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 (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huán)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進程,增強生物質燃燒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編制《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明確了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的技術流程、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1.2.2 本指南適用于指導生物質鍋爐、戶用生物質爐具、森林火災、草原火災、秸稈露天焚燒等生物質燃燒過程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氣(NH3)、一氧化碳(CO)和揮發(fā)性有機物(VOCs)、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1.3 編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環(huán)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lián)防聯(lián)控工作改善區(qū)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重點區(qū)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guī)劃》 《大氣細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大氣揮發(fā)性有機物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大氣氨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生物質燃燒:包括鍋爐、爐具等使用未經過改性加工的生物質材料的燃燒過程,以及森林火災、草原火災、秸稈露天焚燒等。 生物質鍋爐:以未經過改性加工的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戶用生物質爐具:以未經過改性加工的生物質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戶用爐具。 揮發(fā)性有機物(VOCs):在標準狀態(tài)下飽和蒸氣壓較高(標準狀態(tài)下大于13.33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tài)下易揮發(fā)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 可吸入顆粒物(PM10):指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μm 的顆粒物。 細顆粒物(PM2.5):指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2.5μm的顆粒物。 排放清單:指各種排放源在一定的時間跨度和空間區(qū)域內向大氣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動水平:指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及在界定地區(qū)里,與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量。 產生系數(shù):指使用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前,單位活動水平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數(shù):指使用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后,單位活動水平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量;無污染控制措施時,排放系數(shù)等于產生系數(shù)。 1.5 指導原則 1.5.1 科學實用原則:在確保排放清單編制工作的科學性與規(guī)范性的同時,增強為污染防治決策服務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1.5.2 因地制宜與循序漸進原則:各地根據(jù)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條件和污染防治目標,結合社會發(fā)展水平與技術可行性,科學選擇所需數(shù)據(jù)的獲取方法。隨著環(huán)境信息資料的完備,不斷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單。 1.6 組織編制單位 本指南由環(huán)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清華大學起草編制。 更多內容請見附件: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相關鏈接: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體系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