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出資是取得股東身份的重要方式,是享有股東權利的重要前提。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效出資,不但會影響投資人取得股東身份,還可能會產生糾紛。雖然我國公司法第27條對股東出資方式有列舉和概括性規(guī)定,但還有很多細節(jié)不甚明了,現實操作中容易產生不同認識和糾紛。在此就股東的出資方式、實務中的注意事項、及相關法律責任后果等進行歸納總結,以供讀者參考借鑒,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一、股東出資方式
內涵
【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所采取的方式,即股東以何種財產向公司出資。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司法第82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27條的規(guī)定。
法條解析
2013年《公司法》第27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股東出資方式包括兩種: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其中非貨幣出資相當于現物出資,其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等。一切財產都可以成為出資財產,其標準就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了出資財產的廣泛性,但也做了一定限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例如,《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5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盡管公司法及相關文件對股東出資方式進行了規(guī)定,但現實中仍有一些問題,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一般情況的出資
【貨幣出資】這里所說的貨幣應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但外幣應為在中國境內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幣。
【實物出資】實務應當理解為客觀存在的物。用于出資的實物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出資時該物實際存在;
(2)該物具有使用價值
(3)該物對公司是可以利用的,即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讓利用;
(4)出資人對出資物具有相應的處分權;
(5)可以貨幣估價;
(6)法律沒有禁止出資的規(guī)定。
以上最重要的是第三項條件,因為這關系到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企業(yè)字號、專有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等。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讓利用。
【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包括:以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公司安排利用土地進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就只能是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由于土地使用權具有期間限制和用途限制,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權出資時要考慮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和期限是否可以變更,由誰變更,變更費用如何承擔等問題;
(3)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出資,如欲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可以貨幣估值】如何理解呢?可以分兩方面認識:
(1)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只能是一定數額的貨幣,因為貨幣是一般等價物,具有通比性,唯有如此,才能對注冊資本統(tǒng)一規(guī)范,統(tǒng)一審核;
(2)只有將出資用貨幣估值,才能計算出資人之間的股權比例或股份數。
【可依法轉讓】如何理解呢?可以做如下認識:
(1)即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限制轉讓、禁止轉讓的規(guī)定;
(2)不違反相關合同中禁止轉讓、限制轉讓的規(guī)定;
(3)資產上沒有設置他項物權,進而影響轉讓的情況;
(4)沒有其他限制、禁止轉讓的情況。
【注冊資本本位幣】是指公司選擇哪一幣種登記自己的注冊資本。公司既可以選擇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的本位幣,也可以選擇美元等外幣作為注冊資本的本位幣。確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本位幣后,非貨幣出資的財產要以本位幣估價,其他幣種的出資也要折算成本位幣,并以此計算出資人的股權比例或股份數。
需要注意的是:注冊資本本位幣和公司財務記賬本位幣可以不一致。
特殊情況的出資
1、股權是否可以出資?
股權即可以用貨幣估值,又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公司法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標準,當然可以用來向公司出資?!豆痉ń忉屓返?1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第(三)項的條件是專門針對股權出資的。股權出資實際上就是一種股權轉讓,因此需要滿足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則。例如:以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不能侵害有關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且需要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股權出資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股份公司發(fā)起人、董事、高管的股份在限制轉讓期內的不能出資。
2、債權是否可以出資?
債權也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法理上當然可以出資。在此分兩種情況說明:
(1)【債轉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債務,經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事前約定(可轉換的債權)或事后商定(普通債權轉股權),公司不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將公司財務賬目上的應付款轉為公司的實收資本,從而使該債權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債權轉股權不適用于新設立的公司,只適用于存繼的公司,且對公司幾乎無風險。《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2)【一般的債權出資】是出資人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屬于合同權利的轉讓,對公司來說實際上等于用“現金買欠條”。由于債權的清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還會產生額外的清償成本、折價等,所以其他股東在同意債權出資前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并適當考慮債權的折價。
3、物的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27條“可以用貨幣估值,又可以依法轉讓”的規(guī)定,從法理上講,物的使用權是可以用來向公司出資的。用物的使用權出資除了滿足公司出資的一般條件外,至少還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可以長期使用的物,比如房屋、車輛等,而且可繼續(xù)使用的年限(或壽命)不小于公司存繼的年限,否則就可以用實物的所有權出資了。
(2)做出相關約定:
a 若公司提前解散,出資人要用貨幣贖回使用權,或公司有權轉讓剩余使用權;
b 公司經營期屆滿時,該出資人如何收回原物;
c 如果公司在經營期限屆滿前決定續(xù)延時,如何處理;
d 當出資物因出資人其他糾紛被強制執(zhí)行時如何補足出資;
e其他非公司原因造成使用權不能實現時的出資補足方案
4、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是否可以作價出資?
