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發(fā)謀殺組啊.... 但是沒死人(突然就喪尸了)
生活與法小組人太少.. 發(fā)G組會因不合組規(guī)被噴死
由于這不是在這個事件上第一次發(fā)聲了,反正觀點也挺接近,就不匿名了。沒錯情感小組那個匿名的是我... 而且匿名很累...
起初我只是覺得馬蓉很可憐。今天打開公眾號才發(fā)現(xiàn) 原來也是可以從法律上來談的。這種(公開曬一個人所謂不道德的行為)的行為,既不道德也違法——侵犯隱私權。
有人一定想要在三觀上噴我的話,那我再說清楚一次。原配遭遇配偶出軌我不同情,我同情的是原配遭遇配偶出軌后長期不知情被欺騙,也就是問題在于欺騙而不在于出軌。(還聽不懂的話來情感組撕我吧)
對王寶強的事我沒多少關注也沒興趣關注,所以我希望大家能脫離具體事件來談,談行為本身。
如果對于侵犯隱私權沒什么異議,還想罵我的話,麻煩去情感組那個帖子,至少讓這個帖子顯得不那么LOW.
http://www.guokr.com/post/75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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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門是一場法盲的狂歡 | 冰川觀察
昨天,王寶強和律師一起到了朝陽區(qū)法院,提交了離婚申請。很有新聞敏感性的朝陽法院官微,第一時間播發(fā)了這一消息,還詳細列舉了王寶強的家產以及包包若干?!皩殞氹x婚戰(zhàn)”大有變成“包包爭奪戰(zhàn)”的趨勢。
王寶強沒有公布妻子隱私的權利
對于王寶強這場離婚大戰(zhàn),為什么說寶寶做的過了。我想,冰川在前天所刊發(fā)的文章講的很清楚。王寶強的離婚聲明,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發(fā)起了一場道德審判。
在當時擁有1000多萬粉絲(其發(fā)布之時的粉絲數(shù),因為離婚門,其粉絲數(shù)量一天之內又漲了1000多萬)的個人官方微博發(fā)布這樣的消息,等同于一場對所謂“奸夫淫婦”的游街示眾。
微博發(fā)布之后,輿論引導效果非常明顯。心疼寶寶的粉絲跑到馬蓉的微博展開了無休無止的謾罵、攻擊。馬蓉回應此事的微博下邊,有200多萬條留言,打開留言區(qū),各種污言穢語撲面而來。有一條辱罵性質的留言居然獲得了70多萬點贊。
馬蓉出軌如果是真的,當然應該為此付出代價,馬蓉是公眾人物,但也并不意味著,就要付出被“游街示眾”的代價。這是一種擴大化的傷害。
王寶強如果是受害者,固然值得同情,一個平時做慣了“妻奴”的人,遭遇這樣的背叛,或許會感受到更大的傷害。但是,作為受害人并不意味著擁有無限報復對方的權利,也不應該將妻子出軌這事公之于眾。
王寶強和馬蓉雖是夫妻,但是馬蓉仍然是獨立的個體,王寶強并沒有公布妻子私生活、婚外性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只有在視妻子為私有財產的年代,才會視婚內強奸為天然,把公開羞辱奸夫淫婦當做正義。
王寶強和馬蓉
在此,我們需要重申現(xiàn)代社會的一條基本原則,你的自由止于他人的邊界。
顯然婚內出軌這樣的事情并不僅僅是王寶強個人的私事,因為這關系到了他人,關系到了馬蓉甚至還有宋喆。
一個明星可以宣布自己出柜,向社會公開自己的性取向,但是不能公開向外界宣布自己的伴侶的性取向和性生活。
性取向、性生活、出軌毫無疑問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個人隱私。我們每個人都享有安寧、自由、生活不被他人打擾的基本權利。無論是否明星、公眾人物,無論他們需要向公眾開放多少私人空間,但是有些隱私仍然不可讓渡,有些基本的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能被侵犯。
馬蓉和別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她個人的隱私。這種隱私權也明確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最高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p>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明確提出了隱私權保護?!皩⑺嘶橥庑陨钕蛏鐣肌痹诜▽W界和司法實踐當中,亦被列入侵犯隱私權的范疇。
前些年,經(jīng)??梢钥吹剑谐鲕壍氖芎φ咚奶幧l(fā)、張貼小傳單向社會廣而告之,譴責不忠的丈夫或妻子。但是,這樣的做法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現(xiàn)在有了微博,而且王寶強還有上千萬粉絲。他應該很明白其官微的公共媒體屬性。在個人官微上發(fā)布妻子出軌,反而省了一筆小傳單的印刷費,也不用親自或者雇人去街頭張貼。
