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看醉酒者酒后行為致他人損害時同飲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已有學者主張此時同飲者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贊同此觀點,問題是同飲者承擔的責任形態(tài)是什么?是連帶責任、按份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其責任基礎何在?這些問題尚須進一步明確。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飲酒者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縱容飲酒者駕駛機動車??梢?,同飲者負有勸阻其他同飲者酒后駕車的法定義務。酒后乃至醉酒駕駛之人當然應該相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不能因為飲酒行為使得自己暫時失去意識或者控制能力而主張免責,因為飲酒行為屬于原因自由行為,其本人理應對此負責。然而未盡到酒后駕車勸阻義務的其他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呢?有學者主張同飲人和酒后駕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同飲人和酒后駕車人并無共同過錯,而且其行為也無時間或者空間上的直接結合,不能認定其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這和共同飲酒人對醉酒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不同的。同飲人違反酒后駕車勸阻義務這一安全保障義務,該安全保障義務保障的對象不僅限于駕車人,還應該包括可能受酒后駕車危險的任意第三人。此時,同飲者應該在自己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nèi)對第三人所受損害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補充責任),第三人可以類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直接侵權人畢竟是酒后駕車人,同飲者只是違反了酒后駕車勸阻的安全保障義務,只適合讓其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度內(nèi)承擔次位的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再來看同飲者對醉酒者本人所受損害的侵權責任。除非同飲者明知醉酒者本來身體狀況不適合喝酒卻惡意灌酒從而構成對醉酒者的故意侵權責任,通常來看,成年人酒后駕車致自己受損害時首先應該由其自負其責,這是私法自治中自我責任原則的首要體現(xiàn)。誠如有法院在判決中所指出的那樣:“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當其在自愿的情形下為有一定風險行為時,應當為自己的選擇承擔預期的后果?!吘姑總€公民都應對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盡最高注意義務?!睆姆ɡ砩蟻砜?,每個人對自己生命健康權益的注意義務是一種不真正義務,違反此義務的損己不利人行為由其自負其責;當同飲者也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時,在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上,醉酒的受害人應該根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承擔主要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請客喝酒主人或者其他同飲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其中相對其他共飲人來說,在次要責任中請客喝酒主人的責任份額會更大一點。同飲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并不能當然類推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同飲者責任不能是全部賠償,只能是部分的、次要的賠償;畢竟同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只能像托馬斯·阿奎那所說的那樣“任何私人都無權強迫別人過正當?shù)纳睿荒芴岢鰟窀?,但如果這一勸告不被接受,他也沒有權力強迫”。根據(jù)我們對我國法院判決的實證統(tǒng)計,同飲者次要責任的份額一般在50%以內(nèi),原則上限制在20%以內(nèi),具體尚須由法院綜合衡量個案情形做出裁量。
綜上所述,共同飲酒行為中的同飲者對第三人或醉酒者所受損害或者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或者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其基礎均在于同飲者對自己所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