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員:
云南建廣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特別
授權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原告的
訴訟代理人,依法參與訴訟。根據(jù)今年6月23日、7月11日以及今天三次庭審查明的事實,和7月6日昆明諾太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昆諾價評字2006字第032號”《價格評估結果報告書》的內(nèi)容,以及《(2006)昆民一初字第25號
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與本案爭議有關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采納:
一、2006年5月10日之后,三被告繼續(xù)占有使用原告房屋已無任何合法依據(jù),三被告應立即將所占用的原告房屋騰還給原告。
本案已查證屬實的事實如下:官渡區(qū)工商局(爭議房屋原所有權人)與第一被告于2005年2月16日就本案訴爭房屋簽訂書面《
租房協(xié)議》,租賃期限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2005年3月30日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就本案訴爭房屋簽訂書面《租房協(xié)議》,租賃期限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并約定第二被告沒有轉租權。2005年6月7日原告從官渡區(qū)工商局購買并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且于同年10月24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因第三被告占用訴爭房屋,原告×××于同年12月31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第三被告騰房。昆明中院生效判決確認:對于兩份《租房協(xié)議》,2005年6月30日之后,合同約定的
租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表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在不合法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出租人并未及時行使法定解除權,×××占有使用租賃物于法有據(jù),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接到判決后,原告立即按照《
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案第一被告發(fā)出“解除《租房協(xié)議》的通知”,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于同日接收該通知,通知要求立即解除官渡區(qū)工商局與第一被告之間的《租房協(xié)議》并要求第一被告在30天內(nèi)交還房屋給原告;同年4月11日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公證送達“解除《租房協(xié)議》的通知”,基于第二被告存在非法轉租行為,第一被告行使法定解除權,同時行使不定期租賃合同賦予的法定解除權,并要求第二被告在15天內(nèi)解除與其他人的一切租賃關系;第二被告于同年6月24日發(fā)出通知解除其與第三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第三被告已簽收。
基于上述一系列事實,根據(jù)《合同法》第224條、第232條、第236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guī)定,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以及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之間的《租房協(xié)議》已依法解除的事實確鑿無疑,此一事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而被依法確認,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負有向原告交還房屋的責任。至于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其本身是一個無效合同,且原告從未認可過其真實性,第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也是一份虛假的合同,合同本身的內(nèi)容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至于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的事實租賃關系是存在的,但其合法性與否關鍵取決于第二被告是否擁有出租訴爭房屋的權利,而庭審已查明,第二被告沒有轉租權,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轉租房屋是非法的,且基于第二被告的非法轉租行為,第一被告已依法解除了其與第二被告的租賃合同,第二被告再無任何權利轉租房屋,在第一被告解除其與第二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之后,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因缺乏權源而沒有合法存在的基礎條件,第三被告繼續(xù)占有使用訴爭房屋已沒有任何合法依據(jù),理應立即向作為權利人的原告交還房屋。
第三被告辯稱其與第二被告的租賃合同簽約日期在上述兩份合同之前,不受該兩份合同解除與否的影響。代理人認為這種辯解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原告認為第二、三被告之間的合同是第三被告為了申報其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場所登記而制造的虛假合同,其合同內(nèi)容并未被依法確認過,不能作為任何辯解的事實基礎。
其次,就算如第三被告所言,其與第二被告之間的租賃期限為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簽約日期為2004年7月1日,也不能證明其與第二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就有合法權源依據(jù)。
《(2006)昆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第7頁第7行至第11行“自2004年11月1日始,官渡工商局與普潔公司的不定期租賃關系已經(jīng)解除,2004年11月1日之后,雖然普潔公司仍然在使用租賃物,但此時普潔公司是由路路通公司處轉租取得的房屋,普潔公司已由原來的承租人變?yōu)榇纬凶馊恕保瑹o論普潔公司是將其直接從官渡工商局租賃還是間接從路路通公司處轉租取得的房屋再次轉租第三被告,都要證明普潔公司擁有轉租權,而第二、三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官渡工商局或路路通公司賦予普潔公司轉租權,相反,第一、二被告之間的《租房協(xié)議》明確約定第二被告不得轉租房屋,可見,第二、三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從來就沒有任何合法權源依據(jù)。
第三被告總是以其在2004年11月22日申報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場所登記時向官渡工商局提交過其與第二被告之間的《房屋
租賃協(xié)議》,就認為構成官渡工商局對其租賃合同效力的追認,這種理解是荒謬的。
工商注冊登記,申請人負有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的基本義務,工商局只對申報登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
工商登記,要負相應法律責任。不能認為只要登記的事項都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否則要由工商局承擔責任。更何況,第三被告于2004年11月22日申報工商登記時,官渡工商局已將房屋交由路路通公司管理并賦予路路通公司轉租權,官渡工商局已沒有權利過問路路通公司將
房屋轉租給誰,當然也就更無權追認路路通公司轉租給普潔公司之后普潔公司非法再次轉租
合同的效力。
追認是一種明示行為,不得適用“默示”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規(guī)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本案中沒有任何一份證據(jù)證實官渡工商局、原告、路路通公司明確表示認可第二、三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原告去年底向中院起訴第三被告騰房再次表明這一態(tài)度。
二、既然三被告都已無合法依據(jù)繼續(xù)占用原告房屋,當然應將房屋騰還給原告,否則就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應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時至今日,原告仍然無法接收到屬于自己的房屋,無法行使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最直接的損失就是市場租金損失,“昆諾價評字2006字第032號”《價格評估結果報告書》已對該房屋的市場租金評估為:年租金85046.47元,月租金7087.21元,三被告應共同向原告賠償從2006年5月11日起至訴爭房屋實際騰還給原告之日止的租金,這些租金損失均是因被告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拒不騰還而造成,且評估結果客觀公正、評估程序合法,理應全部賠償。
三、原告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被告仍然拒不騰房的前提下才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花費
訴訟費13265元、評估費6000元、
律師代理費××元,這些費用均是因被告非法占用原告房屋而造成,且都有合法票據(jù)和交納依據(jù),理應由三被告全部承擔。
四、根據(jù)《合同法》第235條的規(guī)定,第一被告作為原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在
合同期滿后,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且其在合同期滿時的2005年6月30日,應該知道第二被告在非法轉租房屋,第一被告未及時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導致第二被告非法轉租房屋、第三被告非法占用房屋的事實繼續(xù)存在,第一被告具有明顯過錯;第二被告在沒有合法轉租權的情形下違反法律的
強制性規(guī)定非法轉租房屋,具有重大過錯;第三被告在
承租房屋時沒有審查出租人是否擁有出租房屋的權利,且在原告去年底向法院訴請其騰房時已經(jīng)知道第二被告的非法轉租行為,在第二被告向其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再次訴請其騰房時仍然拒不騰房,具有惡意占用原告房屋的主觀故意,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被告的共同過錯或違法行為造成對原告權利的嚴重侵害,且該侵害事實繼續(xù)存在,三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以及向原告交還房屋一事承擔連帶責任,否則,不利于原告權利的保護。原告懇請法院判決支持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四項訴訟請求都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貴院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此 致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吳黎明 20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