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 | 16世紀的英國統(tǒng)治者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麻煩,圈地運動不僅帶來了城市經(jīng)濟的大發(fā)展,也帶來了無數(shù)“危險的窮人”,該怎么對付他們呢?下面我們就分析一下,英國濟貧法的發(fā)展史。
工業(yè)革命前后的英國窮人數(shù)量龐大
1572年,英國法令變得十分嚴酷,只要年齡在14歲以上的流民都要被施以鞭刑,還要用圓周1英寸的烙鐵烙穿耳朵的軟骨,給他們永遠打上“流民”的印記。第二次被捕的流民,將會被判處死刑,除非有人愿意把他收留為奴兩年。如果是三次被捕,死刑將無法赦免。
城市窮人被迫成為流民
1572年的法令不管怎么看,都太過于嚴苛。但凡有工作的機會,沒人愿意去當流民。因為在16世紀的英國城市中流浪,下場只能是餓死或者病死,區(qū)別只是時間長短而已。
其實在當時的整個歐洲,或多或少的都在慢慢的變化:農(nóng)民失去土地,只能進城尋找工作。工業(yè)革命帶來了新的機器,新機器讓工廠主可以用更少的勞動力產(chǎn)出更多產(chǎn)品。于是,大量的底層工人失業(yè)了。他們無處可去,只能成為流民,除了乞討,更多的人成為了小偷和強盜,女性則成了娼妓。大城市的犯罪問題越來越嚴重,政府卻對這些流民無可奈何。
最初的解決辦法是靠教會,他們一直是賑濟窮人的主力軍。1526年,西班牙人文主義者胡安·路易斯·畢維斯在《論對窮人的救助》中寫道:“有這么多需要幫助的人和乞丐流浪街頭,這是基督徒的恥辱?!?/strong>
這位人文主義者提出的問題,是非常緊迫的。教會的力量不夠強大,每天成千上萬的流民擁擠在教堂門口,連最具善心的神父也無可奈何。畢維斯提出了一個解決之道:除了教會,整個社會都要努力解決這一問題。
按照他的想法,那些乞丐和窮人可以進行分類:寡婦、孤兒、殘疾人、病人是需要好好照顧的,應該為他們提供住所、食物、教育等救助;還有一些人只是臨時失去了工作,或者遇到了大難題,各個教區(qū)應該提供幫助,讓其度過難關;那些身強力壯卻無所事事的乞丐,則應該抓起來扔出城去……
暴力解決城市問題
對于城市來說,“危險的窮人”是無法靠鞭刑和死刑解決的。再者,嚴刑峻法早晚會激起眾怒,政府必須要想盡辦法救濟貧民了。一個現(xiàn)實問題是,貧民太多,政府的財政收入根本無法應對。所以,教會成了救濟貧民的最初組織者。
比如在威尼斯,一個叫“大協(xié)會”的組織就是主力軍,城市中富有的商人,在教士的勸導下,時不時拿出一筆錢捐給大協(xié)會,幫助他們救濟窮人;在佛羅倫薩,醫(yī)生們在教會的呼吁下,也經(jīng)常免費給窮人看??;在魯昂等地,教會組建了具有慈善性質(zhì)的醫(yī)院,給所有窮人提供幫助。
這樣的慈善行為,多多少少緩解了城市管理者的壓力。就算不能讓所有窮人都吃飽飯,至少能讓他們意識到,自己沒有被拋棄,還有活下去的希望。
但是,僅僅依靠不定期的捐贈,問題完全沒有解決。
第一個問題就是城市中的窮人數(shù)量還在不斷的增加,無法控制。在廣大的鄉(xiāng)村地區(qū),不管是租賃土地還是擁有自己的土地,大多數(shù)的農(nóng)民都面臨一個巨大的問題:債務。
圈地運動造就了大批流民
完全依靠農(nóng)作物生存,讓農(nóng)民成了被剝削的對象,很多原因都導致他們債務纏身:賦稅、天災、疾病……于是,他們被迫賣掉土地,進入城市。里昂的編年史家紀堯姆·帕拉丁就詳細的記載了1573年富商們怎么用低廉的價格購買農(nóng)民土地的——這種事情每天都會發(fā)生,越來越多的“流民”涌入了城市。
