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王女士與同齡的吳先生登記結(jié)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80年,王女士生下了一個女孩。生意越做越好,吳先生卻高興不起來。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想要個男孩傳宗接代?!拔以阢y行工作,不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我于是就同意了他和別人‘借腹生子’?!蓖跖炕貞?。
1997年,45歲的吳先生結(jié)識了20歲出頭的小玲(化名),在與小玲溝通后,夫妻二人決定實施借腹生子計劃。三人約定,小玲懷孕生下男孩后會得到一筆錢作為補償。
就這樣,吳先生和小玲開始同居。
日久生情他與“借腹者”假戲真做
1998年6月18日,小玲生下一對雙胞胎兒子,這讓吳先生喜出望外。
看到丈夫終于如愿以償,王女士答應(yīng)以收養(yǎng)的名義,將其中一個男孩的戶口入在原住所地。
孩子生下后,王女士要抱走,小玲卻說“孩子還小,得吃母乳”,王女士只好答應(yīng)等斷奶后再將孩子抱走??裳劭春⒆右呀?jīng)快兩歲了,小玲卻仍沒一點要交出孩子的跡象,反而和吳先生聯(lián)系更加密切了,這下王女士著急了。
為此,兩人經(jīng)常吵架,可不管她怎么鬧,吳先生都不同意和小玲斷絕來往。王女士又找到小玲,希望她遵守約定拿錢離開,卻同樣被拒絕,憤怒之下,她對小玲大打出手。
“從那兒以后,他就很少回家,2004年,他還以一個兒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我真沒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一想到這里,王女士就后悔不已。
2008年,吳先生從自家搬出后就再也沒回去過。
夫妻成陌路妻子訴至法院要離婚
為了給這段不忠的婚姻畫上句號,王女士到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起訴離婚。王女士認(rèn)為吳先生在婚姻中存在主要過錯,要求法院判決自己分得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70%,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
吳先生同意離婚,但他認(rèn)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同意王女士所提的財產(chǎn)分割方法?!啊韪股印氖虑槭撬S的,小玲生產(chǎn)時也是她在協(xié)議書上簽的字。她所說的那些‘夫妻共同財產(chǎn)’均不屬實,兒子的房子是小玲買的,不是我買的。再說了,她憑什么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因吳先生與小玲非法同居并生育二子,造成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造成吳先生與第三者非法同居生子的事實,與王女士同意借腹生子的做法也有關(guān)系,其要求吳先生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過高,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吳先生承擔(dān)4萬元。
王女士所指房子因在吳先生兒子名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于王女士在導(dǎo)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責(zé)任較小,在財產(chǎn)分割時可適當(dāng)多分,但其要求將70%的婚后共同財產(chǎn)都分給其所有,其要求過高,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