所以王寶強離婚門不單純是道德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王寶強的做法為什么應該被批評?就是因為,他濫用了受害者的權利,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并且涉嫌違法了。王寶強的公開聲明就是以涉嫌違反法律的方式侵犯了另外一個公民的隱私。
在一個上千萬粉絲的自媒體上公開別人的婚外性行為,可以說是,近年來非常罕見而且嚴重的隱私權侵犯行為。就此而言,馬蓉和宋喆完全有理由可以起訴王寶強侵權。
王寶強離婚門引發(fā)的法盲狂歡
我實在沒有想到,如此明目張膽、高調張揚的侵權行為,卻被大眾視而不見,居然得到了輿論的廣泛支持;也沒有想到,那么多知識分子在這一事件中,或者被同情或者被所謂的正派價值觀蒙蔽了雙眼,忘記了站在法律一邊。
王寶強離婚門引發(fā)的輿論狂潮,既是社會窺私欲的盛宴,也是一場法盲的狂歡。
我們之所以說,現(xiàn)代社會是文明社會,正是因為,其同時也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不只是用法律約束權力,也讓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由和權利獲得法律的保護,免受來自權力和他人的侵害。當我們去追尋正義的時候,不再依靠道德審判,而是以法治代替了私刑。
一個社會、一個人,在文明與野蠻之間,往往只隔著一道法治的紅線。有的國家即便如何富有,卻因為法治形同虛設,而仍然被視之為野蠻。
在此,不能不說默多克和鄧文迪離婚案。這個案子和王寶強離婚案高度相似,也是女方出軌。但是被戴了綠帽子的默多克并沒有向王寶強這樣,公布離婚原因。
事后默多克和鄧文迪甚至聯(lián)合發(fā)布離婚聲明:“我們非常高興地宣布,我們已經(jīng)友好地就離婚事宜達成了協(xié)議。出于對彼此的尊重,我們向前跨出了這一步,日后我們也將繼續(xù)分享兩個女兒所帶來的健康和快樂。關于此事我們不會再做進一步的評論?!?/p>
不管鄧文迪為出軌付出了多大的財產分割代價,默多克還是守住了底線。
我無意為馬蓉辯護,如果是婚內出軌、背叛婚姻,則是她過錯在先,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如果,宋喆出軌馬蓉為真,他也理應受到譴責,經(jīng)紀人和自己雇主的太太有染,也嚴重違背職業(yè)倫理。
只是這一切和離婚有關的內情,王寶強實在沒有權利公之于眾。如果是因為無知,說明王寶強實現(xiàn)草根逆襲之后,只是獲得了財富的增長,個人素養(yǎng)和知識儲備仍然沒有跟上這個社會的步伐,也沒有突破過去生活留給他的價值觀封印。
如果是有其他目的,我只能對人性更加絕望了。我不愿相信,一個曾經(jīng)的全民憐憫對象——傻根,一個草根逆襲的勵志偶像——許三多,都只是屏幕上的幻覺。
不管怎么樣,我都認為,在結束離婚訴訟之后,王寶強應該去讀個MBA,或者找一個明白人作人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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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公布妻子出軌,算不算侵犯隱私權?兼答曹林、沈彬 | 冰川觀察
在這個事件上,筆者也很同情王寶強,但是僅僅有道德義憤,是不夠的。從道德層面來說,出軌違背公序良俗,應該譴責,但是在一個法治社會,道德并不能裁決一切,也不能代替法律。王寶強值得同情,但是并不意味著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而且,這一切都已經(jīng)是既成事實,也應該接受法律的裁量。
昨天,我在冰川思想庫發(fā)表了《王寶強離婚門是一場法盲的狂歡》(點擊文末左下角“閱讀原文”獲?。┮晃摹N恼峦扑秃?,引來一片輿論的吊打。
曹林老師在他的公號上發(fā)表了一篇文章《用法律潔癖苛責王寶強的圣潔婊們請圓潤離開》。鳳凰網(wǎng)評論頻道的公號鳳凰評論家發(fā)表了沈彬的《王寶強侵犯馬蓉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了嗎》。對我這篇文章的觀點進行了批評。
我不想對任何臟話作出回應,也無意于對個人和公號以動機論搞降維攻擊,只想說說道理。
曹林認為,本人“創(chuàng)造出‘出軌隱私權’這樣的虛無概念。沈彬老師也直言不諱地說:“老公在馬路當間控訴老婆出軌,求大家評評理,這個事兒居然套上了‘侵犯隱私權’,這種‘城會玩’讓不少法學專家大跌眼鏡。真沒想到??!”
