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遍布各地的射擊攤(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luò))
從昨晚起,朋友圈又掀起一陣刷屏,天津一51歲大媽在街頭擺射擊攤(用“玩具槍”打氣球),不想擺攤2個月后卻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抓捕,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qū)法院一審判大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該新聞一出引起一陣軒然大波,廣大吃瓜群眾表示無法理解玩具槍怎么就被當做真槍繼而判大媽犯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了?這其實涉及到一個槍支標準的認定問題,我國當下的槍支認定標準下,打塑料BB彈的“玩具槍”也很可能被認定為“真槍”。當下槍支認定的標準過低,已超出大多數(shù)群眾對槍支的認知理解,也真因此頻繁出現(xiàn)售賣、使用“玩具槍”而被“冤枉”的案件。
筆者曾因相關(guān)案件對槍支認定標準的問題有過一些了解,再此簡單說一下相關(guān)認定標準的變革及現(xiàn)標準下殺傷力的危害,以供大家了解。
我國先后有過2個槍支認定標準,一個是2001年《公安機關(guān)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確立的“打松木板標準”,即: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2008年時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仿真槍認定標準》的通知確立了一個“槍口動能比標準”,該通知確立仿真槍認定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的”,雖然并未明確規(guī)定槍支的標準,但實踐中有以此文件為依據(jù),認定槍口動能比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為刑法上所說的槍支。
但前兩份文件是公安部不同部門出的,“打松木板標準”當時也未失效,所以出現(xiàn)了2個標準并行,實踐中各地認定標準混亂的情況。2010年公安部發(fā)布新的《公安機關(guān)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將槍支認定標準修改為“槍口動能比”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口動能比是一組數(shù)字,一般人看了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大危害,筆者根據(jù)過往查詢過的資料,舉例講述一下相關(guān)標準。
首先,講一下為何確立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動能比標準,這是因為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時,近距離射擊人的眼睛,就可能造成人眼輕傷的后果發(fā)生。如果是近距離射擊人體皮膚,皮膚薄的可能有些皮下滲血甚至輕微流血,皮糙肉厚的則不會留下任何痕跡。與“打松木板標準”對比,子彈或彈片嵌入松木板的臨界點大約是16焦耳/平方厘米,是現(xiàn)行認定標準的9倍。
其次,打朔料BB彈的玩具槍,槍口動能比很容易在2-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不僅是那種打氣球的長槍式“玩具槍”,還有手槍式“玩具槍”,如下圖(圖片來源網(wǎng)絡(luò)),相信很多人小時候都玩過該種玩具槍。
再次,根據(jù)相關(guān)資料查詢,槍口動能比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可能穿透人體皮膚。另臺灣地區(qū)曾用活豬做過實驗,槍口動能比在20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時能打穿豬皮。
最后,與“真槍”對比。以我軍最早裝備的制式武器54式自動手槍為例,該槍的槍口動能比為480.69焦耳/平方厘米(不同時期生產(chǎn)批次的會有些不同),是當下槍支認定標準起點的267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