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國理想與國情的法治國家標準如何確立,需要上下的共同關注、研究與共識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郭奔勝 傅丕毅
《瞭望》新聞周刊近期在基層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目前我國從上到下,干部群眾,越來越多地從法治角度去理解和評判社會深刻變化、體制急劇轉(zhuǎn)型和利益深度分化。 這意味著“依法治國”的觀念深入人心,獲得強大的民意基礎。而在另一方面,這樣的民意對國家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解決、緩和轉(zhuǎn)型中大量的社會矛盾,均寄望于法治建設的完善度。
本刊記者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黨委政府以法治手段建立安全可靠的社會管理機制,亟待探索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法治標準,從而有效地維護公平正義。
基層群眾的法治焦點
在調(diào)查中本刊記者了解到,基層群眾對我國法治建設成就的判斷,大致有三個具體內(nèi)容。
一是“治官”標準是評判法治建設的標準。記者在隨機采訪中發(fā)現(xiàn),基層群眾把官員腐敗與法治建設成效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當前官員腐敗高發(f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群眾對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
浙江省臺州市司法局宣傳處長鄭應有說,到基層搞普法教育,一些群眾拿著報紙上刊登的官員腐敗被判刑的報道說,領導干部腐敗成這樣,你們還是給他們多上課吧,干部帶頭守法了,群眾自然就會守法。
在干部腐敗新聞的刺激下,一些群眾對普法有一種抵觸情緒,他們認識法治建設的心態(tài)也趨于復雜,甚至認為法治是“治民”而不治官。有的基層黨委政府朝令夕改、制度多變,政策措施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缺乏法律保證,甚至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等現(xiàn)象,更加劇了群眾對法治建設的不信任感,認為政府一些舉措不僅沒有做法治建設的榜樣,還帶頭破壞法治。
二是“司法公正度”成為人們評價司法活動的標準。無論是普通干部、人大代表,還是基層群眾;無論是從未打過官司的人,還是打過官司的人,在談到法治建設時,都不約而同地談到了“司法不公”問題。典型的說法是,“窮人打不起官司”、“沒有關系打不贏官司”、“執(zhí)行難難于上青天”、“寧愿上訪也不要打官司”等等。
近年來,隨著司法監(jiān)督力度加大,一些錯案得到了糾正,這些案件經(jīng)媒體公開披露后,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無形中似乎強化了人們對“司法不公”的認識。當前,涉法涉訴案件激增一定程度反映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可度不高。據(jù)江蘇省信訪局統(tǒng)計,涉法涉訴案件已經(jīng)連續(xù)2年居新增信訪案件的前列。
一位在基層法院從事多年審判工作的法官也坦言,法院審判案件的確容易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擾,突出表現(xiàn)是“案件一進門,兩頭都托人”。在這樣一個氛圍中,審判工作總是被先入為主地蒙上了一層“司法不公”的陰影,困擾著基層司法人員辦理案件。
三是“部門立法”難以服眾。高質(zhì)量的立法是提升法治水平的重要基礎。有關法律人士對目前存在較為嚴重的“部門立法”現(xiàn)象表示擔憂。社會上也對部門通過立法實現(xiàn)與民爭利的做法表示不滿。
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林來梵說,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大規(guī)模地快速立法活動,一方面使法律體系迅速完善,但另一方面,有關立法“宜粗不宜細”、“有比沒有好”的思路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許多問題。首先,有些法律的制定缺乏民眾的廣泛參與,立法者又缺少深入調(diào)查,許多從國外移植的法律規(guī)定難以在中國社會背景下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有的成為一紙空文;其次,部門參與立法客觀上導致了法律的“部門化”傾向。特別是一些壟斷行業(yè),在起草法律草案時加入了大量有利于部門壟斷利益的法律條文,按照這樣的法律來進行經(jīng)營、服務,勢必會造成部門利益損害公共利益。
法治建設需要對國情深入認識
本刊記者在采訪時發(fā)現(xiàn),根據(jù)群眾的關注點,當前依法治國的核心是推進司法公正。而推進司法公正,需要建立當前國情下的法制標準。
目前有些黨委、政府、司法機關負責人包括部分法學家對法治建設有兩種似是而非的觀點:一是把法治理想化,沒有認識到法治建設是必須支付成本和代價的。
比如在基層采訪時,本刊記者屢屢聽到一些官員、學者質(zhì)疑政府廢除《收容審查條例》,導致基層政府在控制流動人口,管理城市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林來梵認為,這其實是一種典型的法治理想化,任何法治的進步都是需要支付代價和成本的,廢除《收容審查條例》實際上是保障人權和管理城市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
第二種觀點是法治速成論,一些基層干部和部分法律學者脫離了具體的國情,用成熟法治國家的標準審視目前國內(nèi)的一些不法治現(xiàn)象,并由此得出法治無望論的悲觀結論。
臺州市政法委副書記林金榮告訴本刊記者,比較典型的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fā)期,處理數(shù)百人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有時確實無法做到依法辦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會有不少跟隨參與打砸搶行為的群眾被判刑,所以我們只能打擊為首,教育多數(shù),但這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是不一致的。有人就會質(zhì)疑我們行為的合法性,也有人據(jù)此認為現(xiàn)有的社會條件難以實現(xiàn)法治目標。
