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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誠:香料貿易與現(xiàn)代國際法的起源

[摘要]1592年,阿姆斯特丹的一些商人派遣科內利斯·德·郝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1565—1599年)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盡可能詳盡地刺探“香料群島”(即摩鹿加群島)的信息。

本文轉自《貴州社會科學》2017年第3期。

摘錄

16、17世紀之交,為了謀取亞歐之間香料貿易的巨額利潤,新興的荷蘭共和國和東印度公司進行了一系列刺探航線信息、到達東南亞香料產地的航行,為此與葡萄牙(與西班牙合并)產生了激烈矛盾。1603年,“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前身)所屬的船長在新加坡海峽襲擊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號”并擄獲其財物。為了平息風波,荷蘭東印度公司請求雨果·格勞秀斯為此進行合法性辯護。格勞秀斯撰寫了長篇論文《論印度》,于1605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一章,取名《論捕獲法》;1609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二章,取名《論自由海洋》。格勞秀斯這兩部著作的出版是現(xiàn)代國際法誕生的標志。

長期以來,國內學術界對現(xiàn)代國際法奠基者雨果·格勞秀斯的法學淵源、法理基礎等方面都進行了大量研究,發(fā)表了不少論著,但論及國際法產生的具體歷史事件則比較鮮見??傮w說來,現(xiàn)代國際法的產生是歐洲與亞洲之間香料貿易的產物。眾所周知,15世紀末,歐洲開辟到達東方的“新航路”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尋找香料,然后轉運到歐洲市場牟取暴利。1498年,葡萄牙船長達·伽馬首次航行到達印度。從此,葡萄牙不斷控制印度尼西亞的香料群島,壟斷東方香料貿易,牟取高額利潤。為了防止歐洲其他國家競爭,葡萄牙一直視繞過非洲好望角到達來往印度和香料群島的航路信息為國家最高機密。其他歐洲國家雖然也垂涎于葡萄牙帝國的暴利,但是他們面臨許多困難:缺乏先進的航海技術,特別是不熟悉從歐洲沿著海路航行到亞洲的航線、港口、洋流等?,F(xiàn)代國際法是16、17世紀之交荷蘭力圖打破葡萄牙壟斷亞洲香料貿易及其引發(fā)的一系列歷史事件的結果。

一、荷蘭探索到達東方航道的努力

雖然1568年荷蘭開始長達80年反對西班牙統(tǒng)治、爭取獨立的斗爭,但是直到16世紀70年代,荷蘭還能從葡萄牙進口來自東方的香料。158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合并,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同時又是葡萄牙的菲利普一世。新興的荷蘭共和國現(xiàn)在陷入與當時西歐兩個大帝國一決生死的斗爭之中。1581年,荷蘭北方七省通過“與西班牙斷絕關系法”,宣布廢黜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成立聯(lián)省共和國。1585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共同國王菲利普下令各個港口扣押所有來自荷蘭和芝蘭的所有船只。這樣一來,荷蘭就無法從葡萄牙進口香料了。特別是1591年,葡萄牙利用德國、西班牙、意大利的金融和商業(yè)網絡,以漢堡作為其銷售東方商品的集散地,把荷蘭商人完全排除在外。1598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宣布禁止伊比利亞半島的任何產品出口到荷蘭共和國。

