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繳納
2010-6-28 16:56:00 文章來源:財考網(wǎng)
申報和繳納
一、源泉扣繳
1、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些項目是: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4、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行申報納稅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如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所得;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2、申報納稅地點:一般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
3、申報納稅期限: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如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申報,如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申報。
4、申報納稅方式: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納稅方式主要有3種,即由本人直接申報納稅,委托他人代為申報納稅,以及采用郵寄方式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