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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可得利益損失的界定——山西數源華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法確立的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因此,雖然當事人約定并實際適用了約定損害賠償,在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大于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對超出約定損害賠償的部分予以支持,(略)對此,本院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略)。根據該規(guī)定,違約損失賠償以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時的可得利益,該可得利益損失須具有確定性,假定或者可能發(fā)生的損失,不能作為違約損失賠償的對象。企業(yè)經營利潤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狀況和數額均具有不確定性。此外,數源公司如果要在未來獲得經營利潤,不能僅靠租賃合同的繼續(xù)有效,還需投入大量資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數源公司要求三維公司賠償其全部經營利潤虧損,將使數源公司在不需要繼續(xù)投入任何經營成本的情況下,直接獲取經營利潤,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三維公司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損失范圍。綜上,數源公司要求三維公司按照審核報告確定的其承租經營期間的利潤虧損額賠償其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三維公司要求不承擔該損失賠償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三維公司按照其違約責任比例,賠償數源公司上述虧損,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終字第67號
來源:一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xhz/。
2.可得利益損失計算中的可預見規(guī)則—— 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摘要: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確認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應當遵循“可預見性原則'。即違約方僅就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由于市場風險等因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的損失,因非違約方過錯所致,與違約行為之間亦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關于棉花虧噸損失的賠償問題。(略)
關于質量減等損失的賠償問題。(略)原審判決認定亞坤公司存在資金損失是正確的,但確認賠償范圍的標準不當。本案合同簽訂的2004年1月份,恰逢國內棉花市場價格飛漲,但到了2004年5、6月份以后,棉花市場價格回落,此期間每噸相差5000~6000元。亞坤公司在2004年6月份以后轉售的棉花,即使質量等級不變,也必然會出現因市場行情所致的收益損失。原審判決認定的亞坤公司本金損失6659358.11元不僅包括了棉花減等的差價損失,亦包括在此期間因市場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損失。該部分收益損失顯屬市場風險造成的,非為雙方當事人所能預見,亦非康瑞公司過錯所致。因康瑞公司與該部分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康瑞公司不應承擔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亞坤公司的收益損失。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二終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1期(總第1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