制錢時,實際上已不按紙面上的規(guī)定,僅限于建炎二、三年間所徵之“見樁數(shù)”,而是乘機重新恢復(fù)徵收。宋寧宗時的《慶元條法事類》卷30《經(jīng)總制》載有《提點刑獄司申起發(fā)收支總制錢物帳》明確開列總制錢各項窠名,其中有:

官戶役錢不減半、民戶增三分錢共收到若干。

官戶不減半役錢若干。

本季收到錢若干。

未催發(fā)錢若干。

民戶額役錢若干,量增三分錢計若干。

本季收到錢若干。

未催發(fā)錢若干。

由于官戶不減半和民戶增三分役錢先後恢復(fù)徵收,并作為總制錢的窠名,故李心傳等人介紹總制錢時,甚至忽略了這兩筆錢最初僅是將建炎二、三年間的“見樁數(shù)”撥充總制窠名的規(guī)定。

據(jù)前引一些地方志的記載,如鎮(zhèn)江府、福州、興化軍、寧都縣等地,官戶不減半役錢是在役錢外單獨立額,而民戶增三分役錢卻不見單獨立額?!都味ǔ喑侵尽肪?6載,臺州“經(jīng)總制錢一十五萬六千五十四貫三百四十四文”,“官戶不減半役錢一千三百七十六貫二百六十六文(以諸縣免役錢內(nèi)分撥主管司,拘納左藏庫)”。前引《寶慶四明志》卷6載,在慶元府的77,921貫484文役錢中,經(jīng)總制錢為31,751貫748文,官戶不減半役錢為2,883貫920文。因官戶不減半役錢恢復(fù)徵收的時間較晚,在部份地區(qū)已不作為總制錢的窠名,而成左藏庫錢的窠名,故出現(xiàn)了單獨立額的情況。民戶增三分役錢卻只作總制錢的窠名,兩者有所不同。

二、鄉(xiāng)村上戶:宋朝鄉(xiāng)村主戶分為五等,上三等戶一般稱為兼并之家,但三等戶也有自耕農(nóng)。在實行免役法前,鄉(xiāng)村上戶原則上須輪充差役。免役法最早規(guī)定,鄉(xiāng)村上戶原則上不服差役,而改為向官府繳納役錢。個別差役,例如“耆長于第一、第二等戶輪充,一年一替,與免戶下本年役錢一十五貫文。如本村上等人戶數(shù)少,即更于第三等內(nèi)從上輪充”。[107]後耆長也改為雇役。在鄉(xiāng)役方面,又以保正和保長取代耆、戶長和壯丁,遂出現(xiàn)了既納役錢,又服差役的情況。如前所述,耆、戶長、壯丁雇錢至南宋時改為總制錢的一項“窠名”。

鄉(xiāng)村上戶輸納的役錢額,據(jù)免役令說:“今輸錢之法,極戶十年輸緡錢二百五十,其次八、九十而已,比昔減過半,得免橫費,無笞責(zé)之憂。”[108]這是指開封鄉(xiāng)村上戶分八等輸納的部份情況,每年最多納役錢二十五貫,其次為八、九貫,“畿縣中等之家,大率歲出役錢三貫”。[109]韓琦熙寧時判相州,上奏說:“今上戶一歲出錢不過三十馀緡,安然無事,而令下戶素?zé)o役者歲歲出錢,此則損下戶而益上戶,雖百端補救,終非善法?!?sup>[110]他所指的應(yīng)是河北路相州一帶的情況。馮山說:“梓州之法,亦只以等第為率,上等之家所出不過十三貫,則其所取者至輕,而其所免者甚重。”[111]當?shù)厥褂描F錢,幣值較賤,故有“所取者至輕”之說。蘇軾說,在杭州一帶,“獨有第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每戶歲出錢多者不過三、四千”。[112]這些例證說明,鄉(xiāng)村上戶每年所納役錢額,一般應(yīng)自幾貫到幾十貫不等。南宋孝宗時,汪應(yīng)辰說,福州“倚郭侯官、閩兩縣,其極等戶所謂產(chǎn)錢者不及五貫”,[113]按前述“每產(chǎn)錢一文,兩料共敷二十四文”的標準,這兩縣極等戶須納役錢近120貫。如估計到當時民戶役錢增納三分的因素,則北宋時役錢原額大約相當于92貫。

此外,鄉(xiāng)村上戶中有個別極富戶,他們按財產(chǎn)攤派的役錢額可達幾百貫,甚至上千貫。楊繪說:“兩浙提點刑獄王庭老、提舉常平倉張靚科兩浙一路役錢至七十萬,至有一戶出三百千。”[114]宋神宗說:“浙西役錢上等有一戶出六百貫者,然如此數(shù)十戶皆兼并,多取之無妨。”王安石說:“緣出六百貫之家,是有四百貫稅錢?!?sup>[115]劉誼說:“兩浙之民富溢其等者為無比戶,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sup>[116]元祐初,劉摯說:“富縣大鄉(xiāng),上戶所納役錢歲有至數(shù)百緡者,又有至千緡者,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後有裁減之期?!?sup>[117]特別在最富庶的兩浙路,有一些納役錢好幾百貫的富戶,這反映了當時土地集中的一個側(cè)面。然而我們對納役錢達數(shù)百千貫的情況,也須有一個恰如其分的估計。第一,正如王巖叟所說:“輸役錢三百貫以上之家,有數(shù)州之廣無一戶者;有一路不過三數(shù)家者,總天下言之,共能有幾?!?sup>[118]第二,役錢不是累進稅,不論分等攤派,還是以家業(yè)錢、稅錢等均攤,都不存在家產(chǎn)和田地愈多,則稅率愈高的情況。由此可知,少量富戶徵收高額役錢的史實,只怕還說不上有什么摧制兼并的社會意義。