為了打破這種困境并從牟取香料貿易的豐厚利潤,荷蘭聯(lián)省共和國采取了一系列緊鑼密鼓的行動。荷蘭以兩種方法探索到達東方的航道:第一種是刺探葡萄牙到達印度的航線和東方香料產地的信息。這方面最成功的先驅是是荷蘭商人、旅行家林霄騰(John Huyghen van Linschoten,1563 – 1611年)。林霄騰出生于尼德蘭的哈勒姆,1580年來到里斯本經商,后謀得葡萄牙東方帝國中心果阿大主教秘書一職。1583年,林霄騰跟隨大主教經過馬德拉群島、幾內亞、好望角、馬達加斯加和莫桑比克,航行到葡萄牙東方帝國的行政和宗教中心果阿。林霄騰在果阿堅持寫日記,記錄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果阿當?shù)鼐用竦娘L俗習慣、文化和宗教,甚至當?shù)氐膭又参?;第二,來到果阿的亞洲人、歐洲人;第三,其他人的旅行見聞,如他從綽號“中國通德爾克” 的荷蘭水手德爾克·吉里茨·龐普(1544-1608)獲得不少關于中國和日本的信息,后者可能是第一個到達中國和日本的荷蘭人;第四,葡萄牙繞過非洲來往印度的航線、印度洋各地的貿易商品及其海上航路信息等。1589年,因果阿大主教去世,林霄騰須向葡萄牙國王報告此事。但返航船只被英國海盜擊沉,他被迫在亞速爾群島又滯留了2年多才到達里斯本。1592年,林霄騰返回荷蘭家鄉(xiāng),開始從事著述活動。1595—1597年,他出版了《葡萄牙東方航行記》、《水手簡·惠更·馮、林霄騰到葡萄牙東印度的航行記》、《幾內亞、剛果和安哥拉沿岸、到達巴西巴伯·德·圣奧古斯都的特點描述》三本著作,這些著作被統(tǒng)稱為《游記》。《游記》的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它記錄了林霄騰從里斯本到果阿的來往航行經歷、果阿及其周邊國家和地區(qū)和葡屬印度的情況,不僅僅包含了葡萄牙通向印度尼西亞的最佳航道,還有印度、印度群島、中國、日本之間的航道,如潮流、水深、島嶼、沙丘以及詳盡的海岸線,這些都是歐洲安全航行到達亞洲的關鍵因素。作者還建議,突破葡萄牙人對馬六甲海峽的封鎖的最佳途徑是從蘇門答臘南部穿越巽他海峽而接近葡萄牙控制的東印度群島,這樣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葡萄牙人發(fā)現(xiàn)的危險。這些信息為17世紀荷蘭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打破葡萄牙隊東印度香料貿易的壟斷創(chuàng)造了條件。第二,除了吸引航海探險者之外,它也為歐洲商人提供了有關亞洲香料品種、產地、價格的信息。第三,為了增加可信性和可讀性,《游記》出版商在書中插入了6幅精心挑選出來的地圖,這是歐洲首次出版主要以葡萄牙資料為基礎繪制的遠東地圖。1598年起,《游記》的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版相繼出版,成為當時歐洲的暢銷書。

1592年,阿姆斯特丹的一些商人派遣科內利斯·德·郝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1565—1599年)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盡可能詳盡地刺探“香料群島”(即摩鹿加群島)的信息。2年以后,郝特曼帶著寶貴的信息返回荷蘭:東方的海岸、島礁、洋流、風向風力、航標、當?shù)氐镍B禽、葡萄牙在那里的敵我關系、控制嚴密和松懈之處等等。

第二種方法是探索直接到達亞洲香料產地的東北航線。1594—1597年,荷蘭制圖學家、航海家威廉·巴倫支(Willem Barents,約1550—1597年)三次探索從西伯利亞以北到達中國和印度的東北航線,但是都未成功,這迫使荷蘭冒險采用葡萄牙的航線前往亞洲香料產地。

“圣卡特里娜號”事件

1595年是荷蘭對外殖民歷史的轉折點。該年由林霄騰和郝特曼共同組建的“長途(貿易)公司”派遣由郝特曼率領的4艘商船前往東方。1596年,它們聽從林霄騰的建議,不經馬六甲海峽,而是直接航行到爪哇東北部的萬丹、馬都拉、巴里、巴韋安等島嶼。這次航行最終既未到達摩鹿加群島也未獲得香料,而且人員損失也很多,但是它可以視為荷蘭對印度尼西亞殖民的開端。1599年,荷蘭船長雅各·馮·奈克(Jacob van Neck)率領8艘商船第一次航行到達摩鹿加“香料群島”,不經過爪哇中間商人而直接購買香料,1600年返航回到荷蘭,獲得的利潤為400%!到1601年底,荷蘭各城市一共組成了10個公司、共計65艘船只、進行了14次探險。但是從1595年荷蘭船只首航東方起,每次香料貿易航行都由臨時組成的公司給予資助。由于航行途中可能遭遇海盜、船員染病、沉船等意外事故,所以這種航行投資的風險極高。為了謀取香料貿易的高額利潤,減少各個公司的惡行競爭,并集中力量對付葡萄牙和西班牙,1602年,荷蘭共和國的執(zhí)政下令成立“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印度公司”(其荷蘭語首字母縮寫為“VOC”,英語里稱之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并授予該公司“特許狀”:唯有它可以派遣船只前往東方(“從好望角以東到麥哲倫海峽”)、建立軍事要塞、維持一支軍隊、與亞洲香料產地的統(tǒng)治者簽訂貿易合同。

