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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計價方式的法律適用及例外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供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根據相關統(tǒng)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直是法院系統(tǒng)主要的案件類型之一,而其中以工程款的爭議為主要內容,工程款計價方式爭議則成為其中的關鍵因素。因此,則有必要對司法實踐中工程款計價方式的具體適用做必要的探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睋艘?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及計價方法的約定,將直接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一、固定價格、可調價格與成本加酬金是工程款計價的三種通常方式


在建設工程領域廣泛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明確約定了工程施工的計價方式,其中通用條款第23.2條中對于合同的計價方式約定有三種:①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②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p>


建設部2001年頒發(fā)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民用房屋計價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固定價、可調價以及成本加酬金是工程計價的三種方式。


財政部與建設部2004年聯(lián)合制定發(fā)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發(fā)、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①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②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③可調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第12條約定了兩種合同價格形式,一種是單價合同形式,另一種為總價合同形式。


根據以上,在實踐中,建設工程計價方式一般包括固定價格(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價格三種方式,與之相對應,則形成了固定價格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價格合同。基于實踐中成本加酬金價格方式的使用不太多見,下面重點討論固定價格計價方式與可調價格計價方式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


二、固定價格合同計價方式的法律適用


固定價格合同一般分為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指以工程施工圖紙及相應的規(guī)定、規(guī)范為基礎,承發(fā)包雙方就施工項目確定一個固定的總價,此價格原則上不能進行變動,而只有在發(fā)生設計變更和工程范圍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化,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調整的。固定單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工程施工圖紙及相應的規(guī)定、規(guī)范為基礎,合同單價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huán)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對單價進行調整的合同。


1、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適用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約定固定總價的合同工期一般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故關于固定總價的適用一般應具備以下特點:


①工程量小、造價低(一般在500萬元以內);


②工期短(一般在1年以內);


③在施工過程中環(huán)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wěn)定并合理;


④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施工詳圖已完成),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⑤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p>


⑥投標期相對寬裕,投標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xiàn)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訂施工計劃。


⑦合同條件完備,雙方權利和義務明確具體。


⑧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非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范圍調整而承發(fā)包雙方均不能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币簿褪钦f,對于承發(fā)包雙方約定了固定總價的,一方提出造價鑒定,顯然是在改變原有的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從以上固定總價適用的條件看,實踐中大多數工程在適用固定總價約定工程價款時,工程本身并不具備相應的條件,故而在約定固定總價后,往往可能在最后的結算時無法適用固定總價進行結算。


2、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例外情形


適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一般按照約定的價格結算工程款,但也存在突破固定總價的范圍,不以固定價格計價的例外情形:


(1)工程范圍發(fā)生調整時,固定總價的約定適用會被突破。


適用固定價格的工程合同,保持價格不變的前提是約定的工程范圍不做調整。工程范圍發(fā)生調整一般是指原有工程范圍的增加與減少,據此,則導致原有的報價基礎發(fā)生了變更,承發(fā)包雙方也將因此而發(fā)生爭議。工程范圍的增加與減少情形出現(xiàn)時,都可能會突破固定總價的約定,但可能會出現(xiàn)不同的處理方式。首先,當原有工程范圍減少時如何處理?一般情形下,雙方對該種情形出現(xiàn)時的計價方式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二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的約定處理。司法實踐中,對于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產生的爭議,法院一般會委托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評估,也就是說,在上述情形出現(xiàn)時,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法院一般會支持。其次,當工程范圍增加的時,應當如何處理呢?其中可分兩種情形,一種是獨立于原有工程范圍之外增加施工內容(二者可分)的工程計價,另一種是在原有工程范圍之上增加施工內容(二者不可分)。對于前者,只僅對增加部分進行價格確認即可,若合同中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即可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及按相應司法途徑處理,而原有固定總價不作調整。對于后者,在無法劃分合同已約定內容與后期增加內容及增加工程范圍對原有工程范圍的影響時,則應按照上述工程范圍減少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2)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時,固定總價的約定適用會被突破。


