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對老夫妻乘坐地鐵扶梯時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帶倒了。事后,女乘客把老夫妻和地鐵公司告上法院,索賠36000余元。老夫妻否認碰到女乘客,并認為該地鐵公司承擔責任,地鐵公司則認為他們沒有責任。
當時,老人申某兩只手都提著東西,沒有扶電梯的扶手,電梯上行的時候沒有站穩(wěn),就在地鐵上晃晃悠悠地往后退了幾步,他身后的妻子張某趕緊去攙他,結果也沒攙住。申某就轉身往下走,結果和妻子一起摔倒在地鐵上。兩人都摔的到處是傷,申某更是滿臉是血。
而兩人摔倒時,他們說身后的女子石某低著頭,雙手拎著東西,也沒扶電梯扶手,直接被申某夫妻帶倒,腿磕在電梯上,造成關節(jié)損傷。
事發(fā)后10秒左右,地鐵工作人員緊急按停扶梯,并詢問三人傷情。石某表示噴點藥,回去看看,要是沒事就算了。
但事后她去了多家醫(yī)院就診,于是將地鐵公司和申某夫婦告上法院,她認為地鐵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申某夫婦將她帶倒,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申某夫婦則說,他們沒有碰到石某,而且這次事件是地鐵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這次事件他們也受傷嚴重,但為了不給國家添麻煩,沒要求地鐵公司賠償,所以應由地鐵公司承擔責任。
地鐵公司說,他們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該承擔責任。并提供了扶梯旁警示標志以及播放注意事項的證據。
【家子說法】
一、申某夫婦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這個案件里,申某夫婦與石某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所以申某夫婦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糾紛屬于一般侵權糾紛,對于這類糾紛,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申某夫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要看申某夫婦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申某夫婦的過錯與石某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而這個案件是有現場監(jiān)控的,從監(jiān)控中可以看到,申某夫婦在摔倒前,確實與石某之間存在接觸,并直接導致了石某的摔倒。
所以,如果申某夫婦存在過錯,那么過錯必然與石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過錯。
而從視頻上來看,當時申某夫婦都沒有扶電梯扶手,而且申某還出現在逆行行為,這都是導致他們摔倒的原因,所以,申某夫婦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睉敵袚鄳呢熑?。
但是,在這個案件里,施某自身也存在低著頭不看前面,也沒有扶電梯扶手的過錯。如果當時她沒有這些過錯,可能就可以提前作出預防措施,或者不會被帶到。
所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可以減輕申某夫婦的賠償責任。
二、地鐵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申某夫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地鐵公司必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br>
地鐵公司作為車站的經營者,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如果它對申某夫婦的摔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要與申某夫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即便申某夫婦的摔倒完全是兩人自身的過錯,與地鐵公司完全無關,但如果地鐵公司對石某被帶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是要承擔補充責任的。就是在申某夫婦賠償不了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責任,并且在承擔完責任以后,再向申某夫婦追償。
所以,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關鍵就在于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而從現場來看,地鐵公司在電梯旁多處都張貼了警示標志,提示要注意安全,扶住扶手,不能逆行等,還使用喇叭循環(huán)播放上述提示。已經盡到了提示注意義務。事發(fā)以后,地鐵公司在10秒左右就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詢問三人是否需要就醫(yī)等,盡到了救助義務。而且經過檢查,電梯本身沒有故障。所以,應當認為地鐵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申某夫婦承擔石某損失80%的賠償責任,支付石某賠償款7000余元。石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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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來源于北京豐臺區(qū)法院,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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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律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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