16世紀時,荷蘭已經成為歐洲貿易發(fā)達地區(qū)。1602年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幾乎壟斷了東南亞地區(qū)的香料生意。當時從亞洲各地進口到歐洲的許多貨物都依賴于荷蘭東印度公司提供的信息來定價,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也將這些信息列為高度的商業(yè)機密。圖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

早在1601年,經驗豐富的荷蘭船長雅各布·馮·海姆斯凱克(Jacbo vanHeemskerck,1567—1607年)受“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前身之一)委派,率領一支船隊前往東印度購買香料。歷經艱辛,1602年他們到達巽他海峽東部的萬丹港。留下幾條船裝載香料返航后,海姆斯凱克沿著爪哇島北部海岸向東航行,希望與賈帕拉(Japara)建立貿易聯(lián)系,但這個愿望沒有實現(xiàn)。同樣憎恨葡萄牙人的柔佛(Johore)蘇丹(因為1511年葡萄牙人從柔佛王國奪取了馬六甲城)那里獲悉一個重要信息:一艘葡萄牙商船即將從澳門裝載貨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島。

海姆斯凱克召集手下軍官開會,一致認為襲擊葡萄牙商船有4個好處:第一,為在澳門遭到葡萄牙當局殺害的荷蘭水手復仇;第二,捍衛(wèi)荷蘭在該地區(qū)的貿易權利;第三,通過削減西班牙的財源而降低西班牙的戰(zhàn)爭能力;第四,他們的船只的貨倉還是空的,如果不襲擊葡萄牙商船,他們將無功而返。

1603年2月25日拂曉,海姆斯凱克果然在新加坡東部海岸(今樟宜附近)發(fā)現(xiàn)了葡萄牙商船(carrack)“圣卡特里娜號”。按照當時的標準,“圣卡特里娜號”是一艘巨型商船:載重量為1500噸(麥哲倫環(huán)球航行的“維多利亞號”載重量只有85噸!),船上除了裝載了700名士兵、100名婦孺;還包括大量貨物:1200捆中國原絲、錦緞、塔夫綢、絲綢、大量的黃金、鑲金絲的服裝、絲綢被面和床罩、亞麻和棉織品、近60噸中國瓷器(從此,中國瓷器在荷蘭被稱為“克拉克瓷”,“kraak porselein ”或“carrack-porcelain”)、蔗糖、香料和麝香等等。經過一天戰(zhàn)斗,葡萄牙船長投降。海姆斯凱克把“圣卡特里娜號”及其裝載的貨物和俘虜全部運回荷蘭。貨物在阿姆斯特丹拍賣,獲得約350萬荷蘭盾,相當于“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總資本3倍多。拍賣所得的巨額收入使荷蘭人認識到,除了香料之外,來自中國的絲綢、瓷器等商品也能獲得豐厚利潤。

三、格勞秀斯的辯護——現(xiàn)代國際法的產生

海姆斯凱克返回荷蘭之前,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并了他以前的雇主“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因此聲稱擁有“圣卡特里娜號”及其財富。1604年9月,按照標準程序,荷蘭東印度公司把這個案件提交給荷蘭“海事法庭”。葡萄牙當然認為這是非法的海盜行為,要求荷蘭及時歸還“圣卡特里娜號”及其所有貨物。而海姆斯凱克及其船員則聲稱,他們不僅是自衛(wèi)行為,而且是為葡萄牙當局于1601年在澳門處死的17名荷蘭商船水手報仇。海事法庭不僅基本采信了海姆斯凱克及其船員的證詞(自衛(wèi)),而且認為1599年4月2日荷蘭三級會議頒布的法令,強調海姆斯凱克從荷蘭海軍上將、擁有最高統(tǒng)治權的親王、拿騷的馬里斯手里獲得授權,絕對沒有超越馬里斯授予他的權力,因為他的使命允許他使用武力自衛(wèi),以便彌補持續(xù)遭受的損失。最后它判決“圣卡特里娜號”及其貨物全被沒收、分配:海姆斯凱克及其船員們獲得10.4%,海事法庭本身獲得23%,其余歸新近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

海事法庭判決后,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定請求一位法學家為其判決的“合法性”進行辯護。為什么它要為“圣卡特里娜號”事件辯護呢?