什么是隱私權?
事實果真如此嗎?那讓我們先說說,什么是隱私權。
隱私權概念的興起,只有一個多世紀之久。這些年來,國際和國內的法學家們,也都給隱私權下了多種定義。
美國威廉·荷爾在《新聞法》中認為:“隱私權可以定義為每個人對他的私人事務在未得到其本人的同意前,享有要求不得公之于眾的自然權利”。
我國臺灣學者何孝元先生認為:“秘密權者,乃就私生活上或工業(yè)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實,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權利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權法新論》中,將隱私權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以上資料來源,都有據(jù)可查。)
從以上多位法學家關于隱私權的定義來看,隱私是私人事務,隱私無關公共利益,隱私是否公開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回到王寶強離婚案,我認為,有幾個問題需要認真的討論,馬蓉“出軌”一事,是不是她個人的隱私,是不是事關公共利益,王寶強作為丈夫有沒有權利公開妻子和別人出軌。
這就必須要回答曹林所說的“出軌隱私權”是否子虛烏有的問題。
當然,“出軌隱私權”是曹林概括出來的,這個概念其實在過去的法學界也被廣泛討論過,不過,多用的是“婚外戀”、“婚外情”有沒有隱私權問題,本質上并沒有區(qū)別。
“婚外戀隱私權”不是一個簡單的隱私權保護的問題,這確實會面臨著配偶權與隱私權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沈彬一文也指出了這一問題。他認為,《婚姻法》第5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出軌本身就是對配偶婚姻權利的侵犯。如果出軌的確是事實,王寶強作為受害一方,難道還要誓死捍衛(wèi)這種“隱私權”嗎?或者說,馬蓉的“隱私權”,難道應該建立在王寶強的配偶忠誠權被損害的基礎之上嗎?
婚外戀有沒有隱私權?
本人并不主張讓王寶強誓死捍衛(wèi)隱私權,而是說,王寶強這樣做在事實上涉嫌侵犯了馬蓉的隱私權。從法律和事實層面,這是一個涉嫌違法的行為。這不是強制要求王寶強該“優(yōu)雅”地離婚,而是對其既成的行為和事實,做出評判、批評而已。
關于婚外戀有沒有隱私權,魯東大學政法學院申靜梅在《論隱私權與配偶權的法律沖突》一文中,也是從“是否與公共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出發(fā)做出判斷。她認為——
“婚外戀行為是一種不可否認的違反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它有悖于社會的善良風俗和性道德觀念,也可能在一定范圍內損害他人的利益,影響這一特定范圍內的人的正常生活,但是其范圍畢竟有限,它并不會發(fā)生與國家和社會的經(jīng)濟秩序、一般安全和社會進步等利益的沖突,因而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行為。其次,一般來說,多數(shù)婚外戀者都視其婚外戀行為為個人私生活或情感秘密,極不愿為他人所知,當然更不愿意被他人有意探聽或侵犯。所以,婚外戀行為確屬隱私的一種,它具備了隱私所應具備的一切特點。”
她還認為,對于婚外戀行為能否主張隱私權,是法律對行為的評價,而不是道德對行為的評價?;橥鈶倥c人的情感世界聯(lián)系密切,主要屬于情感和心理的問題,對于這種行為,人們或貶或褒,這是基于個人的道德標準做出的判斷。
但是對于婚外戀行為能否主張隱私權,則應當以法律為標準進行評價。我們不能僅因為第三者行為的不道德就否定了其在法律上應享有的隱私權。
云南大學法學院段瓔軒在《對婚外戀主張隱私權的法律思考》一文中,也認為——
婚外戀雖違背婚戀道德,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把其隱私權從法律的視野中刪除,我們應該用理性的法律眼光去看待作為法律概念而存在的隱私權?!橥鈶侔l(fā)生在配偶之間,主要針對婚外戀者的“出軌”秘密,且婚外戀者對外界的侵擾采取對抗的態(tài)度,男女雙方來往具有秘密性,其特征完全符合法律上隱私權本身的構成要件。所以在婚外戀中可以主張隱私權,只是該權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段瓔軒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婚外戀有隱私權,但是這一權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馬蓉的隱私權限制性條件是什么,王寶強有沒有權利知道并調查馬蓉的出軌,以及是否有權利向公眾公開馬蓉出軌這一隱私。
配偶權雖然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但是我們也不要忘記,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仍然是法律所保護的獨立人格的個體,配偶權不是一種無限的權利。
