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伏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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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制作過程中,法官由于工作中的差錯或失誤,在法律文書中會出現(xiàn)筆誤,為彌補該筆誤則以裁定的形式予以補正,即常說的補正裁定。法官職業(yè)雖然代替了神的部分工作,但終究不是神,百密一疏,在工作量巨大情況下,出現(xiàn)個別筆誤在所難免,如寫錯當事人名稱、出現(xiàn)錯別字、錯寫數(shù)字,甚至是漏寫文字等等。基于有錯必糾的工作原則,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補正裁定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但最高法院也同時規(guī)定補正裁定應嚴格限制在“筆誤”,僅限于法律文書的誤寫、誤算,訴訟費用的漏寫、誤算以及其他的筆誤。
如何正確理解和認識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如何在法律文書出現(xiàn)錯誤后予以正確補正,把法律文書這個法院最終的司法產(chǎn)品和門面打理好,是每個法官應掌握的基本裁決知識。在審判實踐中,部分法院對于補正裁定的使用五花八門、莫衷一是,甚至用補正裁定直接改判原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業(yè)內外人士所詬病。筆誤破壞了法律文書的完整性和嚴肅性,補正裁定則是對錯誤的再糾正,如果再錯一次的話,會讓當事人直接懷疑法官的司法能力、業(yè)務水平和工作責任心,甚至成為個別當事人糾纏不休的把柄。筆者認為,法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嚴格規(guī)范補正裁定的適用。
首先,要正確理解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裁定同時適用于“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擴大了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將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由“判決書”擴大至“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和其他法律文書,該擴大解釋是適當?shù)摹?/p>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補正裁定的送達應限定于下一個訴訟程序啟動之前,終審判決由只能由作出最終生效裁決的法院作出補正裁定。對于這個問題,有人認為補正裁定不受時間和程序限制,此觀點違反程序不可逆轉性特性。依審級制度,一審判決宣判后,一審審判程序則自然終結。在上訴期內,一審法院法律文書則處于理論上所講的效力待定或不確定狀態(tài)。在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審判權則轉入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控制訴訟程序,并由二審法院行使審判權和對一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實施監(jiān)督權。在二審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以及作出二審判決之后,基于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已經(jīng)終結,則一審法院無權再對案件進行審判并作出補正裁定,否則一審法院將侵犯二審法院的審判權。
補正裁定作為程序性補救措施,在審判實踐中,二審法院普遍做法是認可一審補正裁定的效力延伸至二審審判終結之前。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或者是二審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發(fā)現(xiàn)一審判決有筆誤,則由二審法院通知一審法院作出補正裁定糾正筆誤。這種做法雖然有違程序,但從效率和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分析也是可行的。當然,也有二審法院直接在判決書中予以糾正的情形。
第三,在補正內容上,補正裁定應嚴格限制在“筆誤”,不得對事實認定和實體處理結果予以補正,如果事實認定和實體處理結果出現(xiàn)問題,應當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按照立法本意和訴訟法的規(guī)定,裁定主要用于解決程序上的事項,補正裁定當然如此。補正裁定所涉及的筆誤應該限定為法律文書主文以外的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不得包括涉及案件實體變更的筆誤。
另一種禁止補正的情形是法律文書中事實認定、理由和適用法律等方面。法律文書中事實認定、理由和適用法律雖然在案件處理結果中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但有可能會涉及到當事人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此亦為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請求內容,理當不得裁定補正予以變更。