反變法派攻擊免役法,往往認為鄉(xiāng)村上戶納役錢而不服差役,是得了便宜,例如呂公著說: “然上戶昔以役多破家,今則飽食安居,誠幸矣;下戶昔無役,今率錢則苦矣?!?sup>[119]這類言論涉及對差役性質(zhì)的分析。即使撇開差役的性質(zhì)不論,由于熙豐時已用保甲制取代了耆、戶長、壯丁等鄉(xiāng)役,紹圣時又開始實行以大保長催稅,出現(xiàn)了既納役錢,又服差役的情況。故總的說來,對鄉(xiāng)村上戶也不過是增加一筆賦稅而已。

三、鄉(xiāng)村下戶和客戶:宋時鄉(xiāng)村四、五等主戶,即鄉(xiāng)村下戶的基本成份,不僅有自耕農(nóng)和半自耕農(nóng),還有佃農(nóng),鄉(xiāng)村客戶的基本成份是佃農(nóng)。當免役法尚在醞釀階段,而未正式公布時,變法派即已確定了下戶須納役錢的原則。蘇轍在《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中透露了這個事實,他說:“今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助役,上戶則便,下戶實難?!?sup>[120]大概還是人言可畏,為了杜反對者之口,故在發(fā)布第一道免役令時,規(guī)定開封府下戶不納役錢。曾布在反駁楊繪和劉摯責(zé)難時說,“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言者則以謂上戶以為幸,下戶以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121]但一旦免役法向全國各地推廣,又改變了最初的規(guī)定。前一節(jié)引馮山奏已經(jīng)證明,第二道免役令的基本精神,即是“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如果說對鄉(xiāng)村下戶還有什么寬恤措施的話,那就是遭逢災(zāi)年,其役錢可以減免:“災(zāi)傷州縣,其第四等以下戶應(yīng)納役錢,而饑貧無以輸者,委州縣保明,申提舉司,體量詣實,于役剩錢內(nèi)量分數(shù)或盡蠲之?!?sup>[122]可知在全國范圍內(nèi)規(guī)定下戶納役錢,應(yīng)是沒有疑義的。

但是,宋哲宗紹圣時重修的《神宗實錄》,即所謂《朱史》卻說:“役錢隨所在民力敷出,戶多民富則出錢不至第四、第五等而已足,戶少民貧則須出至五等,各不同?!?sup>[123]這條記載被用作下戶中不小部份農(nóng)民未納役錢的重要依據(jù)。為了驗證《朱史》之說是否可信,今以《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并參對其他記述,分路予以介紹:

(一)開封府:熙寧時,輦轂之下的“開封府界諸縣民歲納役錢,其鄉(xiāng)村第四等以下并免”。[124]元豐時,“判司農(nóng)寺李定等乞開封府界諸縣鄉(xiāng)村第四等、第五等戶敷出役錢”,宋神宗不予批準。[125]故後來紹圣時,蔡京說:“府界自熙寧至元豐,只三等以上出役錢,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sup>[126]

(二)京東:判應(yīng)天府張方平上奏:“今令五等一概輸錢,是率貧細不足之民,而資高強有馀之戶也。”[127]元豐時,宋神宗因齊州章丘縣發(fā)生水災(zāi),下詔:“其第四等以下戶欠〔今〕夏殘稅權(quán)予倚閣,見欠常平苗、役錢,令提舉司展料次聞奏?!?sup>[128]應(yīng)天府作為宋朝南京,是京東戶多民富的州府之一,而京東東、西路又是以家業(yè)錢和頃畝數(shù)分攤役錢,按《朱史》的邏輯,則京東其他州縣鄉(xiāng)村下戶的役錢應(yīng)不能免。

(三)京西:張方平任陳州知州,上奏說:“本州自今春以來少雨,日近甚有人戶披訴旱災(zāi),……其第四等以下戶豈復(fù)更堪賦率,伏望圣慈,第四等以下人戶免役錢別降恩旨,特與放免?!?sup>[129]京西南、北路宋時屬戶少民貧之地,京西南路按家業(yè)錢分等輸納役錢,京西北路陳州的實例證明,當?shù)叵聭粢矐?yīng)是納役錢的。

(四)河北:河北東、西路是按家業(yè)錢分等輸納役錢的。現(xiàn)存史籍中關(guān)于當?shù)叵聭艏{役錢的記載甚多。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三月“詔:聞鎮(zhèn)、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zhuǎn)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其後逐司奏,體量得諸縣去秋旱災(zāi),以故貧下戶亦有拆屋賣錢,以給己家糧食及官中諸費者,非專為納免役錢也”。[130]五月,“詔河北路轉(zhuǎn)運、提舉司:巡(災(zāi))傷戶第四等以下放稅及五分以上,今年夏稅、免役錢一面體量,放免以聞”[131]七月,“詔蠲河北西路五等戶免役錢一年”。[132]八月,宋廷又批準“河北東路提舉司請除放第五等、中等以下役錢”。[133]十一月,“河北東路轉(zhuǎn)運、提舉司言:夏秋災(zāi)傷,放稅八、九分以上,乞倚閣第四等以下秋料役錢,及當納去年倚閣青苗錢。從之”[134]熙寧八年(1075年)正月,“詔蠲懷、衛(wèi)州第四等以下戶去年秋料役錢,以民乏食故也”。[135]以上記述表明,河北東、西路鄉(xiāng)村下戶納役錢,確是普遍情況。

但是,我們也須注意個別的例外。王巖叟說,在作為河北西路大州定州的州治安喜縣,“戶一萬三千有馀,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產(chǎn)僅能直二十四緡,而上即以敷納役錢,歲歲無窮,其出于至貧可見。當役法未行時,第四等才一千六百馀戶,由役錢額大,上戶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馀戶入第四,復(fù)自第四等升七百馀戶入第三。自舊以來,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須其家業(yè)進而後升之,民乃無怨,今下戶之薄產(chǎn)未嘗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輸役錢”。[136]看來一部份家業(yè)錢在24貫以下,而未升等的五等戶,似尚未攤派役錢。

(五)河?xùn)|:按《朱史》所說的標準,河?xùn)|路恰好屬于戶少民貧的地區(qū),而該路分攤役錢的方式是依家業(yè)錢“每貫差除出錢”,下戶當不能免。

