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律師,我認為我被騙婚了!我老婆借著結婚的由頭拿了我的二十一萬彩禮錢,現(xiàn)在人都要聯(lián)系不到了,我該怎么辦???”
小熊春節(jié)前結婚了,但女方過完年就回娘家了,媳婦回家前沒有任何征兆,之后小熊去接媳婦,媳婦不愿意回來了,并表示不愿意與小熊一起共同生活了,媒婆也去過小熊媳婦家,娘家明確表示不愿意讓女方與小熊一起生活了。在小熊爹媽看來,錢沒了,人也沒了,女方家得退彩禮,小熊媳婦也不是善類,當然不愿意退,于是小熊找到我們咨詢我女方收取的彩禮應不應該退?
小熊跟我說,按照習俗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的,從認識到結婚三個月的時間里小熊家給了女方見面禮、三金、訂親禮,吧啦吧啦一大堆數(shù)字,大概花了21萬。我給小熊解釋了一遍,按照法律規(guī)定這個彩禮錢肯定是要退的,聽完這句話小熊臉上漏出了輕松的表情。
一般按照習民間俗舉行婚禮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未一起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形彩禮錢都要退還。 小熊和媳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小熊可以起訴女方要求返還給付的彩禮。
小熊聽完這些似乎沒有得到滿意的答案,問我能不能控告他媳婦一家騙婚罪,我又吧啦吧啦解釋一遍,并不存在所謂的騙婚罪,只能是詐騙罪,但騙取彩禮被定位詐騙罪的少之又少,詐騙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男方彩禮、女方收彩禮、履行婚約的過程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很難證明,同時公安機關對以彩禮名義詐騙把握的尺度也很嚴格,只有早期“放鴿子”這樣的詐騙模式會給立案,其他的情形公安機關很難給立案。小熊聽完這些情緒似乎得到了控制,問我只有起訴這一個辦法嗎,我肯定得回答了他。
給付彩禮的習俗在我國普遍存在,每隔一段時間我們都會都會被大額彩禮刷屏,這種陋習的存在產(chǎn)生了大量的民事糾紛和家庭矛盾。彩禮是一種贈與,是附條件贈與,以女方與男方履行婚約為前提,履行婚約的標準就是女方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規(guī)定:
彩禮是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以女方與男方履行婚約為前提,履行婚約的標準就是女方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即便女方與男方舉行了婚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同樣不能被認定為履行婚約。 也有很多人疑惑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呢?
1、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zhì),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屬于夫妻個人財產(chǎn)。
那么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何要求返還呢?
2、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法律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律師建議:
給付彩禮的習俗在我國普遍存在,每隔一段時間我們都會都會被大額彩禮刷屏,這種陋習的存在產(chǎn)生了大量的民事糾紛和家庭矛盾。
很多父母會說要彩禮是為了保障女兒嫁過去生活有保障,咋一聽這種結論確實有道理,但細細回味這種結論是多么的可笑,女兒既然選擇了與這個人結婚,那肯定要考慮這個人是否能給婚姻提供一定的保障,以及在婚姻期間雙方互相扶持,如果對這些都不考慮,而盲從的認定給了彩禮就結婚,就認為有了保障,但這樣的婚姻多半都不幸福。
再遇到小熊類似情況的,律師建議盡早起訴,搜集、固定證據(jù),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