判決主文是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如付款金額、財產(chǎn)數(shù)額、履行時間、履行方式等,這種實體問題之所以禁止裁定補正,是因為同一個法院在同一個程序中對同一個標的不可重復裁決。筆者曾見過江蘇省X市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X市法院在一起保證合同糾紛中判決主文表述為“被告在x元的限額內對債務人應償還原告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確認了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民事責任,但漏判了要求履行給付義務和履行期限,將給付之訴判成了確認之訴。判決作出后,一審原告沒有上訴,被告提起上訴并指出漏判問題,但二審法院仍然維持原判。在執(zhí)行期間,被告提出執(zhí)行異議,X市法院逕直作出補正裁定,在原一審判決主文后添加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這種補正裁定名為補正,實為直接改判了二審判決。X市法院的一審判決漏判履行義務時間和履行方式,而履行時間和履行方式屬于實體內容,該補正裁定既在程序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也在實體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X市法院補正行為違反了程序法和實體法。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后,生效的判決是二審判決,而不是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補正行為侵犯了二審法院的審判權,結果是直接導致案件審判程序混亂,判決生效時間無法確定。
對判決主文和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等不得補正,但宣判后發(fā)現(xiàn)判決錯誤怎么辦呢?其實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已明確作出了規(guī)定: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第四,在效力上,補正裁定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對原法律文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且不得上訴。補正裁定是對原法律文書筆誤的補正,本身不引起當事人雙方實體權利的變更或改變,即不改變原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理由、法律適用和處理結果,因不存在程序或實體權利救濟問題,補正裁定不得提起上訴。
最后,關于訴訟費用裁定補正問題。首先要明確訴訟費用承擔不屬判決主文,對此,最高法院為規(guī)范法律文書的表述要求各級法院在判決主文后要引入民訴法二百五十三條,后面再確定訴訟費如何負擔。在性質上,訴訟費用是法院代國家向當事人收取,在該債務關系中存在原、被告和法院三者關系。最高法院發(fā)布的《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通知》中規(guī)定,原告勝訴的法院應退回訴訟費,被告負擔的由被告向法院交納。這既是司法為民的表現(xiàn),在法理上也厘清了法院與原、被告之間關于訴訟費用收取與負擔問題。
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負擔擁有的是決定權,而不是判決權,如當事人雙方對訴訟費用調解不成的,法院可以決定負擔方式,同時法院也可以決定訴訟費用緩、減、免收,但對當事人債權債務只能作出判決,而無權作出決定,這要嚴格區(qū)分。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tǒng)的裁判方式影響,至今仍然有一些法院在判決書訴訟費用負擔方式上表述為“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由被告在給付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或者“原告于X天日給付原告”,這種表述方式已經(jīng)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應予摒棄。當前經(jīng)常出現(xiàn)勝訴的原告要求退還訴訟費用的情況,對此原審法院應當作出補正裁定予以糾正原判決。當然,這里所指的原審法院是指作出生效裁決的法院,而不一定是一審法院。
全國各級法院對于補正裁定的適用在多年前就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最高法院早在2007年對民事裁判文書相關問題征求意見中認為,1、筆誤屬技術性錯誤,可以補正。2、判決書主文部分的文字、數(shù)字存在錯誤,或者訴訟費用有漏寫、誤算的屬判決主文技術性錯誤,予以特別補正。3、判決主文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遺漏的,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分別按(1)遺漏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法庭辯論的,應當作出補充判決;(2)遺漏的訴訟請求未經(jīng)法庭辯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繼續(xù)開庭,并在開庭后作出補充判決。當事人申請補充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提出,超過15日的應當另行起訴。4、當事人未向一審法院提出補充判決的申請,而直接以一審判決遺漏其訴訟請求為由提起上訴,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又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二審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征求意見稿中特別補正和補充判決的觀點沒有被現(xiàn)司法解釋所采納,也印證了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判決主文等不得裁定補正。
審判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決定了“有錯不要緊,但改了不一定就是好同志”。補正裁定該下還是不該下,既涉及當事人的權利,也涉及司法權威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法院應當慎之又慎,畢竟在同一個地方摔跤是會讓別人笑話的。
注:本文參閱了陳江平《民事補正裁定應予規(guī)范》、霍精銳《應規(guī)范法院補正裁定書的適用》、占麗莉《淺論民事補正裁定的適用》、《也談裁定補正筆誤后判決何時生效?》、申計田《民商事補正裁定應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