(六)陜西:陜西役錢按“田色頃畝均出”,宋神宗說:“近臣僚有自陜右來者,欲盡蠲免中下之民,朕謂不然,夫眾輕易舉,天下中下之民多而上戶少,若中下盡免,而取足上戶,則不均甚矣?!?sup>[137]可知陜西下戶也納役錢。

(七)淮南: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宋廷規(guī)定,淮南東路“并用鄉(xiāng)村民戶物產(chǎn)實直錢數(shù)敷出役錢”,[138]這與《中書備對》的記載相合,而淮南西路則以家業(yè)錢“等第均出”,有所不同。宋神宗曾下詔說:“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139]也就是說,只要不太重,淮南的鄉(xiāng)村下戶仍應(yīng)繳納役錢。

(八)江南:江南東、西路都是以稅錢額均攤役錢,如興國軍永興縣每一文稅錢,分攤半分役錢,在前一節(jié)已作交待。元豐時,江南西路提舉常平劉誼上奏抨擊免役法,說:“不計貧富,以稅錢為率而取之,謂之免役?!侵^下戶出錢,害法三也?!?sup>[140]南宋時,江南西路吉州人楊萬里說:“舊以稅為錢也,稅畝一錢者,輸免役一錢也,今則歲增其額,而不知所止矣?!?sup>[141]這也應(yīng)是反映了當時江南一帶的情況。

(九)兩浙: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宋神宗對王安石說:“浙西役錢上等有一戶出六百貫者,……惟第五等戶錢不多,放卻如何?”王安石說:“第五等出錢雖不多,如兩浙一路,已除卻第五等下不令出錢外,尚收四萬貫?!?sup>[142]據(jù)此,則兩浙路第五等戶中最貧窮者似已免納役錢,其實不然。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十二月,陳樞說:“兩浙第五等戶約百萬,出役錢裁五、六萬緡,錢寡而所敷甚眾,且第五等舊無役,請得蠲免。”宋神宗“詔除之”。[143]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正月,“詔:兩浙察訪、轉(zhuǎn)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相度,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今若減放,以寬剩錢補充,如支用得足,即〔盡〕蠲之,其以家產(chǎn)或以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即截自若干貫百以下放免以聞?!?sup>[144]然而直到熙寧末,三司使沈括仍在“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他說:“兩浙歲入可減五萬緡,而弛微戶二十八萬馀家,使天下悉如此,微戶盡除其輸,雖小徭不足為病也?!?sup>[145]沈括向宰相吳充提出此項建議,卻遭蔡確彈劾而罷官。由此可見,當熙寧時,宋廷雖屢下命令,兩浙路鄉(xiāng)村下戶的役錢實際上并未免除。

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宋廷改變了兩浙路分七十五等納役錢的規(guī)定,已如前述。據(jù)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七月的記載,宋神宗曾下詔,規(guī)定兩浙路“坊郭戶不及二百千,鄉(xiāng)村戶不及五十千,并免輸役錢”,然而據(jù)此路提舉常平司報告說:“鄉(xiāng)村下等有家業(yè)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sup>[146]可知自元豐時,兩浙路家業(yè)錢在五十貫以下的鄉(xiāng)村下戶中,也只有一部份不納役錢。兩浙路是宋朝最富庶的一路,元豐時有部份鄉(xiāng)村下戶不納役錢,這與開封以外各路相比,可算是很優(yōu)待了。

南宋時,役錢負擔(dān)加重,趙善括上奏說:“臣竊見臨安府車駕駐蹕五十馀年,列壁連營,建宮賜第,卜筑之地本皆民產(chǎn),一從分占,久免推排。其間物力合科色役與夫夏秋二稅,無可催理者。有司失于申請,未曾蠲免。錢塘、仁和兩縣歲有定額,無由銷豁,遂將和買、役錢逐科(料)增添,抑配鄉(xiāng)村貧下人戶。謂如紹興二十一年已前,……物力及三十貫已上,每一貫方敷役錢一十九文;今來……物力止十貫已上,每一貫即敷役錢二十五文。”[147]北宋時,杭州已是兩浙路首府,其倚郭兩縣的鄉(xiāng)村下戶,在元豐時很可能自50貫家業(yè)錢以下者不納役錢,而到南宋初已降為自30貫家業(yè)錢以下者不納役錢,紹興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後又降為自10貫家業(yè)錢以下者不納役錢。在紹興二十一年前,家業(yè)錢30貫的鄉(xiāng)村下戶歲納役錢570文;然而在此年以後,同樣家業(yè)錢的下戶須歲納役錢750文。

(十)福建:福建鄉(xiāng)村按產(chǎn)錢,即夏稅錢分攤役錢?!端问贰肪?43《蔣之奇?zhèn)鳌份d:“為福建轉(zhuǎn)運判官,時諸道免役,推行失平,之奇約僦庸費,隨筭錢高下均取之?!边@里的筭錢,應(yīng)即是指產(chǎn)錢。宋神宗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詔:“福、泉、漳州、興化軍諸縣第四等以下災(zāi)傷五分以上戶,去年秋科(料)役錢并放?!?sup>[148]福州和泉州是福建路戶口最多的大州,按《朱史》的邏輯,則其他不見記載的建州、汀州、南劍州和邵武軍的鄉(xiāng)村下戶,也無免納役錢之可能。

(十一)湖北:荊湖北路按家業(yè)錢分等輸納役錢。據(jù)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詔:“荊南、岳、鄂、安、〔澧〕州第四等以下災(zāi)傷戶,今年夏料役錢聽蠲減?!?sup>[149]又有記載說:“鄂州新城縣令曹登為手實之法,趣功過甚,措置苛酷,用民桑柘量丈尺,計所養(yǎng)蠶多少,紐為貫,迫令出役錢。仍自令人出榜岳州之類,令依其式樣?!?sup>[150]荊南府、岳州和鄂州是荊湖北路戶多民富之州,官府向鄉(xiāng)村下戶勒索役錢尚如此苛刻,其他州縣也就可想而知了。

