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解讀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稱《公約》)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順利通過,這是人類歷史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的重要里程碑?!豆s》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個國家批準加入了《公約》。我國于2004年8月批準加入了《公約》,成為第6個加入《公約》的國家。《公約》在如此短的時間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國的歡迎,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的擁護,證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順應了當今各國的需要,符合各國的共同利益。了解為何要制訂《公約》及其過程,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是怎樣形成的,為什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著其緊迫性?興許對進一步理解《公約》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筆者試圖作些粗淺解讀,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由來
眾所周知,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體與思想,它們之間密不可分。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并專門制訂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就不是一項簡單的事情,其意義應該是深遠的。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我國于1985年加入)將具有特殊價值的遺跡、遺址、文化景觀及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此確認其為全人類的遺產。然而,此公約的保護內容沒有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就為未來制訂新的公約提供了可能和機會。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意識到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社會變革和人類生存環(huán)境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比物質文化遺產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為的損害。1989年的《關于保護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的建議》、2001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均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指出它是文化多樣性的主要動力, 又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保證。在90年代,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兩項新的計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一項是1993年啟動的“人類活瑰寶”體系,另一項是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項目。這些項目中取得的經驗表明,我們需要有新的規(guī)范性工具來保護非物質遺產。經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新的規(guī)范性工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多次研究,結論是可以通過新的公約來保證實現最妥善的保護。這一新工具的起草工作開始于1999年,它力求找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所需要的最妥善的辦法。該《公約》草案于2003年10月,經教科文組織締約國第32屆大會審議,并以高票獲得通過,《公約》為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事業(yè)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形成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和形成有其歷史原因,有著不斷發(fā)展的過程。也可以說,它的提出和形成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時代發(fā)展的需要,歷史的需要。世界各國的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稱謂一直存在差異和爭論。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一個新的名詞、新的概念。法語的表述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直譯為漢語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直譯則不一定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的專家主張譯為“無形文化遺產”。在日本和韓國稱為“無形文化財”或“無形文化遺產”。日本于1950年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該法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中,其中“無形文化財”和“民俗文化財”屬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日本是以法律形式對無形文化遺產實行保護措施和提出無形文化遺產概念最早的國家。在我國的文化實踐中,“民族民間文化”是長期以來使用的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有著特定的含義和專指范圍。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作為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內最大的政府間智力合作機構,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早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在制訂遺產保護計劃中,就提出了文化遺產由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組成。1989年11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的《關于保護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的建議》(或譯《保護民間創(chuàng)作建議案》),提出了“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的概念。其定義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qū)的全部創(chuàng)作,這些創(chuàng)作以傳統(tǒng)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社區(qū)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俗、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薄督ㄗh》要求締約國根據各自的法律規(guī)定,采取立法手段或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傳統(tǒng)文化和民間文化。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該《建議》主要著重于對遺產的記錄、保存和研究。
1993年,韓國向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執(zhí)行局建議創(chuàng)立“人類活瑰寶”(LIVING HUMAN TREASURES)體系,教科文組織執(zhí)行局第142屆會議做出決議,鼓勵其成員國在各自國家建立類似的保護體系。日本于1950年創(chuàng)立了第一個“人間國寶”國家保護體系。韓國于1964年建立了自己的保護系統(tǒng)。在菲律賓、泰國、羅馬尼亞、法國、捷克共和國和保加利亞等國亦仿照推廣,在保護內容和保護形式上存在較大差異?!叭祟惢罟鍖殹敝笓碛斜硌莼騽?chuàng)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定內容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程度極高的人,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守護者和創(chuàng)造者的重要作用,注重傳承和振興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近年來設立的傳承人制度與“人類活瑰寶”體系有著異曲同工的作用。
1998年10月,在教科文組織執(zhí)行局第155屆會議上,通過了《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正式提出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教科文組織于2001年5月18日宣布了人類有史以來包括我國昆曲藝術在內的第一批19項代表作。
2003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用包括中文在內的聯(lián)合國6種官方語言同時公布,從國際準則的角度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隨著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通過,以及我國加入《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正式譯名得到確定,并在我國學術界以及社會各界得到認可和被逐漸接受。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對保護我國異彩紛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我國一直使用的“民族民間文化”與教科文組織1989年提出的“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相類似。但“民族民間文化”不能完全等同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亦難于涵蓋“高雅、精品文化”以及宮廷藝術、宗教文化等門類。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從1989年提出的“傳統(tǒng)和民間文化”、1993年的“人類活瑰寶”到后來的“人類口頭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以及最后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不能簡單地看作名稱的變化,而是國際社會在幾十年的保護工作中走過的幾個比較重要的階段,是對非物質遺產價值不斷認識并逐漸加深的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首先是擴大、擴展了對該遺產的保護范圍和寬度,其次是加大了保護深度和保護力度,再就是對該遺產價值的認識的不斷提升。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發(fā)展的現代化進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是歷史的必然,也是時代的要求,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的需要,對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現實意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重要標志,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獨特的文化和傳統(tǒng)是其賴以生存、延續(xù)的必要條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與源頭,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和最寶貴的共同財富,是人類社會得以延續(xù)的文化命脈。它承載著人類的智慧、人類歷史的文明與輝煌,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多樣性正如同生物多樣性一樣,地球需要多種生物才能達到生物平衡,人類社會的正常發(fā)展也依賴多種文化。正如《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中指出:“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chuàng)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边@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將文化多樣性定位為人類共同的遺產,承認它與生物多樣性一樣對人類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F代化為人類社會帶來了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改變著人類原有的生存環(huán)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失去其生存基礎和條件,加之強勢文化以及文化單一化的猛烈沖擊,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脅,面臨著退化甚至消失的危險。如果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法文版進行比較,大家就會發(fā)現,兩個公約所用的“保護”一詞是不一樣的。前者的保護(PROTECTION)是中性意義上的保護,后者的保護(SAUVEGARDE)隱含搶救的意思,具有時間性與緊迫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際上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核心展開的。一位老人的辭世往往意味著一座活態(tài)博物館的消失。人類為了自己的未來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就必須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并肯定其價值,守護好我們的精神家園。