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07-04-25 | 來源:中國房地產信息網 |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熱點問題分析 摘自——“中國房地產信息網”2007-4-24 10:31:09 現階段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堅持與調整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熱點問題分析 一、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問題 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報告中反映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觀存在的,媒體批評之辭還有“富人俱樂部”、“富人的免稅黑洞”等。特別是近年來,全國又發(fā)生了多起挪用、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反映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分析 1.目前的政策定位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住房保障措施是以“單位補一點,個人出一點,國家免一點”的方式解決個人住房消費問題;主要政策保障目標群體是:在保障所有職工(普惠性)的基礎上,適度傾向于為中低收入人群服務;保障標準是:基本住房(自住住房)需求。其籌資基礎是以單位強制資助,國家給予免稅優(yōu)惠為核心支柱;運作特點是實行資金專戶管理,“低存低貸”的準金融模式。普惠性、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是其最為明顯的特點。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籌集方式完全采用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但其資金運作又有著住房金融的存貸款運作特點。 2.現階段政策定位評價 強調現階段政策評價,主要是考慮政策必須與現階段的具體情況相適應。一是由于我國低工資收入的情況尚未改變,取消強制性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占經濟主體大多數的非公經濟單位、經濟效益不太好的國有單位,其職工獲得住房性工資就難以保證,而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是中低收入職工。二是我國企業(yè)的法制化發(fā)展還不夠規(guī)范,要維護弱勢一方的權益,增進社會整體的福利,需要法律和行政的強制保障。三是各級政府財政基礎薄弱,對全面解決住房問題,尚缺乏足夠的財力予以支持。 因此,筆者認為,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定位是符合現階段我國住房制度實際情況的。存在的問題多數為執(zhí)行偏差、政策設計不到位、管理松散、法制乏力引發(fā)的問題。 三、從政策定位角度,分析存在的問題,明確堅持的方面 1.堅持普惠保障定位,釋疑“應只保中低收入者”問題 目前社會上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定位爭論的焦點是:住房公積金應堅持今天的普惠制,還是應只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并認為:目前住房公積金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作用不大。 筆者認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應該分層保障。 1998年以來,我國通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結構的住房保障體系,對不同收入的家庭實行基本保障加區(qū)別保障的政策:經濟適用房的定位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低價位住房供應,廉租住房制度的定位是低收入及以下群體的租房保障政策。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是保障所有家庭提高購房支付能力,也可用作支付房租,其增值收益為廉租制度提供了資金來源。顯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是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并非唯一途徑。僅靠此制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是不現實的。目前已經支用的4400多億資金,就充分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中低收入者的保障作用。所以,住房公積金應堅持普惠保障定位,三種保障制度及財政力量相互協同,才能起到有力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作用。 2.堅持強制保障定位,解決“富人俱樂部”問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社會各種類型的單位及其職工,均應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是,《條例》頒布七年來,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并沒有得到充分落實。有條件的單位因普遍趨利而高額繳存,而困難單位“除了工資一概不保”。由此造成的強烈的反差是該制度被指責為“富人俱樂部、覆蓋面不足(僅為60%)”的根源。應該說,從政策定位角度,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囊括了社會各種組織的從業(yè)人員,排除在外的僅為占極小比例的自由職業(yè)者和個體戶(且沒有禁止參加)。覆蓋面不足并非政策定位問題,強制性沒有落實是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沒有享受到政策優(yōu)惠的根源。 《條例》頒布七年多來,全國未繳公積金的侵權現象比比皆是,侵權處罰案例卻寥寥無幾,大面積的侵權損害還在蔓延,強制性不力造成的住房公積金欠繳清繳工作可謂積重難返。由此引起的社會調解、行政訴訟、法律訴訟也有所增加。所以,堅持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保障中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迫在眉睫。 3.堅持限額保障定位,解決“富人免稅黑洞”問題 2005年,建設部印發(fā)文件,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能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基本上控制了住房公積金超高繳存的問題。同時,有的地方根據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了最低繳存額政策,從政策上保證了限制高收入人群、保障低收入人群、縮小繳存額差距的目的。 至于有些媒體指責的“成為富人合理免稅黑洞,拉大收入分配差距,造成新的貧富不均”的問題,其根源是:2005年以前,在政策設計上只重視了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屬性,片面強調按照本人工資總額足額繳存,而不設繳存高限,無形中保護了高收入者的高繳存和由此帶來的高免稅。這一問題目前已經得到規(guī)范,不能因此否定整個制度的合理性。 堅持限額保障定位,不能再放任高收入者高免稅,是不容忽視的政策要點。值得關注的是,限高規(guī)定出臺后,由于繳存資金不統籌使用,全額歸個人所有,某些單位還在變相高繳存,某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受籌資多多益善的驅動,聽之任之。 認真分析現階段出現的主要問題,我們不難看出,其均屬于執(zhí)行偏差和細節(jié)設計的不周引起的問題,而不是政策定位本身導致的。因此,我們要以攻堅之勢糾正執(zhí)行中的偏差,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從管理機制層面,分析存在的問題,明確調整的內容 1.理順管理體制,將分散管理調整為集中運作 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上的過度分散導致問題頻發(fā),一是違規(guī)使用、挪用、騙取、揮霍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時有發(fā)生;二是資金供求地區(qū)不均,緊缺和大量沉淀并存;三是各地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差異較大。這樣的管理體制與資金的快速積聚、業(yè)務日益繁重不相適應。為此,在管理體制上,建議將分散管理調整為省級或中央集中運作。 2.確立“高壓線”監(jiān)管態(tài)勢,調整監(jiān)督主體 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多頭監(jiān)管,由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聯合監(jiān)管。有的地區(qū)監(jiān)管形同虛設,“中心”基本上依靠自我管理。為此,首先應調整監(jiān)管部門,明確建設部及各省建設廳為住房公積金唯一監(jiān)管部門,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和中心進行直接監(jiān)管;其次,完善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系統,提高監(jiān)管水平,做到監(jiān)管問題預警,清算系統聯網,確立如同社保資金一樣的“高壓線”監(jiān)管態(tài)勢。 3.改變“低存低貸”,調整利率政策 目前存貸利息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個人長期存款“低利息”(不足一年期利率)損害了只存不貸的凈儲戶(低收入戶較多)的利益;二是作為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5年以上存貸利差為2.79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仍有下調空間。所以,應變“低存低貸”為“平存低貸”,使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不低于儲蓄存款利率,對高收入者實行“限額低貸”或“平存平貸”,以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向中低收入職工的傾斜。 4.加強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調整征繳方式 住房公積金強制性的落實是以法律手段為保障、以高成本的行政監(jiān)督手段為后盾的。應借鑒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力度和方式,加強住房公積金的征繳工作,保障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從長遠看,為降低征繳成本,簡化征繳程序,住房公積金可與養(yǎng)老保險合并征繳,因為目前兩者在征繳對象、繳費基數、繳費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最終可調整單項保障為綜合保險,分帳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