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打車,把手機忘在車上,你們中不少人一定遇到過。
有的人幸運的找回手機,有的人卻只能自認倒霉。
這都很正常。但是如果這一切發(fā)生在網(wǎng)約專車上呢?
作為新生事物,網(wǎng)約專車的興起改變了我們的出行習慣。
但有些事情,卻不會因為與新生事物有關就會不發(fā)生,甚至完全變個樣子。
比如說,大前天(18日)發(fā)生在成都90后輔警周旭身上的這件事——
7月18日早上,成都90后輔警周旭乘坐網(wǎng)約專車時,不慎把一部蘋果6S手機遺失在車上。他聯(lián)系到專車司機,本以為能順利拿回手機,可隨后的劇情仿佛一部“碟中諜”大片——
周旭是一名90后輔警,在雙流云嶺路附近上班,租住在成都晉吉南路一小區(qū)。18日早上6點50分,他叫了一部專車去上班。
上車后,周旭習慣性地拿出蘋果6S手機看了一會兒。因為太困,不久便隨手把手機放在座椅上睡著了。
7點30分許,車子到了周旭單位門口,他下了車,完全忘了手機。
下車不到一分鐘,他發(fā)現(xiàn)手機忘在車上了,趕緊追出去,但車子很快消失在視野中。
周旭馬上用另一部手機撥通了落在專車上的蘋果手機,鈴聲響了幾十秒,沒人接。掛斷再打,卻關機了……
周旭又通過專車公司客服電話,獲取了原賬號驗證碼。在另一部手機上登錄專車賬號,通過查閱打車記錄,得知車主姓丁和其手機號碼。
從早上7點53分開始,周旭給專車司機丁強打電話,連續(xù)打了三次沒人接,于是他又開始發(fā)短信。
攝影|雷遠東
當晚,周旭和丁強通話三。周旭提供的三段錄音中,丁強雖然否認撿到手機,但一直試圖套取蘋果手機的密碼,而周旭則在試圖誘導對方說出撿到手機。
由于手機里的工作資料很重要,19日下午4點,雙方再次回到電話談判中來。
“手機在我這里,我隨時可以刷機……”丁強終于承認他撿到了周旭的手機。
說了十分鐘,丁強松了口:“給我1000元報酬,我就把手機還給你。”
但丁強堅持不見面,短信發(fā)來銀行卡照片,讓周旭轉(zhuǎn)賬,他再快遞把手機寄過來。
周旭不放心手機及資料是否完好,但丁強堅決不同意見面。
雙方僵持。
19日下午6點,幾番思量后,周旭再次和丁強電話協(xié)商。
通話后,丁強突然松口,“要不你多給100元,給1100元嘛,我把手機給你送過來?”
商討一番后,兩人約定第二天上午碰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20日早上6點40分,距離雙方約定的接頭時間只有一個小時了,丁強突然改變了見面地點。
7點30分,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出現(xiàn)在約好的晉吉南路路口。這輛車正是周旭18日丟手機時乘坐的那輛專車,車牌和車型完全一致。
攝影|雷遠東
開車的是個男司機,但他并沒有下車。
一名身著黃色短袖、條紋長褲的中年女子下了車,自稱是丁強的“朋友”,受丁強所托,直接把1100元給她就行。倆人碰面15分鐘內(nèi),女子不斷催促周旭給錢。
攝影|雷遠東
檢查完手機后,周旭支付了1000元現(xiàn)金,又微信轉(zhuǎn)賬了100元,女子將手機交還給他。
攝影|雷遠東
有點亂?不用擔心,我們一起來捋一捋:
律師說法
撿到手機無權占有但可主張合理報酬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陳楊律師認為,在此事中,司機丁強拾得周旭的手機,應當及時返還,不能私自占有。同時,丁強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報酬。乘客若最終同意按照司機提出的金額支付報酬,在司法實踐中,極可能被視為雙方對酬金數(shù)額達成一致,乘客若要求司機返還報酬,事后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同時,非法侵占他人財產(chǎn)的立案標準是1萬元,而周旭的這部手機僅價值4500元,未達到立案標準。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聞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