一些著名法學專家認為,這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脫離國情,空談法治,對于確實囿于具體國情的不法治現(xiàn)象,社會應該有更多的寬容度,要看到國家大的方向是逐步朝著法治目標邁進。
受訪的法學家們認為,現(xiàn)在面臨的最根本和最迫切的任務,就是如何將法治的普遍規(guī)律與中國的特定國情創(chuàng)造性地結合起來,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法治之路。
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袁曙宏說:“不論世界各國的法治道路如何千差萬別,有兩點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定是名副其實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專制;第二,它必定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人民,從本國歷史、現(xiàn)實和國情出發(fā)所作出的選擇,而不可能是少數(shù)人超越歷史、脫離現(xiàn)實、違背國情所作出的選擇。”
本刊記者在采訪時,絕大部分法學家和黨政司法機關人員對此并無異議,但是他們認為,目前需要廓清的是,究竟什么是具體國情?以及如何在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鑒他國何種先進經(jīng)驗?他們建議,應該在國家層面成立民主法治建設領導小組,開展具體研究和實證工作。
審判獨立是正途
一位基層法院院長告訴本刊記者:“有一次,縣委書記向我打招呼,要法院對一個刑事案件判決輕一點,理由是為了保證地方經(jīng)濟的發(fā)展;我不能不聽,錢袋子都掌握在黨委政府手里,不聽的話,會影響法院整體利益。”
在基層,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本刊記者聽到最多的是對法院管理體制的議論,有些基層法院同志認為,法院應該垂直管理,徹底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這樣才能保證司法公正。
著名法學家江平認為,法院垂直管理不一定是最好的模式,因為法官的孩子在地方上學、家人在地方工作,地方上要干擾還是照樣可以干擾?,F(xiàn)階段法院的改革,應該著力在提高法官審判水平和增強審判透明度,比如中級及其以上法院的判決書都應上互聯(lián)網(wǎng),只有增強透明度,才能夠促使法官廉潔。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說,法院不能像檢察院一樣變成上下領導關系,五四憲法確立的上下級法院的指導關系,以及由人大任命法官的制度,凝聚著第一代領導人的智慧。目前需要改革的是通過建立制度,確保法官獨立審判,一是法官不能太年輕化,因為法官不僅需要豐富的法學知識,也需要豐富的生活閱歷,要推遲法官退休年齡,法官退休年限可以放寬到65歲,尤其是法官緊缺的中西部年限可以推遲到70歲。二是法官獨立審判要有職位保障,法官不能像行政機關一樣,可以隨意平調(diào),挪位置。
林來梵認為,垂直是行政系統(tǒng)的特點,法院垂直管理后帶來的問題,可能會使目前的二級終審制變成一級終審制,會侵犯當事人的審級權利。目前法院的經(jīng)費都是來自于地方,使得地方行政機關與法院關系過于密切。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是法院的設置應該使司法管轄區(qū)和行政管轄區(qū)交錯。
法治建設發(fā)力點
接受采訪的一些法律專家和司法人員認為,當前要高度重視社會對法治建設日益高漲的需求,針對法治改革中不斷出現(xiàn)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積極應對,正面回應,從能改、能做的領域抓起。
豐富普法手段,培育“法律至上”理念。鄭應有說,法治要成為全社會的一種信念,而不是成為專業(yè)術語。當前要在堅持“五五普法”的基礎上,抓好兩頭法治教育,即“抓公務員龍頭、抓青少年源頭”,建議在公務員考試中,把法律知識、法治案例等內(nèi)容增加到70%(現(xiàn)在不足10%),強化準公務員的法治理念;同時,顯著增加中小學校的法律課課時,并納入教育部的教學大綱,讓法治理念真正進課堂。
建立法律審查機制,防止法律“內(nèi)分泌失調(diào)”。林來梵說,現(xiàn)在法律與憲法之間、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規(guī)章與法律之間、文件與法規(guī)之間,存在相抵觸的情況,缺乏對法律實施之后的評估。他建議,建立憲法性審查機制,對法律進行系統(tǒng)清理,糾正“部門立法”傾向。讓立法成為制度化的穩(wěn)定性的工程,這是目前法治工作的一個重要步驟。
建立完善的司法監(jiān)督體系,防止監(jiān)督“情緒化”。江蘇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蔣秋明說,人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對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當前要防止出現(xiàn)“情緒化”監(jiān)督傾向,即案件未審先監(jiān)督、一邊監(jiān)督一邊干預、憑感覺監(jiān)督等等,建立體現(xiàn)法治精神的司法監(jiān)督體系,形成司法監(jiān)督合力。
科學配制司法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郝銀飛說,我們的司法體制總體上是有效的,但也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問題。司法體制權力配置不盡合理,比如審判權與執(zhí)行權不分,辦案權與關押權不分,這造成了一個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潛伏司法腐敗的風險。她建議對司法改革要有憂患意識,在強化工作機制改革的同時,要著力研究司法體制改革,把司法體制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