1591年,意大利北部倫巴第地區(qū)稍微富裕的一個村子,就向米蘭公爵寫信稱:“我們村離皮亞琴查太近了,對那里的人來說簡直就像敞開的大門?,F(xiàn)在每天都有可憐的乞丐因為山上沒東西吃而下到我們村來尋求庇護……照這樣下去,用不了多久我們村就要被人淹沒了。”
一個村子尚且如此,城市就可想而知了。
農(nóng)民紛紛涌入城市,靠捐贈支持的教會越來越吃力,他們應對不了這么多人。
第二個更嚴重的問題是,工廠主和富豪們,僅僅是偶爾展示慈悲之心。他們大多數(shù)人并不同情底層工人和流民,如果你看過英劇《鳥鳴》和《南方和北方》,就能從中找到很多證據(jù)。富人們的眼中都是錢和自己高貴的地位,除了偶爾在教會面前炫耀自己的大度,他們絕不愿意救濟窮人。在《鳥鳴》當中,女主人公給可憐的工人們偷偷送去了面包,結果她的丈夫勃然大怒,就是最好的證明。
濟貧法要通過勞動解決流民問題
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頒布了。
在這里必須指出,1601年的濟貧法,實際上是1597年濟貧法的修訂和補充。所以,早在1579年,改變英國社會的強制濟貧工作就開始了。
我們在文章開始看到的1572年法令,試圖用嚴刑峻法對付流民,但事實證明這只是異想天開。而1579年的濟貧法案,有了一個重大的改變:強制征收濟貧稅。
全英國的人們,都要按照財產(chǎn)比例繳納濟貧稅。這筆“專項資金”有效的解決了慈善資金不穩(wěn)定的問題,給解決流民問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后,每個城市都要按照要求給流民提供生產(chǎn)資料,“讓有希望的年輕人習慣勞動,并在勞動中成長,而不是游手好閑……并使其他愿意或者需要工作的人也有工可做”。
對于年老者提供直接的救濟,兒童則可以寄養(yǎng)到有能力者的家庭,等到一定年齡再出去做學徒,生病者能得到治療,恢復健康以便再次投入工作……
而對于那些懶散的人,有能力工作卻逃避的人,英國每個郡都要設立感化院。這些流民會被送到感化院,強制他們參加勞動。各種各樣的措施不斷推出,目的就是通過勞動,改變流民的生活狀況。
16世紀末的英國,為了解決城市犯罪等問題,濟貧法在短時間內(nèi)實施并完善了(當然,把這些人扔到船上送往海外殖民地,也是很常見的)。
此后,英國不斷完善濟貧法案。1834年又通過了《濟貧法(修正案)》,繼續(xù)貫徹用勞動解決流民問題的指導思想。一直到20世紀中期,慢慢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險制度,才讓濟貧法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對殖民地的掠奪讓英國獲得大量財富
從當時統(tǒng)治者角度來看,“危險的窮人”要么老老實實參加工作,要么被抓進了感化院(或者習藝所、海外殖民地),確實給城市減少了犯罪——這么說的話,濟貧法是成功的。
但是,不管是《伊麗莎白濟貧法》還是1834年的《濟貧法(修正案)》,很多受救濟者都是被迫在環(huán)境極為惡劣的地方勞動,遭受巨大的折磨。窮人和流民數(shù)量依然龐大,社會財富兩極分化,矛盾依然存在。
而真正讓這種情況得以緩和的,是海外殖民地的開拓,對殖民地人民的剝削,為英國輸入了大量的財富。靠著這些掠奪的財富,現(xiàn)代意義上的“福利制度”才慢慢建立起來的。
所以,濟貧法并沒有直接解決“危險的窮人”問題,直到廣大的殖民地人民成了新的剝削對象,才真正慢慢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