第一,驚人的現(xiàn)實利益和東印度貿易的誘人前景。“圣卡特里娜號”及其貨物拍賣所獲得的收入驚人,公司自然不肯放棄;公司決定不惜任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追求東印度的貿易的利潤,絕對不會在葡萄牙威脅面前退縮;荷蘭共和國和東印度公司的共同利益需求。海姆斯凱克在新加坡海峽的勝利證明,荷蘭與西班牙帝國的戰(zhàn)爭可以帶到西班牙的后院,這有助于荷蘭削弱西班牙在歐洲大陸的戰(zhàn)爭實力;而東印度公司不可能依靠自身力量既發(fā)動對葡萄牙的戰(zhàn)爭,又從中獲得利潤,它需要共和國三級會議的支持,如特殊的稅收減免、豁免進出口關稅、法律保護股東的分紅、最重要的是諸如戰(zhàn)艦、大炮和士兵的軍事支持等。

第二,海姆斯凱克襲擊葡萄牙商船并擄獲其貨物是當時西歐各國實行的“私掠商船”還是海盜行為?當時西歐各國的通行做法是,如果一個船長從一個合法君主手里取得了“私掠許可證”(letter of marquee),那么他的海盜行為就可以轉變?yōu)楹戏ㄅ鷾实暮戏ㄐ袨?。那些被授予了“私掠許可證”的船長就是“私掠川主”,他們捕獲的貨物就是“戰(zhàn)利品”。為了獲得處置戰(zhàn)利品的權利,私掠船主必須前往該國的海事法庭接受所謂“譴責”,以表示其私掠他國商船的行為是在“私掠許可證”允許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如1602年,詹姆斯·蘭加斯特在新加坡海峽捕獲了一艘葡萄牙商船,并將它及其貨物運回了英國,而他的雇主英國東印度公司覺得沒有要為他的行為辯護,因為他取得了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頒發(fā)的“私掠許可證”。根據(jù)上述“海盜”與“私掠船主”的區(qū)分標準,海姆斯凱克使用武力襲擊葡萄牙商船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首先,荷蘭希望打破葡萄牙對歐洲與亞洲的香料貿易壟斷,但是他航行到亞洲的使命是促進和平貿易:“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的董事長明確禁止他使用武力,除了必要的自我防衛(wèi)之外。姆斯凱克既沒有遭到葡萄牙船只的攻擊,也沒有遭受來自葡萄牙人的任何人員和財物損失;其次,雖然荷蘭海事法庭的裁決宣稱捕獲“圣卡特里娜號” 是“被自然法所允許,而且得到了親王殿下的委任”的行為,但是它對這些結論根本沒有提供任何合法論證,如馬里斯親王的“私掠許可證”;再次,與伊麗莎白一世不同,馬里斯親王顯然不是一位合法君主。荷蘭共和國還處于反對西班牙宗主的內戰(zhàn)之中,它的最親密盟友英國和法國甚至都不承認荷蘭派駐在它們宮廷的大使。因此,叛亂領導者不具有頒發(fā)“私掠許可證”的合法權力。如果馬里斯沒有這種權力,那么海姆斯凱克就不是一名私掠商船主而是一名海盜,他擄獲的“圣卡特里娜號”財物就是海盜掠奪的贓物,而不是合法取得的戰(zhàn)利品。

第三,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認識到,為了贏得西歐其他國家的支持,他們還特別需要安撫英國的詹姆斯一世和法國的亨利四世。雖然他們剛剛與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簽訂了和約,但是他們也可以被誘導從外交上支持荷蘭對伊比利亞兩國的攻擊。