(十二)湖南:《中書備對》明確記載,各州監(jiān)“于五等上均敷”,但“第一等戶更出物力錢”?!端问贰肪?16《唐義問傳》載:“擢湖南轉(zhuǎn)運判官,一路敷免役錢,又分戶五等,儲其羨為別賦,號家力錢,義問奏除之?!彼螘r家力和物力詞意相同,看來最初除依各戶頃畝、稅錢額分五等納役錢外,尚須估算五等戶的浮財物力,出物力錢。唐義問上奏申訴後,第一等戶仍納物力錢,而自第二等戶以下蠲除。宋哲宗初,當司馬光推翻免役法之際,孔武仲說,潭州“所謂下戶者,雖號為貧乏,而歲役不過以田畝為率,田畝既少,出亦不多”?!叭袅顪p放特多,無乃大幸,以此較之,上戶太苦,下戶太優(yōu)”。他主張“自第一等至第五等,隨田畝多少,均與裁減,則法度平允,弊事不生,久遠可行,實為利濟”。[151]這些記載,都證明荊湖南路的下戶須納役錢。

(十三)廣南:廣南東、西路一般以稅錢分攤役錢,廣西路每一文稅錢,分攤五、六文或七、八文,已如前述。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宋神宗“詔廣西提舉司,應(yīng)桂、昭、賓、象、梧、藤、龔、〔潯〕、貴、橫等州昨運糧充夫之家,〔第一〕、第二等以〔上〕更放一料役錢二分,第三等放一料五分,第四、〔第五〕等以下全放兩料”。[152]這道對交阯戰(zhàn)事後的減免詔,也可作為廣西鄉(xiāng)村下戶納役錢的明證。熙寧八年(公元1075年),“廣南東路轉(zhuǎn)運司乞蠲南雄州民無田產(chǎn),有稅錢,而例出役錢者,從之”。[153]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提點廣南東路刑獄許懋言:潮州海陽、潮陽兩縣居民舍及田稼為颶風(fēng)吹海潮所害,上三等戶秋料役錢乞為倚閣,四等已下戶秋料役錢依條取旨放免”。得到宋神宗的批準。[154]潮州是廣東第二大州。宋時廣南尚未很好開發(fā),屬戶少民貧地區(qū),其鄉(xiāng)村下戶輸納役錢,當是確實無疑的。

(十四)成都府路:成都府路是四川最富庶的一路,《中書備對》說,此路大多數(shù)州府依稅錢均攤役錢?!对瞥簿帯肪?《張司勛墓志銘》載:“移成都路提點刑獄?!晕鯇幰亚?,第五等戶不徭,及新法起,乃出免役錢。公以為朝廷立法,本以寬民,今乃賦困窮之民,非上意,因奏免者十二萬戶。”據(jù)《文獻通考》卷11,此路主戶共有57萬馀戶,如以下戶占主戶總數(shù)9/10計,則減免役錢者約占下戶總數(shù)的1/4弱;如以下戶占主戶總數(shù)2/3計,則減免役錢者約占下戶總數(shù)的1/3弱。由此可知,成都府路最早鄉(xiāng)村下戶一概輸納役錢,後因張姓提點刑獄上奏,也只減免了其中的小部份。此外,彭州知州呂陶說:“川蜀茶園,本是百姓兩稅田地,不出五榖,只是種茶,賦稅一例折科,役錢一例均出?!?sup>[155]可知連種茶的園戶也須均出役錢。

(十五)梓州路:梓州路有些州分等納役錢,有些州按稅錢額等均攤。照《朱史》的說法,這個戶少民貧的地區(qū),鄉(xiāng)村下戶也應(yīng)納役錢。

(十六)利州路:《中書備對》記載各州府分別按頃畝和家業(yè)錢分攤役錢,卻不載蓬州和閬州的情況。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詔蓬、閬二州免役錢以家業(yè)多少定數(shù)。以利州路提舉司言,所部役錢未均,蓬、閬二州上戶家業(yè)多而稅錢少,下戶家業(yè)少而稅錢多,至第一、第二等戶輸錢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也”。[156]這是役錢由稅錢改為用家業(yè)錢分攤的例子。利州路也屬戶少民貧之地,而閬州又是本路的大州,可知該路鄉(xiāng)村下戶也須繳納役錢。

(十七)夔州路:夔州路是宋代最貧瘠荒涼的一路,以家業(yè)錢等分攤役錢,其鄉(xiāng)村下戶自然也不可能免納役錢。

總結(jié)以上所述,可見紹圣《朱史》的說法,乃是為了“紹述”熙豐變法的政治需要,而故作曲筆的。事實上,除開封府外,無論是戶少民貧的地區(qū),還是戶多民富的地區(qū),鄉(xiāng)村下戶納役錢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從現(xiàn)存記載看來,只有個別富庶地區(qū),例如兩浙路、成都府路,或者定州安喜縣,才有所例外,但此類例外,也不過是當?shù)氐牟糠菹聭舨患{役錢而已。

反變法派圍繞著下戶納役錢的問題,自然大做文章,攻擊甚烈,言論也甚多。如張方平說:“臣聞諸路,其間刻薄吏點閱民田、廬舍、牛具、畜產(chǎn)、桑棗雜木,以定戶等,乃至寒瘁小家農(nóng)器、舂、磨、〔铚〕、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輸十,〔估〕萬〔輸〕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sup>[157]他指出官府估算民戶家業(yè)錢如何苛刻煩瑣,估算的結(jié)果,每一貫家業(yè)錢分攤十文役錢,每十貫家業(yè)錢分攤一百文役錢,這在北宋和南宋都有不少類似的記載。如前述新城縣令曹登,量各戶桑柘的丈尺,以計算養(yǎng)蠶的多少,紐計家業(yè),就是當時官府進行聚斂時的一項發(fā)明。

