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期限,出賣人以送貨單或結(jié)算單等證據(jù)(也均未明確付款期限)起訴,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答: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可以通過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履行期限仍不能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分以下三種情形分別予以確定:(1)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向債務人明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2)債務人在債權(quán)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3)債務人在債權(quán)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時既不同意履行義務也不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義務的,適用前述第(1)項的規(guī)定。摘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guān)于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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