答案同物的使用權出資,不再贅述。但是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在此強調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中的商標權和專利權都是帶有地域性的權利,只有在一國注冊或核準授予才能在該國獲得專用權,享受該國法律保護,因此外國股東欲用商標權或專利權的使用許可在中國境內出資的,必須事先在中國注冊該商標或申請該專利并獲批準。
(2)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可以同一時間由多人享有使用,因此將知識產權的使用權用于出資時要注意約定排他條款,約定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由公司獲得專用權。
5、技能和勞務能否用來向公司出資?
技能和勞務只是未來的一種可能性,不是現實存在的東西,而且技能和勞務在實現之前與人體不可分,因此不能用來向公司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5條明確禁止將勞務作價出資。
6、商譽能否用來向公司出資?
商譽具有財產性,但商譽的財產價值必須與經營結合在一起時才能體現出來,而且商譽是主觀的東西,無法轉讓,因此商譽不能用于出資。
7、自然人姓名或者商業(yè)名稱是否可以用于出資?
(1)自然人姓名,是一種人身權,不具有財產性,不能轉讓,不能用于出資。
(2)商業(yè)名稱,不同于自然人姓名,是一種財產權,并可與商事主體分離,理論上可以用于出資。
8、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價出資?
特許經營權包括兩種形式:
(1)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從法律上講,該種特許經營權涉及公共利益,不能依法轉讓,因此不能用于出資。
(2)商業(yè)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對特定的資質和條件有要求,原則上不能轉讓和出資。
9、劃撥土地和設定擔保的財產能否用于出資?
(1)劃撥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出資,因為劃撥的土地是用于非商業(yè)目的,且未交付土地出讓金。如欲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將劃撥土地變更為出讓土地;
(2)設定擔保的財產也不能用于出資,若允許出資,當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時,公司的權利可能落空。因此《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5條第二款明確禁止將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二、實務指引
1、現金出資注意問題
(1)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guī)定的投資人。
(2)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3)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
(4)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xù)費的承擔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fā)生。
(5)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儲備基金轉增資及外方股東出資超出其認繳注冊資本部分轉增資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中關于“詳細披露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來源及合法性”的規(guī)定,應注意審查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比如: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出資來源于其他企業(yè)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稅;出資來源于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xù);出資來源于另一企業(yè)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yè)是否依法清算;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6)注意出資成本,比如:匯率折算和手續(xù)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xù)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fā)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yè)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并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2、土地使用權出資注意問題
以土地出資在公司實務、司法實踐中相當地復雜,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2)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a 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b 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不能作為出資使用,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否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guī)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c 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yōu)閲型恋亍?/p>
(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未設權利負擔,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干凈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豆咀再Y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5條地2款規(guī)定,禁止“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p>
(4)交付使用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兩項義務不可分割,否則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稅費成本
企業(yè)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根據不同稅種其處理有所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營業(y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規(guī)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yè)稅。
【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第5條規(guī)定:對2006年3月2日以后發(fā)生的,被投資、聯營的企業(yè)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或者說被投資、聯營的企業(yè)并非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繳納所得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其計稅價格應當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為依據。
3、實物資產出資注意問題
發(fā)起人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于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yè)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關監(jiān)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jiān)管期之后。
4、無形資產出資注意問題
以無形資產出資應注意以下問題:
(1)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余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于職務成果。
(5)應評估作價。
5、成立公司如何確定注冊資本數額
新公司法下,除了27類行業(y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外,成立普通公司的股東(發(fā)起人)可以自行決定出資金額、出資期限,且無最低出資限額及首次出資金額的限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也不對實收資本進行登記。但“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如果股東(發(fā)起人)只認繳,不實繳,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補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限制股東權利、解除股東資格等。如果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fā)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因此,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應充分考慮公司設立后的產品定位、市場環(huán)境、經營規(guī)模等多方面的因素,理性、客觀地協(xié)商確定注冊資本額度及出資期限,股東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導致糾紛。
三、相關法律責任和后果
1、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a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8條、第159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對于27類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行業(yè),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可能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以及抽逃出資罪等。
b 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98條、第199條、第200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第65條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15條、第16條的相關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抽逃出資的,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股東未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
(1)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對出資義務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償公司債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清算時繳足出資的義務,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要求繳足
對于破產企業(yè)的出資人應當出資而沒有繳納或繳納后又抽回的,管理人應向出資人追回。約定的認繳期限未到的,視為繳納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規(guī)定的期限限制?!镀髽I(yè)破產法》第3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實習編輯/代重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