變法派對下戶納役錢的問題,實際上也是承認的。除沈括外,如張璪曾上奏說:“伏見行役法以來,中等以上均出役錢,悉免重役。自四等以降,舊役本輕,而當役之年復(fù)又疏闊,然類多貧匱,俾之每歲納鏹,以助眾役,力有不任。臣訪聞得諸州寬剩緡數(shù)甚多,立法之意,本以備災(zāi)傷。若州縣災(zāi)傷頗甚,遇朝廷特旨,唯于近下貧乏之戶放免役金,數(shù)亦微細。今欲乞以州縣歲收寬剩之緡,率以十分量收一、二,馀自四等以下盡數(shù)均減,庶令貧民蒙被德澤?!?sup>[158]韓絳在宋哲宗初上奏:“臣初議謂衙前可募,其後乃并及他役,所募既廣,遂率錢及下戶,且多取羨數(shù)。以今所宜,第除羨數(shù),免下戶錢,惠澤周矣。”[159]章惇在反對司馬光變更役法時,也不得不承認:“大抵光所論事,亦多過當,惟是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上農(nóng)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榖帛、牛具、桑柘而已,榖賤已自傷農(nóng),官中更以色役及諸色錢督之,則榖愈賤’。此二事最為論免役納錢利害要切之言?!?sup>[160]由此看來,鄉(xiāng)村下戶納役錢,乃是兩個對立政治派別所共同承認的史實。

鄉(xiāng)村下戶所納役錢額,一般在幾百文到一、二千文之間。變法派鄧綰談?wù)撚鰹?zāi)年減免下戶役錢的法令時說:“借或下戶役錢一千,以分數(shù)各減一、二百,及二、三百者減三、五十,亦不免赴官輸納,豈有所濟?!?sup>[161]蘇軾在元祐時說:“第四等已下舊本無役,不過差充壯丁,無所陪備,而雇役法例出役錢。雖所取不多,而貧下之人無故出三、五百錢,未辦之間,吏卒至門,非百錢不能解免,官錢未納,此費已重?!?sup>[162]李常說:“中下人戶舊出錢不過三貫至二貫,而雇承符、散從、手力之類不下三十貫,以是校之,勞逸苦樂殊為不均,至相倍蓰矣。然則今所改法,能使上等人戶優(yōu)便安閑,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sup>[163]他在司馬光推翻免役法後,又上奏反對,說熙豐時,第三、四等戶出役錢三、二貫,則四等戶有納役錢二貫者。紹圣時,黃慶基言:“乞立法,應(yīng)蠲減役錢,并自三百以下,如寬剩更有羨馀,則減至五百以下?!?sup>[164]他的建議雖未施行,也反映當時的鄉(xiāng)村下戶所納役錢額,與熙豐時大致相同。此外,按前引陳樞之說,熙寧時兩浙路約100萬五等戶,分攤役錢五、六萬貫,平均每戶約為五、六十文,這與其他各路相比,負擔(dān)較輕。

每年一般為幾百文至一、二千文的役錢,對貧民下戶說來,自然也不能不說是相當重的負擔(dān)。反變法派王巖叟當過地方官,他說:“臣每見下戶之輸,未嘗不出于艱難窘蹙之中,而州縣未嘗不得于鞭笞苛逼之下……今乃令歲歲輸緡,謂之免役,竊以謂本不當役,何免之有,是乃直率其緡,以為常賦耳!”[165]呂大防說:“免役錢本率眾以給庸,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在猥積,至有一縣之入,出者半,〔贏〕者半,而取之不已,遇水旱未嘗有所蠲減,貧下未嘗有所貸免。”[166]役錢與兩稅不同,遭逢災(zāi)荒,一般不予減免,鄉(xiāng)村下戶雖有可以減免的規(guī)定,但因當時官僚機構(gòu)的腐敗,實際上能否貫徹執(zhí)行,則是另一回事。

鄉(xiāng)村客戶按規(guī)定一般不納役錢,然而據(jù)《中書備對》記載,京西南路“鄉(xiāng)村客戶物力及主戶第三等已上者依主戶例”,河北東、西路“客戶有物力者,比附主戶所在等第出錢”。河北東、西路的所謂“客戶”,應(yīng)是包括鄉(xiāng)村客戶和坊郭客戶。宋時劃分鄉(xiāng)村主、客戶,往往是依據(jù)土地的有無,這三路記載客戶“物力”,應(yīng)是指浮財物力。鄉(xiāng)村客戶中有相當浮財物力而無土地者,應(yīng)是為數(shù)不多的,故其他各路均無類似規(guī)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三路少量有相當浮財?shù)泥l(xiāng)村客戶外,其他各路的鄉(xiāng)村客戶實際上無役錢負擔(dān)。

據(jù)《慶元條法事類》卷47《違欠稅租》規(guī)定,如各種賦稅到期不納,“聽追戶頭或以〔次〕家人科校,品官之家追幹辦人(以上係佃戶納者,止追佃戶)”。這里明確記載,除“戶頭”(鄉(xiāng)村主戶戶長)、幹辦人外,還有部份佃戶,也作為直接徵稅對象。如在四川一帶,地主只管掠取地租,而官府的重徵苛斂,其中包括役錢,由佃戶直接承擔(dān)。此外,按某些地區(qū)的慣例,鄉(xiāng)村客戶租種地主田地,“及其成也,出種與稅而後分之”。[167]扣除種子和包括役錢在內(nèi)的賦稅之後,再由地主掠取分成租,則即使地主直接向官府輸納役錢,也相應(yīng)地增加了佃戶的負擔(dān)。

終宋一代,官戶和鄉(xiāng)村上戶總是千方百計,隱產(chǎn)逃稅,向廣大鄉(xiāng)村下戶和客戶轉(zhuǎn)嫁賦役負擔(dān)。如宋徽宗時,臣僚言:“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zé)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顧〕令官戶所減之數(shù),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168]總而言之,從誰是生產(chǎn)者,誰是剝削者的角度看來,廣大鄉(xiāng)村下戶和客戶固然是在實際上承受了大部份役錢負擔(dān);即使從直接納稅的角度看來,官府向官戶和鄉(xiāng)村上戶攤派的役錢額,也勢必有一個相當大的比例,是轉(zhuǎn)嫁于鄉(xiāng)村下戶和客戶的。

四、坊郭戶:宋時城市居民稱坊郭戶,坊郭戶也分主戶和客戶,有些地區(qū)以坊郭主戶分為十等戶,有些地區(qū)以坊郭主、客戶混通分為十等戶。城居的地主按規(guī)定也應(yīng)繳納兩稅,但兩稅不能算“城郭之賦”;而役錢卻是遍徵城鄉(xiāng)的賦稅,這也是與兩稅的不同之處。