施工過程中,當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的,則相應的工程范圍、施工要求、施工措施、施工標準等均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和調整,相應而言可能會對工程價款產生影響,在此種情形下,若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具體處理原則和方式,則固定總價的約定適用將被突破,其一般按照工程范圍發(fā)生調整時的處理原則來確定造價。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終止的,固定總價的約定適用會被突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基于約定或法定而提前終止合同。此時,工程尚未施工完畢,據此,顯然不具備適用固定總價結算的條件。就承包人主張已完工程款如何結算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確認。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并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不涉及到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只須鑒定已完工部分即可。此情形和上述關于工程范圍變化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涉及到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即對涉案工程已經完成部分及未完成部分一起進行造價鑒定。第一種方法較為經濟,也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也比較合理,第二種方法按照比例計算價款,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3、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法律適用


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市場應用的不斷提高,固定單價合同被普遍性的采用。2013年7月1日,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時執(zhí)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中即引入單價合同的概念,通用條款第12.1條約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笔褂霉潭▎蝺r計價方式的建設工程,按照工程量按實結算工程價款。對于工程量清單之外的新增項目的,2013版示范合同中對單價的適用也做了約定:“①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②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③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p>


4、固定單價計價方式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調整


適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建設工程,也并不意味著單價不做調整,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避開固定單價的字眼,使用了單價合同的概念,也是基于所謂的“固定單價合同”并不意味著價格不可調整。與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相類似,雙方約定風險范圍內,價格不做調整;約定風險范圍外,價格可進行調整。可調整因素一般包含工程變更;政策性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如停水、停電等;以及固定單價后新產生的風險承擔問題等等。關于風險范圍及風險范圍外因素導致的價格調整方式,發(fā)承包人有必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三、固定總價計價方式與可調價格計價區(qū)別及轉換


1、固定總價計價方式與可調價格計價的區(qū)別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下,工程價款的總數是不確定的,但計算工程價款的因素是確定的,或者說它的標準是確定的。如施工圖加預算加簽證、預算加簽證。采用可調價格計價的建設工程,發(fā)承包人通常會約定一個暫定價格,并對暫定價格的調整因素作出約定,如:①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②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價格調整;③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以及清單漏項、誤算和估算量的調整;④施工條件、工期變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額外費用等等??烧{價格的工程款確定,一般在造價鑒定部門鑒定的工程量及鑒定結論基礎上,依據合同約定計算標準及可調整范圍、調價方式進行結算。


相反,適用固定價格計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承包人雙方約定固定總價的同時一般會約定固定總價所包含的風險范圍,并約定風險范圍內建設工程價格不做調整。如以上1999版示范文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有“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的條款。比較成熟的發(fā)包人在確定合同價款的風險范圍時,會充分考慮市場環(huán)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并且盡量將發(fā)生概率較高或者是一旦發(fā)生將造成較大損失的風險,納入合同價款的風險范圍。如約定合同風險范圍包含:“①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變化的風險;②人工、材料及其它各類價格組成因素漲跌的風險;③在合同約定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及約定的其它條件下進行施工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④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的購買、翻譯標準、規(guī)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的費用,以及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的其他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⑤有關部門公布的定額、計價規(guī)范、造價文件規(guī)定的價格調整的風險?!?/p>


綜上,可調價格與固定價格的本質區(qū)別在于:①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下,發(fā)承包人初始約定的工程價格為暫定價格或者不做約定(不做約定的情形比較少);固定價格計價方式下,發(fā)承包人初始約定的工程價格為固定總價。②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下,發(fā)承包人的工程價格結算一般建立在工程造價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基礎上;固定價格計價方式下,發(fā)承包人約定適用固定價格的工程范圍內,價格不做調整,申請鑒定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固定總價計價方式與可調價格計價的轉換


固定總價計價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對于風險范圍約定不明或超出風險范圍的部分,承包人有權要求調整合同價款。這種情形下,發(fā)承包人可通過簽訂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的形式確定價格調整方式,也即該部分工程價款適用可調價格計價方式。如發(fā)承包人對于價格調整方式也未作出明確約定的,可按照市場實際價格或參照政府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價格信息”協(xié)商價格調整方式。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guī)定,基本適用上述處理原則。該解答第12條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實踐中,發(fā)承包人雙方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價為暫定固定總價,或在簽訂合同之時雖約定固定總價但對于施工范圍未予以明確(如簽署合同之時,施工圖紙尚未確認等)情形的,同時又約定價格調整方式的,應認定為雙方約定了可調價格的計價方式。

 

實習編輯/李陽

為無訟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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