張雪晶在《論配偶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xié)調》文中認為,基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忠實義務,因此,當一方出現(xiàn)婚外戀后,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其有權采取適當?shù)姆绞绞占C據(jù),(包括拍照、跟蹤、偷看信件的方式)但對所收集的證據(jù)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到處宣揚,否則就構成對另一方隱私權的侵犯。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燕紅在《談夫妻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一文中,結合一個男方出軌的離婚案例認為,被告(男方)有婚外戀的行為雖然可以被認為是被告的隱私,對婚姻以外的無關的第三人而言能夠享有隱私權。但該種行為顯然違反了婚姻中的忠實義務,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當然,有權利就存在相應的義務,即作為行使知情權的妻子不能擴大公開范圍,到處宣揚丈夫的隱私。否則,就必然構成對另一方隱私權的侵犯。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馬艷華在《夫妻間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一文中認為,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是以夫妻關系為基礎,并以夫妻間權利義務為調整內容的,因此這兩項權利的主體僅限于夫妻,任何夫妻外的第三人均不享有該項權利。
但綜合來看,婚外戀或者出軌的知情權也僅僅限于夫妻或家庭內部,而無關社會公眾。
學術界對于婚外戀是否享有隱私權問題也曾有爭論,有的人認為應該公開。不過,王利明教授在《隱私權內容探討》一文中認為,對于非法的和不道德的信息是否應當一律公開,也不可一概而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私人信息,應當公開,但如通奸等行為雖然是違法或不道德的,未必要向社會公開。
王利明在該文中也明確提出,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該受到限制,但是,同時也主張,公眾人物隱私權并非被完全剝奪,在公共利益和新聞價值之外,其純粹私生活領域的隱私應受保護,例如其私人住宅不受偷拍、偷窺、非法侵擾,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等。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王寶強享有知道妻子是否出軌的權利,但是權利也意味著責任?;谥覍嵙x務,馬蓉的隱私權可以在婚姻內部讓渡,但是相對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仍然是隱私,而不能擴大為公眾事件。王寶強通過微博向社會公布妻子出軌,涉嫌侵犯了馬蓉的隱私權。
當然,基于忠誠義務,王寶強應該對馬蓉是否有婚外戀知情,也有權知曉馬蓉對家庭財產的處置情況,以及是否有轉移、藏匿共同財產等行為,并可以據(jù)此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調查取證,甚至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財產保全。
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
在這個事件上,筆者也很同情王寶強,但是僅僅有道德義憤,是不夠的。從道德層面來說,出軌違背公序良俗,應該譴責,但是在一個法治社會,道德并不能裁決一切,也不能代替法律。王寶強值得同情,但是并不意味著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而且,這一切都已經(jīng)是既成事實,也應該接受法律的裁量。
當這么多人一律支持王寶強的做法之時,可曾想到,一個明星的妻子出軌究竟妨礙了什么公共利益?是造就了更多的留守兒童,還是讓城市更加不安全,抑或讓大家吃了更多的地溝油?
王寶強獲得了來自影視業(yè)還是社會各界的支持,這是一種樸素的情感和樸素的正義感。但如果,有人認為,這個時候,我們僅僅只能站在道德正確的一邊,就不需要講法治,我認為,這恰恰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這樣干脆“以德治國”好了。
我從來不認為,有權利強制要求另一個人怎樣,但是我們可以基于事實進行陳述與分析,并提出建議。
如果我在上一篇文章所言“這是一場法盲的狂歡”,傷害了某些人的感情,我可以道歉!
但是,我始終認為,王寶強離婚案恰恰暴露了中國法律體系對隱私權保護的薄弱,以及社會對隱私權保護意識的整體淡漠。
王寶強離婚案也是一堂普法課。也希望,有更多的法學大家勇敢地站出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從而能夠真切地推動每一個人隱私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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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作者在道德上的觀點也不是完全一樣的。作者同意出軌改被譴責,我不同意。作者同情寶寶,我沒get到同情。。。。
看過一些描述出軌后長期欺騙一方的帖子,我也很生氣替被欺騙的難過,但是不知道王馬的細節(jié)我很難共情,所以我不同情王,我同情馬(在被曝光這點上)。當然我知道從欺騙方面來說馬蓉是錯的,這并不違和。
這是昨天的微博首頁上有人做的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