免役法規(guī)定,坊郭戶也納助役錢,數(shù)額為免役錢之半,故王安石稱“官戶、坊郭取役錢誠不多”。[169]元祐時或稱“坊郭戶五分錢”。[170]坊郭戶役錢也分夏、秋兩料繳納。如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呂溫卿上奏說:“霖雨為災(zāi),已行賑濟。欲乞坊郭戶沒溺財產(chǎn),比舊退落七分以上,積欠及秋料役錢并展限至來年夏料。其漂蕩家業(yè)者,不候造簿年月,先減免役錢,以寬剩錢補助。”[171]南宋時規(guī)定官戶役錢不減半,坊郭戶的役錢可能也照此辦理。

最早在開封府推行免役法時,“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172]但當免役法向各路推廣時,這個規(guī)定也發(fā)生變化。從《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的記載看,京東東、西路,河?xùn)|路,陜西兩路,江南東、西路,福建路,荊湖南路,廣南東路,四川四路等十四個路的坊郭戶按家業(yè)錢額分攤役錢。河北東、西路“坊郭亦依等第均出”,淮南西路“坊郭亦以家業(yè)紐貫百等第,均定等第”,荊湖北路“以人戶逐等物力均出”,自然也包括坊郭戶分等納役錢,廣南西路“坊郭以等第物力均出”,這五路實行分等攤派役錢。其他如京西南路“坊郭戶依科配體例敷出”,則已不詳其攤派方式。至于兩浙路和淮南東路的坊郭戶如何攤派役錢,《中書備對》并未交待。

無論以家業(yè)錢額分攤,或分等出錢,坊郭六等以下戶大體也須輸納役錢。南宋紹興時實行經(jīng)界法,建康“府城坊郭與諸門外不過戶納兩料役錢,謂如房地日收賃錢一文,則每年納錢四百省”。[173]這大體可作為按家業(yè)錢額分攤之類的例證。元祐初,呂陶說,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熙寧初,施行役法,別定坊郭十等人戶出營運錢,以助免役之費。蓋朝廷之意,本為人戶專有營運而無產(chǎn)稅,或有產(chǎn)稅而兼有營運,故推排坊郭有營運之家,仍于田產(chǎn)稅錢之外,別令承認營運錢數(shù),以助稅戶,誠為均法”?!凹安罟僦I意,惟務(wù)定得坊郭錢多,用為勞效,州縣承望風(fēng)旨,不問虛實及有無營運,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雖以推排為名,其實抑令承認,立成年額,歲歲相仍,至今不減”。他提出建議說:“今來朝廷講議〔差〕役之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理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不須循用舊額,務(wù)在酌中,其止有屋宅而別無營運,或有營運而物力不多,并宜蠲免,以寬民力。”[174]呂陶肯定了這兩路的坊郭十等戶都須繳納役錢的事實。宋時所謂營運,是指店鋪、質(zhì)庫之類營業(yè),估算營運錢,乃是估算坊郭戶家業(yè)錢的一種方式,往往比房、地產(chǎn)等固定資產(chǎn)的估算更為麻煩,也更無定準。但從呂陶的奏議看來,這兩路實際上又是將房、地產(chǎn)等都估算在十等營運錢內(nèi)的。據(jù)《中書備對》載,成都府路“其坊郭以物力出錢”,梓州路“坊郭并以家業(yè)”,言語含混,又并未說是分等輸納役錢,看來應(yīng)以呂陶之說為準。

在各路坊郭戶中,有所例外的是兩浙路的坊郭戶。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兩浙提舉常平司言:“鄉(xiāng)村下等有家業(yè)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坊郭戶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輸錢,輕重不均。”宋神宗為此下詔:“兩浙路坊郭戶役錢依鄉(xiāng)村例,隨產(chǎn)裁定免出之法?!?sup>[175]可知該路家業(yè)錢為二百貫以下的坊郭戶中,也改為有一部份納役錢。

研究宋朝的役錢,對探討當時的階級結(jié)構(gòu)、賦役制度以及王安石變法,都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圖綜合北宋和南宋的記載,介紹自宋神宗至南宋末約200年間的情況。然而因傳世資料所限,介紹的重點,仍然只能放在宋神宗在位的十馀年間。拋磚引玉,期望得到大家的批評和指正。

原載《中國古代社會經(jīng)濟史諸問題》

注 釋

[1] 《玉?!肪?79《宋朝五賦》引《國史志》,《文獻通考》卷4,《宋史》174《食貨志》,《都官集》卷2《厚生四》。

[2] 《要錄》卷130紹興九年七月壬辰:“自己之田謂之稅,請佃田土謂之租。”

[3] 《文獻通考》卷4,《宋史》卷174《食貨志》,《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壬戌。

[4] 《長編》卷135慶歷二年四月戊寅。

[5] 《宋史》卷177《食貨志》,《文獻通考》卷12。

[6] 《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7] 《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8] 《宋史》卷162《職官志》。

[9] 《宋會要》職官43之4,食貨53之14。

[10] 《宋會要》食貨56之23。

[11] 《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51《論錢榖宜歸一劄子》。

[12] 《宋會要》食貨56之30。

[13] 《宋會要》食貨56之42,49。

[14] 《宋會要》食貨65之10。

[15] 《宋史》卷177《食貨志》。

[16] 《長編》卷279十一月戊寅,《宋會要》食貨65之16。

[17] 《凈德集》卷1《奏為役錢乞樁二分準備支用狀》。據(jù)《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和《宋會要》食貨65之19,成都府路原定徵役錢1,351,291貫,支1,009,600貫,熙寧九年實收660,949貫,支431,945貫,與正文所引的數(shù)字出入頗大。

[18] 《長編》卷324三月乙酉。

[19] 《宋會要》食貨65之37。

[20] 《中書備對》原作寬剩錢3,085,022貫,而役錢收支數(shù)相減,為3,085,085貫,稍有出入。又周藤吉之先生《宋代史研究》六《王安石免役錢徵收諸問題》計算宋朝全國與各路的役錢寬剩率,乃是寬剩錢數(shù)與役錢收入數(shù)的比值,計算方法顯然有誤。“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數(shù)增取二分”,則寬剩率應(yīng)是寬剩錢數(shù)與雇役支出數(shù)的比值。

