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各種“家長里短”剪不斷、理還亂,要想化解,頗為不易,在法院家事審判改革向派出法庭延伸的大背景下,蘇圩法庭在改革中始終堅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多措并舉打造特色家事審判,為轄區(qū)群眾提供最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
9月6日,蘇圩法庭順利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雖然最后的結果是調解離婚,但這是對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性的事實基礎上所作出的,尊重了雙方的意愿,雙方對調解結果都很滿意。
案情回顧
原告黃某(妻子)與被告吳某(丈夫)雖然年齡相差十多歲,但由于情投意合,很快就同居在一起,并且原告未婚先孕懷上了被告的孩子,為了奉子成婚,雙方于2014年登記了結婚并舉辦了婚禮。雖然婚后生活少了許多甜言蜜語,更多的是柴米油鹽醬醋茶,但孩子的出生令雙方都把感情的重心放在了孩子身上,小日子過得雖平平淡淡但也還算是幸福和諧,但好景不長,由于年齡差距較大,雙方的價值觀慢慢發(fā)生改變,經常因生活的瑣事而發(fā)生爭吵,被告開始對原告冷落,甚至威脅和使用暴力,被告在一次酗酒后狠狠地揍了一頓原告,原告忍無可忍后遠走他鄉(xiāng)外出打工,之后雙方感情并未發(fā)生好轉,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已達3年,事已至此原告想結束這一樁名存實亡的婚姻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蘇圩法庭受理了該案。
法庭調解
雖然該案的雙方明確表示同意離婚,但本著對案件審慎負責的態(tài)度,案件承辦人劉紹鋒法官還是啟動了家事團隊運作機制,先由家事調查員調查雙方的家庭情況、感情情況等,再由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最后由家事審判團隊制作調解筆錄和調解書,家事調解的現(xiàn)場雙方席位牌擺的不再是“原告”和“被告”,取而代之的是“妻子”和“丈夫”,蘇圩法庭家事團隊盡量想營造“和”的氛圍,但該案件雙方執(zhí)意要離婚,且雙方感情破裂難以彌合的事實已經認定,最終雙方的婚姻走向了盡頭。
法官點評:
我國《婚姻法》賦予了公民結婚自由,也賦予了離婚自由,當婚姻已經徹底死亡,雙方可以通過自愿協(xié)商也可以訴請法院依法解除,好聚好散既是對自己的尊重也是對對方的尊重,婚姻若無法繼續(xù),離婚也無可厚非,但婚姻不是兒戲,應懷敬畏之心,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