鑒于戰(zhàn)利品的驚人利潤和“圣卡特里娜號”事件在荷蘭國內外引起的軒然大波,海事法庭判決之后,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長的弟弟簡·騰·格魯騰胡斯(Jan ten Grootenhuys)立即請求格勞秀斯為公司寫一份致歉信。格勞秀斯出身于代爾夫特的名門望族,8歲能寫拉丁文詩歌,被譽為“神童”,11歲進入萊登學院(不僅即改為萊登大學),15歲取得法國奧爾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8歲被任命為荷蘭的官方史學家。他是荷蘭政壇一顆冉冉升起的明星,思想成熟,人脈廣泛。格勞秀斯對這個案子也非常感興趣,因為海姆斯凱克是格勞秀斯祖母娘家的后代。對格勞秀斯來說,為捕獲“圣卡特里娜號”辯護,不僅是為一個荷蘭東印度公司辯護,也是為自己家族的名聲辯護。

為了寫好這封致歉信,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yōu)楦駝谛闼固峁┝嗣鑼憽捌咸蜒涝跂|印度的殘忍、背信棄義和敵對過程”、海事法庭的判決書等書面材料。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許希望格勞秀斯寫個小冊子,簡單地解釋荷蘭和平地來到東印度、希望與當?shù)厝诉M行最誠實的商業(yè)活動,而葡萄牙報以無情的侵害和背叛行為,剝奪了荷蘭人的和平貿易權利。

但是格勞秀斯深知,一份小冊子根本沒有說服力,無法達到辯護的目的。因為這些材料需要論證以下幾個觀點:第一,葡萄牙發(fā)動了一系列戰(zhàn)役來阻止荷蘭商人進入東印度;第二,“圣卡特里娜號”是在一場正義戰(zhàn)爭中被擄獲的;第三,荷蘭東印度公司占有“圣卡特里娜號”及其裝載的財物是完全合法的。于是他花了2年(1604—1605年)多時間,撰寫了長達15章的書籍《論印度》(該書全文直到1864年才出版)。1605年,格勞秀斯只發(fā)表了其中的第十一章《論捕獲法》(De Jure Praedae)?!墩摬东@法》出版后,格勞秀斯以荷蘭東印度公司股東的名義給亞洲各地的統(tǒng)治者、公司的亞洲盟友寫信,保證公司將繼續(xù)為他們提供軍事支持,但前提是他們把香料只賣給荷蘭商人。1608年2月,葡萄牙和西班牙與荷蘭在海牙舉行和談。格勞秀斯不僅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面授了談判技巧,而且準確地預測到,荷蘭與葡萄牙—西班牙在東印度的私掠商船戰(zhàn)爭將繼續(xù)下去,無論它們是否簽訂了和約。1609年3月,在荷蘭東印度公司股東的請求下,格勞秀斯出版了《論印度》的第十二章,取名為《論自由海洋》。雖然《論自由海洋》因為出版太遲而未能影響1609年4月荷蘭與葡萄牙和西班牙進行的“十二年停戰(zhàn)協(xié)定”的談判,但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顯然把它作為挫敗伊比利亞要求荷蘭撤出東印度的工具,并且“說服荷蘭政府堅定地捍衛(wèi)我們和國家的權利。”

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

格勞秀斯承認,葡萄牙從未傷害海姆斯凱克本人,也沒有任何傷害其水手、貨物和船隊的企圖。因此在《論捕獲法》中,他必須采取極端手段才能證明海姆斯凱克的捕獲商船行為是合法的:首先,葡萄牙對土著的干擾和威脅從物質上損害了荷蘭在亞洲的香料貿易前景。如,1602年夏天,由于葡萄牙船長安德烈·福塔多·德·門多薩(Andre Furtado de Mendonca)把香料群島變成了荒蕪之地,從而使海姆斯凱克船隊無法從香料群島采買香料;特別是1602年11月葡萄牙人在澳門屠殺17名荷蘭水手,這些水手是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前身之一)船長雅各·馮·奈克(Jacob von Neck)的屬下,他們并沒有犯罪,只是不知情地駛入了澳門。作為荷蘭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聯(lián)合公司的代表,海姆斯凱克不可能坐視不管葡萄牙的這種公然的非正義行為。

