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指處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顯現(xiàn)其名字的實際投資人。與此相對應的是顯名股東。
一、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實質性要件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明確的委托投資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guī)定投資關系,由隱名股東承擔投資風險。
2、委托投資合同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3、隱名股東向有限責任公司實際進行了投資。即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4、有限責任公司中半數(shù)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并確認。
二、顯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1、雖然顯名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之中,對外具有股東身份,但這并不能否認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2、顯名股東未經(jīng)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置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參照適用物權法106條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轉讓價格也合理,同時已經(jīng)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xù),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三、隱名方式進行投資的注意事項。
1、選擇顯名投資人時盡量選擇與自己關系密切、容易控制的人員,如近親屬。
2、與顯名股東簽訂委托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中約定高額違約賠償金。完善的委托協(xié)議是維護隱名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jù)。
3、辦理股權質押擔保。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xù),將顯名股東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質押給隱名股東。
4、在公司章程中限定顯名股東的權利。
5、保留支付投資款項的相關證據(jù)。
四、案例參考:
(一)A股東身份確認案
2000年,某醫(yī)藥公司改制,B向該公司繳納20萬元,擁有了該公司四份股權,其中A出資5萬元,B給A一張面額五萬元、持股人為趙先生的股權證。2008年3月,B在送貨途中遇車禍死亡,B的妻子C與醫(yī)藥公司達成協(xié)議,約定B的股權性質不變,盈虧由C結算,一直到2011年4月,A一直也在公司領取自己的分紅。在此之后因為股權紅利分配問題,A與C發(fā)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A雖然不是顯名股東,但其持有該公司股權證,并且A以B的名義出資5萬元,因此,應當認定A為實際出資人。據(jù)此,人民法院判令C給付A在醫(yī)藥公司的股權分紅,鑒于醫(yī)藥公司其他股東均認可A系實際出資人,判決同時確認其股東身份。
(二)山西神木法官索取入股煤礦分紅案
A系某縣人民法院法官,2005年以隱名合伙形式出資180萬入股某煤礦,占該煤礦10%的股權。煤礦唯一股東B為其出具了“今收到A入股款180萬元”的字據(jù)。此后,中紀委下發(fā)通知,要求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工作人員限期撤股,然而,A并未按規(guī)定撤股,并在2005、2006年公分得紅利360萬元。2008年,A獲悉B已經(jīng)將煤礦以50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C和D三分之二的股份,B持有三分之一的股份,且法人代表變更為C。A認為這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遂將煤礦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B拿不出A退股的證據(jù),因此判決被告給付原告A110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A系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官法和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投資入股煤礦系違法行為。原審法官根據(jù)A提交的證據(jù)認定其持有股份的事實,顯然錯誤,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
小編觀點:小編認為該案的判決不當。原告仍然是煤礦股東,依公司法享有分紅的權利和受讓股份的權利。公法的內容歸公法,私法的內容歸私法。法官完全可以在確認其股東權利后,再依照有關公法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追究。
來源: 春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