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末,借助循環(huán)交易(Swap Transaction)虛構收入規(guī)模蔚然成風,網絡公司、電信公司和能源公司更是樂此不疲,它們里應外合,紛紛卷入這場數字游戲。循環(huán)交易又稱“套換交易”和“背靠背交易”(Back-to-BackTransaction),是指賣方在向買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又按與售價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價格向買方購入資產。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立即確認為收入,而向對方買入的資產一般則作為資本性支出,列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從而達到加速確認收入和利潤的目標。
這種現象在電信業(yè)尤其普遍。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估用戶的需求,美國電信業(yè)在光纖通訊線路的投資過熱。最近幾年,電信公司為了解決容量嚴重過剩的問題,發(fā)明了所謂的套換交易,相互之間買賣光纖或網絡的“不可撤銷使用權”(IRU)。例如,A公司將賬面成本為3000萬美元的一條閑置光纖通訊線路的IRU以1億美元出售給B公司,以此同時按1億美元的價格購入B公司一條光纖通訊線路(賬面成本假設也是3000萬美元)為5年的IRU。對于A公司而言,此項交易的結果是,在當期確認了1億美元的銷售收入、7000萬元的毛利、2000萬美元的無形資產攤銷和8000萬美元的無形資產攤余價值。當期的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雖然分別增加了1億美元5000萬美元,但并沒有帶來相應的經營性現金流量。由于循環(huán)交易并沒有使買賣雙方增加現金流量,且價格往往偏離公允價值,目的是為了使買賣雙方都能按照被高估的價格確認銷售收入,因而在美國被視為操縱收入的行為。
案例分析:奎斯特公司和安然寬帶公司——精誠合作的“難兄難弟”
總部位于丹佛的奎斯特(Qwest)是美國一家從事光纖通訊的著名跨國公司,2002年營業(yè)收入近200億美元。2002年9月22日,奎斯特公司的董事會宣布重擬新編報已對外公布的2000至2001年度的財務報告,以更正該公司與其他公司進行容量套換過程中不恰當確認的9.5億美元銷售收入。2003年10月16日,奎斯特公布了經過畢馬威重新審計后的2000至2001年度的財務報告,承認在這兩個會計年度里虛增了24.88億美元的銷售收入,其中2000年度虛增銷售收入9.45億美元,2001年度虛增了15.43億美元,占這兩個年度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7%和7.8%。在虛增的24.88億美元銷售收入中,因套換交易而形成的不實收入高達14.55億美元。雖然該公司披露的重編資料遮遮掩掩,但從美國國會公布的調查結和新聞媒體的報道中,我們還是能夠窺見奎斯特公司利用套換交易操縱收入的一些內幕的。其中的一起套換交易發(fā)生在奎斯特公司與安然寬帶服務公司(Enron BroadbandServices,為臭名遠揚的安然公司的子公司)之間。2001年9月30日(第三季度的最后一天),奎斯特公司與安然寬帶服務公司達成了一筆奇特的套換交易:奎斯特公司將一條可隨時投入使用的光纖通訊網絡的25年使用權(標價1.12億美元)和其他資產以1.955億美元出售給安然寬帶服務公司,與此同時,奎斯特公司以總價3.08億美元向安然寬帶服務公司購買了從鹽湖市至新奧爾良的光纖網絡的使用權(標價1.12億美元)和其他資產。針對此筆光纖網絡的套換交易,雙方交換了一張1.12億美元的現金支票,奎斯特公司據此在2001年第三季度確認了8600萬美元的收入,其余2600萬美元作為網絡維護服務費,按25年分期確認。而對于購入的光纖網絡使用權,則資本化為無形資產。暫不考慮其他資產,這筆交易的實質是奎斯特公司與安然寬帶服務公司相互置換光纖網絡的使用權,從會計的角度看,應按視同非貨幣性交易(盡管在這筆交易中,雙方交換了現金支票,但金額正好相互抵銷,雙方均沒有從交易中獲取現金流量)的資產置換的方式進行處理。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只有當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其差額才能確認為收入。而在這交易中,不僅交易的價格正好相等,而且奎斯特公司換入光纖網絡的公允價值被嚴重高估。因為這條光纖網絡是安然寬帶服務公司長期閑置且設備尚未配備齊全,奎斯特公司買入這條光纖網絡并不能立即投入使用,而僅僅是作為備用網絡??固毓緦⒘⒓纯梢允褂玫墓饫w網絡換成備用的光纖網絡,而且美其名為“等價交換”,顯然缺乏正當的商理由,唯一的動機是為了使2001年度第三季度的銷售收入和經營業(yè)績達到華爾街的預期。
