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課間到操場運動玩耍甚至會被批評,這多可怕。”廣州市政協(xié)委員曾報春帶來一個不少家長都關心的問題,“大沙頭小學的操場,是給人看的不是給孩子用的,只有體育課和領導參觀的時候才能用,孩子課間跑到操場去運動是違反紀律,要被老師批評的,這多可怕。不給孩子運動,難道讓孩子長成歪苗嗎?”(9月25日信息時報)
廣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曾委員所反映的大沙頭小學在廣州市1400多所小學中“不具有代表性”,而且教育局明文規(guī)定學校要保障學生每天1小時的運動時間,但這位負責人同時也表示,自己小學二年級的孩子,自從教室搬到2樓以后,課間就被學校約束不能到樓下操場活動了。
其實,在我國各地,都存在著有學校“圈養(yǎng)”學生的問題。學校規(guī)定,學生下課不準離開教室、不準下樓、不準到操場玩耍,而學校之所以這么做,根本原因在于擔心承擔安全責任。如果不清楚界定學校在學生校園安全中的責任,類似把設施完備的運動場地僅供領導參觀的現(xiàn)象,不會絕跡。
“圈養(yǎng)”不適合學生身心發(fā)展的道理,所有學校的辦學者都懂,但為何仍難改變現(xiàn)狀呢?關鍵在于開的藥方不對。對于根治“圈養(yǎng)”問題,目前主要有兩個藥方,一是改革對學生的評價體系,不只關注分數(shù)。二是強化學校領導的責任意識,要求辦學者有教育家精神,重視學生身心的健康發(fā)展,同時確保學生在校園活動中“萬無一失”。前一劑藥方,當然直指學校不重視學生體育活動的根本,但這需要推進整體改革。如果評價體系不變,學校是不是就心安理得地對學生進行“圈養(yǎng)教育”呢?后一劑藥方則療效甚少,反而讓問題更加嚴重——可以說,正是由于讓學校領導承擔了他們根本無法承擔的安全責任壓力,才導致學校采取“免責”方式,實行教育教學管理。
近年來,我國校園學生安全事件頻發(fā),有的是因為學校設施陳舊,有的是因為學校疏于管理,還有的則是學生偶發(fā)事故,比如學生間運動碰撞受傷。這些事故,本應該嚴肅調查原因,并根據(jù)事故原因制訂完善的措施,可是,最后都簡單地把責任推給學校辦學者,實行校長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像學生間碰撞發(fā)生的受傷,這在運動中是很難避免的,只要學校管理到位,就不應該追求學校領導的責任,但由于家長到學校吵鬧,教育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對學校領導與相關老師進行問責處理。如此一來,對于學校組織正常的體育活動,學校領導和老師都心有余悸。大家所見的是,在某校校運動會上,有學生跑1000米猝死,其他學校運動會也不敢開了,就是開,也取消1000米項目。春游、秋游問題更典型,我國很多地區(qū)的學校已經(jīng)多年不組織春游、秋游了,因為只要出事故,就要追究學校領導的責任——誰叫你組織春游的?!
保障校園安全,要求學校重視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做到“萬無一失”,這是對學生安全高度負責,但需要理性承認的是,不可能讓學校消除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所有可能因素,并以此為前提來進行校園安全管理。我們應該做的是在承認有可能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基礎上,明確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在事故發(fā)生后,根據(jù)規(guī)定,啟動調查、問責,這才是依法治校,也才能充分保障辦學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權利。
比如組織春游,如果學校已經(jīng)進行公開招標具有資質的旅游公司,要求配備有豐富經(jīng)驗的駕駛員,做好了安全預案,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jiān)督,如果在春游途中,還是因社會車輛肇事發(fā)生事故,這就不應該再追究學校的責任。假如學校做好了一切安全防范,出了事故還是追究校長責任,老師們也連帶追責,這只會讓所有辦學者都把學生關在教室里。
(作者熊丙奇,蒲公英評論特約評論員,文章第140次入選“銳評”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