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文字+語音,結合實例鮮活呈現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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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調查搜集概念比較狹窄,專指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為證明或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對相應證據進行調取、制作、保存等相關的行為。
一、證據調查收集的主要手段或者形態(tài)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自行調查、收集證據。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了兩種證據調查搜集的方法:一是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搜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二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對一些特定的證據應當主動調查、收集、核實。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各階層對訴訟配合的程度及社會認同程度并不是特別的高,在一個歷史階段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律師,向案外人調取相關證據仍是相當困難,有著非常多的阻力。但是,事事需要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去調查取證,顯然也不現實。由此,很多地方自發(fā)研究并積極推動律師調查令這一制度,由人民法院對特定代理人就本案所要查明的特定事實簽發(fā)令狀,由該代理人持令向特定的被調查人進行調查、搜集相關證據。
這項制度在我國很多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一些地級市,還有一些縣或者縣級市)廣泛地在開展,取得了一些成效。具體情形,譬如怎樣來申請律師調查令、律師持令調查有哪些注意事項及具體要求、相應文書等,在之前的文章中有過專門的闡述,有興趣的話不妨去看一下,今天不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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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和目前一些地區(qū)的司法實踐,證據調查收集的方式可以大致分為四種: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
根據司法權介入的程度,上述四類證據調查收集的類別本質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由當事人主導或啟動的調查收集,包括前三種具體方式;第二類是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
【相關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一)形式要求: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查收集
哪些情形出現,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下,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才成為可能。不僅如此,針對哪些證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調取該司法解釋還作了進一步的細分: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
該類證據在很長的時間里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主要證據類別,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國家有關部門依職權保存的相關公文在公開度和透明度上有了極大的改觀,行政相對方可以較為方便地獲取相關信息及復制件,社會公眾在很多時候也可以通過一般的申請途徑知悉相關內容。事實上,當事人客觀上無法調取仍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保存在職能部門的證據逐步縮減。比如說:企業(yè)的工商資料,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查詢復制或者通過網上征信系統(tǒng)查詢即可;企業(yè)自身的納稅證明,當事人作為收繳稅款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方,完全可以要求稅務機關申請調取相關的證據。
這里涉及一個知識點,也就是公文書的制作機關提供的復制件與原件具有相同證明力的認定規(guī)則。當事人雖然可以查詢公文書的具體內容,但在不具備公文書的行政相對方身份時,無法獲得該公文書的原件,因此申請調取時僅能夠獲得制作機關準許復制的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影印本或復制件,該影音本或復制件只要經過制作正本的職能部門確認或者認證,在提交法庭時可以視同為原件。有些代理人為了拖延舉證,混淆視聽,往往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經過制作機關核對、確認的公文書影印本或復制件提出異議,認為非原件,進而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對于這種低劣的手段,法官大不必肝火旺盛,只需要明確適用等同原件的認定規(guī)則即可。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
由于這些證據當事人顯然無法直接獲取,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出面獲取。但人民法院調查得到相關證據也并非就不加甄別的直接向當事人披露或者采用跟其他證據相同的舉證質證方式,需要作特殊的安排:
(1)是否必須向當事人進行披露應當由人民法院在調取相關證件后進行審查;
(2)如果不得不向當事人進行披露,則需要由當事人對保守秘密或保護當事人隱私進行具結,甚至還可以應證據提供方的特殊要求簽署保密協議;
(3)采用不公開質證的方式進行相關舉證、質證的活動。
比如說: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訴訟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對此就有予以保密的法定義務。法庭對涉及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具體證據材料,可以不披露與案件主要事實無關聯的細節(jié),可以將涉及案件基本事實的內容剝離出來,通過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舉證、質證。
3、其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其他的證據應當排除言辭類證據,由于言辭類證據(不管是證人證言還是當事人的陳述)的提交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形式要件--到庭、具結、宣誓、連續(xù)陳述、接受當事人盤問及質詢等,只有同時滿足了上述條件,方能夠符合其作為證據的基本資格要求,具備證據能力,成為法律意義上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由于言辭類證據的證據能力的法定要求,就極大限制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該類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搜集的可能。所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一般都是物化類的客觀性證據,如書證、物證或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到現場進行勘驗或對涉及的專業(yè)問題進行鑒定。
(二)實質要求: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且有調查必要
僅符合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的客觀條件,人民法院是否就一定會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還有一個實質性審查條件需要滿足: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搜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因此,當事人動動嘴,法官并不必須跑斷腿。很多當事人埋怨法官,質疑法官不根據其申請去調查取證,殊不知當事人很多申請調取的證據要么對案件主要事實的查明沒有幫助、要么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獲得、要么根本就沒有相關證據存在的線索、要么就是取證的對象無法具體特定,因此法院對取證申請不予支持也就不足為奇了。
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哪些竅門?