奎斯特公司聘請畢馬威對其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包括通過套換交易獲得的光纖網絡使用權)進行全面評估,并在2002年度確認了418.08億美元的減值準備,其中資產減值準備高達105.25億美元,其余為商譽的減值準備??固毓緸橛先A爾街的預期,通過與交易方相互高估套換資產的公允價值,所付出的沉重代價由此可見一斑。
在充分競爭且已經告別短缺經濟的經營環(huán)境下,最重要的或許不再是企業(yè)能夠生產什么產品或提供什么勞務,而是其產品或勞務費的市場實現程度。市場實現包括兩個方面:產品或勞務費是否適銷對路,產品或勞務的交易價格是否足以彌補成本。市場實現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與獨立當事人的交易,二是與關聯(lián)方的交易。與獨立當事人的交易一般遵循供求關系并通過價格機制決定是否成交和成交價格,以這種方式達成的交易最有價值,體現出企業(yè)的競爭力,且其價格是經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獨立當事人討價還價達成的,最為公允和真實。相反地,與關聯(lián)方發(fā)生的交易,很可能扭曲供求關系和價格機制,掩蓋企業(yè)產品或勞務的市場實現缺乏競爭力的事實。公認會計準則并沒有禁止確認來自關聯(lián)交易的收入,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與此相關的關聯(lián)交易的性質、交易條件、金額和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由于證券市場對獨立交易和關聯(lián)交易所產生的銷售收入賦予迥然不同的權重,如實披露很可能降低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價值評估。為此,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隱瞞關聯(lián)關系,暗渡陳倉,將關聯(lián)交易所產生的收入包裝成獨立交易的收入,以獲得證券市場的青睞。
L&H(Lernout&Hauspie)公司是一家從事語音識別軟件開發(fā)的高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L&H公司成立時間雖不長,但在90年代后期卻取得令人矚目的業(yè)績,銷售收入從1997年的9900萬美元增至1998年的2.12億美元,1999年更達到3.44億美元,并在當年首次報告了4200萬美元的凈利潤。該公司的年度報告顯示,銷售收入中并非來自關聯(lián)方,因此投資者將這些財務奇跡解讀為L&H公司的語音識別軟件處于熱銷之中。然而,在這些驕人業(yè)績的背后卻是L&H公司蓄意隱瞞的一些有問題的關聯(lián)交易。該公司的大部分收入來自30家設在新加坡和比利時新設立的創(chuàng)業(yè)公司,而這些公司均是由L&H公司幫助設立的關聯(lián)公司。更為嚴重的是,該公司審計委員會事后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上述創(chuàng)業(yè)公司并沒有向L&H公司購買現成的軟件或軟件使用權,而是向L&H公司尚未開發(fā)的軟件支付預付款,實質上相當于為L&H公司的研究開發(fā)提供融資。不僅如此,L&H公司還通過其創(chuàng)始人發(fā)起設立的一個風險投資基金-Flanders基金,與一個大客戶保持密切的商業(yè)關系。審計委員會的調查表明,Flanders基金對這一大客戶進行投資后不久,后者立即簽訂了向L&H公司購買軟件的協(xié)議。換言之,L&H公司之所以能夠向這一大客戶出售軟件,是L&H公司向Flanders基金施加影響,要求其對這一大客戶提供資金支持的結果。對于這一重要關聯(lián)事項,L&H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卻只字不提。顯然,來自這一關聯(lián)客戶的收入,其含金量遠比不上來自資金獨立籌措的非關聯(lián)方的收入。投資者沒有辦法判斷,Flanders基金如果將來不再向這一大客戶提供資金支持,這一具有間接關聯(lián)關系的大客戶是否會繼續(xù)向L&H公司購買軟件。可見,L&H公司通過隱瞞關聯(lián)關系,夸大了其語音識別軟件的市場實現程度。
陷阱九:隨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
