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時代的溝通主義法律觀
◇ 寧 杰
大眾傳播方式的變革深刻改變著政治傳播的形態(tài)和功能,其后果是政治在愈加倚重于政治傳播的同時,也愈加依賴于政治傳播。所以有人說,沒有政治,就沒有政治新聞,但沒有政治新聞,也就沒有當代政治。正因此,傳播學奠基人之一李普曼斷言:當代意義最為重大的革命不是政治革命或經(jīng)濟革命,而是一場在被統(tǒng)治者中制造同意的藝術的革命。
這一斷言富含洞見,但在李普曼所處的20世紀上半葉,這場“革命”并未真正完成。直到20世紀下半葉互聯(lián)網(wǎng)的興起,特別是在21世紀初隨著以自媒體出現(xiàn)為表征的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制造同意的藝術的革命”才邁出了最為實質(zhì)性的一步。如果摒棄“被統(tǒng)治者”這一指稱及其背后的政治語境,而代之以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樣一對更具包容性的概念,我們可以這樣說:互聯(lián)網(wǎng)興起以前,社會管理者由于對傳播媒介的主導和控制,在利益的表達和實現(xiàn)上居于主動和優(yōu)勢地位,在全社會制造同意的主要方式是單向度的宣傳,而互聯(lián)網(wǎng)興起以后,特別是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傳播媒介的控制重心位移,被管理者的話語權分量日益加重,社會管理者制造同意的主要方式不得不由宣傳向溝通轉變。
這一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在改變政治生態(tài)的同時,也在重塑著法律的面貌,其影響甚至可以上溯到法律本體論層面——新媒體時代,在法律本體論上,我們亟須建立溝通主義的法律觀,而不能再固守單向度的獨白式法律觀,否則,將會因不能準確把握時代的要求而在理論上左支右絀,實踐中進退失據(jù)。
多元視角,著眼“行動中的法”
法律本體論,是對“法律是什么”的回答。雖然法律的歷史源遠流長,法學研究的成果也蔚為大觀,但對于“法律是什么”這一基礎性問題,卻向來莫衷一是,并無標準答案。這一看似不可思議的現(xiàn)象有其背后的邏輯。一方面,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由人為構建,而非自然存在,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中,其內(nèi)涵與呈現(xiàn)的面貌本就有所差別,因而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人們對法律的定性也會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不同于自然科學中的定性非此即彼、對錯分明,對法律的定義,“定向”意義大于“定性”意義,也就是說,定義法律,其功能主要在于由此確定觀察、研究法律現(xiàn)象的方向和視角,只要聚焦無誤,不同的視角會具有各自的相對真理性,由此推演出不同的法律理論,從而也就有了自然法學、實證法學、社會法學等法學流派之別,法學的多元發(fā)展、豐富多彩成為可能。
在我國,人們所熟知的法律定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這一定義有著典型的成文法系語境特征,而且關注的是“文本中的法”。如果我們放眼到“行動中的法”,就會發(fā)現(xiàn)法律的內(nèi)涵遠不止于此?,F(xiàn)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霍姆斯說,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么的預測;而述及法律的功能角度,富勒認為,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guī)則治理的事業(yè),龐德則強調(diào),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
或許我們應當反思,當我們固守著一種法律觀,對法律的認識和運用是否也會因為這種單一而變得刻板與狹隘?法律定義的簡單明晰,并不必然導致法律認識的明晰。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無疑是法律。但在明知自動取款機出現(xiàn)故障的情況下惡意取款,是否屬盜竊金融機構,此種情形處無期徒刑,是否也是法律?這并不僅僅是法律理解與應用的問題,而是在“行動”中對法律本身的認定問題。
法律是要作用于社會的,人們更關心的是“行動中的法”而非“文本中的法”,是具體的法而非抽象的法,法律在“行動”中實際呈現(xiàn)的面貌才是更具現(xiàn)實意義的法律。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從立法者角度而言,文本中的規(guī)范是法;從司法者角度而言,他們所實際理解并運用的規(guī)范是法;而對于訴訟活動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他們對法律也有自身的理解,既可能作出與司法者同樣的判斷,也有可能認為,司法者所理解并運用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對法律的曲解。
