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父母選擇房子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以為只要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寫上孩子的名字就行了。而隨著現(xiàn)代法律越來越復雜, 財富傳承涉及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今天小編想提醒大家,財富傳承一定要提前做好規(guī)劃,否則自己辛辛苦苦積累下來的財富不但無法順利傳承給子女,甚至可能連自己都要不回來了!
母親買8套房送女兒,卻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
周女士是北京人,和前夫生了一個女兒,后來因為前夫堅持要再生一個男孩,而周女士由于身體原因再也不能生育,便被拋棄了,而周女士也因此恨透了前夫。周女士離婚后吃了很多苦,一個人帶著女兒奮斗了十幾年,資產(chǎn)過億。
看著女兒漸漸長大,周女士覺得自己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便把自己的全部資產(chǎn)都拿來購買房產(chǎn),并且登記在女兒的名下,這樣一來自己和女兒的生活都有著落了。
周女士在北京朝陽公園到工體附近一口氣買了七個商鋪,同時,還做了一個自認為很聰明的安排:她擔心把房產(chǎn)登記到女兒名下自己不好控制,萬一孩子將來不爭氣,房子被女兒偷偷賣掉都不知道,于是她想出了一個辦法——聯(lián)名。就是在房子的產(chǎn)權證上寫兩個名字,周女士自己占1%,女兒占99%,這樣一來,孩子將來要賣掉房子的話就不得不經(jīng)過自己的同意,而且自己去世以后,女兒也只要交1%的遺產(chǎn)稅。
后來女兒去上海讀大學,交了一個家里條件很差的男朋友,并且在周女士的強烈反對之下依然和對方登記結婚,并且將戶口遷到了深圳。周女士只得咬咬牙為女兒、女婿在深圳全款又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她們的婚房,房產(chǎn)證上寫的是女兒的名字。
可是沒想到,一年后,女兒就在深圳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周女士一下子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和感情寄托,傷心欲絕。她也因此痛恨自己的女婿,因為她覺得如果不是他把女兒“騙”來深圳,就不會發(fā)生這樣的事。
在悲痛之余,周女士準備把當初自己全款購買、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chǎn)過戶到自己名下,沒想到卻遇到了阻礙。法院判決她的女婿和前夫也是這8套房產(chǎn)的第一繼承人,登記在女兒名下的這8套房產(chǎn)中99%的房產(chǎn)作為女兒的遺產(chǎn),由三人平分。
很多人可能認為法院這樣判決太不近人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只有提前最好財富傳承規(guī)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父母和子女的繼承權。
律師解釋說: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周女士將所購房產(chǎn)與女兒聯(lián)名,并指定自己占1%份額,女兒占99%的份額,就意味著這七套房產(chǎn)的所有權中99%歸女兒所有,已經(jīng)不再是周女士的個人資產(chǎn),這種行為屬于生前贈與。
而當周女士的女兒發(fā)生意外身故時,其名下的99%的房產(chǎn)份額便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沒有訂立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周女士和他的前夫及女婿作為女兒的第一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這些房產(chǎn)。
律師還提醒,隨著家庭收入越來越高,將來每一個的家庭都會面臨遺產(chǎn)繼承的問題,如果處理得得不好,就會出現(xiàn)一系列問題,家庭財富傳承問題一定要提前做好規(guī)劃。
所以,有人感嘆創(chuàng)業(yè)難,守業(yè)更難,財富傳承的規(guī)劃不僅要早做,而且要經(jīng)得起生死的考驗、經(jīng)得起婚姻的磨煉、經(jīng)得起接班人折騰。
那么,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確定爭議最少的財富傳承方式?其實,可以運用人壽保險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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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個繼承渠道
說到財富傳承,一般有三個財產(chǎn)繼承途徑: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指定繼承。分析如下:
01
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點:
必須順序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缺點:
不能把財富給想給的人。
02
遺囑繼承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一般遺囑分為口頭遺囑、書面遺囑。書面遺囑又分為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除非是事出緊急、書面形式來不及的情況下,立遺囑者可在兩個以上非利害關系人的見證下方可采用,且緊急事件一消失,就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當然排除立遺囑人已死亡的情況。
書面遺囑中的公證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所立的遺囑,是效力最高的遺囑,基本不用其他證人和證據(jù)加以證明。另外一種遺囑,雖然是書面形式,但未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這種遺囑同樣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同時存在兩份內容不同的遺囑,則該類遺囑在效力上無法與公證遺囑對抗,一定是公證遺囑有效,而該非公證遺囑無效。
特點:
被繼承人生前掌握財富控制權,對身后遺產(chǎn)繼承有安排;
缺點:
遺囑效力難把握,不完全規(guī)避糾紛
繼承后的去向問題難控制
難以規(guī)避繼承稅費
03
指定繼承
《保險法》第19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具有如下特點:
1、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確指定的,可多人、按順序與比例繼承;
2、受益人變更可隨時調整,無成本;
3、兼具保障、防揮霍、遺囑與信托等功能;
4、指定受益人無須為被保險人還債,保險金一般不屬于遺產(chǎn),節(jié)約繼承稅費。
我們再來看一下常規(guī)繼承與人壽保險指定繼承的對比圖就更加清晰了:
法定繼承在執(zhí)行時是要求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到場,確認繼承份額和比例,有一個人沒到場都不行,所以傳承時效很慢很慢,如果涉及到訴訟,那拖個幾年是很正常的事了,到最后訴訟標的能夠實現(xiàn),錢能夠執(zhí)行回來,財產(chǎn)繼承到自己的名下,真的很難。不像壽險保單,只要理賠材料準備齊全了,7個工作日就把賠款打到受益人賬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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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運用保險傳承財富的好處
運用保險實現(xiàn)傳承財富,較少爭議,我們總結一下,它有兩個好處:
01
符合傳承者的主觀意愿
財富分配,掌控權還在自己的手里,避免子女過早拿到巨額財富,過度揮霍。
防范子女婚姻風險,保護繼承者的受益權,避免財富改姓。
02
確保傳承財富的完整性
確定性
保險金額是確定的,受益人是確定的,保險責任是確定的,發(fā)生保險事故,該怎么賠都在合同里明確寫著,該給誰多少,也都明確寫著,你說這100萬是誰的就是誰的,你說那1000萬是誰的就是誰的,這個錢數(shù)一分不少地會給到你想給到的人手里,還能按你的意愿一次性給,或是分期給付,確保私人財富安全永續(xù)傳承。
無稅費
保險理賠款一般沒有稅費的問題,可以百分百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