在一些特殊行業(yè)里,尤其是設備租賃和系統(tǒng)軟件,企業(yè)在出售產品的同時,還向客戶提供融資和售后服務。在這些行業(yè)里,允許客戶分期付款,向客戶提供維護和技術更新服務,往往是取得銷售收入的前置條件。因此,在這些行業(yè)里,企業(yè)與客戶簽訂一攬子協(xié)議,進行捆綁銷售(BundledSales)的現象司空見慣。以捆綁銷售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每份銷售合同通常包含三個要素:產品銷售、資金融通、售后服務,且往往只有一個總價。涉及的主要會計問題是這三個要素在何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確認多少。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的要求,對于捆綁銷售的產品銷售要素,同時符合四個標準(已簽訂不可撤消的銷售合同、產品已交付客戶使用、合同后續(xù)執(zhí)行成本以及貨款的可回收性能夠合理確定)的,可以立即確認收入的實現,而對于捆綁銷售的資金融通和售后服務要素,必須在融資和維護期限內分期確認。至于收入的確認金額,公認會計準則要求按照公允價值,將合同總價在三個要素之間進行分配。在捆綁銷售中,收入確認最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將合同總價分配至各個要素。其他條件保持相同,資金融通和售后服務要素分配的金額越少,企業(yè)能夠立即確認的產品銷售收入就越多。為此,一些上市公司隨意改變收入分配所運用的假設,低估融資收入和服務收入,夸大產品銷售收入,以達到華爾街的盈利逾期。
施樂公司曾以技術發(fā)明聞名于世,但近年來卻成為臭名遠揚的造假者。2002年4月,SEC指控施樂公司操縱收入,虛增利潤。隨后,施樂公司向SEC支付了1000萬美元的罰款,與SEC達成和解。作為和解的一部分,施樂公司重新編制了過去5年的財務報告,承認在1997至2001年虛增了65.03億美元的收入和14.48億美元的利潤。在虛增的收入中,有23.72億美元屬于在捆綁銷售中隨意改變收入分配基礎而虛增的收入。
施樂公司有時也以現金方式出售復印機等辦公設備,但多數情況下是與客戶簽訂捆綁式租賃協(xié)議,客戶按月支付設備租金、維護和利息費用。按照租賃準則的規(guī)定,符合銷售型租賃條件的,出租方可在租賃協(xié)議生效時立即確認屬于設備銷售的收入,至于融資和設備維護收入,則應在租賃期限內分期確認。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的要求,對于“捆綁租賃”,施樂公司必須選擇適當的標準,將租賃協(xié)議中的收入總額在復印機銷售收入、融資收入和維護收入之間分配。在收入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分配給融資收入和維護收入的金額越少,施樂公司在租賃協(xié)議生效當期可以確認的復印機銷售收入就越多。
為了迎合華爾街的盈利預期,施樂公司采用兩種方法對捆綁租賃的收入進行操縱:(1)武斷確定融資權益回報率(ROE),人為壓低融資收入,夸大復印機銷售收入。施樂公司采用“倒軋法”確定捆綁租賃中的復印機銷售收入,即先確定設備維護和設備融資的公允價值,在將租賃協(xié)議總價減去這兩個租賃要素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復印機的銷售收入。為了在采用“倒軋法”時低估融資收入,施樂公司的高管人員不顧其子公司所處經營環(huán)境的利率和物價水平,武斷地確定“復印機設備融資業(yè)務的回報率不應超過15%”,并在編制合并報表時,由總部的財會人員直接對子公司(主要是處于高通貨膨脹的南美子公司)上報的財務進行調整,將融資回報率高于15%的子公司的融資收入調減,以此確認更多的復印機銷售收入。(2)以毛利率規(guī)范化為借口,高估復印機銷售收入。20世紀90年代起,復印機市場的競爭日趨激勵,海外生產廠商特別是日本能等競爭對手發(fā)展迅速,在彩色和數字復印技術上對施樂公司造成巨大沖擊。隨著價格戰(zhàn)的升級,施樂復印機的銷售毛利率不斷下降,在美國之外尤為如此,但復印機的維護毛利卻依然保持穩(wěn)定。施樂公司不僅不正視復印機銷售毛利率不斷下降的事實,反而以所謂的“毛利率規(guī)范化”為借口,在世界范圍內對捆綁租賃的總價進行重新分配,使其國外子公司報告的復印機銷售毛利更接近美國公司的水平“。毛利率規(guī)范化”不僅人為地抹殺了各地子公司的售價和成本差異,違反了如實表述原則,而且使施樂公司不切實際地加速了復印機銷售收入的確認,本質上是一種“殺雞取蛋”的短期行為。操縱收入的丑聞曝光后,施樂公司的股票遭到投資者無情的拋售,股價從高峰時的124美元跌落至目前的不足5美元,施樂公司和畢馬威也因此成為投資者的民事糾紛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