如果規(guī)范的制定者、執(zhí)行者、接受者與旁觀者的認識一致,那么法律是確定的,但這樣的情況并不總是發(fā)生。如果認識不一致,甚至發(fā)生嚴重分歧,那么法律的確定性就會喪失,正確性也會存疑,放任甚至擴大這種不一致的后果,是司法公信受損,法律權威難以建立。
解決認識上的不一致,無法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xiàn),只能通過溝通與交流來形成共識,“制造同意”。在大眾傳播興起以前,特別是新媒體時代以前,由于國家權力的主導地位,雙向乃至多向的溝通、交流缺乏展開的條件與動機。大眾傳播興起之后,國家權力獨白式的法律觀受到抑制和動搖,因為作為規(guī)范接受者的當事人和規(guī)范旁觀者的社會公眾,他們的個體意見會通過大眾媒介匯聚成李普曼所稱的“公共輿論”產(chǎn)生巨大影響力。正是從這時開始,才有了“民意審判”、“輿論審判”之說。雖然不否認確有少數(shù)案件受到非理性的民意裹挾,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其實是國家權力尚不習慣放棄獨白式的法律觀,更不善于通過溝通達成共識,從而才形成法律與民意間的緊張關系。尤其在以自媒體為代表的新媒體時代到來之后,眾聲喧嘩,獨白式的法律觀客觀上變得不可能,而奉行溝通主義的法律觀,注重通過溝通達成共識,則成為樹立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的必然選擇。
正視分歧,重視溝通善于溝通
溝通主義的法律觀,由比利時法學家馬克·范·胡克提出,其理論基礎是哈貝馬斯的溝通理性和交往行動理論。胡克認為,在“客觀真理”式微的后形而上學時代,法律文本的意義不再是“規(guī)范發(fā)出者——規(guī)范接受者”這樣一種簡單的線性圖式,而是一個以“溝通”為核心的三角關系,即“規(guī)范發(fā)出者——表達——規(guī)范接受者”的關系;法律文本的意義既不是單純的“發(fā)出者意義”,也不是純粹的“接受者意義”,而是二者的溝通之物,在很多情形下,是法律人、政客、大眾傳媒和大眾等之間經(jīng)過持續(xù)溝通而達成的有限度共識。
不過,胡克雖然構建了溝通主義的法律理論,卻并未看到正是大眾傳播方式的變革才使得溝通主義法律觀成為可能,而且必要。只有深刻把握傳播方式變革這一現(xiàn)實背景,我們才能更好地運用溝通主義法律觀,在眾聲喧嘩的時代建立社會共識,從而在社會合力的作用下建立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
首先,淡看分歧。法律是人為構建物,不同的人從各自立場、角度出發(fā),對其有不同理解和認識,是一種正?,F(xiàn)象,而且在事實上,對具體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也未必只有唯一的答案。如果在法律本體論上固守一元化、文本化的法律觀,看不到“行動中的法”的多樣性、復雜性,就會抱著想象中的“絕對真理”不放,而難以容忍分歧。接受分歧,容忍分歧,從容面對分歧,是踐行溝通主義法律觀的前提。
其次,重視溝通。過分看重分歧,如臨大敵,卻又輕視溝通,進退失據(jù),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這一現(xiàn)象并不鮮見。對法律認識有分歧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要通過溝通去化解歧見,達成共識。近年來,法官對釋明權的行使,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溝通舉動。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同樣也是一種溝通。從更深層次而言,我們應當立足于雙向乃至多向的溝通,而不只是單向的宣傳,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共識的建立。
第三,善于溝通。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信息和意見自上而下的單向流動,長于宣傳,而對如何通過溝通達成共識研究不夠。新媒體時代,既對司法機關的溝通能力提出了挑戰(zhàn),也給司法機關做好溝通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平臺和契機。司法機關應當善于利用新媒體提供的有利條件,主動公開信息,及時回應呼聲,有效展開對話。
第四,司法主導。奉行溝通主義的法律觀,并不意味著放棄司法權在法律認識上的主導地位——當然是在尊重立法權的前提下。法律是一門專業(yè)性知識,司法者理應具有更準確的認識和把握,因此在尊重不同認識的基礎上重視溝通工作,某種意義上也應當是一種引導工作。同時,從建立司法公信的角度看,也需要發(fā)揮司法權在法律認識上的這種引導作用。所以,美國杰克遜大法官說,“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正確才具有終局性,恰恰相反,是因為我的判決具有終局性所以才正確”。當然,樹立這樣的司法公信與權威,尚需要在做好溝通方面做很多工作,走很長的路。
(作者單位:人民法院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