1、必須要向法官說明申請調取的證據系案件主要事實查明所必須。只有體現出所需調取證據的價值,法官才會重視。
2、申請人需要證明已經為調查收集該證據做過努力,但憑一己之力無法調取獲得。比如說已有證據表明申請人已經申請調取,但遭到證據持有人的拒絕。
3、申請的內容需要明確、具體。申請人必須要在申請書上寫清楚被調查主體、需調查收集哪些具體證據以及該證據需要證明哪些待證事實。此外,被調查主體的地址、通訊方式、具體經辦人員等具體信息越詳細越好,如此亦能促使法官相信申請人的確已經做過努力。
4、根據被調查收集證據形態(tài)較為特殊的,需要建議人民法院是否配備專業(yè)人員、專業(yè)設備及相應特殊的專業(yè)提取、復制、存儲和運送方法。
(三)時間要求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合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相關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證據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涉及案件的證據,只要認為該證據系案件審理所必要。該條文內容可以說是大陸法系審判職權主義在我國訴訟法中的一個典型反映。但是,由于在“證據”章節(jié)的第六十四條已經明確了民事訴訟證據調查收集的位階,即:首先,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法定舉證義務;其次,才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進一步確定人民法院的職權作用——“應當調查收集”。
如何協調法官主動調查與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之間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專門的安排?!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就十分明確的將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的證據限定在五個類別之內,除此之外一律需要依照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調查收集的司法職權:
1、可能涉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
該類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的集中體現往往是法官需要對訴訟涉及到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的相關事實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不受當事人訴辯意見和證據提交、質證的限制。
2、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經常會遺忘該方面證據人民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收集或者核實的法定職責。特別是在分家析產、繼承的案件中,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實如果法官未能仔細的進行審核,未依職權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可能就會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后果--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
3、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相關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系有關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表明人民法院對于公益訴訟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依職權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為何在公益訴訟中,法官依職權調查的自由度會這么高?其實又回到了第一類依職權調查的證據,就是公益訴訟之所以稱之為公益訴訟,在我國就是專指涉及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訴訟。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證據
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逃避債務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一旦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存在高度懷疑,就可以援引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職權啟動調查。
5、涉及影響訴訟程序的相關證據
如出現法定的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事由或者涉及回避等事由,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是否出現影響訴訟程序的相應事實并以此決定適用或啟動何種來作調整。
提示:
涉及人民法院需要依職權查明的事實既不適用當事人一致確認即可認定的規(guī)則,也不適用當事人自認規(guī)則。
【相關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證據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四、證據的保全
1、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期限
舉證期限屆滿前
2、訴前證據保全的實質要件
情況緊急,對此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和提供擔保的義務
3、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管轄
遵循最密切聯系的管轄原則,可由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證據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五、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證據保全的要求
(一)技術(證據性)要求
需要根據相關證據不同性質具體展開,目的:確保證據真實性、完整性的手段
1、錄音錄像;
2、復印、復制(拷貝);
3、現場勘驗;
4、委托鑒定;
......
(二)人文(恰當性)要求
在符合證據保全完整性、真實性目的的前提下,以損害最小的方式、方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以租賃案件為例:為了確定裝修損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把租賃房屋現場進行了證據保全,由于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往往導致保全期間當事人無法正常利用該房屋,租金損失每一天都在繼續(xù)。因此,這個時候應當盡快啟動損失的評估鑒定,在最短時間內固定損失并解除查封。
【相關規(guī)定】
《證據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第三十一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編排/謝昊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