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應該因為自己的職務行為遭到任何個體的指責、攻擊甚至報復,即使是聲名顯赫的法學教授也應該有所克制,多評價案件本身,少評價或者不評價辦案法官,這是法官應該享有的基本的職業(yè)保障,也是一個學者應該具有的基本素養(yǎng)。
文 | preacher
來源 | preacher的法律博客
通讀了孟教授整理的案件審理流程、裁判文書論證過程、孟教授自己的觀點以及引經(jīng)據(jù)典,竊以為,大量使用“擺弄證據(jù)”、“濫用自由心證”、“裁判結(jié)果無理和不公”、“荒謬至極”、“荒唐至極”來形容三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顯得過于情緒化,并且“有失身份”,也缺乏學術(shù)論文的嚴肅性。
當看到孟教授在文中指責“本案法官們不顧文義,公然曲解證據(jù)及證明力,違背‘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法定要求”、“本案裁判所謂的情理常理,均為本案法官們強詞奪理”時,很難相信自己是在讀一篇高水準期刊刊登的學術(shù)論文;當看到孟教授用“巧言令色”、“位高膽大”、“公然曲解”這樣的詞匯來形容辦案法官,并質(zhì)問“本案法官們就沒有聽到理性良心的責備嗎”時,不僅悲從中來,如果學者因為自認為精通法律并掌握著發(fā)聲平臺就可以對法官大加責難,每一個普通人是不是也可以以自己的理解為依據(jù),因為對任何一個裁判的不滿意而以自己占有的資源攻擊法官?法官有沒有因為自己的正常履職而免于遭受攻擊和責難的權(quán)利?批判法官有沒有一定限度?
在的文末,孟教授更是用九個“無視”這樣的超長排比句來顯示自己的憤怒,并表示“上述足以讓本案裁判載入司法不公的史冊。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裁判不公未必全是本案法官們的責任,盡管他們又不可推卸的責任。”何其霸氣!
相對于法學教授們縱橫捭闔、指點江山的風光無限,中國的法官們對內(nèi)通常表現(xiàn)出的是怨聲載道和不堪重負,對外則由于從大法官到小法官不間斷的丑聞顯得有負眾望,但是盡管如此,我想有一點應該是毋庸置疑的,法官就有權(quán)力依照法律和自己的判斷作出裁決,這是司法權(quán)的特質(zhì)和運行機制,這種裁決即使是錯誤的,自有相應的救濟程序和懲戒機制來予以處置,法官不應該因為自己的職務行為遭到任何個體的指責、攻擊甚至報復,即使是聲名顯赫的法學教授也應該有所克制,多評價案件本身,少評價或者不評價辦案法官,這是法官應該享有的基本的職業(yè)保障,也是一個學者應該具有的基本素養(yǎng)。法律學者們在面對個案審判時表現(xiàn)出的自信與自大以及對法院和法官的不屑令人詫異。即使這個案件確實存有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提供的救濟路徑也不包括對法官無限度的責難與批判!
其實我一直很好奇,孟教授如何從浩瀚的裁判文書中選擇出這樣一個“不可多得的樣本”,并且對案件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了解的如此透徹,開始我以為孟教授是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查閱了文書之后發(fā)現(xiàn)并不是,后來檢索了孟教授的個人資料,發(fā)現(xiàn)孟教授的籍貫正是本案的事發(fā)地,我想這份鄉(xiāng)情大約是孟教授如此情緒化的原因吧。
但是無論如何,我都認為這篇文章缺乏一篇學術(shù)論文的理性、嚴肅性與中立性,而更像是一份代理詞、法律意見,甚至是控訴書。我也不明白享有盛譽的《法學評論》刊載此文的目的是什么,而且對文中顯而易見的錯誤(筆誤)也不校正:最高院制作的本案文書應該是“民事裁定書”,孟教授在題目里寫成“民事裁判書”是任性還是筆誤?文章開頭將案號寫成“民審字”是個純粹的筆誤,應該是“民申字”。但是設想這些錯誤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犯的,必然會被斥責為天下奇聞,并引起輿論嘩然,但在一篇法學學術(shù)論文中,這些似乎都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