[21] 《長編》卷350。

[22] 《長編》卷231三月丁酉,《宋會要》食貨65之13。

[23] 《長編》卷284八月辛卯。

[24] 《長編》卷266熙寧八年七月甲子。

[25] 《長編》卷274熙寧九年四月丙午。

[26] 《長編》卷300元豐二年十月辛丑。

[27] 《宋會要》食貨38之3。

[28] 《宋會要》職官48之111。

[29] 《長編》卷279為當年十二月庚子,《宋會要》食貨65之16為十月十七日,日期稍有不同。

[30] 《長編》卷283熙寧十年七月丁巳。

[31] 《宋會要》職官26之14,《長編》卷312元豐四年五月乙巳。

[32] 《長編》卷309元豐三年閏九月戊申。

[33] 《宋會要》食貨52之14。

[34] 《宗伯集》卷9《十縣例狀》。

[35] 《宋朝諸臣奏議》卷45《上欽宗論彗星》。

[36] 《宋會要》食貨65之55。

[37] 《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55。

[38] 已故聶祟岐先生《宋史叢考》之《宋役法述》說,坊郭五等以上戶等的“助役錢”,“照舊額減半”。據(jù)《長編》卷393元祐元年十二月己酉,“詔:舊出免役錢三百緡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王巖叟上奏說:“今雖減半,其少者猶須納一百五十緡有馀。”《宋會要》食貨65之57,元祐三年九月四日,戶部言:“瀘州江安縣夷稅戶自來不曾差役,自第〔三〕等以上愿依舊輸役錢,仍從漢戶單丁法減半,第四等以下并免?!笨芍坼X并未照舊額減半,而是照舊額輸納。

[39] 《宋會要》食貨65之56。

[40] 《宋會要》食貨65之57。

[41] 《宋會要》食貨65之64。

[42] 《宋史》卷178《食貨志》,《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zhuǎn)對論役法劄子》。

[43] 《宋會要》食貨53之17。

[44] 《宋會要》食貨14之16。

[45] 《宋會要》食貨65之76,正文所引為建炎三年詔。

[46] 《歷代名臣奏議》卷258,《忠正德文集》卷1《論役法劄》。

[47] 《宋會要》食貨65之96,原作乾道三年,應(yīng)為二年之誤。

[48]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總制錢》,《慶元條法事類》卷30《經(jīng)總制》。

[49] 《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50] 《會編》卷101。

[51] 《宋會要》刑法2之140。

[52] 《宋會要》食貨64之107。

[53] 《宋會要》食貨70之104。

[54] 如《朱文公文集》卷17《乞?qū)⑸疥幍瓤h下戶夏稅和買役錢展限起催狀》,即將兩稅的夏稅與和買、役錢三者并列,作為鄉(xiāng)村的常賦。

[55] 《永樂大典》卷7507《中書備對》,《長編》350。

[56] 《長編》卷250熙寧七年二月癸未。

[57] 《要錄》卷18十月壬戌。

[58] 《文獻通考》卷4。

[59]《樂全集》卷23《論京師軍儲事》。

[60]此數(shù)據(jù)《宋會要》食貨65之17,為熙寧九年實納數(shù),應(yīng)與役錢定額有所出入?!队罉反蟮洹肪?507引《中書備對》載開封役錢定額為28,592貫,此數(shù)疑誤。開封府共十七縣,如前正文所述,光開封縣役錢定額即為12,900貫,估計全府役錢定額應(yīng)有十馀萬貫。

[61]《樂全集》卷25《論率錢募役事》,《長編》277。

[62] 《樂全集》卷25《論免役錢劄子》。

[63] 《吳郡志》卷1。

[64] 《嘉靖江陰縣志》卷5。

[65] 《嘉定鎮(zhèn)江志》卷5,《至順鎮(zhèn)江志》卷6。

[66] 《嘉泰會稽志》卷5。

[67] 《嚴州圖經(jīng)》卷1。

[68]《嘉靖淳安縣志》卷4。

[69]《嘉靖武康縣志》卷4。

[70]《咸淳臨安志》卷59。

[71]《寶慶四明志》卷5,卷6。

[72]《萬歷黃巖縣志》卷3,其中和預(yù)買數(shù)無確切年代。

[73]《嘉靖建平縣志》卷2。

[74]《嘉靖贛州府志》卷4。

[75]《淳熙三山志》卷17,原載官戶不減半役錢“歲以五千七百四十一貫八百四十文省為額”,宋時官府通用省錢1,000文折合足錢770文,則官戶不減半役錢應(yīng)折合足錢4,421貫216.8文。

[76]《永樂大典》卷7890《臨汀志》?!都尉竿≈莞尽肪?記載宋理宗紹定時數(shù)額,役錢數(shù)同《臨汀志》,而夏稅為43,797貫,秋苗米25,636石,另加續(xù)括米2,937石。

[77]《弘治興化府志》卷10引宋《紹熙志》。

[78]《永樂大典》卷8507《南寧志》。

[79]《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

[80]《樂全集》卷25《陳州奏賦率數(shù)》。

[81]《嘉定鎮(zhèn)江志》卷5。

[82]《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03《御策一道》。

[83] 《欒城集》卷37《乞借常平錢置上供及諸州軍糧狀》。

[84] 《長編》卷225熙寧四年七月戊子。

[85] 《凈德集》卷1《奏乞放免寬剩役錢狀》。

[86] 《永樂大典》卷7651牟巘《陵陽集·黃濟叔行狀》。

[87] 《長編》卷225熙寧四年七月戊子。

[88] 《歷代名臣奏議》卷256。

[89] 《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辛亥。

[90] 《長編》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91] 《宋會要》職官26之10。

[92] 《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93] 《宋會要》食貨69之19—20。

[94] 《宋會要》食貨65之13。

[95] 《王雙溪先生集》卷1。

[96] 《省齋集》卷5《論湖北田賦之弊宜有法以為公私無窮之利劄子》。

[97] 《應(yīng)齋雜著》卷1《免臨安丁役奏議》。

[98] 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淳熙三山志》卷17。

[99] 《永樂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

[100] 《長編》卷267熙寧八年八月丙申。

[101] 《長編》卷268熙寧八年九月辛巳。

[102] 《宋史》卷331《李中師傳》,《長編》卷241熙寧五年十二月庚寅。

[103] 《長編》卷266熙寧八年七月乙丑。

[104] 《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zhuǎn)對論役法劄子》。

[105] 《要錄》卷86紹興五年閏二月己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總制錢》。

[106] 《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zhuǎn)對論役法劄子》。

[107] 《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zhuǎn)對論役法劄子》。

[108] 《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109] 《欒城集》卷43《三論分別邪正劄子》。

