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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律所用AI寫了一篇文章,然后被抄襲了……

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人工智能取代人類”已不完全是危言聳聽,情感與創(chuàng)作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人類最后的陣地。盡管AI“寫小說”“作曲”的嘗試早已有之,但很多人都認為,這些都不是真正意義的創(chuàng)作活動,AI也無法具有自主的思想和情感,因此永遠也無法取代人類。

不管我們怎么想,AI能生成各種形式的內容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對于這些內容,法律怎么看?是否屬于作品?能否得到保護?

就在前天,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作為原告、百度公司作為被告的全國首例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糾紛進行了一審宣判,首次回應了上述幾個“靈魂拷問”。

1

為什么產生糾紛?

這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第一案”的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下稱“菲林”)。菲林主張其為涉案文章《影視娛樂行業(yè)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權人,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圖表作品兩部分構成:文章的圖表來自于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生成的數據報告,文字則是基于該報告而進行的分析。

2018年9月10日,百度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fā)布了涉案文章,刪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

菲林稱,上述行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造成相關經濟損失。據此,菲林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被告百度公司則辯稱,涉案文章不是由原告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創(chuàng)造獲得,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理由在于:文章內容包括數據和圖表形式,是采用軟件獲得的報告,并不是原告經過調查、查找或收集獲得的,報告中的圖表也不是由其繪制所得,而是由軟件自動生成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軟件智能生成的數據報告是否可以構成作品,進而主張著作權?

2

法院怎么判?

法院認為,軟件智能生成的數據報告不構成作品,文章中的圖表來自于報告,因此也不構成作品;但是,文章中基于該報告的文字分析可以構成作品。

第一,法院認為此類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報告,雖然選定關鍵詞、篩選和分析數據的過程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因此,該數據報告不構成作品。

具體來說,在涉案分析報告的生成過程中,軟件開發(fā)環(huán)節(jié)和使用環(huán)節(jié)有自然人參與。但是,軟件開發(fā)者沒有進行檢索等活動,該分析報告并未傳遞開發(fā)者的思想、感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而對于軟件用戶,其僅提交了關鍵詞進行搜索,應用“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亦非傳遞軟件用戶思想、感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故該分析報告亦不宜認定為由開發(fā)者或使用者創(chuàng)作完成。綜上,軟件開發(fā)者和使用者均不應成為該分析報告的作者。

由于分析報告不是自然人創(chuàng)作的,因此,即使軟件“創(chuàng)作”的分析報告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該分析報告仍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認定軟件本身或開發(fā)/使用者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

第二,基于智能報告所創(chuàng)作的分析文章,可以構成作品。

盡管軟件生成的大數據報告不能被認定為作品,但是菲林根據相關的報告進行了獨立分析,創(chuàng)作完成了涉案的文章。文章與大數據報告的文字內容和表達均不相同,具有獨創(chuàng)性,因此構成文字作品。

百度公司在其經營的相關平臺上提供的并不是系統生成的大數據報告,而是原告基于該報告創(chuàng)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文章,并且未得到原告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

3

周公怎么看?

研讀法院判決,我們不難看出:在判斷軟件生成的報告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權性時,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的:1.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2.是否存在適格的創(chuàng)作主體或權利主體。

法院肯定了報告中針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過程具有一定程度的獨創(chuàng)性,但同時也認為具備獨創(chuàng)性并非構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條件,因為還需要考慮創(chuàng)作主體和權利主體。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件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guī)范予以突破,應當認為作品仍須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因此本案的報告不滿足構成作品的主體條件。

周公認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值得肯定。既肯定了計算機智能軟件的價值,又謹慎地守住了著作權創(chuàng)作和權利主體的界限。

但略顯遺憾的是,法院否定智能生成的報告是作品的主要理由,實質上還是基于創(chuàng)作主體不適格,而并沒有對獨創(chuàng)性表達這個要素進行更為深入的論述。因為法院雖然肯定了智能軟件對數據進行選擇、判斷、分析過程的獨創(chuàng)性,但卻并沒有分析其是否構成表達。只是從主體的角度,認為作品的創(chuàng)作主體必須是自然人,而分析報告并沒有體現生成過程中涉及的自然人(開發(fā)者和使用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那么,法院為何認為選擇、判斷、分析的過程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種獨創(chuàng)性是誰賦予的?如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表達的原因又何在?

4

延伸探討:AI寫的詩歌和小說也不是作品嗎?

應當看到,上述新鮮出爐的案例雖然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但這一判決結果能否推廣適用到所有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內容中,尚有待觀察。因為本案涉及的是大數據報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與藝術性更強的小說、詩歌、音樂等作品還存在一定的差異。

誠然,人工智能早就可以進行“文藝創(chuàng)作”了。2016年,由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小說《電腦寫小說的那一天》,參加了日本“新星一獎”的比賽。由清華、北大、北郵共同研制的人工智能“薇薇寫詩機器人”,能夠創(chuàng)作詩詞,其中有31%通過了圖靈測試,甚至被誤認為是人類的創(chuàng)作。

(你能辨別出這些詩都是人工智能寫的嗎?)

當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作”已經能達到“以假亂真”的水準時,如果假定人工智能能夠獲得創(chuàng)作主體甚至權利主體的“名分”,還有什么因素阻礙我們認定其創(chuàng)作的內容具有可版權性呢?

一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币簿褪钦f,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人工智能還不能成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或作品的創(chuàng)作主體。

另一方面,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說,要構成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2.具有獨創(chuàng)性;3.可復制;4.屬于智力成果。其中,需要探討的主要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屬于智力成果”這兩個因素。

所謂獨創(chuàng)性,可以拆分為“獨立”和“創(chuàng)作”。AI生成特定內容之前,首先需要人類向其輸入大量的材料供其進行學習,建立運算規(guī)律。而如果沒有人對其下達指令,AI就不會主動生成特定主題的內容。因此,周公認為AI生成特定內容的行為缺乏獨立性。

那么,AI生成內容的過程是否屬于“創(chuàng)作”呢?周公以為,創(chuàng)作是傳遞思想和感情的行為,體現了作者的個人選擇,強調主觀性。即使向一百個人提供同樣的素材,他們創(chuàng)作的成果也不會完全相同。而如果對一百個同樣的AI輸入同樣的算法和學習材料,它們生成的內容則是一致的,在現行技術手段下不存在“別出心裁”的可能性。因此,周公很難贊同AI生成內容的過程屬于“創(chuàng)作”。

最后,對于AI生成內容是否屬于智力成果,需要回答的問題是:AI的運算、分析等能力是否屬于智力?AI所具有的算法思想與人類思想是否具有不可跨越的鴻溝?這就更多涉及到技術和倫理層面的問題,僅依靠法律人是難以回答的。

即使AI生成的內容在現階段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的作品,但已經足以作為提高效率的輔助工具,甚至可以取代很多平庸的創(chuàng)作者,讓真正能打動人們心靈的作品脫穎而出,也未嘗不是好事一樁。

另外,正如本文開頭的判決所說,內容的生成過程,既凝結了軟件研發(fā)者的投入,也凝結了軟件使用者的投入,具有傳播價值。因此,即使不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對其進行保護,軟件開發(fā)者也有權在AI生成的內容中添加生成軟件的標識,軟件使用者亦有權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最后,如果真的有一天,AI具有了自主的思想和感情,周公今天的分析還能成立嗎?無論如何,如果這一天真的來臨,周公很期待AI自己對這個問題會作出怎樣的獨立分析!

作者:陳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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