其次,格勞秀斯提出了“主體權利”概念,即人天生擁有自主權,自由的個體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人類擁有捍衛(wèi)自己人身和財產不受不公正侵害的權利,用格勞秀斯的話來說就是,每個人都擁有采取必要措施自衛(wèi)和懲罰違犯自然法的自然權利。換句話說,海姆斯凱克有權利發(fā)動襲擊葡萄牙商船。格勞秀斯還由“主體權利”概念引申提出,為了實施主張貿易和航行自由的自然法,一個貿易公司可以合法參與反對其他商人、甚至反對主權國家代表的私人戰(zhàn)爭。由于荷蘭聯(lián)省共和國在國際政治中的模糊地位,所以它的居民被授予了自由貿易和航行的權利,這是所有自由民族與生俱來的權利,在獨立而有效的判決缺乏的情況下,他們自己就可以行使這種權利。由于自衛(wèi)權使個人可以在自己的事業(yè)中充當法官和執(zhí)行者,所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像荷蘭東印度公司那樣的貿易公司必須在國際政治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當受到葡萄牙的損害和威脅時,它完全有權利武裝自己以便捍衛(wèi)它與亞洲各國王公和民族的貿易。因此在東印度實施貿易和航海自由、通過正義戰(zhàn)爭而懲罰葡萄牙違犯自然法的使命就落在了東印度公司身上。

再次,格勞秀斯提出,由于海姆斯凱克是代表擁有主權和獨立的荷蘭國家而行動,所以他攻擊葡萄牙商船的行為是荷蘭共和國反對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菲利普三世的公共戰(zhàn)爭的一部分,是“正義的”戰(zhàn)爭。海姆斯凱克既不是私掠商船主,也不是海盜,他是一名進行自己的私人戰(zhàn)爭的戰(zhàn)士!既然海姆斯凱克攻擊并捕獲“圣卡特里娜號”是“正義”的戰(zhàn)爭,所以他就可以把葡萄牙商船及其裝載的貨物作為戰(zhàn)利品,以彌補他的雇主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荷蘭聯(lián)省會議所遭受損失。

四、結語

1605年格勞秀斯發(fā)表《論捕獲法》,這是現(xiàn)代國際法誕生的標志。格勞秀斯為現(xiàn)代國際法做出的奠基性貢獻毋容置疑,但是他的國際法理論誕生的背景和原因更值得我們分析。第一,格勞秀斯的國際法(尤其是《論捕獲法》和《論自由海洋》)是16世紀末期宣布獨立的荷蘭急迫地參與亞歐香料貿易、牟取巨額利潤的一系列歷史事件的結果;第二,《論捕獲法》是格勞秀斯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船長海姆斯凱克的海盜行為辯護的直接產物;第三,《論捕獲法》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建立自己的武裝力量提供了理論依據(jù)。17世紀荷蘭“黃金時代”的基礎主要得益于荷蘭東印度公司。茲用幾個簡單事實說明其重要性:1602—1796年間,它共派出4785艘商船、近100萬人員到亞洲,運載亞洲商品達250多萬噸。 在它存在的近200年里,年均利息為18%。1614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攻占馬六甲,從而控制了香料群島;1619年,它在爪哇建立“巴達維亞”;1658年它完全占領了斯里蘭卡。(本公號經作者本人授權轉發(fā)此文)

相關英文注釋:

1. J.J. Van Riaberen,The Dutch Colonial System in East Indies, Netherland, Springer Publisher, 1983, p.36.

2. Benjamin Stramann,Roman Law in the State of Nature—the Classical Foundations of Hugo Grotius’Natur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24.

3.Saldanha, Arun, The Itineraries of Geography: Jan Huygen van Linschoten s Itinerario and DutchExpeditions to the Indian Ocean, 1594-1602 ,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 November, 2010.

4.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rnelis_de_Houtman

5.M.C.Ricklefs, A History of Modern Indonesia Since c.1300,2nd Edition. London: MacMillan,1991,p.27.

6. J.J. Van Riaberen,The Dutch Colonial System in East Indies, Netherland, Springer Publisher, 1983, p.37

7.Martine Julia van I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 Natural Rights Theories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41.

8.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edited,Grotius: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Liberty Fund, Inc.,2006, p.540.

9. Martine Julia van I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 Natural Rights Theories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36.

10.Martine Julia van I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 Natural Rights Theories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28.

11. Martine Julia van I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 Natural Rights Theories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xiii.

12. Martine Julia van I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 Natural Rights Theories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 Leiden & Boston, Brill, 2006,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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