[110] 《韓魏公集》卷19《家傳》。

[111] 《歷代名臣奏議》卷256。

[112] 《東坡七集·東坡奏議》卷6《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

[113] 《文定集》卷13《請免賣寺觀趲剩田書》。

[114] 《宋會要》食貨66之35。

[115] 《長編》卷237熙寧五年八月辛丑。

[116] 《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117] 《忠肅集》卷5《論役法疏》。

[118] 《長編》卷393元祐元年十二月己酉。

[119] 《涑水記聞》卷14。

[120] 《欒城集》卷35。

[121] 《長編》卷225熙寧四年七月戊子。

[122] 《宋會要》食貨70之170載熙寧七年三月六日詔?!堕L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庚申引鄧綰奏:“司農(nóng)寺法:災(zāi)傷第四等已下戶應(yīng)納役錢而饑貧者,委州縣聞于提舉司考實,以免役剩錢內(nèi)量數(shù)除之?!贝俗嗖坏闷淙眨礁陾l下,似不應(yīng)作發(fā)布此項規(guī)定的最早時限?!稑啡肪?5《陳州奏賦率數(shù)》:“準新法:諸災(zāi)傷地分第四等以下人戶應(yīng)納役錢者,如饑貧無以送納,委本州縣保明,申提舉司,本司體量詣實,于役錢數(shù)內(nèi)量分數(shù)或全與免放。”

[123] 《長編》卷302元豐三年二月辛酉注。

[124] 《宋會要》食貨65之4—5。

[125] 《長編》卷302元豐三年二月辛酉。

[126] 《宋會要》食貨14之9。

[127] 《長編》卷277,《樂全集》卷26《論率錢募役事》。

[128]《宋會要》食貨70之171,59之2。

[129]《樂全集》卷25《陳州奏賦率數(shù)》。

[130]《宋會要》食貨66之38—39。

[131]《長編》卷253癸丑。

[132]《長編》卷254癸卯。

[133] 《長編》卷255癸巳。

[134] 《長編》卷258丁酉。

[135] 《長編》卷259壬寅,《宋會要》食貨70之170。

[136] 《長編》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137] 《長編》卷313元豐四年六月己巳。

[138] 《宋會要》食貨65之21。

[139] 《宋會要》食貨65之14。

[140] 《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141] 《誠齋集》卷69《轉(zhuǎn)對劄子》。

[142] 《長編》卷237八月辛丑。

[143] 《長編》卷248戊寅。

[144] 《長編》卷249辛亥,《宋會要》食貨65之13。

[145] 《宋會要》食貨65之16,《長編》卷283熙寧十年七月丁巳注。

[146] 《宋會要》食貨66之42—43。

[147] 《應(yīng)齋雜著》卷1《免臨安丁役奏議》。

[148] 《長編》卷281四月丙申。

[149] 《長編》卷252己卯。

[150] 《長編》卷271熙寧八年十二月壬寅注。

[151] 《宗伯集》卷9《十縣例狀》。

[152] 《宋會要》食貨70之171,《長編》卷290七月庚寅。

[153] 《長編》卷260二月庚午。

[154] 《長編》卷279十一月癸酉。

[155] 《凈德集》卷1《奏具置場買茶旋行出賣遠方不便事狀》。

[156] 《宋會要》食貨65之22。

[157] 《樂全集》卷25《論免役錢劄子》,以《皇朝文鑒》卷47《論免役錢》參校。

[158] 《錢塘韋先生文集》卷16《故大資政張公行狀》。

[159] 《琬琰集刪存》卷1《韓獻肅公絳忠弼之碑》。

[160] 《長編》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章惇反駁司馬光時,還說:“又更令凡莊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納助役錢,即尤為刻剝。凡內(nèi)陸中年百石斛斗,粗、細兩色相兼,共不直二十千錢。若是不通水路州軍,不過直十四、五千而已。雖是河北緣邊,不過可直三十來千,陜西、河?xùn)|緣邊州郡四、五十千。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錢之人?!边@段記載應(yīng)是談免役法最早的後來又很快作廢的紙面規(guī)定。宋時北方一般每宋畝產(chǎn)一宋石,歲收百宋石,相當于有田百宋畝之自耕農(nóng),或有田二百宋畝,實行對分租之地主,一般應(yīng)算三等戶,在免役法中應(yīng)納役錢。章惇大約是利用當時發(fā)生錢荒,錢重物輕的情況,以糧折錢,結(jié)果使有田一、二百宋畝的戶作為“不出役錢之人”??芍@條記載不能作為部份下戶不納役錢的證據(jù)。

[161] 《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庚申。

[162] 《東坡七集·東坡奏議》卷6《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

[163] 《長編》卷424元祐四年三月己亥。

[164] 《宋會要》食貨65之67。

[165] 《長編》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166] 《宋朝諸臣奏議》卷43《上神宗答詔論彗星上三說九宜》。

[167] 《歐陽文忠公全集》卷59《原弊》。

[168] 《文獻通考》卷13,《宋史》卷178《食貨志》。

[169] 《長編》卷223熙寧四年五月庚子。

[170] 《長編》卷398元祐二年四月己亥。

[171] 《宋會要》食貨68之113。

[172] 《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173] 《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為江寧縣城南廂居民代輸和買狀》。

[174] 《長編》卷376元祐元年四月。

[175] 《宋會要》食貨66之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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