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時間:2015年10月8日
教學內容:《法制教育教師適用手冊》第一篇學校法制篇:學生范罪的構成
教學目標:1.知道犯罪的構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兩種形式;
3.通過學習使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學重點:理解掌握犯罪的條件
教學難點:理解兩種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種形式:不作為。
教學過程:
一、導入
1.安靜的課堂、井然有序的校園,由什么作為保證呢?
2.校門口接送低年級的學生家長,都在校門口的兩側的什么位置?為什么要在這個位置等學生?又是由什么作為保證呢?
3.我校門口的馬路上,有橫過馬路的斑馬線,學生為什么要走他呢?
過渡: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保證了學校的井然的秩序;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障了社會的穩(wěn)定。
法律的作用這么大,我們要多學習一些法律,學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們就來學習我國憲法中的刑法。
二、學習:刑法
(一)、犯罪的構成
指行為人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一個行為構成犯罪,必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犯罪客體
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指犯罪行為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
犯罪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
(1)作為:用積極行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2)不作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并且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而有意識的不實施該種行為,從而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例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不作為違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規(guī)范,即當為而不為。比如,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人對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yǎng),而情節(jié)惡劣的,就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我國刑法中的由不作為的行為形式實現(xiàn)的犯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刑法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稱為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遺棄罪等;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為實現(xiàn),也可以由不作為實現(xiàn)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稱為不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決水罪等。
3.犯罪主體
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是主體:
(1)必須是實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
(2)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年齡規(guī)定:
a.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b.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對殺人、放火、重大搶劫、慣偷、投毒等嚴重犯罪行為負責。
c.已滿16周歲,對一切犯罪行為均負刑事責任
d.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3)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a.精神病人
b.又聾又啞的人:應負但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c.醉酒的人:應負刑事責任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及所引起的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通常指兩種:一種是故意;一種是過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而構成的犯罪。
希望發(fā)生叫直接故意;
放任發(fā)生叫間接故意。
例如:直接故意犯罪,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想殺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這種行為必然導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某甲的這種行為就是直接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發(fā)生。如某甲欲毒殺其妻某乙,在其飯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飯時可能會喂孩子吃飯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殺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結果發(fā)生。對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對于孩子,某甲則是間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都將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
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危害結果。
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輕信的過失。
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認定為犯罪。
例如:所謂過失的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過失實行行為共同構成過失犯罪的情況。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從樓頂將物體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樓推物之行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過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這就屬于過失的共同實行犯之情況。
意外事件:
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而是由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稱是意外事件。
三、討論交流
舉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事例,對照學過的條文進行分析。
四、總結:1.你學到了什么?2.今后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