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其實并不陌生,在實踐過程中,只要被拆遷人不積極的配合拆遷方,那么在不久之后可能就會收到此通知。自《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實施以來,對于違法建筑的整治,《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一直是老百姓與相關行政機關的矛盾集中點。那么責令限期拆除、責令限期改正屬于行政處罰嗎?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币簿褪钦f“責令限期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采取的行政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必須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復合法狀態(tài)。
而“限期拆除”是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由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無條件拆除違法建筑物。它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和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依法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權利和科以義務為內(nèi)容的、臨時性的強制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對權利的一種臨時約束,而不是對這種權利的最終處分。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如何應對?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在被拆遷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常常會以拆違的名義下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恐嚇被拆遷人搬離。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往往會讓被拆遷人慌張,在很不樂意的情況下答應拆遷方的要求,搬離被拆遷房屋,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就這么受損。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p>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p>
依照以上法條來看,《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針對的是未經(jīng)合法手續(xù)而進行建設的建筑,也就是說是“違章建筑”。如果被拆遷人屬于合法建筑,而被拆遷人卻以違章建筑的名義強制拆遷,那么相關人員的行為明顯就是違法行為。那么,當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時應該如何應對呢?
收到它時被拆遷人首先不要慌張,冷靜的對待然后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構成違章建筑的條件,如果是相關手續(xù)都齊全,那么就是拆遷方盡早達到拆遷目的一種手段,對此被拆遷人可拿起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有60日的復議期限和6個月的訴訟期限,因此,在收到該通知后要及時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錯過維權期限,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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