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問答中的李會計角色,是不是也只能這么回答實習生小張的問題?作為一名在財稅領域摸爬滾打多年的資深老會計,您對這四個工資相關的名詞了解到什么程度呢?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填報表、讀文件,有時候就會接觸到不同口徑的“工資”說法,而且用的名詞又是不完全一樣的,有的文件說的是“工資總額”,有的文件說的是“工資薪金總額”,有的規(guī)定說的是“工資、薪金所得”,而像會計準則,則更多提到的是“職工薪酬”。那么這些名字是隨便寫的么,還是有什么規(guī)律呢?其實它們有著各自特定的使用環(huán)境,并不是隨便使用的,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這四個名詞:
1、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其實是屬于統(tǒng)計范疇的一個概念,是政府為了能對一些重要經濟指標進行宏觀調控,特別設置的用來監(jiān)控個人收入的一個指標,它常與監(jiān)控個人支出的“物價指數”指標一起使用。1990年1月1日國家統(tǒng)計局令第一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這個文件,對工資總額的范圍做了詳細解釋: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span>之后統(tǒng)計局也曾經出過解釋,全部勞動報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span>
而且文中對于每一項組成都做了詳細的解釋說明,此處不再摘錄。另外,對于不屬于工資總額的部分,也是大家最想了解的,此處摘幾條常見的: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
(九)對購買本企業(yè)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yè)支付的醫(y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xù)費或管理費;
……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span>
早些年,“工資總額”主要用于統(tǒng)計指標本身。但是現在,除了用于統(tǒng)計之外,更主要的還會用于社保金、企業(yè)年金、殘保金的計算等。
比如財稅[2015]72號, 關于殘保金的文中,對于殘保金的計算,是這么寫的:“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span>而公式中的“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寫到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基金?!?/span>
還有財稅[2013]103號,年金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span>
看到這,大家應該很明確“工資總額”這個概念了,但這里不得不再補充說個實務中有同行遇到的另類問題,某地的社保機構要求企業(yè)在統(tǒng)計社保基數時,需要把福利費也計算在內!對照上面統(tǒng)計局的口徑,不難發(fā)現,其實福利費不應當計算在工資總額內,不過,坑爹的是,統(tǒng)計局在自己的文件附則中加了一句“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生生的讓各地自己開口子啊~~只能表示無奈吧!
2、工資、薪金總額
工資、薪金總額,也稱為工資薪金支出,它是企業(yè)所得稅法中提到的一個概念 。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nbsp;
“工資、薪金總額”是企業(y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依據。這個我們做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都會用的到。國稅函[2009]3號文中對這個名詞做了進一步解釋:“《實施條例》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yè)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yè)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span>
從企業(yè)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總額”的規(guī)定來看,其實它與國家統(tǒng)計局對“工資總額”的規(guī)定是基本相同的。都不包括單位支出的勞動保險、職工福利等。
3、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概念范疇,是個人取得收入的一個征稅項目?!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比較“工資、薪金所得”與“工資、薪金總額”兩個概念:
(1)一般來說,屬于單位“工資、薪金總額”的項目,也應屬于單位雇員“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所以對于查賬征收企業(yè)來說,填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時就有一個問題要注意,“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項目,會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情況做比對,如果個稅申報的全年工資金額小于企稅申報的全年工資,那么這個企業(yè)很可能存在少申報個稅的問題。
(2)不屬于單位“工資、薪金總額”的項目,也可能屬于單位雇員“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如企業(yè)所得稅范圍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yè)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一些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福利費或者教育經費中為員工列支的一些費用卻恰恰又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范圍:比如國稅發(fā)[1998]155號中明確寫到“下列收入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
因此,綜合(1)(2),個稅申報的全年工資應大于等于企稅申報的全年工資。
4、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屬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的概念。在準則之前,我們知道在會計核算上,有一個科目叫“應付工資”,當時的“應付工資”核算范圍和口徑相對來說是比較窄的,至少它跟“應付福利費”是并列的兩個科目。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fā)展,加上與國際會計核算的接軌,就發(fā)現咱們國家的企業(yè)核算工資成本的這個口徑其實小了點,它不能全面、真實反映企業(yè)工資性的成本支出,比如福利性、非貨幣性的支出,所以在2006年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及之后新修訂的職工薪酬準則中,對于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越來越完善。
在職工薪酬準則中是這么描述的:“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yè)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yǎng)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可見,“職工薪酬”所包含的人員范圍和項目范圍,要遠遠超過“工資總額”規(guī)范的范圍。當然,現在所得稅匯繳表中也是同步引入了“職工薪酬”概念的。
最后總結一下,“工資總額”、“工資、薪金總額”的概念相對來講差別不大,“工資、薪金所得”在描述個稅征稅范圍時可能會超出“工資、薪金總額”的概念,而“職工薪酬”的范圍是最大的。當然,這四個概念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互相之間的交集還是很多的。了解了這些內容,咱們日常工作中填表或讀各類發(fā)文時,就能很容易定位應該從哪個角度去理解不同名詞所描述的范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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